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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权力总可跳到法律之外,那么人们不是迷恋权力意志的风光无限,就是怀揣侠客之心慷慨激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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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是一个悲剧,唯愿法治之路让这种悲剧不再重演。[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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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莫某纵火与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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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纵火一案,一审判决已下,不出悬念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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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到之前发生的多起案件,都让人感到人心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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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说:“终将能够毁灭人类文明的是我们内心的邪恶力量。”我心亦如荒野,杂草丛生,冷不丁就有许许多多邪恶的念头。若非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我不知道在环境合适的时候,这些念头是否会付诸实践。每当看到这些令人发指的案件,愤怒之余我也会反躬己身,身处类似情景,我会不会做得比他们更过分?加尔文说,“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我的个人经验告诉我,这句话极有可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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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刑具有合理性。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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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早已发生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会是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上之人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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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不是滥用死刑,因为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对谋杀处以死刑本身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死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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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有两件事情人类无法克服,一是死亡,二是邪恶。人皆有一死,无论是秦皇汉武的长生不死梦,还是谷歌首席未来学家所称的人类将在2029年开始实现永生,[14] 这不过是人类过于狂妄的乐观自负,巴别塔的倒塌是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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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邪恶,那更是与人类社会如影随形。科技的发展从来没有遏制邪恶,反而使得邪恶拥有更大的破坏力量。如果对历史有着基本的了解,今天的人类也无法夸口我们现今的邪恶水平会远低于千百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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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根本前提就是对人类内心这种幽暗势力的预设。拥有的权力越大,破坏的能力越强,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人类的历史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诫我们,权力与德行绝非正相关关系。历史学家布鲁斯·雪莱告诉我们:“时间是一种细察和检验人类成就的方式,人们设计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多少世纪以来,人们认为他们自己的秩序是所能想象出来的最好的秩序。他们为之奋战,因为他们深信这个世俗的特定组织一旦崩溃,他们的今生和来世的生命都没有意义了。但是时间之河,漂满了社会和政治的废弃物:城邦帝国、专制统治和君主……最初看似非常有价值的制度最终坍塌为废墟,因为时间自身使瑕疵显现……归根结底,因为在时间过程中,正是人类的本性将美善的事物转为弊端,所以正是人类本性中的瑕疵受到了审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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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莫某一案中,我们为什么要挑剔地批评司法机关的程序瑕疵?只是害怕寄希望为正义化身的力量也有可能忘记正义的初心。刑杀之权如果不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公正的审理,那么个案的正义伸张亦会埋下一个极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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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思想家曾经乐观地预想,随着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制度的革新,人类的前景一片美好。但是,20世纪无数的浩劫让这种乐观情绪进入了冰河。在奔向灿烂蓝图的过程中,总有一股下坠的力量让方向出现了负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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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为一种幻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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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如果说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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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莫某最终被核准执行死刑,愿她在走向死亡的最后关头可以真正地痛悔前非。但是,无论如何,死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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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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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理智也即法律人的规范评价,这种评价是法律人基于某种价值立场对事实问题的评价。在刑法中,几乎所有的事实概念都需要规范评价,甚至连明确的数字概念也离不开规范评价。比如,甲1980年2月29日出生,1994年3月1日犯故意杀人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这就需要进行规范评价。因此,我们必须思考:在刑法中规范评价应如何定位?它有何作用,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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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评价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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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价倡导的是一种目的导向的思维,即通过这种评价可以彰显何种价值。比如,醉酒的人在事实上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在规范上却认为行为人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这种评价显然是为了减少醉酒这种不良现象。因此,规范评价基本上对应于功利主义的预防观。虽然在人类历史上,关于惩罚的根据一直存在争论,但多数观点认为惩罚应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为了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底线。另外,即便罪犯丧失犯罪能力,他也应该受到最低限度的惩罚。在报应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功利的需要,感性需要理性的引导和补充。因此,规范评价的前提是民众的朴素道德情感,如果民意认为不可惩罚,即便惩罚能达到美好的目的,也不得施加任何刑罚。当然,在民意的基础上应该进行规范评价,以避免多数人的偏见、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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