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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撰写,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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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译者说明(中译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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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译本于2002年1月出版,已逾10年。为使译本更准确,此次译者重新核对原文再做修订。修订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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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逐一校对订正可能的翻译讹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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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结合晚近学界对本书思想研究,尽量使译本符合现在学界的通说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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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文字上保持原译本清晰通达时,务求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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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说明译本书名问题。原译本出版后,曾有学者指出书名应译为“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范围之限定”、“法理学之域界”等,若干年前亦曾有学者提到书名为“法理学的范围”即可。关于书名的不同意见,主要缘于本书原文名为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其中包含“Determined”一词。书名如何翻译,十分重要,应斟酌各种译法,务求准确且贴切中文习惯。原译本所以将其译为“法理学的范围”,主要因为:其一,考虑在不影响书名传达原有意思时,尽量简明;其二,使书名和全书翻译语言风格保持一致;其三,颇重要的是在中文中,作为书名的“范围”和作为一般文句中的“范围”,其意思理解略有区别,即是否体现动词意义。“范围”一词,作为书名,显然可包含动词意义的“界定”、“限定”等意思,看到书名“法理学的范围”,读者会理解作者试图澄清、说明、分析、论证法理学的边界,此即为“作者试图对法理学这一对象作出界定或限定”。而作为一般文句,则未必,如“法理学的范围不易澄清”,其中仅包含名词意义,表达这一文句时,书写者是否试图“界定”、“限定”则不明。故译为“法理学的范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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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译本出版后,学人凡研究传统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多参阅并引用。译者希望学界一如既往,不断批评指正其中翻译存在的问题,使其日臻完善,并继续惠及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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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译本出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白丽丽编辑给予了大力支持,并为编辑核对付出了辛劳,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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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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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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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译者说明(中译本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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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生于一个商人家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读法律,并于18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825年,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值英国伦敦大学(London 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为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和法律,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1832年停止在该大学的讲座。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其间,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 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The 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The Inner Temple)开设法理学讲座。主要著述,见于系列讲座之中。《法理学的范围》自1832年首次出版后,不断有新的英文版本出现。新版本均由后人编辑而成,并不断附有少量的新内容。这些新内容,主要是由作者手稿和写作便笺的片段内容,以及编者的注释说明构成。读者面前的这本中文译本,译自罗伯特·坎贝尔(Robert Campbell)修订编辑的、英国伦敦约翰·默里(John Murray)出版公司1885年出版的《法理学讲演录·第一卷》(第5版)(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5thed.,revised and edited by Robert Campbell,London:John Murray,1885,Vol.I)。学界通常认为,该英文版本是权威性的原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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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来讲,本书是作者最为重要的、影响最为深远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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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少许译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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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译者依据的原文,其中包括了若干“—”符号。这些符号的意思,大致在于段落以及句子意思之间的增补衔接。因“—”符号容易同中文破折号相互混淆,故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将“—”号改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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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书前面所附的绪论性质的说明,以及后面所附的结论性质的说明,英文原文里均无标题。译者根据内容,以“导论”作为前者说明的标题,以“结论”作为后者说明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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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书中正文及注释专门提到的页码,均为原文页码,即本书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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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原文中,作者的注释是以英文字母作为顺序编码(后面的图表除外),修订编辑者的注释,是以阿拉伯数字作为顺序编码,本书保留了这些顺序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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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作者注释行文中加有另外说明者及译者注释的,译者用不同字体,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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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作者的注释中,缺乏(j)注释,另有四个注释(原文第211、216、339、341页)不见注者,译者均未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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