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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十四章 选择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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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陪审员,虽然来自不同的族群,出身各异,但他们是卓越而杰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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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温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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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公民,其背景、传统和生活经历都更为复杂多样,在此,如何定义同阶陪审团尤为至关重要。悬系其上的,不仅是审判的公正性,而且有陪审团制和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谁是同阶人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被“陪审团主要是一种政治机构”的主张所放大。像杰斐逊所说,因为成为陪审团一员的机会如同选举资格一样,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界定同阶陪审团就是在界定谁属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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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基本事实是:美国正成为一个多种族社会,其中的少数身份的概念不断地重新界定。非洲裔、拉丁裔、亚裔和太平洋裔以及土著美国人的总百分比,从1990年的25%上升到2000年的30. 6%。人口预测显示,如果目前的增长率保持下去,到2050年,非白人将占总人口的49.9%,美国将不存在多数种族了,而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少数群体组成的国家。下文写于1989年,肯尼斯·卡斯特(Kenneth Karst)在文中提出了到底“谁属于美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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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平等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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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理想是美国公众生活中文化的主旋律之一。从《独立宣言》到总统就职的效忠宣誓,有关平等的华辞丽句塑造着我们的国家。从殖民时期开始,平等在历史上一次又一次成为振奋精神的呐喊,成为一种许诺,成为举国信奉的章程,触动着我们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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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能力的信任,在美国人中相当普遍。平等主义的主流一直贯穿美国社会,因而我们经常诉诸法律,以实现我们的理想。不过,也有理由相信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的讽刺警句:“在法律的‘前面’人人平等,但在法律的‘后面’不再平等。”奴隶制和种族隔离,对生于国外者的歧视,对某些宗教信仰者参与政治的限制,将妇女实际排除出公共生活之外——所有这一切都在提醒我们,法律可以成为集体压迫的工具。平等与公民权早在内战后就已明确写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过,我们的宪法已被塑造得有助于实现这种被合法化的压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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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平等问题的法律有其两面性,这种“美国的两难”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主流态度。美国白人真诚地献身于这个国家的平等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理想,不过,他们同样接受对黑人的平等和个性的制度性剥夺。我们的社会对待妇女和文化上的少数群体也有着同样的两面性。美国人——白人、男性和本土出生者——何以能够世代生活在他们的平等理想与实际行动的不和谐中?技巧再简单不过:将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排除出去,然后再界定社会共同体及其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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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每一公民都可以声称具有一系列基本的法权,但其中一些人几乎肯定是局外人。真正的成员资格要由宗教信仰、种族、语言或行为这些额外的检验标准来决定,这些检验标准因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族群有显著的差异。每一代人都传给下一代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谁真正属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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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归属是不可分的:界定美国平等理想的范畴,就是界定国民共同体。在美国,对于平等公民身份的权利主张,总是夹带着一种情绪化的指责,尤其是当不平等与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或种族划分挂起钩来的时候。这些情况之所以触动人心,是因为它们触及归属感和自我意识。归属是人的基本需要。每个人的自我都是在社会母体中形成的,的确,自我的概念与社会群体的理念不可分割。最令人痛心的剥夺,莫过于将人逐出社会共同体,不承认他们的成员资格,将他们贬为局外人。当法律成为排挤工具时,伤害尤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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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运动的主要成功之处在于,重新正式界定了美国地方的和全国的社会共同体。大量的以前被逐出这些共同体公共生活的美国人,被正式认可为平等的公民。接纳的机制是宪法,宪法是全国上下最权威的官方价值观的体现,这对所有的人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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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政府不仅提供了所有不同文化必然分享的公共舞台,而且界定了使社会团结起来的诸多意义。在一个多文化的国家,什么是美国文化?这一文化的确切特征是什么?谁将自己视为国民共同体有充分参与资格的一员?这类问题可分开阐明,但这种分开只是个角度问题。“谁属于”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于美国的含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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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一些著名的案子,当事人斥资聘请社会科学家帮助挑选公正的陪审员。但是,不是每个人在陪审团遴选中都能利用昂贵的社会科学的帮助,因而大多数被告人必然依赖律师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技巧来确保陪审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最重要的一点是,现存的和发展着的法律标准,是否足以应对在多元文化的社会里界定同阶陪审团这样复杂的问题?“Jury of Peers”这一短语可以回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事实上,《大宪章》中提到的同阶陪审团代表了英格兰贵族们的一种企图,即,保证他们的特权不受国王的侵夺,而并非是贵族之外的公众的平等学说。尽管如此,获得同阶陪审团审判,这一观念在英美法系已经根深蒂固,它意味着被告人应当获得与其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或经济状况相同者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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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陪审团候选人的“可识别的群体”被“制度性地排除”的情形,法庭对此进行了调查。近年来,通过检视强制剔除的运用,法庭已经将其重点从陪审团候选人转向了陪审团本身。通过强制剔除,一位律师可以不经法官同意便排除某些人员,并且不必做任何解释。在一个特定陪审团的遴选过程中是否发生了违宪的歧视,其判断标准也在不断变化。与此同时,陪审团遴选中的扶持行动及其合宪性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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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强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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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特森诉肯塔基州案[Batson v. Kentucky, 106 S. Ct. 1712 (1986)],大法官鲍威尔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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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上诉人声称,阿拉巴马州利用强制剔除,将与他同种族的人排除于陪审团之外,从而剥夺了对他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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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是一位黑人,在肯塔基州被控二级夜盗罪和接受被盗物品罪。在杰斐逊巡回法院第一天的审理中,法官当场询问陪审团候选人,以动机为由免除了某些候选人的陪审义务,又允许当事各方进行强制剔除。检察官强制剔除了4名黑人,从而选择了一个仅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辩护律师在该陪审团宣誓前提出了解散陪审团的动议,理由是检察官的做法侵犯了被告人依第六和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从广泛的社会共同体中选取陪审团的权利,以及依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庭审法官没有对动议作明确裁定,但他认为,当事各方有资格运用强制剔除,排除他们想要排除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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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裁决罪名成立。在向肯塔基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时,一个重要主张便是检察官利用了强制剔除。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进而裁定认为,被告如果声称缺乏公正的广泛选择,他必须当庭展示存在着对属于某一群体的陪审团候选人有系统的排除。我们签发了调卷令,并且推翻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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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可这样的观点:一州有目的并处心积虑地以种族为由拒绝黑人参与司法运作,这样做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这一原则在最高法院决定中,一贯并且一再被确认,我们今天再次肯定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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