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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1 亨利·塔夫特(Henry Taft)告诉我们:“讲实话的证人经常被误解,这不足为奇,因为证人紧张的反应会产生一种印象:他们或者是回避问题,或者是有意作伪证。一位诚实的证人在接受直接询问时,他的回答快捷、诚恳,并给人以良好印象;而在交叉询问中,他态度大变,怀疑为他设置了陷阱,因而犹豫不定,对简单的问题也斟酌良久;在被要求重复某些问题时,也似乎在‘争论’,在抗议律师的不公正,甚至要求法庭的保护。”然而,法庭正是这样引出证词,并以之为基础作出影响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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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3 在向法庭举证的过程中,有经验的律师会使尽浑身解数,尽可能减少对其委托人不利的证词在法官或陪审团那里的影响。如果证人胆小怕事,被陌生的庭审方式搞得惊恐万状,那么,律师在交叉询问中就利用这些弱点,使证人混淆不清,看上去像是掩盖了重要的事实。对于好激动但却是诚实的对方证人,要让他以最令人不快的方式展示他最令人讨厌的性格,为的是让他无法取信于法官或陪审团。有时,只要让对方的证人看上去比实际上更有敌意,就可以毁掉其证据的影响力。可以使他夸张或者隐瞒某事,然后再让他自己说出来,使他的作证丧失价值——尽管这是判决所要依赖的唯一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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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5 律师不仅寻求使对方证人信誉扫地,而且要掩饰本方证人的缺陷。在庭审前会见证人的时候,如果注意到该证人矫揉造作、举止矜持——这可能使他难以取信于人——则律师会教他如何在作证时掩饰这些缺点;律师要教会易怒的证人隐藏火暴性情,教导趾高气扬的证人抑制骄矜傲慢,使法庭无从观察证人的真相和正常的举止,因而也就无从准确估价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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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7 律师们毫无顾忌地炫耀这些策略的成功,还将这种做法大加吹嘘:“当你进行交叉询问时,你应当抓住证人陈述中的矛盾之处,你的下一个问题可能脱口而出:‘好吧,让我们来听听你的解释。’不要这样问,因为他可能要解释,如果他解释了,你的论点和揭露他的机会就都会失去。如果你适当地、生动有趣地进行了交叉询问,陪审团自会看出矛盾之处,进而在他们心中产生你所期望的印象。这比你在交叉询问中指出矛盾,更能令陪审团对该证言产生怀疑。”同时,不要让任何有害于本方的可靠证据帮助法庭获得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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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19 通常,任何事实,如果有害于委托人,而律师又认为对方无法证明,则律师将不会承认这些事实的存在。如果律师知道,一位证人不准确的作证有利于自己的委托人,则律师会阻碍那个可能暴露其不准确性的交叉询问。他会提出一些令对方措手不及的作证,使对方没有时间找到、会见并传唤可以反击这一作证的证人。一位律师在律师协会的一次讲座中说:“能够出奇制胜的因素应当隐藏起来。你一定不要触及你的对手还蒙在鼓里的事情。显然,陷阱不应被揭开。事实上,你可以在陷阱上再撒几片叶子,使你的对手更大胆地迈上他误以为是坚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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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1 这些战略通常是有效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或陪审团正确评价证人的可信性,并且是为了隔绝那些法庭为接近真相而本该得到的证据。一句话,律师的目标是胜利,是赢得争斗,而不是帮助法庭发现事实。他不希望法庭得出有见识的推测,如果这与自己委托人的利益相违背的话。我们目前的审判方式就相当于在一位外科医生做手术时在他眼睛上撒辣椒末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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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3 这使我注意到争斗理论所忽视的一点:法庭的判决不仅是私事,它以法庭的命令告终,这一命令是最严肃的政府行为之一。法庭不仅是政府的一个机构,而且要记住:如果该命令得不到自愿的遵守,将导致动用警察、司法官乃至军队。法庭的命令事关重大,除非存在某些事实,使某一法律规则起作用,否则法庭不应该发出这样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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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5 在刑事案件中人们认识到,不利于被告的法庭判决,是重大的政府行为,没有真实的事实为其正当基础,就不能作这一判决。在刑事案件中,政府要为导致错误判决的事实错误承担责任,如果被告是因这些错误而被定罪的,那么政府要对这个无辜的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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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7 在民事案件中,政府通常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不同的。