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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困惑的困难,其意思就是这样的。在前面的讨论中,我已经将克服这一困难的唯一方法,引入了你们的视线。现在,我再简略地重新阐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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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伦理科学在平民大众中的传播,是可以逐渐扫除妨碍或延迟伦理科学发展的障碍的。人类的行为,的确是扑朔迷离的,纷然杂陈。对其全面地把握和进行分析,对于人的能力而言,的确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平民大众中广为传播知识,将民众的思考积极性调动起来,使之方向明确,那么,在现存法律和道德中存在的许多缺陷,则是可以弥补的,在现存法律和道德中存在的许多错误,则是可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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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尽管许多人只能以信赖权威的方式,求得一些派生性的真理,但是,他们具有能力,去考察伦理科学中起基础作用的理论要素,推导较为重要的派生实践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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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随着伦理科学的发展,随着人们在这门科学中,清除模糊与不肯定的地方,那些没有机会广泛考察伦理科学的一般民众,在普遍一致的寻求中,在不带偏见的探寻中,将会发现一个他们可以合理信赖的思想权威。(注:可以看出,作者殷切期待着大众教育的普及展开。但是,从开始写作这一讲的时间算起,30年的光景已经过去了。30年的经验,似乎没有证明作者的殷切期待是可以实现的。自然,我们又必须看到,由于没有人尝试作出这样的努力,大众教育的现状依然如故,也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了。——奥斯婷(Sarah Austin)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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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注释,是奥斯婷女士作出的。作出这个注释,正是几年前的事情。然而,即使时间是短暂的,我们也依然能够看到,一个更为有希望的观念正在出现。如果完善的伦理学观念,以及完善的政治经济学观念,在我们自己的国家,要比几年前较为深入人心,那么,我相信,在那些于民众中传播这种知识的学者的著作中,至少可以看到奥斯丁先生的某些影响。这种影响,对于那些熟悉奥斯丁先生全部著作的人来说,当然是不小的。但是,对于仅仅熟悉奥斯丁先生部分著作的人来说,这种影响,是不大的。——坎贝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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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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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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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每个单独个人是其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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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功利原则,并未要求我们总是或者习惯性地注意一般的善。但是,这一原则,的确要求我们永远不要凭借与这一至高无上的一般善并不协调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具体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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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与第三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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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一讲中,我努力回应了竭力攻击功利理论的反对意见。为了使目前这一讲与前一讲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我现在以简略的形式,重新概括一下反对意见,以及我在讲义中所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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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来说,反对意见是可以用如下方式加以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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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功利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直接标准,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直接标准,那么,人类中实际出现的行为规则,就不可能天衣无缝地符合造物主为人类设定的法。造物主的意志的标记,也将是不完善的,从而缺乏了确定性。造物主用来约束人类的法律,对人类而言,也将是含糊不清的,不可避免地容易遭遇不经意的错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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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首先,通过对人类行为趋向进行观察和推导,我们才能获得以一般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以一般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将这些行为的特征准确地描述出来,将其准确细致地进行分类,这些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或多或少就注定是不完善的,或多或少就必然是有错误的。人类的行为,无限多样,其所产生的效果,也是纷然杂陈的,准确地将其细致分类,全部地将其收集起来,已经超出了人类有限度的能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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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功利应该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直接标准,应该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直接标准,那么,流行或俗民的伦理学,其所存在的缺陷,几乎就是不太可能被消除的,其所存在的错误,几乎就是不太可能被修正的。因为,如果伦理真理是一个科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临时感受的问题,那么,绝大部分的约束平民大众感觉的伦理原则,肯定是没有经过考察的,而且,肯定是直接来自人的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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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反对意见。**在前面一讲中,我作出了一些评论。其中包含了对这一反对意见的回应。在前面一讲的结尾中,我重述了回应。在这里,我再次重新简略地将回应复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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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伦理科学在平民大众中的传播,将逐渐扫除妨碍或延迟伦理科学发展的障碍。人类的行为,的确是扑溯迷离的,纷然杂陈,对其全面地把握和进行分析,对于人的能力而言,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平民大众中广为传播知识,将民众的思考积极性调动起来,使之方向明确,那么,在现存法律和道德中存在的许多缺陷,是可以修补的,在现存法律和道德中存在的许多错误,是可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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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尽管许多人只能以信赖权威的方式,求得一些派生性的真理,但是,他们具有能力,去考察伦理科学中起基础作用的理论要素,推导较为重要的派生性实践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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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随着伦理科学的发展,随着人们从伦理科学中,清除模糊与不肯定的地方,那些没有机会广泛考察伦理科学的一般民众,在普遍一致的寻求中,在不带偏见的探寻中,将会发现一个他们可以合理信赖的思想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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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复述对功利理论的第二个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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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应,是反对意见不得不正视的。但是,尽管如此,这个回应也依然仅仅是个简单回应。这个回应只是表明,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法律和道德,是可以继续不断地靠近绝对完善的。这个回应,理所当然地承认,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法律和道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谬误。换句话说,如果造物主为人类设定的法,只能依赖功利原则作出解释,那么,人类智慧可以想象得最为完善的伦理学体系,便是神之原物或类型的部分仿制,不精确的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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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所提到的“缺陷”、“谬误”,以及“部分仿制”、“不精确的仿制”,的确诘难了使功利原则成为上帝意愿的标记的理论。毕竟,如果上帝没有完整地说明自己的命令,没有清楚地表达自己的命令,而这一命令,对人类来说又是具有约束力的,那么,这显然与造物主的智慧和仁慈,是不一致的。上帝的智慧和仁慈,终究是人所共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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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提到的第二个反对意见的进一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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