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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81 我不是玩世不恭,不是讨论行事的道德,而是讨论辩护的伦理,它是指导一个人如何为他人做事的特殊的道德法典。律师在职业道路上走得越远,就越是脱开我们通常的道德,职业要求他们平等对待正确和谬误、邪恶与美德。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执业像自由演讲,既为我们之所恨辩护,也为我们之所爱辩护。除了古代的祭神仪式,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职业能够提供这样多的机会,让你欣赏美德并运用邪恶,或者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运用美德并欣赏邪恶。当然,这种仪式在某些神庙里可以由处女举行,在另一些神庙里也可能由妓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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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85 让我们回头重新思考、重新建构律师对委托人的“完全的奉献”。事实上,“完全的奉献”并不完全,律师要有所保留。如果律师完全奉献给委托人,则委托人所得到的东西要少于他有权期望的分量。因为如果一个人将全身心奉献给另一个人,他便毁伤贬低了自己,另一个人所得到的自然就少了。这不是一个悖论,而是一个简单的心算。法律执业是代理式的,不是利他式的,因而律师必须从基督精神返回淡泊哲学,代理式的超然能够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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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87 一名律师如何确保超然?有两种方法。所有的律师,或者几乎所有的律师,都熟悉其中一种或两种。一种方法是将整个事件作为一场游戏。我不是在说体育运动的正义理论,我是在谈律师与委托人的个人关系,以及他超脱于委托人的必要性。永远不要责备律师将诉讼视为一场游戏,尽管你可以以此指责一位法官。另一种方法是具备一种工匠意识。在游戏中,只要你竭尽全力,就会令人满意,全不必得到好的分数。尽力做好一件事情而全不顾其有用性或目的性,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比这更具兴奋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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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89 ★在纽约曾有这样一起案件:两名律师被指定为一个被控谋杀罪的男人辩护,委托人告诉两名律师,他还犯有两起不为警方所知的谋杀案。两名律师依他的指点,在一处废弃的矿井中发现了两具尸体并拍了照片。然而,直到委托人在几个月后坦白了这些罪行,他们才将这一切告知警方。不仅如此,一名被害人的家长曾向其中一名律师询问过有关他们失踪女儿的情况,这位律师否认掌握了任何信息。门罗·弗里德曼,一位法学院院长,杰出的法律伦理学者,曾这样评论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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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91 对抗制——律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预见到律师会频繁接触委托人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非常可能被归于犯罪,甚至可能得知委托人真的犯有严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求律师泄露该信息,那么,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会毁灭,与之一起毁灭的还有对抗制本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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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93 ♣法庭不是通过唇枪舌剑解决个人恩怨的场地,不是封闭的仅有讼争当事人利益的舞台。审判是国家治理的一个过程。法院代表政府,并且不那么直接地代表社会。法院的判决以国家权力为支撑,审判则饱含着公众的利益。杰罗姆·弗兰克似乎并不赞成对抗制,他的诸多著作似乎都在主张“实事求是”,许多中国人肯定喜欢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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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498 法的门前 [:1702830564]
1702833499 法的门前 第二节 争斗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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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01 我们说今天的审判方式是“理性的”,就是在推定,组成审判庭的那些人,法官和陪审员,在每一案件中都会对所有实际存在的证据进行理智的询问,为的是尽可能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这被称为“调查”或“真相”的案件审判方式,它所得出的不过是一种推测,尽管是一种有知识基础的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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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03 这种审判方式的成功受到至少两个条件的限制:(1)法官或陪审团可能无法获得所有的重要证据;(2)法官或陪审团可能没有能力进行关于真相的询问。实际上,我们的审判模式通称为“抗辩式”或“对抗式”,这种模式以所谓“争斗”理论为基础,这种理论从作为私人争斗替代物的原初的法庭发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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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05 许多律师坚持认为,“争斗”理论与“真相”理论相契合。他们认为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的最佳方式是让每一方尽可能努力奋战,以一种强烈的派系观念,让法庭注意那些有利于本方的证据。当两个立场对立的人尽可能偏颇地争辩时,我们获得了最公平的判决,因为可以肯定,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任何重要的因素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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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07 毫无疑问,这一见解包含了良好的见识。热忱的、偏袒一方的律师有时确实能够提请法庭注意某个证据,而这个证据在一次不带偏见的询问中反倒可能被忽视。除了案件的事实因素,对方的律师也可能提请法庭注意某些法律规则的细节,若不是这一提醒,法官可能不会知晓这些细节。因此,“争斗”理论有许多我们无法放弃的宝贵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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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09 但是,立场对立的律师之间的偏袒也经常妨碍关键证据的发现,或者导致关键证据的展示以一种歪曲的方式进行。