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84e+09
1702838400
1702838401 现在,我用一个例子来概括一下我的结论。这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临时命令和一般法或规则之间的区别,可以最为明显地表明这一区别的重要性。这个例子,就是司法命令(judicial commands)。一般来说,司法命令是临时的、个别的,是被看做用来强制执行立法者所规定的命令的。相反,立法者的命令,通常而言,则是法或规则。
1702838402
1702838403 具体来说,如果立法者作出了一项命令,规定盗窃者应处绞刑,而在眼前,正有一个偶发的而且已被查明罪行的盗窃犯,那么,法官作出的对盗窃犯处以绞刑的判决,就是一个临时的命令。这个临时命令,与立法者的一般性命令,是相互对应的。当立法者对一类行为作出规定,一般性地而没有具体指向地禁止一类行为,比如,禁止非法侵入他人领地,并规定违者须受惩罚,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立法者的命令就是一项法,或者一项规则。但是,法官就此作出的命令,则是临时的、个别的。因为,他所作出的惩罚命令是临时的,是根据一个具体犯罪行为而作出的。
1702838404
1702838405 根据我在上面所描述的区分,一项法和一个临时命令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对一类行为作出普遍的禁止性规定的,而后者,是对临时确定下来的行为作出禁止性处理的。
1702838406
1702838407 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以及其他学者,对法和临时命令作出了另外一种区分。根据他们的看法,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般性地对特定社会成员,或特定种类的人群,作出责成性的规定,而后者,则是对单独的个人,或个别限定的一些人,作出强制性的处理。
1702838408
1702838409 其实,法与临时命令的区别,并不是这样的。对他们的看法,我将稍作评论。
1702838410
1702838411 首先,对特定社会成员作出的一般性的责成应做什么以及不得做什么的命令,或者,对特定种类的一些人作出的这种命令,并不总是法或规则。
1702838412
1702838413 比如,前面我们假设过一种情形,这种情形是讲,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命令规定,所有实际上以船运方式出口的谷物,应予截留扣押。在这样一种情形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命令性规定,是针对全社会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它是针对个别一类行为作出的。因此,这个命令又不是法律。再如,我们可以假设,在出现社会灾难的情况下,最高权力机构发布了一个以刑罚作为后盾的命令,这个命令,要求举行普遍性的哀悼活动。在这里,尽管它是对整个社会发布的,但是,就规则这一术语的通常用法来说,它几乎依然不是一个规则。因为,虽然这个命令是普遍性的,是针对社会所有成员的,然而,它所强制要求的行为,却是临时有所指的,而不是普遍性的,也不是针对日常反复出现的一类行为的。如果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命令规定,下属机构成员必须身着黑色服装,那么,这个命令就是一项法。但是,如果最高权力机构,只是在特定情况中,命令下属机构成员身穿黑色服装,这个命令,自然仅仅是个临时命令。
1702838414
1702838415 其次,尽管一个命令完全是强制性的,并且指向一些临时个别的行为主体,但是,它也可以等同于一项法,或者一项规则。
1702838416
1702838417 例如,一名父亲对自己孩子,一名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一名主人对其奴隶或仆人,是可以规定一项规则的。而且,某些上帝法对人类祖先也是有约束力的,正如在某一特定时刻,这些法对人类祖先所繁衍的成千上万的人都有约束力一样。
1702838418
1702838419 毫无疑问,大多数政治优势者所确立的法律,或者,大多数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是普遍地强制约束政治社会成员的,或普遍地强制约束一类行为主体的。可以断言,针对社会中的每个具体个人建立一个义务体系,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这个义务体系,显然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大多数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律,在双重意义上是普遍的:第一,普遍性地要求或禁止一类行为;第二,对全社会成员是有约束力的,或者,至少对其中某些种类的社会成员是有约束力的。
1702838420
1702838421 但是,如果我们假定,英国议会建立并转让了一间办公室,而且,该议会要求受让人提供一类特定的服务,那么,我们也就在假定政治优势者制定了一项法律。不过,这项法律,仅仅是对具体特定的个人具有约束力的。
1702838422
1702838423 用罗马法学家的语言来说,政治优势者制定的仅仅对具体特定的个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可以描述为“特殊法”(privilegia)。应该认为,这一词语,的确是个不能明确表达这些法律的称谓。因为,像现实法律制度中大多数基本术语一样,它不是一个人们明确理解的一类对象的称谓。然而,尽管如此,它却依然是个描述一些相互异质的对象的称谓。(注:如果“特殊法”(privilegium)仅仅设定了一项义务,那么,它完全是对特定的一个人或一些人,具有强制约束的意义。但是,当“特殊法”授予了一项权利的时候,如果这项权利是针对所有人的,那么,可以认为,该法律从某种角度来看,是特殊的、具体的,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则是一般的、普遍的。就授予特定的权利而言,这个法律,仅仅涉及具体的个人,不是普遍的,因而是个“特殊法”。就设定义务而言,与被授予的特定权利相对应,这种法律是普遍地针对整个社会成员的。
1702838424
1702838425 在后面的讲座中,我会具体地说明这些问题。届时,我会考虑人们所说的“特殊法”或“个别法”(private laws)的具体性质。)
1702838426
1702838427 “法”或“规则”的定义。这里的法或规则,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规则
1702838428
1702838429 从上述前提出发,显然,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律,是可以用这种方式加以界定的:法律,是强制约束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命令。
1702838430
1702838431 但是,相对临时个别的命令而言,一项法律是一个强制约束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命令,它普遍地强制要求为一类行为,或者不为一类行为。
1702838432
1702838433 在日常的但是并不清晰精确的语言中,法律是一种强制要求一个人,或者一些人以一定方式去行为的命令。
1702838434
1702838435 “优势者”和“劣势者”是相互联系的术语,它们的含义
1702838436
1702838437 法律和其他命令,是来自优势者的,是优势者用来约束和强制劣势者的。因此,我将分析那些与之相互联系的术语的含义,尝试驱散笼罩在它们身上的迷雾。其实,由于这一迷雾,简单的含义才变得模糊不清。
1702838438
1702838439 优势,时常与优先(precedence)或出类拔萃(excellence)是同一意思的。我们是这样来谈论优势者、财富优势者和品性优势者的:将某些人和其他人加以对比,对比的意思,在于指出前者就财富或品性而言,在档次上优于或者胜过后者。
1702838440
1702838441 但是,就我在这里理解的意思来说,“优势”这一术语,表明了“强制力”(might)的意思:用不利后果或痛苦影响他人、强迫他人的力量,通过这种不利后果的恐吓,使他人行为符合一个人的要求。
1702838442
1702838443 例如,人们强调,上帝是人类的优势者。因为,上帝具有用痛苦的方式影响我们的力量,具有强迫我们服从其意志的力量,而且,其力量是无所不在的、不可抵挡的。
1702838444
1702838445 在一定的程度上,主权者个人或群体,是其下属或公民的优势者;主人是奴隶或仆人的优势者;而父亲,则是孩子的优势者。
1702838446
1702838447 简单来说,无论是谁,只要可以强迫别人服从其要求,那么,他对别人来说就是一个优势者。因为,他有能力使别人对即将发生的不利后果产生恐惧,从而,使别人成为某种程度上的劣势者。
1702838448
1702838449 上帝的力量或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是绝对的。但是,就所有或者大多数人类的“优势”情形来说,无论是从优势者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劣势者的角度来看,其中的关系,都是相对而言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从某一角度来看是优势者的一方,在另一角度来看,则可能是劣势者。
[ 上一页 ]  [ :1.702838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