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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欣赏德国的做法。用可避免原则来处理法律认识错误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情与法的冲突,让人合理安排行为。人们遵纪守法靠的是日积月累的道德教化,而不是空洞的法律说教,法律的指引功能最终要通过人类的日常行为规范来实现。人们不闯红灯,不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是规定,而是因为经过多年的教育和实践,红灯停、绿灯行已经成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但如某人从小生长在边远山区,从未见过汽车,也没有见过红绿灯,很难想象此人初到城市会在红灯时停下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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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的日常行为规则就是认识错误可否避免的判断标准。对于正常的城市人,如果乱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然后说自己不知道这个交通规则,这说不过去,因为认识错误是可以避免的。但对从未见过红绿灯的人来说,初犯这种错误,可能是无法避免,没有必要处罚。但是,犯过一次错误,经制止再闯红灯,那就不能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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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美国访学期间,曾与朋友们驾车出游,途经金门大桥收费站,排队车辆很多,而旁边车道车辆很少,道前收费站立一大牌,上书“速通”。我隐约记得加州交规规定,一车载客三人可免交过桥费 (为了节约能源),当时我们环顾四周,发现速通道上行驶的车辆,载客都在三人以上,于是立即将车转入速通道,经过收费站时,无人收费,也无栏杆,车辆飞快通过,笔者当时还感叹美国人的自觉。几天后朋友收到罚单,理由是车辆没有安装电子速通卡,擅自闯关,除补交过桥费外,还要缴纳高额罚款。此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速通道上的车辆都装有速通卡,接受电子仪器监控,难怪无人看管。而所谓的三人以上免交过桥费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到了交管部门,我们道明事情经过,经办人员查了车辆违章记录后,发现仅有一次违章,居然认同我们的申辩,罚款免交,补交过桥费即可。我想,这种申辩肯定只能被采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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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呢?对于像杀人、抢劫、强奸等传统犯罪,任何人都不应出现错误认识,这种犯罪都具有明显的道德过错,认识错误是可以避免的,父亲杖毙横行霸道的儿子,以“不知道杀人违法”作为辩护,无论如何也不能使人接受,“禁止杀人”是人类最基本的行为禁忌,这个认识错误是任何人都应该避免的,否则社会秩序就会大乱。但是,对于一些新型的犯罪,尤其是缺乏明显道德过错的犯罪,如果普罗大众都很难避免出现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当然就可以否定行为人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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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免责理由,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可能被滥用,导致有人假装不知法律,逃避惩罚。应该说,这种现象无法避免,任何法律注定存在漏洞,但若因此就废除该项规定,这有点因噎废食、因小失大了。沿用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的确可以防止类似法律漏洞,但却在另一方面造就了更大的法律漏洞,无辜民众可能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对于犯罪,国家没有必要如临大敌,放纵少数犯罪分子总比放纵刑罚权要安全得多。恶意滥用此种免责理由的人总是少数,而且通常只限于轻微的犯罪,诸如故意杀人、放火、劫机等严重犯罪的人,即使他们以此为辩解,也不可能被接受。再说,即便滥用也不过一次,下次再犯,当然无法原谅。没必要睚眦必报,给人一次犯错的机会,方能彰显国家的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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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律也应尽可能地弥补漏洞。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对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法避免出现认识错误,那么他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做法可以在国家追诉犯罪和保障公民自由两个价值中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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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载体,它永远不能忽视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如果缺乏道德的支持,其正当性都值得怀疑。对于道德所认可甚至鼓励的行为,法律没有必要穷追不舍。总之,如果一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民众无法避免,这种认识错误自然可以排除罪责,否则将是民众无法承受的法律重担。假如媒体的描述与事实没有出入,那么无论是采摘“野草”的农夫,还是摆射击摊的小贩,都不能以犯罪论处。对其即便科以缓刑,仍然是错误的。不知者无罪不仅是一种古老的智慧,更是深藏于你我心中普遍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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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用晏子的话来结束本文:刑杀不辜,谓之贼,国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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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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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汹涌的舆论对司法提出批评,一种惯常的论调便浮出水面,那就是“舆论会绑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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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真有这么大的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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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禁想起聂树斌案,媒体长达十多年的跟进,无数的报道,无数的泪水,一波又一波汹涌的舆论,但若关键人物没有被追责,再多浩瀚的舆论又有何用?当聂树斌案被平反的那一天,有人说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而我感到的只是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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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种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如果说舆论会干扰判决,那也只是问题的表象,深层次的原因仍是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如果司法能够摆脱权力的肆意干涉,舆论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裁决。新闻舆论的监督自由与司法的独立裁判本是法治社会存在的重要前提,两者本可形成良好互动,但恰恰因为司法的现状,造成了媒体、舆论干扰司法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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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能够绑架司法的是权力、金钱、人情,还是舆论?如果拒绝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司法领域中,权力会不会肆无忌惮?在哪一个热点案件中,舆论导致案件的处理背离了正义的原则呢?是“聂树斌案” “呼格吉勒图案”,还是“念斌投毒案” “赵作海案”,甚或“佘祥林案” “天津老太贩枪案”?哪一个热点案件会因为舆论的关注而使案件的判决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呢?认为舆论绑架司法的人,希望你们能够诚实地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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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就是约束权力,舆论在这方面功不可没。法治不是普法教育,不是天天“今日说法”,夜夜“法制节目”,只要求百姓知法守法是刻薄寡恩的法家,而非以限权为己任的法治。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对一切权力的限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的证明,我们的人性最终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相比犯罪,随时可能被滥用的刑罚权对社会的危害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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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我们接受了太多技术主义训练,拥有很多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没有良知的约束,法律技术主义比法盲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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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一种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科学,而权利、义务与道德规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论如何定义法律,法律在原则上都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刑事惩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在道义上是否值得惩罚,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利就此发表看法,这不取决于他的职业、他的学历、他的财富,而只是因为他是一个人,一个拥有理性和良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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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法问题只有法律人士才可以发表见解,如何保证这少数群体不会被收买呢?在纳粹德国,就有许多法律学者以学术的名义,将犯罪与道德完全剥离,视犯罪为一种“疾病”,罪犯也就成了“病人”,当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齐观,那么专家就可以将任何让政府不爽的行为冠以“疾病”的名义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治疗”。对此,“病人”以及民众都无法质疑,因为专家使用的是“治疗” “疾病”等专业概念,对于这些专业概念,普罗大众根本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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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机器,没有理性的感性则是狂热的激情,法律人应当平衡理性与感性。我们要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但同时我们也要超越舆论的偏见与盲目,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舆论有可能为某些势力所利用,西太后般对义和拳的利用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一再提醒人们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并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悖论,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民主将会被其自身所摧毁。但是,托氏很高兴地发现,在美国,对抗这种问题的最有效武器就是法律人的规则意识与保守精神。法律要承载人类共通的道德规范,尊重每个个体的尊严,通过正当程序让正义在每个个案中得到践行。如果一种舆论为人蛊惑利用,肆意突破人类基本的道德良知,践踏个体的尊严,法律必须超越这种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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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们需要舆论去唤醒我们的感性,以免我们的良知在技术主义的深渊中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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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尊重规则、尊重传统、尊重权柄,我们更尊重内心神圣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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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期待正义的实现,虽然正义可能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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