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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1 简单来说,我是因为害怕失去利益和害怕不利后果,而决定或打算服从别人的要求的。同时,我决定这样服从,或者打算这样服从,也是因为希望得到利益或者有益结果。但是,仅仅是因为存在着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我才被迫或者必须去服从别人的要求。而且,仅仅是由于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义务才具有了制裁性,或者强制性。恰恰是实施实际的不利后果的目的和权力,而不是给予有益结果的目的和权力,才赋予了“要求”的表达以命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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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3 如果我们将“奖赏”变成“制裁”含义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这一做法将不得不与现在日常言语的用法大相径庭,而且,我们还会不知不觉地滑向更为狭窄的、与人们习惯总是南辕北辙的意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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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5 简略地说明“命令”这一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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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7 因此,从前面分析铺垫的结果来看,显然,人们理解的“命令”这一术语的概念,或者含义,是这样的:第一,一个理性存在提出的要求或愿望,是另外一个理性存在必须付诸行动和遵守的;第二,在后者没有服从前者的要求的情况下,前者采取的不利后果,会施加于后者;第三,前者提出的要求的表述和宣布,是以文字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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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59 “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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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1 同样明显的是,从前面分析的结果来看,“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每个术语就像另外两个术语一样,具有同样的意思,尽管,每个术语是以自己独特的叙述顺序方式,来展示这些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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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3 每个术语直接地或者间接地说明了如下含义:“一个人设想的、而且对他人表达或宣布出来的要求,在这一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其后伴随了可能施加的不利后果,或者,伴随了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每个术语,都是这一同样复杂的内涵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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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5 “命令”、“义务”和“制裁”三个术语相互联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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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7 但是,当我直接谈到这个要求的表达或宣布的时候,我是使用“命令”这一术语的。这个要求的表达或宣布,是明显地表达给我的听者的。而发生的不利后果,以及这一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则隐藏在我所描绘的“我的意志表示”的背景之中(如果我这样表达我自己的要求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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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69 当我直接谈到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的时候,或者,换句话说,当我直接谈到必须面对不利后果或者容易遭受不利后果的时候,我是使用“义务”这一术语的,或者“责任”这一术语。这是讲,如果预先说到必须面对不利后果或容易遭受这种结果,那么,前述“要求性”的复杂含义,是从侧面来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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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1 当我直接谈到不利后果本身的时候,我是在使用“制裁”这一术语,或者如下这一表述:“直接表达出来的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而容易遭受不利后果,以及要求的表达和宣布,在这里,我们则是以间接的方式,或者含蓄的方式,加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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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3 对那些熟悉逻辑学家语言(因为简洁、明确和精确而无与伦比的语言)的人来说,我可以顺畅精确地表达我的意思:其一,三个术语中的每一个,都在说明同样的含义;其二,尽管如此,其中每个又都指向了这个含义的不同部分,而且是兼顾其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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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5 与临时命令或个别命令相互区别的“法”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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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7 命令具有两种类型。其中之一,是“法”或“规则”。另外一种,人们没有给予其以恰当的称谓,语言也没有提供简略精确的表述。因此,我只能以“临时命令或个别命令”(occasional or particular commands)这类模糊不明确的表述,来说明后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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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79 “法”或“规则”这些术语,时常被人们适用到临时或个别的命令。这样,描述一条界限,这条界限在各个方面都与原有的语言表达方式相互一致,并且,将“法”与“临时命令”彼此分开,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认为,我们是可以用如下方式,来区别法与临时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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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1 对每一个命令而言,命令所指向的主体,因命令的出现而必须要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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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3 在这里,如果一个命令具有普遍的行为约束力,而且,对之服从的行为主体也是普遍的,那么,这个命令就是法,或者规则。反之,如果一个命令只是针对个别行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之服从的主体也是个别的,换句话说,它所规定的内容对行为,以及人们对其表现的服从,都是特殊化的、个人化的,那么,一个命令就是临时的或个别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法或规则规定的是一类行为,法或规则,是在一般意义上明令和禁止一类行为的。但是,在命令是临时的个别的时候,命令所明令或禁止的行为,不论是具体有所指的行为,还是泛指的行为,它们都被其所具有的临时个别的性质所决定了,无一例外。而且,它们都被它们所属的种类性质所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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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5 现在,我用恰当的例子,来努力说明我以抽象方式作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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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7 如果你指示你的仆人,去做一件特定的差事,或者指令他不要在特定的晚上离开你的房子,或者指令他在这个早晨这个钟点起床,在下一星期或下个月份在另一个钟点起床,那么,你的指令,就是临时的、个别的。因为,明令或禁止的这个行为或一些行为,是你的指令所具体指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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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89 但是,如果你经常地要求他在那个钟点起床,或者,指令他总是在那个钟点起床,或者,指令他在那个终点起床直到进一步的指示出现才能改变,那么,可以准确地说,你规定了一项规则,用一般的规则来指导你仆人的行为。因为,你的指令没有指出特定的行为。相反,你的指令,为他规定了一般行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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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91 如果一个团接到一个命令,这个命令要求进攻或防守一个要塞,或者,要求去平息一个骚乱,或者,要求从目前阵营向前推进,那么,这个命令就是临时个别的命令。但是,如果一个命令要求天天这样行为直到出现新的命令为止,这个命令,就可以叫做一般性的命令,也可以称做一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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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93 如果议会绝对禁止出口谷物,不论是规定特定一段时期,还是规定任何时期,这都是确立了一项法,或者规则,即用命令的形式规定了一类行为。而且,这类行为是一般性地被禁止的。但是,如果议会发布一个指令,目的在于应付即将出现的经济萧条,或者,径直宣布停止从码头船运谷物出口,那么,这一指令就不是一项法,或者规则。单纯就特定的谷物出口方式作出规定的指令,不论是出于无可奈何的目的,还是出于忍耐的原因,都是根据特定问题的临时性质,而作出的特别化的临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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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95 我现在设想的命令,只要是最高立法机构发布的,而且具有法律的形式,我们就可以将其称做法。因此,区别法和临时命令的界限的困难,是可以迎刃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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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97 我们对这个问题,可以再作一些说明。如果一个行为根据现存的法律不是犯罪行为,但是,使主权者感到十分不悦,而且,尽管行为者在法律上没有主观犯意,或者没有违反法律,但是,主权者作出了指令非要惩罚行为者,那么,由于这是在具体情况中作出的临时命令式的要求,不是对一类行为作出的一般性要求,其虽然是由主权者发布的,却依然不能归入法或规则的定义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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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399 不过,这样一种指令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勉强称做法的。这样一些情况“并不具有实质的意义”。所谓“没有实质的意义”,是针对相当一些普遍情形来说的。如果仅就这些个别情形而言,“没有实质的意义”兴许变得“具有意义”。从“没有实质的意义”的角度来看,这项指令,如果是主权者在召开立法会议时明确作出的,它也姑且可以称做一项法。但是,即使在这里,我们也是需要作出某些限定的。换句话说,这项指令,如果是绝对独裁者没有明确宣布或公开宣布的,那么,即使将其归入“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个别情况,它也依然不能姑且称做立法的,我们只能将其叫做主观任意的临时命令。其实,就实质意义而言,不论我们如何假设这些情形,一项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临时指令的性质,都是类似的。它们终究不会是一项法,或者规则,而只会是一个主权个人或机构根据特殊情况而发布的临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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