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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15 对这些人来说,习惯法的神秘光环,是瞬息即逝的。我们可以将习惯法视为一类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从这一角度来看,习惯法,产生于被统治者的普遍顺从,而不是来自于社会政治地位高低的权力配置,或者政治主权者的制定。但是,如果我们将习惯法,看做是经由道德规则转变而来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那么,习惯法,就是由国家确立的。当国家在制定法中,将习惯法明确规定出来的时候,国家是以直接形式确立习惯法的。与此不同,如果习惯是由国家中的司法机构所适用的,那么,国家是以间接方式确立习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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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17 有些人,对判例法是十分反感的。他们具有这样的反感,是因为他们对命令的性质,没有恰当准确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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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19 其实,与其他表达出来的“要求”一样,“命令”既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含蓄的。如果用语言(书写的或言语的)来表达“要求”,那么,命令就是以明确形式来表现的。如果用行为(或用非语言的要求提示)来表达“要求”,那么,命令就是以含蓄形式来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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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21 现在,我们可以认为,当习惯经由权力地位低于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官的判决转变为了法律规则的时候,实际上,最高立法机构是以含蓄默认的方式,表达了习惯可以转变为法律规则的命令。国家,是可以废除这些法律规则的,也可以允许司法机构强制实施它们。因此,表达与否,完全在于最高权力机构的主观意愿。其形式,是自觉自愿的默许承认——“习惯可以成为被统治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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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23 在这里,我的目的仅仅在于证明,被描述为具有习惯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所有实际存在的以司法方式确立的法),是由国家直接确立的,或者,是由其间接确立的。因此,它们具有命令的性质。我没有论证,在以司法方式(或说以并非准确意义上的立法方式)确立的法,与以立法方式制定的法之间,存在着重要区别。在后面的讲座中,我会详尽考察它们的区别所在,以及为什么权力地位低于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官,我们在准确意义上所称谓的法官,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像主权者那样具有等同的确立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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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25 对不具有命令性质的法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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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27 前面,我提出过一个观点。这个观点,是要说明某些法并不具有命令的性质,同时,也在说明这些法依然是法理学的主题。这些法包括:**第一,解释性质的法(其作用在于说明现存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含义);第二,废除或撤销现存的由人制定的法的那部分法;第三,没有要求他人必须服从的目的的那部分法,或不具有强制要求性质的义务的那部分法(就罗马法学家使用这一表述的意思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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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29 当然,相对来说,这些含义不准确的法在法律科学中所具有的地位,是有限的,其意义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所以,尽管我会时常考虑它们,就像直接参考它们那样,但是,我仍然会在其他场合中将其悬置高挂。换句话说,我仍然会将“法”一词的讨论分析,限制在具有命令性质的法的范围之内,除非,我以明确的方式,将其扩展至没有命令性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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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34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1702837994]
1702838535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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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37 经典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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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39 一个有害的行为,从其本身来看,也许是有益的……同样,一个有益的行为,从其本身来看,也许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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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41 真理总是具体的,尽管,语言通常来说是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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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43 第二讲与第一讲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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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45 在第一讲中,我阐述了界定法理学范围的目的,以及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这些目的以及使用的方法,在于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其他各类社会现象。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其他各类社会现象,由于类似的关系,而且,由于人们较为贴切或牵强附会的类比式修辞活动,而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产生了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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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47 为了实现上述学术目的,并且与前述方法保持一致,我说明了法或规则(作为我们可以准确地给予这些术语以最为广泛的含义而言)的基本性质。同时,为了实现上述学术目的,并且与前述方法保持一致,我着手区别了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和作为人类行为终极标准的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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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49 神法或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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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51 神法或者上帝法,是上帝对人类制定的法。正如我已经阐明的而且将要继续详细说明的,这些法,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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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53 与人定法对人类自己所设定的义务不同,神法所设定的义务,可以称做宗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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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55 与作为人定法设定的义务之后盾的制裁不同,作为神法设定的义务之后盾的制裁,可以称做宗教制裁。它们是由恶果或痛苦构成的。上帝,可以直接根据自己的天意,使我们在某时某刻吞下恶果,或者遭受痛苦。如果违抗了上帝的命令,违抗产生的结果,也可以是在某时某刻吞下恶果,或者遭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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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57 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或者心领神会。有些法对我们则是朦胧不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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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59 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或者心领神会。有些法对我们则是朦胧不见的。对那些朦胧不见的神法,人们时常是用下面的名称,或者下面的词语,加以说明的:“自然法则”、“自然法”、“通过自然或理性而传达给人们的法”和“自然宗教指令或命令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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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61 人们明显发觉的上帝法,以及对人们相对来说属于朦胧不见的上帝法,是上帝通过不同方式,以及不同系列的“表征”,而传达给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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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8563 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一类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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