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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承认了功利原则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我们依然不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一功利原则,不是上帝意愿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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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由于这个缘故,造物主所做的任何一个对人类观察都是开放的工作,相对我们人类而言,也就难免掺杂着不完善的因素。严格地讲,造物主没有清晰地、完善地表达它的命令。这是一种现象,是相对我们人类的理解能力而言的。这样一种现象,与造物主的莫测高深的其他表达方式,是十分类似的。我们所提到的反对意见,根本就是不能成立的。你可以作出这样一个推论:因为功利原则是上帝法的不完善的标记,所以,功利原则不是上帝法的标记。但是,当你作出这样一个推论的时候,你等于是在另外地作出推论:因为“不完善”或者“存有问题”是与造物主的智慧不一致的,是与造物主的良善不一致的,所以,造物主所做的一切,事实上都是有问题的。另外的推论,自然是错误的。前一推论,隐含着后一推论。后一推论的错误,从而也就隐含了前一推论的错误。或者可以这样指出,前一推论,仅仅是众多情形中一种状态的错误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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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我们提到的反对意见,对功利理论来说是荒唐的,那么,类似的反对意见,对所有假定我们的义务来自造物主的设定或要求的伦理学理论来说,也将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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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提到的反对意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定前提基础上的:不完善的事物,是与造物主的完美无缺的智慧和良善不一致的。然而,我们可以发现,“有所缺陷”或者“不完善”,其含义或者意思,是在“法律”、“义务”和“制裁”这些概念中,才呈现出意义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法律规定了一个限制,而“限制性的规定”,意味着每一个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存有缺陷的事物。而且,除了恶意的法律作品之外,除了以不折不扣的愚蠢作为出发点的法律作品之外,所有的法律作品,也都假定了一个人们试图防止、试图矫正的缺陷的存在。法律,像药物一样,是用以防止和矫正人世间的缺陷的。此外,如果世上没有不完善的事物,那么,也就没有人会知道法律的含义,也就没有人会知道法律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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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功利是上帝法的标记,那么,上帝的法律,便是模糊地表达出来的。”这句话,与其说包含了别的意思,不如说是一个赞同使功利原则成为我们的指南的预设前提。类比式的修辞活动,亦即将上帝法和人类法相互类比的活动,也许会导致我们设想上帝法可能是模糊地表达出来的。毕竟,人类的法律,或者命令,假定了它们意在消除的人世间的不完善,假定了它们自身的不完善。或者,依照可能的原有意思来说,法律或命令,是以不完善的方式,来矫正那些不完善的事物的。法律或命令意在消除的不完善,以及其本身所掺杂的不完善,也许就是自然而然地以我们在前面所说的方式,来呈现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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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反对意见的回应,是以巴特勒先生的推论作为榜样的。在令人尊敬的《论类比》(Analogy)一书中,巴特勒先生凭借从容不迫的方法,凭借风度不凡的气质,捍卫了基督教的尊严。他说明了反对意见的要害所在。他证明了,不恰当的类比活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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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作为指导人类行为的规则,是有缺陷的。人类理性试图将基督教的传播方式和上帝的智慧与良善保持一致,自然是徒劳的,自然是没有希望的。但是,如果因为这一宗教是有缺陷的,没有完善地展示在人类的面前,从而,主张基督教不是上帝的教义,那么,这就是荒谬的。反对意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的:不完善的事物,是和上帝的智慧不一致的,是与上帝的良善不一致的。而且,反对意见相信,在我们的观察视野中,由于不完善的事物是无所不在的,反对意见所揭示的困难,将会出现在所有的宗教面前,而所有的宗教,都认为宇宙的存在是由于上帝的伟大的创造行动的缘故。反对意见相信,无论是谁,只要相信宇宙是智慧的作品,是仁慈的作品,他都可以依照自己所拥有的信念,从其他信念中,或者从理论体系中,寻找一个相反意见,对相反意见作出一个结论,或者提出一个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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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误的类比式修辞活动的分析,(正如巴特勒已经表明的)可以提醒我们正确认识前面反对意见所依据的所谓“不完善”。某些不完善的事物,尽管是穿行于宇宙之中的,但是,经由伟大创世者的揭发,是可以被人们所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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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提出的解决困难的办法,应该认为是有限度的。因为,一个天衣无缝的解决办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调和人世间的不完善和上帝的智慧与仁慈,是一件艰难的工作,超越了我们人类的狭隘微弱的理解能力。这项工作,是深不可测的。我们的理性,十分有限,所以,是不可能深入这项工作之中的。从现有的在世界秩序中可观察的无可置疑的“良善”之中,而且,从世界秩序展示出来的多重智慧的特征之中,我们可以得出令人欣慰的推论:创世者是良善的,创世者充满了智慧。至于“为什么它创造的世界,并非是十全十美的”;“为什么仁慈的造物主,会容忍邪恶的存在”;“在它的仁慈道路中,障碍究竟是什么(如果我可以这样表达我自己)”……这些问题,明确地说,是不可能解决的。即使人们赋予了它们以解决办法,游说它们照样是愚蠢的。对于我们人类来说,知道造物主是万分良善的,知道造物主由于万分良善,从而是会为人类带来幸福的,已经足够了。造物主拥有善良的胸襟,造物主可以带来幸福,是一个最为超越时空的真理。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应该将对造物主的感情投入,变成我们道德感情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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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介绍道德感觉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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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前面论述的内容来说,我承认,假如我们必须从人类行为的趋向中去汇集上帝的命令,那么,上帝的命令,对人类来说,就是没有完善表达出来的。但是,我却否认,这样一种完善缺失,对于使功利原则成为我们理解上帝意志的指南或标记的理论来说,是一个决定性的反对意见。