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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正当防卫的适度性应当以必要说为基础,结合“基本相适应说”进行辅助判断。衡量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结果和行为上是否基本相适应。具体到于欢的案件,于欢目睹母亲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伤四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这种行为与侵害行为是明显不相适应的,毕竟人的生命权是高于其他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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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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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观点,笔者也不太赞同。至少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于欢及其母亲所面临的危险可能还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本案以防卫过当论处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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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中,防卫过当属于责任减免事由。换言之,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却是法律可以宽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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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减免事由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谓期待可能性就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就可以排除责任的成立。期待可能性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法律不强人所难的观念上的。德国帝国法院的“癖马案”可算是此理论的第一次运用。被告是一名被雇的马夫,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非常危险,故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后被告驾驶马车在行驶过程中,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铁匠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国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被告虽然违法,但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因此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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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在英美法系,同样也有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对于一种形式上的不法行为,如果它是多数人都可能犯下的错误,即使行为违法,也是法律可以宽宥的,这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受虐妇女症候群。对于长期遭受伴侣施暴的妇女,绝望之中认为除了暴力无法摆脱困境,铤而走险将伴侣杀害,类似案件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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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欢案中,面对母亲遭受奇耻大辱,有谁能够保持冷静?有谁能够被期待实施适法行为?于欢错了,但他所犯下的错误却是任何一个普通人,任何一个有着基本血性的男儿都可能犯下的错误,法律对此应当宽恕,没有必要穷追不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当予纠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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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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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侠客心 法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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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一个热点案件都可以看到撕裂的民意。大年除夕夜,张扣扣为报母仇,连杀三人。有人为其叫好,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描述:“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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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我对这种论调本能地表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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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的时候我很喜欢看武侠小说,心中也怀揣侠客梦,“纵死侠骨香,不枉世上英”。直到现在,李太白的《侠客行》我依然能够背得滚瓜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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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年纪的渐长,我慢慢地告别了侠客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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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训练让我对曾经的侠客梦至少有两点反思:首先,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灾难性的后果。其次,正常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也会发生冲突。人的有限性很容易让我们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就如每一次虐狗事件中的人虐狗后会发生“狗虐人”——很多爱狗人士就把自己认为正确的价值无限放大。这就是唐朝魏征说的:“憎者唯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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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相对正义。无论是孩童的游戏,还是成人的体育比赛,人类都是在不断学习去确立规则,遵守规则。但是往往游戏会变成胡闹,比赛会成为殴斗,原因或者是规则本身不公平,或者是有人不愿意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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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更是一种规则意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二要素 (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不过是对人类游戏规则的一种升华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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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也同样强调规则意识,“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慎子)。因此内法外儒,施政者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骨子里还是法家那一套。韩非说“侠以武犯禁”,历朝历代,对于侠客行径都非常警惕,身为布衣任侠行权,没有哪个政权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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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趣的是,无论是司马迁的《游侠列传》,还是石玉昆的《三侠五义》,或是施耐庵的《水浒传》,甚至金庸的武侠小说,中国人长期以来都没有真正剔除对侠客的盼望,这种盼望本身也许就是对既定的权力意志无声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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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治才能让人告别侠客之心,但法治不是法家,也不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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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其他易混概念的区分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二是法律的约束对象有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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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谁来确定良法之良。法治不是权力意志的闭路循环,它认为在人定法以外还有超法律的原理,即代表正义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不是权力意志凭空想象的,它书写在历史、文化、传统和习俗之中。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制定。法律永远有其超验的正义之源,因此世俗的法律正义是相对的。因为有着对超验正义的盼望,人们一方面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不断修正世俗社会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可以容忍世俗社会法律之下的相对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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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法律的正义源头是封闭的,正义的标准一律取决于权力意志的乾纲独断,法律之所以正确不是因为它符合永恒的真理,而仅仅因为它是法律,那么无法得到超验正义慰藉的人心会不断地挑战既定的法律规则,人们也会对任何司法判决的公平性表示出习惯性的怀疑。 “侠肝义胆”会成为民众挑战法律的托词,“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激进运动也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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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能否约束一切权力。要老百姓知法守法不是法治,只有权力的拥有者降伏于法律之下才是法治。英文中的President (总统) 和 Prison (监狱) 有相似之处,不知是不是巧合。但是根据法治观念,权力必须带上法律的镣铐,囚禁于法律之下。只有当官员,当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执行者受到比普通民众更多的约束,法治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倾向,衬衣中最脏的地方就是领口。法治从来都对权力意志保持距离。西谚有云:“地狱之路搭建了人类构建天堂的砖瓦,永远不要期待在世俗社会出现绝对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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