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443e+09
1702834430
1702834431 冲突的裁决,如同立法政策的制定,是一种统治形式。关于这种统治,人们可以追问:“谁是政治上的统治者?”但是,人类冲突的深度、模糊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出更广泛的问题,因为纷争涉及对集体信念和价值观的质疑。法律制度在美国社会有多种职能,最基本和最成问题的作用是充当冲突解决与纠纷和解的主要场所,在此,法官被期待为社会冲突的最后仲裁者。这是美国文化的一个独特之处。
1702834432
1702834433 美国的纠纷解决方式向来是多样和复杂的。藏在我们历史经验角落里的是一些神秘的实验,以验证一种持续的对律法主义传统的抗制。纵观美国历史,法治明显被拒斥,而热衷于用替代手段来理顺人际关系、解决个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纠纷。非法律的纠纷和解手段的成功,一直有赖于社会共同体的一贯共识。如何解决纠纷,从相反角度说,就是如何维护社会共同体。历史上,仲裁和调停是优先的替代手段,它们是作为共同体自治的一种本土方式而兴盛发达的。出于对法律和律师的怀疑而发展起来的冲突解决模式,反映了对社会和谐的共同憧憬:超越个人冲突,实现无需法律的正义。
1702834434
1702834435 对替代法律的手段的兴趣,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重新唤起。“替代性纠纷解决”,也就是ADR,其思想基础是一系列预设的前提:对抗制过程本质上存在许多问题,虽能导致判决,却使当事人两极对立,不可能再恢复关系。对抗制过程要求将纠纷转型为法律上的权利主张,这样做的后果之一是使问题恶化。调解导向的方案代表一种公众参与司法体系的形式,这一体系原本不允许社会共同体的涉足。“社会共同体调解”的思想代表了对律师及司法职业垄断的挑战。与对抗制的“惩罚性”司法不同,允许人们面对面交流他们的故事和体验,导出一种和解感,使关系的恢复成为可能。法律角斗场的对抗制司法模式瞄准的是胜败,调解型司法模式看重的是合作互利。
1702834436
1702834437 在过去20年里,纠纷解决运动以指数形式增加。当前有上千种调解方案与当地法院密切配合,各州的律师协会也纷纷表示支持。这尤其值得注意,最初各州律师都是反对这些方案的。律师们现在领悟到,调解可以提供新的战场和新的市场。一些州已经通过了强制调解立法,尤其是在家庭法的领域。不仅如此,冲突解决在各类院校都有讲授,有关纠纷解决的课程在法学院成为必修课。
1702834438
1702834439 对这些发展尚有许多反对意见,最强有力的反对意见来自有组织的妇女运动,尤其来自被殴妇女的代言人。他们坚持认为,调解损害了妇女已经通过长期、复杂的政治和法律斗争而获得的权利。将这些案件从法院转到调解场所,代表了将配偶虐待和家庭暴力“非犯罪化”的又一次企图。批评还在于,虽然私下的和自愿的纠纷解决过程不受正式的证据规则的限制,可以帮助人们构建有创造性的冲突解决方式,但是,它们也会损害人们的权利,因为正当程序的保障没有了。因此,调解服务于强者的利益,而不是平衡了利益,它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下文中,卡莉·门克尔—麦杜(Carrie Menkel-Meadow)认为,纠纷解决先要借助于律师对纠纷性质的归类。
1702834440
1702834441
1702834442
1702834443
1702834444 法的门前 [:1702830584]
1702834445 法的门前 第一节 通过律师解决纠纷
1702834446
1702834447 感觉或认为自己受了冤屈的人将原委说给律师,律师通过对“事件和关系”加以“分类”而将纠纷转型,以“惯用的处置程序”重新界定纠纷的性质。这一“限定”纠纷的过程发生在律师与当事人互动的各个阶段,可以做有意义的实证研究。
1702834448
1702834449 律师在最初会见当事人时就开始限定纠纷了,他不是让当事人自由讲述故事,界定纠纷构成,而是将案件归类为“侵权”、“合同”或“财产”纠纷,以便依法律的特征来提出问题。这既可以限定一个纠纷语境,也可以混合法律和非法律的纠纷范畴。这样一种混合纠纷的经典例证是房东与房客纠纷案,其中的关系要点和政治要点(比如在控制租赁地区)混合了严格的法律问题(比如租赁义务、养护义务等)。
1702834450
1702834451 开始的努力是与对方谈判,律师会塑造一个让对方律师认同的案情,以便要求老一套的补救性解决。一旦谈判开始,纠纷便被进一步限定,要点被风格化,对纠纷内容的陈述被仪式化,原因就在于诉讼的过程限制。在谈判中,律师开始向对方索要他将向法庭要求的东西。律师基于对庭审结果的分析来筹划“最小的让与”、“目标”和“保留”要点。因为法庭对问题的解决将导致一种胜败分明的裁定,所以律师将谈判过程只看成法庭审判的前期版本。因此,律师运用他将在法庭上运用的相同的原则和规范性请求,寻求相互说服,让对方相信自己是正确的,现在就应当胜出,双方不必承受进一步的金钱或时间损失。
1702834452