我将努力向你说明:我们已经使争斗精神走到了危险的极端。这在如何驾驭证人的问题上也许最为明显。一位法官写道:“陌生的环境及其伴随的焦虑和匆忙,证人可能受到哄骗或威吓,交叉询问可能造成混淆,这一切都可能引发重要的错误和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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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1 亨利·塔夫特(Henry Taft)告诉我们:“讲实话的证人经常被误解,这不足为奇,因为证人紧张的反应会产生一种印象:他们或者是回避问题,或者是有意作伪证。一位诚实的证人在接受直接询问时,他的回答快捷、诚恳,并给人以良好印象;而在交叉询问中,他态度大变,怀疑为他设置了陷阱,因而犹豫不定,对简单的问题也斟酌良久;在被要求重复某些问题时,也似乎在‘争论’,在抗议律师的不公正,甚至要求法庭的保护。”然而,法庭正是这样引出证词,并以之为基础作出影响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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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3 在向法庭举证的过程中,有经验的律师会使尽浑身解数,尽可能减少对其委托人不利的证词在法官或陪审团那里的影响。如果证人胆小怕事,被陌生的庭审方式搞得惊恐万状,那么,律师在交叉询问中就利用这些弱点,使证人混淆不清,看上去像是掩盖了重要的事实。对于好激动但却是诚实的对方证人,要让他以最令人不快的方式展示他最令人讨厌的性格,为的是让他无法取信于法官或陪审团。有时,只要让对方的证人看上去比实际上更有敌意,就可以毁掉其证据的影响力。可以使他夸张或者隐瞒某事,然后再让他自己说出来,使他的作证丧失价值——尽管这是判决所要依赖的唯一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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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5 律师不仅寻求使对方证人信誉扫地,而且要掩饰本方证人的缺陷。在庭审前会见证人的时候,如果注意到该证人矫揉造作、举止矜持——这可能使他难以取信于人——则律师会教他如何在作证时掩饰这些缺点;律师要教会易怒的证人隐藏火暴性情,教导趾高气扬的证人抑制骄矜傲慢,使法庭无从观察证人的真相和正常的举止,因而也就无从准确估价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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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7 律师们毫无顾忌地炫耀这些策略的成功,还将这种做法大加吹嘘:“当你进行交叉询问时,你应当抓住证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你的下一个问题可能脱口而出:‘好吧,让我们来听听你的解释。’不要这样问,因为他可能要解释,如果他解释了,你的论点和揭露他的机会就都会失去。如果你适当地、生动有趣地进行了交叉询问,陪审团自会看出矛盾之处,进而在他们心中产生你所期望的印象。这比你在交叉询问中指出矛盾,更能令陪审团对该证言产生怀疑。”同时,不要让任何有害于本方的可靠证据帮助法庭获得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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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9 通常,任何事实,如果有害于委托人,而律师又认为对方无法证明,则律师将不会承认这些事实的存在。如果律师知道,一位证人不准确的作证有利于自己的委托人,则律师会阻碍那个可能暴露其不准确性的交叉询问。他会提出一些令对方措手不及的作证,使对方没有时间找到、会见并传唤可以反击这一作证的证人。一位律师在律师协会的一次讲座中说:“能够出奇制胜的因素应当隐藏起来。你一定不要触及你的对手还蒙在鼓里的事情。显然,陷阱不应被揭开。事实上,你可以在陷阱上再撒几片叶子,使你的对手更大胆地迈上他误以为是坚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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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1 这些战略通常是有效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或陪审团正确评价证人的可信性,并且是为了隔绝那些法庭为接近真相而本该得到的证据。一句话,律师的目标是胜利,是赢得争斗,而不是帮助法庭发现事实。他不希望法庭得出有见识的推测,如果这与自己委托人的利益相违背的话。我们目前的审判方式就相当于在一位外科医生做手术时在他眼睛上撒辣椒末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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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3 这使我注意到争斗理论所忽视的一点:法庭的判决不仅是私事,它以法庭的命令告终,这一命令是最严肃的政府行为之一。法庭不仅是政府的一个机构,而且要记住:如果该命令得不到自愿的遵守,将导致动用警察、司法官乃至军队。法庭的命令事关重大,除非存在某些事实,使某一法律规则起作用,否则法庭不应该发出这样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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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5 在刑事案件中人们认识到,不利于被告的法庭判决,是重大的政府行为,没有真实的事实为其正当基础,就不能作这一判决。在刑事案件中,政府要为导致错误判决的事实错误承担责任,如果被告是因这些错误而被定罪的,那么政府要对这个无辜的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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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7 在民事案件中,政府通常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不同的。这类案件的诉讼依然遵循古代的“自我救济”的传统。通常,法庭几乎全部依赖某方诉讼当事人能够提供并且选择提供的证据。如果某方的律师缺乏技巧或勤勉,或者缺乏资金以支持为获取证据所必须的审前调查,则如我所说,其结果可能使关键的证据没有提供给法庭。如果不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论多么重要,政府官员都没有义务去发现该证据并将其带到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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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9 然而,法庭在民事诉讼中因对真实事实的误解而作的判决,其后果可能像在刑事诉讼中判无辜者有罪一样严重。一个人会因错误的民事判决而失去工作或积蓄,变得一贫如洗,他所遭受的境遇可能像被投入监狱一样可怕。他的贫困可能使他成为公众的负担,可能使他的孩子们成为少年犯而锒铛入狱。然而,在任何司法区域内,政府都不会因一项非刑事判决给某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害而负赔偿责任。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体系有某种基本的缺陷,难道政府不应该因强制执行我们的“私权”而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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