无论是谁,只要他反驳这个理论,他就必须提供一个论证,这一论证是更为可靠的,更为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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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如果我们反对将功利原则作为上帝命令的标记,我们就必须赞同一种理论,或者前提,这一理论或前提,假定一个道德感觉是存在的。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我们不反对功利原则作为上帝命令的标记,那么,我们能够提出的理论,或者前提,肯定是有现实根据的。因为,上帝已经留下了一些东西,让我们从人类行为趋向中,去猜测它的命令。也可以这样认为,上帝已经给了我们一种具体感觉,使我们可以感觉到,它的命令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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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感觉”、“共同感受”、“道德直觉”、“反省原则或良心原则”、“与生俱来的实践原则”、“先天的实践原则”,等等,是同一个假设的各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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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与上述标记有关的、而且将功利原则弃置一旁的假设,都是建立在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感觉假定之上的。这些假设的语言,不同于其他假设的语言。但是,其重要性,却与后者是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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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的理解,“道德感觉”一词,是用来分辨造物主喜欢的或者禁止的人类行为。而且,由于你和其他人(包括我),都被提供了相同的感官,显然,我的感觉就是“人类的共同感受”。就造物主已经赋予我“道德感觉”而言,“道德直觉”一词,意味着我竭力倾向于某些行为,竭力告诫自己不为其他行为。“一个反省原则或良心原则”,是巴特勒先生确保我所拥有的。这些原则,告知我公正,或者邪恶。也可以这样来说,洛克早已预先发问的“与生俱来的实践原则”,以无可置疑的清晰方式,明确地界定了上帝为我设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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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个而且同样的假设而言,这些词语表述和其他词语表述,是不同的。但是,它们的意义是接近的。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不同词语表述之间所存在的唯一区别,是这样的:有些人认为,道德感觉是人类行为激发的,其他人则认为,这些感觉是上帝命令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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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到的假设,涉及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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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感觉的假设,或者,由这些不同但是意义接近的词语表述来说明的假设,涉及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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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一般表述方式来说明两个前提之中的第一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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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个前提,是可以用一般陈述方式来这样说明的:某些赞同的感受,或者憎恶的感受,伴随着我们对某些人类行为的观念;这些感受,既不是对激发其产生的人类行为趋向进行反思的效果,也不是教育的效果;对任何这些行为的一个观念,总是伴随着某些道德感觉,尽管我们也许没有注意行为的善恶趋向,或者,并不知道其他人对某类行为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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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来说,我现在正在说明的这个前提,纯粹是消极性质的。道德感觉,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馈赠,它是终极性的或可理解的事实。道德感觉,既不是对人类行为趋向进行反思的结果,也不是我们从同胞那里接受教育的结果,同时,又不是前辈所作所为的结果或者效果,又不是我们认知事物的结果回报。我们对某些行为的观念,总是伴随着某些道德感觉。而且,我们的认知,瞄向了一个道德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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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希望简洁地来概括一下,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些道德感觉“具有直觉的性质”,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道德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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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直觉的性质”这一表述,以及“直觉”这一术语,仅仅是消极性的表达。它们仅仅意味着我们自己的“并未理解”(ignorance)。它们意味着,我们谈论的不经意的现象,不是我们人类有能力感知的一个结果,这就有如飞鸟筑巢一样。一般认为,飞鸟筑巢是凭借“直觉”的。飞鸟在筑巢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技艺,通常被描述为“具有直觉的性质”。这里的意思是说,飞鸟自己本身,不是依赖经验来筑巢的,鸟巢这一作品,是没有经过另外的动物传授和示范而被飞鸟模仿制作的。筑巢,也不是飞鸟祖先的遗传结果或效果,也不是因果关系作用的结果,而这些结果或效果,我们是可以观察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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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现在对“具有直觉的性质”这一表述、“直觉”这一术语所做的说明,是没有必要提出来的。因为,它们的真正含义,是极为简单的,清晰透明。只是,它们十分容易由于错误的带有蒙蔽诱导的神奇绚丽的意义,而使我们目不暇接,眼花缭乱(除非我们死死盯住它们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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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想象的具体情形来解释我在前面所作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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