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38800
1702838801
显然,当这些考虑和类似的考虑,潜入了英国公众的观念,他们就会谴责税收的方案,就会谴责镇压殖民地的政策,而且,英国政府自己也会抛弃这些方案政策。毕竟,只有当人民是无知的,从而没有明智的判断能力和建议能力,政府或国家的领导者,才会误入歧途。
1702838802
1702838803
如果这些考虑和类似的考虑,在英国公众的头脑中,已经导致了清醒的另外结论,战争所带来的昂贵代价,战争所带来的悲凉凄惨,就是可以避免的。英国与北美的关系,也就不会因此一刀两断。当它们为彼此的共同利益所吸引,从而,可以冷静地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纠纷的时候,主权者与臣民的关系,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就会是平等的,具有同盟的性质,就会是亲密无间的,可以绵延持续。毕竟,两个民族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并且,使它们深感困扰的相互敌意,不论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不过是最初争吵所产生的无谓憎恨的一个简单后果而已。
1702838804
1702838805
但是,从功利原则出发所得出的各种结论,并不能够符合多数民众的想法和意愿。他们既是无知的,又是愚钝的。躁动的反对者,不论其人数是多数的,还是少数的,除了自己所谓的权利之外,是不会听取任何意见声音的。“我们有权对殖民地的臣民征税,税金是我们应得的。税金就是我们的!这是不可争辩的!”这就好像权利完全值得自我凸现,是一个自恋物,自我珍惜,自我主张,可以独立于自己所带来的有利后果一样。
1702838806
1702838807
柏克先生,本来是可以把他们调教得明白事理的,可以使他们头脑清醒,可以使用具有疗效的功利原则,“在他们的心灵中调节体温”。他询问过他们,如果强制性的战争方案获得了成功,那么,他们到底想要得到什么,敦促过他们要仔细权衡危险与损失,思考一下危险与损失所带来的好处,究竟在哪里。但是,冥顽不化的街头公众,就是死死抱住“权利”不放。不仅如此,他们居然肆无忌惮地对着柏克先生晃动脑袋,颐指气使,仿佛自己才是逻辑缜密、理论恢宏的思想家。
1702838808
1702838809
如果我们英国和加拿大之间,或者,我们英国和爱尔兰之间,将要出现严重的分歧,我相信,依然将会有人像柏克先生一样,苦口婆心,陈说利弊。但是,意志的要求,就是大步向前的,其中理性的因素,总是微乎其微的。所以,我是希望,我们应该承继我们祖先的优秀品质,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在行动之前,不要只想一蹴而就。英国是否应该保持现状?英国是否应该以战争为代价,来保持现状?这些问题,是有可能摆在我们面前的。**我认为,在我目前表达的希望中,是不存在任何浪漫情调的。毕竟,几年以前,人们似乎已经普遍地接受了巴林先生(Mr.Baring)所发表的精彩陈词,似乎已经普遍地接受了他所提出的一个忠告,亦即,我们应该放弃加拿大。(注:与“权利”有关的所谓“基本理论”(rationale),在第六讲中有细致的讨论。在讨论之后,有关主权政府权利(rights)的问题,也会有所涉及。——坎贝尔注)
1702838810
1702838811
对前面简略概述的反对意见的第二个回应
1702838812
1702838813
我们现在可以看出,有些情形的确是反常的、特殊的。针对这些情形,以功利考虑为依据的人们,是会直接地、临时地运用终极功利原则的。在这些情形中,推行与这个原则有关的理论,自然会遭遇一些所谓的困难。这些所谓的困难,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流行的反对意见,时常强加于功利原则身上的。
1702838814
1702838815
但是,即使在这些情形中,功利原则,也会预支一个易于理解的标准,一个适当解决办法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使我们有机会发现,一般良善所要求的行为是什么,以及由此而来的充满智慧和仁爱的造物主,其命令所要求的行为,是什么。
1702838816
1702838817
当然,特殊反常的情形,相对来说总是稀有的。在大多数情形中,一般幸福的原则,要求规则得到遵守,要求与规则相互联系的道德感觉得到及时服从。如果我们的行为,真正和一般功利原则保持了一致,那么,我们的行为,就不会以临时直接求助于这一原则的方式,由这一原则所决定。
1702838818
1702838819
1702838820
1702838821
1702838823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三讲
1702838824
1702838825
经典名句
1702838826
1702838827
就法和道德应当如何而言……法律规则,以及道德规则,一直是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
1702838828
1702838829
需求与劳作,本身就是源于自然资源有限的缘故。
1702838830
1702838831
为什么要介绍功利原则
1702838832
1702838833
处理立法科学的问题,不是这些课程讲座的目的。拓展深化法律观念中所涉及的原理和独特意义,才是这些课程讲座的目的。但是,介绍功利原则,依然没有偏离我所设定的讲座主题。我时常有可能在讲座中涉及功利原则。因为,这一原则,一方面应该指导我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实际上也在指导着立法者。功利原则,不论是正确理解的,还是错误理解的,一般总是立法所要考虑的内容。正是由于这一点,如果不将功利原则直接摆在你们的面前,我就时常无法清晰、准确地说明法律的内容和要义。我这样做,并非佯装要以各种方式深化这一原则。毕竟,这一原则,可以是许多课程讲座的丰富内容。我的目的,在于使你们对这一原则,获得一个一般性的理解,在于驳斥对该原则所提出的最为具体的反对意见。
1702838834
1702838835
第三讲和第二讲的关系
1702838836
1702838837
在第二讲中,我考察了流行的针对功利理论所提出的具体反对意见。
1702838838
1702838839
对反对意见的大致勾勒,你们应该是记得的。而且,你们可能记得我用来驳斥反对意见的依据。
1702838840
1702838841
因此,我将仅仅使用我所提出的两个回应之中的第二个,来重申一下我努力推导的一般性结论。
1702838842
1702838843
这个结论,我们可以以如下方式加以概括:首先,如果我们的行为,的确和一般功利原则是相互一致的,那么,就多数情况而言,我们的行为,也会和法或规则相互一致;其次,法或规则是由造物主确立的,而作为种类的行为趋向,正是我们理解这些法或规则的提示(guide),或者标记。
1702838844
1702838845
说明一下对功利理论的第二个反对意见
1702838846
1702838847
当然,在这里会出现一个困难,这一困难肯定是令人困惑的。它几乎不能得到一个彻底使造物主满意的解决办法。
1702838848
1702838849
如果神法只能从行为趋向中概括出来,那么,必须遵守神法的世俗人类,何以能够全面地、正确地理解这些趋向?
[
上一页 ]
[ :1.702838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