1702834453 律师相互寻求的补偿,可能严格限于他们认为法庭在审理本案时补偿权力所及的范围。因此,多数的谈判,像多数的诉讼一样,被转化成直接的、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的金钱游戏。谈判解决变成了妥协,双方都做些让步,以避免严酷的胜负解决。但妥协可能是不必要的,因为没有满足双方的真正需求。假设两个孩子为一块饼干争执起来,父亲作为纠纷解决者,像大多数律师一样,可能寻求“明显的”妥协解决,将饼干一分为二。但这样做却排除了“更好的”解决,因为一个孩子可能渴望饼干,而另一个则喜爱糖果。
1702834454
1702834455 在提供顾问意见时,律师告诉当事人什么样的补救在法律上是可能的,由此不再探究当事人更青睐的或者更容易从对方得到的替代性解决。一些纠纷当事人宁愿要对方承认其损害行为,也不愿接受金钱。一旦律师介入,法律体系——虽然只是非正式的——便被启动了,解决难题的对抗制结构便迫使双方的要求两极化和程式化,进而阻遏了许多可能的解决方式。
1702834456
1702834457 ★在将纠纷转型、归类的过程中,律师的角色是朋友吗?许多研究者检视了当事人为什么要诉诸法院。维勒姆·奥伯特的答案是这样:
1702834458
1702834459 为什么冲突双方背离“理智的”行为,甘冒剧增的、让一方彻底失败的风险而诉诸法院?其中最一般的原因可能是人们往往过高估计自己的获胜机会。只有极少数非典型的案件,才有一方百分百胜算的估计。为什么人们高估自己呢?原因是有利于本方的论点更容易得到,也更容易被接受。有理由说,人们缺乏对案件全面的洞察,积极的方面更容易被过分体察。法律诉讼有着道德标签。预料在法庭上的失败,通常意味着怀疑己方的道德正当性。个人对这种道德疑惑的抗拒,自然而然使实际的预见不甚可靠,甚至需要保持一种对另一方的道德攻击态势。在法律案件代表的生活领域中,人们很难完全理智,很难不偏不倚地以实证为根据预见未来。[1]
1702834460
1702834461 ♣卡拉·菲舍尔(Karla Fischer)等人发现,“打老婆也是有文化的”,但他们同时发现,“调解”这种属于文化人的行为,不适于遏制家庭暴力,应当有更多的法律强制才行:
1702834462
1702834463
1702834464
1702834465
1702834466 法的门前 [:1702830585]
1702834467 法的门前 第二节 殴妻文化
1702834468
1702834469 他总喜欢挑我的毛病,即使是他让我那么做的。无论什么,总不合他的胃口。要么是我太胖了,要么饭没做好。我认为他就是想打我,打我是为了让我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是。而且,我没做错任何事就是我做错了事。我不知道如何与他交流,因为他总是像这样对我(用食指划一条线)……这就是他的重要信号,让我闭嘴,要不,就把我踹到桌子底下去。
1702834470
1702834471 一名被殴妇女与她的虐待者的关系,经常涉及只有他俩知道的微妙话语和符号交流,这是一种殴妻文化。认识到殴打关系中的文化成分,对于政策的制定有重大意义。要讨论的是,调解是不是一种适宜的、处理家庭内部暴力的机制?作为主旋律,我们坚决主张,因为调解模式只对趋于改善的冲突起作用,所以调解的思想和实践都基本上不适合殴妻事件。
1702834472
1702834473 数据显示,涉足离婚程序的妇女都很可能被殴打,包括那些处在调解期间的妇女。许多被殴妇女甚至是已离婚或分居的,这证实了一个研究结果:“对一个妇女来说,最危险的时候是她与配偶离婚和分居的时候。”与虐待者分居,事实上可能增强暴力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为虐待是虐待者所剩无几的支配和控制被害人的手段之一。已进入离婚调解阶段而遭殴打的妇女,保守估计也在10% ~ 50%之间。但令人惊讶的是,几乎没有哪个州为家庭暴力提供特殊的规则,根本没有一种机制甄别这类案件。
1702834474
1702834475 有一些鼓吹调解的文章认为,调解与法院系统相比多一些个人色彩,因为法院历来对被殴妇女的诉求反应迟钝,被殴妇女难以得到拘束令的保护。警察通常未能逮捕虐待者,检察官很少起诉家庭案件,而法官和陪审团不愿将进入司法体系的虐待者定罪量刑并投入监狱。刑事指控仅仅试图控制家庭暴力并且做得不够,没有触及殴打的社会原因,因此需要更加注重利用同情感来处理家庭暴力。通过直接处理暴力,包括其原因与和好手段,夫妇可以实际体验到救济与支持,知道别人也共享了他们的体验。并且,调解给被害人以力量,给虐待者以自新,是典型的具有建设性的冲突解决,为结束恶性循环的暴力提供机会。调解能够有效终止进一步的暴力,有立竿见影的实际效果。
1702834476
1702834477 但事实上,实证研究显示,这些文章所声称的“调解可以保护被殴妇女不受进一步的暴力”,可能是不真实的。被殴妇女如果是经调解而不是经有律师介入的法庭审判,分居后更容易再遭虐待。其实,律师比调解人更善于运用特殊的策略“挑战”殴打者。比如,律师可以更轻易地求助于保护令或警察介入等法律强制,以寻求增加暴力者自身的不利后果。一些律师坚决主张,被害人永远不必为她们的人身安全进行谈判,安全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拿来进行讨价还价。强迫被害人与其虐待者谈判,既弱化了家庭暴力的犯罪性,又强化了当事人之间的不平衡。“就停止暴力而进行的调解,永远都是不适宜的。”
1702834478
1702834479 ♣下文中,詹妮弗·史密斯(Jennifer Smith)拿ADR与辩诉交易做了有个人特色的比较,她认为应当丢掉辩诉交易。
[ 上一页 ]  [ :1.7028344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