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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可以代表政府,也可以代表被告。在庭审时不能放弃的宪法保护,在调解时也不能放弃。任何涉及认罪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和解都需要一个简易的庭审,让法官来确保被告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放弃某些宪法权利的,同时也让被告理解其认罪决定的法律后果。不是所有的被告都须认罪,比如离家出走的少年干了小偷小摸之事,如果他同意完成一个改造计划,就可以避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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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在调解中可以暂停适用,但是,任何在庭审时不可采纳的证据,在调解时也不可采纳。这将鼓励广泛的和解讨论,而又不损害被告人获得庭审的权利,如果他要履行这种权利的话。双方当事人都有资格进行证据展示,其程度犹如庭审,尽管他们可以通过协议决定放弃正式的证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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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以离家出走的少年案为例,双方当事人可以决定,犯罪事实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双方同意最佳的和解应当是让少年不再浪迹街头,不再有偷窃的必要。被告可以援用第五修正案不得自我归罪的权利而保持沉默,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纳入一个条款,约定如果对方没有如实陈述事实,则和解无效。比如,控方可以要求写明,一旦证据显示被告不只负责驾车接应逃跑,还亲自扣动了扳机,那么和解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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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和解条款的不同,司法审查的内容可能也不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能以程序错误或者违反和解条款为由向法院上诉。被告保有就和解提出上诉的权利,理由可以是证据失当,也可以是违反宪法,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指控者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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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中调解者不能干预控方决定和解中的要约与承诺的能力。然而,他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信息沟通,帮助他们克服毁灭性的谈判诡计,探究寻求迅速和解的、潜在的个人原因。中立的第三方的存在,还会减少任何一方实施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任何一方,在外人的眼皮底下,便难以威胁、敲诈、藐视或恐吓对手。谈判的立场如果经不起面对面的考验,就要被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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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庭审相比,调解的最大益处在于,当事各方有能力创造性地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目前,法官和陪审团在定罪量刑时,只能在严格的法律限制中做有限的选择,其决定通常涉及长期的监禁,对被告人及其家庭和社会共同体都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在调解中,当事各方可以采纳范围广泛的、习惯使然的解决方案,包括儿童抚养协议、被害人赔偿、严厉的监禁、戒毒措施、心理健康服务和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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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本建议得以落实,由于利益各方的数量和其他可变因素,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引入,故此很难预测它会对刑事司法体系产生怎样的影响。然而,考虑到强制调解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我提议在某个有创新精神的县或州进行一次试验。为此目的,值得对这个实验计划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一些利弊推敲,并且预测一些它在落实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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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议能够使刑事司法体系更加有效地运作,随着刑罚的削减,可以减少被监禁者、犯罪率、再犯率和昂贵的庭审。还有一些不能一眼分辨的收益,比如增加了公正性和准确性,通过减少犯罪并减少对男青年的监禁,会有更多的健康家庭,也能增加公众的责任。这些收益需减去付给调解者的费用,减去创造性量刑所引起的社会服务的额外支出。还有,将严重犯罪引入调解,比庭审耗费更少,而将轻微的犯罪引入调解,却可能比目前的非正式解决更加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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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本建议并未减少控方的任何权力,检察官个人也没有经济损失,当然,正式的调解可能导致工作量的增加。检察官代表公众,他会珍重这样一种能力:绕过或者打破规则,以对付有组织犯罪,挽救被绑架者生命,或者找到炸弹。这种冲突是真实的,而我所建议的制度将迫使社会公开讨论这些问题。在公共安全和公民自由的界限问题上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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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这个建议将辩诉交易带到阳光下,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那个最耗时、最笨重、最昂贵以及最不可预测的机构,也就是陪审团。本建议增加了最小的额外程序,以换取最大的责任上的改进。我们将首次检视整个司法体系,以确定它到底是种族和阶层歧视的最后堡垒,还是达到最大正义的基本工具。我们还将改变刑事司法体系,使之从一个不加区别地适用罚金、监禁和处决的机制,变为一个更灵活的、对不当行为作出适当反应的机制,防止再犯,减少犯罪,帮助实现安全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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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始于这样一个想法:纠纷的便捷解决应当发生在正式的法庭之外。在过去15年中,这一想法已经被制度化。作为一种结果,调解现在与司法体系紧密地结合起来,其结合方式却是这个想法的早期提倡者不喜欢的。