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33560
1702833561
我开始拿不定主意了。我同时怀疑被害人和被告人关于案情的不同版本,可想而知,陪审团会有相同的怀疑。不过,问题出在他俩身上,不是出在我身上。我要做的只是向法庭提交我的委托人的案情版本。
1702833562
1702833563
这样做是必须的吗?基于对对抗制精神的信奉,我断定这样做不是必须的。刑事辩护律师“不同的使命”要求我走得更远,不仅要以法律上正确而又有说服力的方式提交委托人的案情版本,而且应当以合法的方式使检控者陷入困境,而无论事实究竟如何。
1702833564
1702833565
基于这样的使命感,我得出结论:简单地采用被告人的立场,讲述他的案情版本,即使是真实的,也太冒险了。除非我能找出一个“不在现场”的铁证——考虑到被害人的有力指证,这一点已经是不可能了。我认为最稳妥的方式是攻击被害人的案情版本,即使她说的是真相。不过,既然我的委托人坚持自己的原创故事,我就有义务为这个“不在现场”的辩护去调查取证,尽管我打定主意不用这个辩护理由。我和助手们随后访问了委托人提到的每一个人,按照他说的路线计时走了一遍,试图找到其他的目击证人。结果没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他提到的酒吧里的那个人,不能证明他当时也在酒吧。他给出的时间表恰好印证了被害人声称案发的时间。他的姑妈说他的确来过,但那只是傍晚的时候。
1702833566
1702833567
“不在现场”的辩护显然无望了,我又回到自己的初始战略,准备去“诋毁”被害人的事实版本。我请求法官进行一次预审,其间,被害人作证前起誓说自己对事件的描述都是事实。她的版本恰如我上文描述的那样,而她的态度是客观的,丝毫看不出臆造的迹象,我也就此确信她说的是真话。她是这样一种女人:即使不是老于世故,也是世事洞明。这也解释了我曾有的疑惑——被卷入一桩尴尬事件后,竟然作出那种出人意表的反应。
1702833568
1702833569
我向委托人说明,我们没找到他“不在现场”的佐证,而被害人的证词听上去却更可信。依我的判断,如果不能找到其他证据,陪审团不会相信“不在现场”,考虑认罪是比较适宜的选择,这至少可以大大缩短刑期。这个案子,象征了整个纽约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漫无目标的漂向解决的过程中,暂时搁浅在那里。
1702833570
1702833571
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委托人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了新的证据,他的姑妈愿意作证说案发当时他们正在一起。我根本不信。我提醒他,上次与他姑妈见面时她可不是这么说的,即使陪审团听了他姑妈这样的证词,也不会相信的。
1702833572
1702833573
记不清是这次还是后来,反正我的委托人认罪了。记得非常清楚的是当我知道真相后的那种迟疑,我吃不准是否应当改变辩护方针。我真希望自己不知道真相。我开始从心理上而不是伦理上理解了,律师为何不想知道委托人的真实故事。
1702833574
1702833575
好在这个难题没有困扰我太久。我认定,对真相的了解不足以改变我的辩护策略。这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击败指控,我实在不知道还有什么比这更重要。我要做的只是向陪审团提交一个“事实”版本,使陪审团对被告人“有罪”发生怀疑。
1702833576
1702833577
这样看来,我的难题不在于委托人的故事是假的,而在于这个故事不可信,也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使它听上去可信。为了获胜,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比“不在现场”更好的理由,避免伪证。因此,辩护必须在没有被告人作证的前提下进行,因为在法庭上宣誓后再编造脱罪谎言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过这不是个难题,因为被告人不作证时,辩护不仅可以继续进行,而且可能进行的更加顺利。不是每个人都善于在证人席上成功说谎,我也并不觉得我的委托人有这等本事。
1702833578
1702833579
可以构造两种辩护:第一种是指认错误。我们可以争辩说,在双方最初遭遇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观察机会是有限的,因为当时天色未明,街上还是黑漆漆的。可以想见,被害人当时的情绪一定极为紧张。[5]我们要引入一位专家证人,让他指出目击证人辨认错误的风险是很大的。我们要指出当时在警察局里进行的辨认是不可靠的。不过必须考虑到,被害人曾与被告人共处了相当一段时间,还带着警察到过公寓,错误指认的辩护看来难以奏效。
1702833580
1702833581
第二种是女方同意。这样辩护不仅可以否定强奸的指控,而且可以搞掉抢劫的罪名。我们要做的只是造成一种怀疑,怀疑性交并非强迫进行的。怀疑的根据是两人相遇的那个戏剧化场景,以及被害人自愿去往被告人的公寓。而那块号称是被抢劫的手表,要么是粗心落在公寓里的,要么根本就没在那里。
1702833582
1702833583
“女方同意”的辩护可以完全在交叉询问中完成,也可以辅之以向陪审团的申辩——被害人在关于暴力的问题上缺乏可信性。我可以强化被害人故事中的最令人惊诧的地方,比如被告人体贴人微地将被害人带回公寓,以及被害人等着拿回手表,而她原本可以迅速奔向警局。我可以指出,被害人没能认出那支用来抢劫的手枪,而那块据称被抢的手表根本就没有找到。没有任何身体强制的痕迹,没人听到有呼喊声,也没有任何搏斗过的迹象。我还可以争辩说,即使我的委托人轻率到在自家附近抢劫、强奸一个女人,他还不至于愚蠢到把被害人带到家里。我还考虑调查被害人的过去,以她过去的不贞质疑她现在的信誉。[6]然而,我不想这么做,因为我知道,上述做法虽然是合法的,但却是根本错误的。