这类案件的诉讼依然遵循古代的“自我救济”的传统。通常,法庭几乎全部依赖某方诉讼当事人能够提供并且选择提供的证据。如果某方的律师缺乏技巧或勤勉,或者缺乏资金以支持为获取证据所必须的审前调查,则如我所说,其结果可能使关键的证据没有提供给法庭。如果不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论多么重要,政府官员都没有义务去发现该证据并将其带到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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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29 然而,法庭在民事诉讼中因对真实事实的误解而作的判决,其后果可能像在刑事诉讼中判无辜者有罪一样严重。一个人会因错误的民事判决而失去工作或积蓄,变得一贫如洗,他所遭受的境遇可能像被投入监狱一样可怕。他的贫困可能使他成为公众的负担,可能使他的孩子们成为少年犯而锒铛入狱。然而,在任何司法区域内,政府都不会因一项非刑事判决给某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害而负赔偿责任。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体系有某种基本的缺陷,难道政府不应该因强制执行我们的“私权”而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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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31 假定在美国A起诉B,声称B通过欺瞒的手段取得了A的猪。一条法律规则说,如果B真的干了这事,则A有法律上的权利要回那头猪或者等值的钱。如果A通过伪证而胜诉,这一有利判决是否构成对该法律规则的强制执行?对我的这个问题,一位律师朋友回答说:“从理论上说,是这样的。已认定的事实在理论上必须被假定是真实的。”他的回答并不令我满意。事实上,我的朋友说,即使法庭真的对90%的案件的事实都做了错误的认定,法庭依然要强制执行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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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33 可以想象有人会说:“公众尊敬该规则,并且它已渗透到公众的习惯中,只要公众不知道这是一次错误的适用,那么正确适用与错误适用就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你认为用错误的判决剥夺他人金钱是非正义的,则我的回答是,那些被有效掩盖的非正义,不仅对社会无害,反而对社会有益,因为它们充当了有益的榜样。不要对这类错误吹毛求疵。”我怀疑是否会有读者同意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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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35 没有人怀疑,发明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持和平的法庭,标志着人类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难道我们对这一进步如此满意以至于裹足不前了吗?我认为,法庭的基本目标应当是特定纠纷的公正解决,是特定法律诉讼的公正判决。纷争的公正解决,要求法庭能够并且努力接近特定的争议事实。我反复强调,法庭的正义是零售的,而不是批发的。法庭在每一特定案件中发现事实的工作,因而呈现为现代法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尽管我对许多能干的法官充满了欣羡与敬意,我仍然必须说,这项工作没有达到其可能达到和应当达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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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37 ★柯蒂斯说:“司法的运作不是为了引出真相,正如科学的方法不是为了从原子里提取正义一样。”弗兰克法官会同意这一观点吗?他会不会这样反问:“没有真相,何谈正义?”弗兰克又会如何看待下面的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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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39 正义,作为一种职业理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腐蚀了,因为有关正义的文化使人很难说律师的生活是牧师式的,而牧师的目标,除了正义之外,还有同情和希望。同情是忠告的核心,而忠告是律师绝大部分时间在做的事情。律师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是分配、运用或者服务于正义,而是服务于那些知道和想要知道如何渡过难关的人。正义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职业美德,但不足以成为一般律师所信奉的人生理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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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41 ♣在刑事案件中,国家是法律争端的一方。这一事实能够解释为什么政府在这类案件中更卖力地寻求真相,而在民事案件中则不是这样。如果法庭为解决私人纠纷而亲自进行寻找真相的询问,这显然危及它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哈利·索宾(Harry I. Subin)律师讲了下面的故事,特别适宜讨论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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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46 法的门前 [:1702830565]
