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83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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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41 奖赏(rewards)不是“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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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43 某些著名思想家(如洛克、边沁,我想还有帕雷),将“制裁”或“强制服从”这些术语,像适用于特定的“不利后果”(evil)这一概念一样,适用于特定的“有利结果”(good),也即不仅将它们适用于惩罚,而且将其适用于奖赏。但是,尽管我由衷地对洛克和边沁的名字肃然起敬,然而,我依然认为,将“制裁”或“强制服从”这些术语不加限制地使用,不可避免地将会导致许多混乱,而且,将会使人深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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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45 奖赏,无可争议地是一类刺激服从他人要求的动因。但是,将奖赏说成是服从命令和履行义务的制裁,或者强制,将奖赏说成是逼迫服从,或者强迫服从,肯定是远远偏离了这一术语的原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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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47 如果你提出一个要求,希望我提供一个服务,而且,如果你提到一个奖赏作为动因,或者吸引因素,那么,很难说你是在命令我提供一个服务。在日常语言中,我也不应说是被迫提供了一个服务。在日常语言中,你是会以我提供服务作为条件而承诺一个奖赏的,但是,我也可能是因为希望得到奖赏,而被刺激或被说服,去提供一个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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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49 再如,如果法律规定一个奖赏,并将其作为某种行为的刺激因素,那么,事实上,对那些依此规定而行为的人来说,这是授予了一项权利,而非设定了一项义务。因为,尽管它的确是法律的一个命令部分,但是,这一命令,是向必须提供奖赏的人提出的,规定他必须这样提供奖赏,而不是对可能领取奖赏的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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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1 简单来说,我是因为害怕失去利益和害怕不利后果,而决定或打算服从别人的要求的。同时,我决定这样服从,或者打算这样服从,也是因为希望得到利益或者有益结果。但是,仅仅是因为存在着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我才被迫或者必须去服从别人的要求。而且,仅仅是由于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义务才具有了制裁性,或者强制性。恰恰是实施实际的不利后果的目的和权力,而不是给予有益结果的目的和权力,才赋予了“要求”的表达以命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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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3 如果我们将“奖赏”变成“制裁”含义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这一做法将不得不与现在日常言语的用法大相径庭,而且,我们还会不知不觉地滑向更为狭窄的、与人们习惯总是南辕北辙的意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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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5 简略地说明“命令”这一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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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7 因此,从前面分析铺垫的结果来看,显然,人们理解的“命令”这一术语的概念,或者含义,是这样的:第一,一个理性存在提出的要求或愿望,是另外一个理性存在必须付诸行动和遵守的;第二,在后者没有服从前者的要求的情况下,前者采取的不利后果,会施加于后者;第三,前者提出的要求的表述和宣布,是以文字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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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9 “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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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1 同样明显的是,从前面分析的结果来看,“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每个术语就像另外两个术语一样,具有同样的意思,尽管,每个术语是以自己独特的叙述顺序方式,来展示这些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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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3 每个术语直接地或者间接地说明了如下含义:“一个人设想的、而且对他人表达或宣布出来的要求,在这一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其后伴随了可能施加的不利后果,或者,伴随了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每个术语,都是这一同样复杂的内涵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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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5 “命令”、“义务”和“制裁”三个术语相互联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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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7 但是,当我直接谈到这个要求的表达或宣布的时候,我是使用“命令”这一术语的。这个要求的表达或宣布,是明显地表达给我的听者的。而发生的不利后果,以及这一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则隐藏在我所描绘的“我的意志表示”的背景之中(如果我这样表达我自己的要求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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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9 当我直接谈到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的时候,或者,换句话说,当我直接谈到必须面对不利后果或者容易遭受不利后果的时候,我是使用“义务”这一术语的,或者“责任”这一术语。这是讲,如果预先说到必须面对不利后果或容易遭受这种结果,那么,前述“要求性”的复杂含义,是从侧面来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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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1 当我直接谈到不利后果本身的时候,我是在使用“制裁”这一术语,或者如下这一表述:“直接表达出来的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而容易遭受不利后果,以及要求的表达和宣布,在这里,我们则是以间接的方式,或者含蓄的方式,加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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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3 对那些熟悉逻辑学家语言(因为简洁、明确和精确而无与伦比的语言)的人来说,我可以顺畅精确地表达我的意思:其一,三个术语中的每一个,都在说明同样的含义;其二,尽管如此,其中每个又都指向了这个含义的不同部分,而且是兼顾其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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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5 与临时命令或个别命令相互区别的“法”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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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7 命令具有两种类型。其中之一,是“法”或“规则”。另外一种,人们没有给予其以恰当的称谓,语言也没有提供简略精确的表述。因此,我只能以“临时命令或个别命令”(occasional or particular commands)这类模糊不明确的表述,来说明后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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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9 “法”或“规则”这些术语,时常被人们适用到临时或个别的命令。这样,描述一条界限,这条界限在各个方面都与原有的语言表达方式相互一致,并且,将“法”与“临时命令”彼此分开,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认为,我们是可以用如下方式,来区别法与临时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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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1 对每一个命令而言,命令所指向的主体,因命令的出现而必须要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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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3 在这里,如果一个命令具有普遍的行为约束力,而且,对之服从的行为主体也是普遍的,那么,这个命令就是法,或者规则。反之,如果一个命令只是针对个别行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之服从的主体也是个别的,换句话说,它所规定的内容对行为,以及人们对其表现的服从,都是特殊化的、个人化的,那么,一个命令就是临时的或个别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法或规则规定的是一类行为,法或规则,是在一般意义上明令和禁止一类行为的。但是,在命令是临时的个别的时候,命令所明令或禁止的行为,不论是具体有所指的行为,还是泛指的行为,它们都被其所具有的临时个别的性质所决定了,无一例外。而且,它们都被它们所属的种类性质所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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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5 现在,我用恰当的例子,来努力说明我以抽象方式作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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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7 如果你指示你的仆人,去做一件特定的差事,或者指令他不要在特定的晚上离开你的房子,或者指令他在这个早晨这个钟点起床,在下一星期或下个月份在另一个钟点起床,那么,你的指令,就是临时的、个别的。因为,明令或禁止的这个行为或一些行为,是你的指令所具体指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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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9 但是,如果你经常地要求他在那个钟点起床,或者,指令他总是在那个钟点起床,或者,指令他在那个终点起床直到进一步的指示出现才能改变,那么,可以准确地说,你规定了一项规则,用一般的规则来指导你仆人的行为。因为,你的指令没有指出特定的行为。相反,你的指令,为他规定了一般行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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