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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神法具有关联的行为种类,已经是浩如烟海。单独的个人,自然无法把握全部的行为种类,自然无法全面地考察彼此相异的行为趋向。如果所有单独的个人,必须理解所有行为的特定趋向,并且依此推论上帝为人类确立的规则,那么,所有个人设计的道德行动规范,都将只能包括其中的部分规则,而且,在许多或者绝大多数要求单独个人去为或者不为的情景中,单独个人,将不得不依赖精确估算具体后果的过程方式,而这种过程方式,是具有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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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像其他理智一样,道德理智表现出来的方式,有时是突然的,闪现的。毕竟,许多人不可能探索伦理学的细致内容,不可能用理解行为趋向的方式,去理解多如牛毛的义务责任。所有个人,都在忙于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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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神法只能从人类行为趋向中概括出来,我们也就只能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上帝为我们确立了法,但是没人可以完全知道法,对大多数人而言,甚至时隐时现的理解上帝法的渠道,都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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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然可以发现,这个结论完全是荒谬的,完全是令人啼笑皆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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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需要指出,后面提出的思考,可以解决,或者弱化我现在提到的令人困惑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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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介绍的第二个反对意见的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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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和道德应当如何而言(或者就法和道德符合自身的终极标准而言,就法和道德符合上帝命令而言),法律规则,以及道德规则,一直是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或者,一直是通过观察人类行为趋向,并从中进行归纳而确立的。但是,尽管如此,所有受其约束的人类主体,并非必须知道获得这些规则的过程,或者要求这一过程。如果所有受其约束的主体,遵守这些规则,与这些规则的要求保持一致,这些规则的存在目的,便足以实现了。即使遵守这些规则的大多数人,没有能力理解其目的,并不了解其所确立的理由根据,或者,并不了解其被推论出来的证据,它们存在的目的,也依然是可以完全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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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功利理论,伦理科学或道义科学(或作为应该如何的法律科学和道德科学),是一门以观察和归纳为基础的科学。这门科学,随着漫长岁月的时间推移,经由许多独立的观察者所作出的独立贡献,已经逐步确立起来。尽管无数的研究者,分别说明了这门科学的细致内容,但是,没有一个人可以单独地说明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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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确与其应该如何是一致的(或者如果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确是以功利为依据的),那么,事实上,其中任何一个都已被赋予了充分理由,而且,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以这些理由作为根据的。但是,单独的个人,无法发现这些规则的全部内容。单独的个人,无法把握这些规则被推论出来的全部证据。所有证据,都是应该知道的,然而,所有彼此不同的个人,只能知道其中的若干部分。每个单独的个人,只能掌握其中一部分证据。这部分证据,与单独个人给予伦理科学的关注多少,是等量的,与单独个人投入研究的思考智慧和精神,是等量的。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掌握更多的证据。许多实际上被遵守、被尊重的行为规则,是由最有知识、最有修养的人,在权威、示范(testimony)或信仰的基础上,加以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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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如果法和道德的制度,的确是以功利作为依据的,那么,所有人,或者绝大多数人,是可以知道其中所有规则内容的。但是,无数的法,无数的道德,其规范制度所依据的理由,任何人都是不可能全部把握的。因为,大多数人只能将自己的研究,限制在一些理由上,或者,当自己没有考察理由的动机的时候,只能从他人的教育和示范中,获得规则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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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这种不便之处,并非仅仅限于法律科学和道德科学。这种不便之处,同样渗入了其他所有科学、所有的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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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数学真理,可能就是深思熟虑的数学家,凭借信念或者信仰,而获得的。(注:在密尔(John S.Mill)的注释中,我发现了这样一个段落:**“毫无疑问,许多数学真理被最伟大的数学家所信奉,是因为权威和示范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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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者来说,“数学真理”一词的意思,不可能是指这样一些假设性质的理论:它们属于有时被称为纯数学的分支科学。这些理论,是依赖推理的。没有对推理的具体步骤的了解,就不能正确理解这些理论的意义,以及这些理论的内容。就这些意义和内容而言,对于一个数学家来说,依赖“信念”来对待它们,依赖“示范”来看待它们,是十分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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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就所有与实际现象有关的科学理论来讲,就所有与观察和经验有关的科学理论来讲,作者的评论,是恰当的。我举一个科学定律的证明,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这里的问题。这个科学定律,是人所共知的,而且,也是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这个定律就是(人们所说的)引力定律。这个定律的最终证明(或者,十分接近的证明,亦即一个对制约重力物体运动的物理条件的精确表述所作出的证明),依赖知识的整合。这些知识,是从无数的观察中,以及各种各样的数学计算中,推导出来的。数学计算,提示了接近真理的结论。以这种提示作为基础,人们再进一步作出新的更为接近真理的计算。所有这些计算,暗含和提示了引力定律。而且,这个定律的证据的可靠性,依赖全部计算的精确,依赖全部计算和观察结论的相互一致的关系。在这里,每一个人,只能独立地证明一部分证据。或者,用一个相关的更为合适的表述来讲,每一个人,只能独立地考察一部分证据。年度航海天文历的独立的精确说明,是以这种证据作为基础的。但是,天文学家像航海学家一样,自然依赖公开发表的知识资料。