1702833547 法的门前 第三节 不一样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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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49 大约20年前,我代理了一起抢劫、强奸案。被害人是这么说的:“凌晨回家的路上,一个男人走上前来,用手枪指着我,从我手腕上拿走一只表。他把我带到附近一个停车场,命令我躺在地上,脱去衣服。我抱怨说地上太硬了,不舒服,于是他就带我到街对面不远处他的公寓里。在接下来的一小时里,我们发生了性关系。最后,这个男人说我们必须离开,免得被跟他同住的女人发现。我就说,既然你得到了想要的东西,就把手表还我吧。他答应了。我们一起离开公寓时,他说要去把车开过来。可他没去开车,而是溜进旁边的公寓,留我在门厅里傻等。你问我为什么等在那里,因为我还指望着拿回自己的手表,那表是珍贵的礼物,是我男友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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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51 后来的情况是:被害人始终没能拿回手表。他们离开公寓大楼以后,这个男人又让她等在街上,再次推托说自己去把车开过来。这个时候,被害人走进附近的警局,向警方报了案。被害人对袭击者做了充分的描述,与我的委托人非常吻合。她还细致描述了公寓内部的情况。随后,警察来到公寓,在公寓里留了字条,要我的委托人来警局一趟。被害人在警局当场指认了他。他当时被允许回家,随即在公寓中被逮捕。手枪也找到了,但没有发现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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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53 正式指控提起后,我介入了本案。在几次会见中,我的委托人始终坚持说与这个所谓犯罪没有任何关系,他甚至从没见过这个女人。他告诉我说,案发前的那个夜里他曾去过很多地方,先是去了姑妈家,然后跑到新泽西州一间酒吧,案发时,他就在那个酒吧里。他给出了一个男人的名字,说这人可以为他作证。他说实在搞不懂这个女人是怎么知道他的一些情况的,比如公寓里面什么样,他和一个女人同居,他曾是个音乐家,也弄不清这个女人是如何认出他来的。他说自己没必要强奸什么人,他有个女人,并且,一次旧的枪伤让他做了手术,正在康复中,没办法干那种事。他还说自己不至于蠢到这种地步,抢劫一个女人,还带着她到处走,最终带到自己的公寓里再强奸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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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55 我觉得他的话有些道理,被害人的叙述中确有可疑之处。令人不解的是,一个意图实施强奸的男人,竟会在乎被害人感觉停车场地上不舒服。再说,一个刚刚被人强奸的女人,似乎应当一有机会就逃离现场,而不是一心惦记着拿回手表。与此同时,我也怀疑我的委托人没说实话。我认为,如果被害人以前从未接触过他,就根本不可能如此了解他和他的住处。的确可能有人冒充,并使用了他的公寓,不过他不曾说过有什么人可能这么做[4],而且这种假设不能解释被害人向警方做的精确描述。虽然辨认程序有瑕疵——警方只提供了一个辨认对象,这不免有某种暗示作用,但是,被害人在案件过程中有足够的时间观察侵犯她的人。我不相信被害人会随机挑选一个人,用强奸来诬告他。他们都声明以前并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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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57 我的委托人可能向我撒谎,这有两种解释:其一,他有罪,只是他看不出向我承认有什么好处。向他人承认自己犯了罪,又是这种性质的罪,那可是很尴尬的。不仅如此,他害怕告诉我真相,惟恐我再告诉别人,或者以为我不会热心帮助干了这种事的人。其二,他无罪,不过他认为编个故事是最好的选择。性关系可能是自愿发生的,这个女人向警方举报他是出于气恼,因为我的委托人拒绝归还那块手表——可能不是偷的,而是遗忘在公寓里的。他也许有超过法律后果本身的考虑,比如,觉得必须彻底否认卷入此事,因为承认这次的性关系会危害他与同居女子的关系。基于同一理由,他可能决定“耍一下律师”,先抛出自认为最好的辩护。他不明白,国家在刑事案件中负有重大的证明责任,不会单凭这个女人对他的言辞指控就定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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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3559 我和委托人多次讨论了全部案情后,我断定他很聪明,也没有心理异常的迹象。我确信,他既然明白自己处境不妙,也知道最初讲的故事不足以支持他的辩解。于是,我将交谈推进一步,指出他的“正确”答案不免让我紧张,因为他已经处在伪证的边缘。然而,他还是一口咬定最初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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