1702833584
1702833585
不过,即使不去诋毁这个女人的人品,我还是可以主张,这只是一次偏离预定轨道的临时起意的幽会。被告人不必证明被害人做了虚假指控,更不必证明诬告是为了解释那天整晚她都去了哪里,或者为了解释她是怎么丢掉手表的。只要陪审团有理由怀疑被害人的指控,就注定会对被告人无罪开释。
1702833586
1702833587
所有这一切在法庭上究竟会怎样上演我还不得而知,但可预测的是,这个案子会长期拖延,以至于检控方被迫提出一个无可辩驳的指控——非法持有枪支。现在想来,我真不知道当初凭什么认为在法庭上这样大干一场是正当的。我站在陪审团面前,充作寻求真相的样子,实际却在努力欺骗陪审员们相信一个彻头彻尾编造的故事——这个女人是同意的,而事实上她是在枪口下被迫与被告人性交的。我竟然准备声请对被告人无罪开释,理由是控方没有尽到原本可以尽到的举证责任,原因只在于我让真相看起来像是谎言。允许辩护律师做这样的事情,社会能够得到什么补偿吗?坦率说,我还真没看出来。
1702833588
1702833589
然而,其他人看出来了,虽然他们也遭受批评,但他们的确代表着多数人的意见。他们仰赖下面两种说法之一:第一,律师们不可能掌握足够确定的真相后再对委托人的案件发表意见;第二,辩护律师即使知道真相,也不必关心这个真相。两种说法能够成立吗。
1702833590
1702833591
★法律权威们在讨论“真相”理论和“争斗”理论时,多数美国人是支持后一理论的。在“美国诉韦德案”(United States v. Wade)中,大法官拜伦·怀特(Byron White)写道:
1702833592
1702833593
法官有义务定罪,同时有义务确定没有罪及无辜。他们必须专注于使刑事审判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程序。在这个程度上,我们所谓对抗制,根本不是对抗式的,也不应该是对抗式的。但是,辩护律师却不一样,他没有确定或提供真相的义务,他必须并且乐于防止无辜者被定罪。我们坚决要求他为委托人辩护,而无论其无辜还是有罪。我们在不罪及无辜方面的利益,使律师能够让国家自我举证,而无论他认为或知道的真相是什么。我们所支持或者要求的辩护律师的义务,在许多情况下,与寻找真相即使有关,也是微乎其微的。
1702833594
1702833595
♣随着电视庭审实况的出现,公众已不再只凭电影和电视剧来构思律师的形象、理解法律诉讼中的辩护了。但是,几乎任何电视节目、新闻或小说,都没有涵盖大城市刑事法庭中日常进行的、不惹人注意的、大规模的审判过程。下文选自詹姆斯·米尔斯(James Mills)的《黑白道》(On the Edge),从中可以看到双方的律师整天纠缠于大量的贫穷被告人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就罪与非罪进行谈判。
1702833596
1702833597
1702833598
1702833599
1702833601
法的门前 第四节 与正义无关
1702833602
1702833603
马丁·厄德曼(Martin Erdmann)认为自己可能是反社会的。6岁时,他喜欢偷偷溜过家里铺着红地毯、有旋转楼梯的门厅,向摆在那儿的棕榈花瓶里吐上一口。长大后,他没有很多朋友,说不需要。他57岁,是个未婚的拥资百万的律师。他曾为之辩护的罪犯,数量堪称世界第一,因为他是纽约前5位的最好的律师,他使那些罪犯比他们有权希望的要早几个月或几年回到大街上。他的委托人不是黑老大、银行贪污犯或者枪杀老婆的行政官员,而是杀人犯、夜盗犯、强奸犯和抢劫犯——人们街谈巷议的罪犯就是指的这些人。
1702833604
1702833605
25年间,厄德曼已经为超过10万的罪犯辩护,让他们在监狱少待了成千上万年,而在这些年中,他们实施的抢劫、强奸、夜盗和谋杀又数以万计。想到自己曾“插手”这些坏人的恶行,他深感无聊与无关。“我与正义无关,”他说,“如果你说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没有道德反应,那你是对的。”
1702833606
1702833607
他才是对的,就像我们的对抗式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审判、无罪推定和第五修正案一样是对的。如果热衷于为被告人解脱有什么不对的话,那不是厄德曼的错,而是制度的错。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者适当的刑罚或报复,它意味着为他的委托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得的东西。也许在98%的案件里,委托人都是有罪的。正义是检察官的奢华享受,只有他们才誓言“实现正义”。辩护律师并没有沐浴在这高尚誓言的堂皇里,他们发现自己绝大部分时间里都在为有罪者工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工作。这一制度的基础是一项有效而又矛盾的原则:为了保护无辜者,必须放掉有罪人。
1702833608
1702833609
厄德曼确实是在尽可能多地解脱有罪的人。他为“法律援助社”工作,这是一个私人组织,它与纽约市签有合同,代表每年涌人该市多家法庭的17万9千名贫困的被告人。他主持该社最高法院分社的工作,领导55名律师,每年挣23 500美元。头枕着老爹留给他的几百万美金,钱对他来说没什么意义。25年前,如果不是会计告诉他工资单搞混了,他所有的工资存折还会一直塞在办公桌的抽屉里。如果从事私人执业,他可以有6位数的收入,也许还有更大的声誉。他厌恶别人说他奉献。“那简直是胡扯,唯一不能用来形容我的字眼儿就是‘奉献’。我把它留给做了某种牺牲的人。我没有牺牲任何东西,我还人缘不坏的唯一原因是我喜欢争胜。”
[
上一页 ]
[ :1.7028335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