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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法或者上帝法,是上帝对人类制定的法。正如我已经阐明的而且将要继续详细说明的,这些法,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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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定法对人类自己所设定的义务不同,神法所设定的义务,可以称做宗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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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为人定法设定的义务之后盾的制裁不同,作为神法设定的义务之后盾的制裁,可以称做宗教制裁。它们是由恶果或痛苦构成的。上帝,可以直接根据自己的天意,使我们在某时某刻吞下恶果,或者遭受痛苦。如果违抗了上帝的命令,违抗产生的结果,也可以是在某时某刻吞下恶果,或者遭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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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或者心领神会。有些法对我们则是朦胧不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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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法或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或者心领神会。有些法对我们则是朦胧不见的。对那些朦胧不见的神法,人们时常是用下面的名称,或者下面的词语,加以说明的:“自然法则”、“自然法”、“通过自然或理性而传达给人们的法”和“自然宗教指令或命令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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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明显发觉的上帝法,以及对人们相对来说属于朦胧不见的上帝法,是上帝通过不同方式,以及不同系列的“表征”,而传达给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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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一类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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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神法,是上帝希望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就这些法而言,其所表达的方式,是我们十分容易想象的。它们表达了命令,即上帝的一种声音(word)。这些命令是通过人类语言媒介传达给人类的。它们,是由上帝直接宣布的,或者,是由上帝派遣的专司宣布一职的天使来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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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类朦胧不见的一类上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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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来说,上帝对人类设定的某些法,是朦胧不见的。这些法,自然不是通过人类语言媒介来传达的。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它们根本就没有清楚地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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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仅仅是上帝对一部分被排除在圣经《启示录》(Revelation)教化之外的人,所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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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那些神法,对我们之中的某些人(即可以通过一种渠道理解《启示录》真理的这些人)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这些法对我们设定的义务,并非是确定不移的。因为,尽管上帝清晰表达出来的告示,是其意志的最为清楚的证据,然而,我们依然必须努力通过暗示其意愿的“表征”或“标记”,去理解许多其已设定的义务。这些“表征”或“标记”,人们将其称为自然之光(light of nature)。上帝设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全部归入《启示录》所具有的目的范畴,对于我们人类来说是一个疑惑。但是,帕雷和其他神学家,已经解决了这个疑惑。根据帕雷和其他神学家的解释,有些义务是可以归入的,有些义务则是应该另当别论的。于是,上帝设定的某些义务,如果没有《启示录》的帮助,我们是无法知道的。关于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法,虽然已经清楚准确地列出了这些无法知道的义务的清单,但是,没有作出内容上的细致说明。当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情况尽管是这样的,上帝设定的这些义务,我们是有能力知道的,而且,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当然可以通过自然或理性去实现这一目的。毕竟,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法,已经假定或者提示了这些我们可以而且有能力知道的义务,即使这种法,对这些义务是沉默不语的,或者是简短提示、偶尔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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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种标记,我们可以理解朦胧不见的一类上帝法。这种标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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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上帝为人类设定了一些法,但是,没有明确地对这些法加以阐述,或者,没有将这些法告示天下,那么,我们何以知道它们的存在?这是一个问题。暗示上帝意愿的那些我们称之为自然之光的标记,究竟是什么?根据自然之光这个比喻的说法,与之相对的则是那些上帝意愿的明确宣告。显然,那些标记究竟是什么,同样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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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种标记的性质有关的假设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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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们可以将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假设或理论,大致地概括为两类假设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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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感觉、与生俱来的实践原则、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人之常情之类的假设,或者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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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假设或理论,其所持有的观点认为,在人类的主观意见中,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所有人都赞同的行为。一部分是所有人都反对的行为。这些普遍性的感觉,来自于人们对这些行为的理念。这些普遍性的感觉,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从不间断而且是与天同在的。这些感觉,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共同的,与人们对自己行为的理念,也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神之意愿的标记,或者“表征”。不仅如此,它们另外证明了造物主究竟允许何种人类的行为,或者,禁止何种人类的行为,而人类的行为,反过来又刺激着这些感觉的兴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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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感觉,我们可以不断地作出这样一些推论:人们行为是正确的,或者是错误的;人们行为是符合上帝法的,或者不符合上帝法。同时,这些推论,也是绝对不可能产生错误的。毕竟,上帝已经决定了我们的命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我们的幸福只能依赖我们对上帝命令的服从。我们应该正确地理解上帝的智慧和良善,应该肯定地理解上帝的智慧和良善。理解本身,自然就是与上帝的光芒万丈的智慧以及良善保持一致。就此而言,上帝显然使我们摆脱了我们自己理性的迟钝和荒诞。上帝用它的智慧,赋予了我们明智的感觉。这些感觉,时刻提醒着我们:三思而后行。当我们在履行义务的道路上执迷不悟的时候,这些感觉,立即警钟长鸣、批评责备,从而使我们继续地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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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简明易懂的感觉,人们已经将它们和那些来自肤浅感受的感觉,加以对比了,并且,已经将它们视为一种被称为道德感觉的特殊能力。我承认,这种感觉的确是存在的,而且,它们也的确证明了造物主的意愿。但是,我依然不能发现,这种对比和如此称谓,是没有问题的。这些通过感觉从而有限度地得到的东西或者呈现,具有一种临时的性质,是没有推论式的理解过程的。然而,根据我在前面简略说明的假设理论,推论式的理解过程总是存在的,总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可能是简短的。当我们想到某些行为的时候,我们心中的感觉,就已经开始出现了。正是从这些感觉出发,我们推论这些行为究竟是为造物主所允许的,还是为造物主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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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批评了一类被标为道德感觉的假设理论。这类假设理论,是可以用另外的方式加以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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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这一假设理论可以认为,这些类似道德感的感觉,是上帝法的标记。而上帝法,时常被称为与生俱来的实践原则,或者实践理性的公设。人们可以从另外角度去认为,上帝法是由宇宙中那位无所不能的伟大创世者,以它的手指,用普适的永不褪色的墨迹文字,刻写在我们心灵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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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人不断地对“人之常情”(最为被人接受而且没有争议的表述)一词加以精炼。精炼的目的,在于使其适合于表达我们前面讨论的那种道德感觉式的假设理论。在这些人看来,从这里出发,我们似乎就可以这样认识问题了:在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的时候,人类所根据的标准,正是人之常情。但是,在前面我已经说明了这种情形中的人之常情。我已经说明了,此时“人之常情”的含义,同样是指各种各样的简明易懂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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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我们认为人类心灵是受人之常情所影响的,那么,尤其在人类思索自己的行为的时候,这些感觉,这些感受,或者这些情感,时常可以被我们描述为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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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的理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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