下文中,萨莉·梅丽(Sally E. Merry)探讨了如何借鉴非工业化社会的调解,试图为美国司法开具一份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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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四节 社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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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人皆知,美国法院没有能力以迅速、有效而又令当事人满意的方式解决微小的、个人之间的纠纷。20世纪美国社会不断增加的城市化、多变性与异质性,已经损害了以家庭、教会和社会共同体为根基的非正式的纠纷和解机制。许多法律专家坚持认为,正规的法院及其对抗辩式审判的执著,严格的程序规则以及对审判的依赖,已经不适宜处置产生于现存社会关系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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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美国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所以及许多社会团体,正在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认为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然而,一项研究表明,社区调解在城市化的美国可能提供的司法基本上没有达到它的预期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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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社会都发展了一系列解决纠纷的机制,其中一些是非正式的以血统、氏族、宗教联盟或家庭这些本土机制为根基的,另一些则更正规、更有强制性、更依赖政治等级制。随着小型的、以血亲为基础的社会向大规模的、复杂的、城市化的社会过渡,纠纷当事人越来越多地转而求助于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社区调解致力于扭转乾坤,将控制某些分裂和冒犯行为的职能归还给当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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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妥协和恢复原状来处理,其强制力来自共同体的社会制裁和当事人平息纠纷的愿望。它以更宽泛的道德叩问和责任分担替代狭窄的法律原则的考量,以妥协替代输赢,以补偿和非正式的社会压力替代罚金和监禁。显然,调解似乎满足了两种皆大欢喜的利益结合:一种利益是关注司法的高质量和可接近性;另一种利益是应付严重的法院拥塞和飞涨的法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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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血亲制度为其政治机构的农牧民族到集合成民族国家的农业村落,调解一直是社会了却纠纷的重要模式。在第一种类型的社会中,调解是替代暴力、争斗或战争的手段;在第二种类型的社会中,调解是为了避免诉诸暴力或法庭。调解是即时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巩固自己的立场前,立即着手调解。谈判是公开的,邻里和亲友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责备无理的当事人。即使调解者私下会见当事人,公众也可以通过双方亲友得知讨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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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者安排损害赔偿。他们的职能通常是谈出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途径是交换财物、划定新界或者公开致歉。仅仅含糊地承诺以后改进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像侮辱、通奸、袭击乃至杀人,通常要通过牛、羊或其他习惯认可的一定数量的有价物予以赔偿。调解程序通常在达成协议后结束,但若债务没有即时偿付,他们通常是不满意的,要提供肥沃的土地作担保,以备未来的纠纷。调解过程的最后一步,典型地是一种和解仪式,无论是黎巴嫩村落里的咖啡聚饮,还是像革命前的中国那样,由理亏者款待村众大吃大喝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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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者是受人尊敬的有影响力的社会共同体成员,他有经验和公认的解决纠纷的技能。成功的和解巩固了他们的尊显和政治地位,而且通常还能从当事人那里得到某种报酬。调解人通常有特殊的宗教身份,富于技巧地组织谈判,精通共同体的规范和谱系,公平正大,这些声誉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案件和更大的政治影响。调解者不是外来的权威,而是亲族、年龄相仿者、当地村落或其他社会团体的非正式领袖,一般比纠纷者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当纠纷涉及更高社会阶层时,通常需要外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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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调解者通常是有权势和影响的,失去他们的善意,本身就是令人担心的。共同体本身也施加着和解的压力,不驯服的纠纷当事人成为闲言指责的对象。巫术和关于疾病的超自然的信仰,也是恢复和谐关系强有力的刺激因素。强制还来自维持与对方和平关系的需要,终结这种关系可能损害政治、经济或血亲间的交易。无论如何,调解者的决定都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当然,不平等者之间的纠纷,其和解也是不平等的,一般是弱者做更大的让步。调解者的权力越大,强加一项不平等的解决方案的能力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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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分析的小型社会的调解,对于城市化的美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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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美国的调解比小型社会的调解更敷衍、更拖拉、更不具体。案发后的听案,一般要进行7到11天,这段时间可能意味着纠纷当事人已经强化了自己的地位。大部分案件是法官推荐的,其间,原告人已经决心抵制协商和解。人们试验将调解的听案延迟3个星期,让纠纷“冷却”下来,但实验结果却支持即时介入的明智性,因为这段时间后出席调解的当事人急剧下降,社区成员既无从参与协议,又不能压服当事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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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有效性有赖于一个有凝聚力的、稳定的、道德一致的共同体的存在,然而,美国大城市一般不存在引导纠纷当事人接受妥协和解的共同体压力,纠纷各方很少置身于需要维持合作关系的封闭而团结的社会体系中。即使纠纷各方来自同一街区,除非他们被结合于同一社会结构中,否则也缺乏必要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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