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433e+09
1702834330
1702834331 ——保罗·伯格曼:《影像中的正义》,1996年
1702834332
1702834333 ♣大法官道格拉斯在“阿珀达卡案”(Apodaca et al. v. Oregon)中说:陪审团评议可以采纳多数意见,这个论点有诸多的错误。裁决的可靠性的减小缘于这样一个事实:不一致的陪审团不必像一致的陪审团那样充分地讨论和评议。一旦达到必要的多数,就不再要求进一步的考量。即使持少数意见的陪审员,如果有机会,将有可能说服多数派。这种劝服的确不时发生在要求陪审团一致裁决的那些州里:在大约1/10的情况下,少数最终成功说服转变了最初的多数,而这些案件可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据说,没有证据显示多数陪审员会拒绝倾听其投票不再必要的那些持不同意见者的声音。然而,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礼貌和学术交谈不能取代真诚而激烈的、为达成一致所必须的争论。在本案中,无论其对话如何礼貌,总共也没有超过41分钟。
1702834334
1702834335
1702834336
1702834337
1702834338 法的门前 [:1702830581]
1702834339 法的门前 第一节 九比三的定罪
1702834340
1702834341 约翰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Johnson v. Louisiana, 92 S. Ct. 1620 (1972)],大法官怀特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1702834342
1702834343 依路易斯安那州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其刑罚为苦役的刑事案件,应交由12人陪审团审判,9名陪审员表决作出有罪裁决。本案的原则问题是,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这些允许在某些案件中作非一致裁决的规定是否有效?
1702834344
1702834345 上诉人约翰逊争辩说,为了赋予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以实质内容,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一州必须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要求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无可置疑的是,陪审员们应被告知,只有在超越合理怀疑地确信有罪的情况下,才能作有罪裁决。当然,并没有这样的主张:如果本案的定罪是一致裁决的,证据方面就可以不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上诉人关注的事实却在于,不是所有陪审员都投票赞成有罪裁决,因为有3人主张被告无罪,超越或者说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没有被满足,因而对他的定罪是不坚实的。
1702834346
1702834347 我们从一开始就注意到,最高法院从未认为陪审团一致裁决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必需品。我们没有任何根据认定:9名陪审团裁决有罪就是未能遵循必须超越合理怀疑的法官指导。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占多数票的陪审员们,在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对被告人身自由的支配权力的情况下,会简单地拒绝倾听提交给他们的赞成无罪的论点,并且终结讨论,达成有罪裁决。相反,更可能的情形是,某位陪审员提出了主张无罪的合理论点,他或者使自己的论点得到响应,或者说服足够多的其他陪审员一起阻止有罪裁决。只有当少数陪审员已经没有说服力却仍然坚持无罪的意见时,多数陪审员才会终结讨论,并付诸表决,以多数票胜出。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就9名陪审员的有罪裁决而言,该州尽到了超越任何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责任。
1702834348
1702834349 为了“方便、快捷、经济地落实正义”,路易斯安那州允许不太严重的犯罪由5人陪审团审判并在一致的情况下作有罪裁决;较严重的犯罪要求12人陪审团中的9人同意,方可作有罪裁决;最严重的犯罪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裁决定罪。本上诉案件的性质,只要求9名而不是5名或12名陪审员的有罪裁决。我们在这一分类中没有发现不公与恶害。
1702834350
1702834351 上诉人不过是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的判断力,该机关显然试图按照罪与罚的轻重来区分证明有罪的难度。我们没有被上诉理由说服,不认为这一立法判断在宪法意义上是有缺陷的。
1702834352
1702834353 因此,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1702834354
1702834355 大法官斯图尔特的反对意见(大法官布伦南和马歇尔附和):
1702834356
1702834357 保障在刑事庭审陪审团遴选中没有制度性歧视,这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基本点,目的一直是确保在落实刑事正义过程中公民的广泛参与。然而,今天的判决认同对一条规则的消灭——该规则要求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裁决。依照今天的判决,9名陪审员可以完全漠视同一陪审团中不同种族和阶级成员的不同见解。
1702834358
1702834359 只有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才能使潜在的偏执与顽固减到最低程度。持这种偏执与顽固态度的人,可能在证据不足时定罪,或者在有罪证据清晰明了时裁决无罪。
1702834360
1702834361 陪审团一致裁决的要求,像其他宪法性要求一样重要,它提供了简单而有效的、为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历史所认同的方法,以对抗社会共同体的激情和偏见给正义的公正落实带来的损害。
1702834362
1702834363 我持反对意见。
1702834364
1702834365 ♣同样持反对意见的还有杰弗里·阿布莱姆森(Jeffrey Abramson),他在《我们,陪审团》(We, the Jury)中极力推崇一致裁决。当然,他的说理是从历史简述人手的:
1702834366
1702834367
1702834368
1702834369
1702834370 法的门前 [:1702830582]
1702834371 法的门前 第二节 要一致还是要多数
1702834372
1702834373 600多年来,一致裁决已经成为陪审团审判的一个显著而确定的特征。首次有记载的一致裁决出现在1367年,当时,一个英格兰法院拒绝接受11比1的有罪表决,而那个反对者表示,宁可死在狱中,也不同意有罪裁决。此后,一致性的要求得以巩固。
1702834374
1702834375 一些美洲殖民地在17世纪曾短暂授权多数裁决,这明显是因为不熟悉普通法程序。但是,到了18世纪,裁决必须一致,已经成为共识。的确,1972年以前,没有任何对一致性要求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到达最高法院。
1702834376
1702834377 今天,30多个州运用少于12人的陪审团审理至少一部分并非微罪的案件,但没有几个州利用最高法院的允许来尝试非一致的裁决。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仍是仅有的授权在未达一致时对重罪作有罪裁决的两个州。佛罗里达州准许陪审团多数裁决谋杀罪成立,决定被告的生与死,然而,陪审团的这一建议只是咨询性的,可以被司法推翻。一些州准许被告人放弃获得一致裁决的权利。
1702834378
1702834379 即使是最高法院1972年的几个裁决,也不是要打开多数裁决的闸门,虽然那些决定代表了对一致裁决规则的显著贬斥,剥夺了宪法保护,将其留给各州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那么,处在一致裁决规则背后的又是什么呢?
[ 上一页 ]  [ :1.7028343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