——坎贝尔注)而且,尽管成千上万的人,将数学应用到了日常生活和工作,但是,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的人,才知道数学规则所依据的理由,或者推测过这种理由。数百万人耕作过土地,使用过工艺,而且一般来说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其中几乎无人熟悉这些劳作的内在然而重要的技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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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是微弱的,尽管这些力量聚积在一起,是无限的,是强大的。没有什么个人知识,是凭借独立研究而获得的。个人知识,是由他人研究获得的成果所构成的。个人接受他人知识的基础,在于权威所展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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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科学学科中,我们可以顺利地依赖权威,虽然,我们以这种方式获得的知识,并非是令人满意的,并非是有用的,其远远不如我们通过直接的证据考察而赢得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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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学和自然科学中,而且在以其为基础的其他技艺中,通常来说,我们是会相信以权威作为基础的结论的。因为,这些科学和技艺的行家里手,对其获得的研究结果,具有一致的看法,并且,他们不会虚构观念,去哄骗无知的一般群众,使他们误入歧途。例如,虽然我并不知道“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这一推论所依据的证据,但是,我依然确信它是真实的。尽管这种确信,是以权威作为基础的,但是,这种确信,依然是完全理性的。因为,尽管相对我的观察经验而言,我可以认为在未经证实的事实中,没有任何东西是存在的,然而,仔细考察过有关证据的另外一些人,尤其是权威专家们,是一致肯定这一事实的。而且,我们都会自然而然地希望坚持和传播这一真理。我们实在难以想象,我们可以具有何种动机,去反对和拒绝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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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回应的一个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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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这一情形与重要的伦理科学,大相径庭,而且与**诸如立法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等**其他与伦理科学关系密切的科学,相去甚远。研究过伦理科学的人,或者,热衷于这一科学的人,几乎无法客观地看待事物。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原因,他们对各自的研究结果,总会提出不同的意见。自私的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偏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左右着他们的看法。而这些看法,正是他们要求别人必须接受的。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一直是在倡导一种看法,而不是研究一个问题。大多数人,不是考察证据,不是真诚地思考客观结论,而是先入为主地搜寻论证方式,以为既定的结论大唱赞歌。他们,对相反的推论,以及得出相反推论的无拘无束的异样思考,视而不见,或者干脆别有用心地予以反对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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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社会中其他没有机会进行研究的绝大多数人,如何对比这些不同的、甚至相互敌视的看法?如何思考这些看法的优劣?如何发现其中与功利和真理相互一致的意见?在这里,权威所展示的力量,是极其脆弱的,权威本身是没有获得信仰的。而且,对为数众多、充满偏见的研究结论,并不存在着共同的看法,或者一致的意见,而最为缩手缩脚的直线性理解,则是明显地而且有意地依附于其中的一个研究结论。就伦理科学而言,就其他所有与之关系密切的科学而言,固执己见的怀疑,盲目崇拜的信仰,似乎是各色各样的外行平常人的命定之数。忙于安身立命,为五斗米折腰,使那些平常人不可能有机会,去仔细考察伦理观念的证据。相反,所有所谓的权威,亦即所有平常人将自己信仰所托付的所谓权威,倒是需要一种荣誉。这种荣誉,是想表明信仰自己的权威,是有价值的,是想证明依赖自己的权威,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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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伦理科学,以及与其邻近相关的其他科学,已经远远落后于另外的科学。真诚的研究者,几乎不会将自己的注意力,转向伦理科学,以及邻近的相关科学。对于大多数平常人来说,理解自己劳作的意义,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这些科学相对而言,本身就是发展缓慢的。显而易见的真理,本身可以使这些科学偶尔丰富起来,但是,这些真理,要么被许多人视为没有意义的,或者矛盾百出,从而惨遭被拒绝的待遇,要么,通过长期艰苦的与顽固不化的而且不易驱赶的错误进行斗争,才为自己的辛劳传播,勉强赢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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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文明社会确立的许多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是以日常的习惯作为根基的。一般来说,它们并不依赖理性思考。它们没有经过仔细的考察,便从前人那里延续下来。它们充满了放荡不羁的野蛮气息。在人类早期阶段,在人类记忆的原初一刻,它们在某些方面来自奇异的疯狂想象(几乎是不折不扣的野蛮人的疯狂想象),在某些方面,来自对一般功利的并不全面的理解,而一般功利,在这里不过是狭隘经验的一个结果而已。在那个阶段,伦理真理的传播,遇到了数不胜数的巨大障碍。后来,这些粗俗的或者桀骜不驯的,而且充满孩提笨拙气息的精神产品,亦即所谓的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为人们所珍惜,从而青史留名。也是由于这个缘故,通过经验的不断传递,它们延续至了相对来说比较文明的时期。这个时期,正是我们幸福生活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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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前面的进一步的反对意见,作出进一步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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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平常人所遇到的困难,本身就是幼稚的。伦理真理的传播和推进,注定会遭遇到无数的具体障碍,从而历尽磨难,甚至受阻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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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确信,这些障碍是会逐渐消失的。经过下面提到的两个缓慢然而又是持续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一个治疗邪恶疾病的方案,至少,可以发现一种减轻邪恶疾病的方法。**第一,在每一个较为发达的文明社会里,伦理科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其他与之邻近相关的科学的基本原理,伴随着另外一些知识,正逐渐在人民大众之中找到自己的出路。第二,那些从事细致研究工作的人,那些勤劳推广这些科学的人,其数量正在与日俱增,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样是日渐高涨的。其实,上述两个方面正在相互结合。在这种相互结合之中,我们当然可以期待一个更为迅速的发展过程,去发现道德真理,去传播道德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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