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39076
1702839077
所有与上述标记有关的、而且将功利原则弃置一旁的假设,都是建立在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感觉假定之上的。这些假设的语言,不同于其他假设的语言。但是,其重要性,却与后者是殊途同归的。
1702839078
1702839079
根据我的理解,“道德感觉”一词,是用来分辨造物主喜欢的或者禁止的人类行为。而且,由于你和其他人(包括我),都被提供了相同的感官,显然,我的感觉就是“人类的共同感受”。就造物主已经赋予我“道德感觉”而言,“道德直觉”一词,意味着我竭力倾向于某些行为,竭力告诫自己不为其他行为。“一个反省原则或良心原则”,是巴特勒先生确保我所拥有的。这些原则,告知我公正,或者邪恶。也可以这样来说,洛克早已预先发问的“与生俱来的实践原则”,以无可置疑的清晰方式,明确地界定了上帝为我设定的义务。
1702839080
1702839081
就一个而且同样的假设而言,这些词语表述和其他词语表述,是不同的。但是,它们的意义是接近的。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不同词语表述之间所存在的唯一区别,是这样的:有些人认为,道德感觉是人类行为激发的,其他人则认为,这些感觉是上帝命令的标记。
1702839082
1702839083
这里提到的假设,涉及两个前提
1702839084
1702839085
道德感觉的假设,或者,由这些不同但是意义接近的词语表述来说明的假设,涉及两个前提。
1702839086
1702839087
我用一般表述方式来说明两个前提之中的第一个前提
1702839088
1702839089
其中一个前提,是可以用一般陈述方式来这样说明的:某些赞同的感受,或者憎恶的感受,伴随着我们对某些人类行为的观念;这些感受,既不是对激发其产生的人类行为趋向进行反思的效果,也不是教育的效果;对任何这些行为的一个观念,总是伴随着某些道德感觉,尽管我们也许没有注意行为的善恶趋向,或者,并不知道其他人对某类行为的见解。
1702839090
1702839091
概括地来说,我现在正在说明的这个前提,纯粹是消极性质的。道德感觉,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馈赠,它是终极性的或可理解的事实。道德感觉,既不是对人类行为趋向进行反思的结果,也不是我们从同胞那里接受教育的结果,同时,又不是前辈所作所为的结果或者效果,又不是我们认知事物的结果回报。我们对某些行为的观念,总是伴随着某些道德感觉。而且,我们的认知,瞄向了一个道德目标。
1702839092
1702839093
如果我们希望简洁地来概括一下,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些道德感觉“具有直觉的性质”,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道德直觉”。
1702839094
1702839095
“具有直觉的性质”这一表述,以及“直觉”这一术语,仅仅是消极性的表达。它们仅仅意味着我们自己的“并未理解”(ignorance)。它们意味着,我们谈论的不经意的现象,不是我们人类有能力感知的一个结果,这就有如飞鸟筑巢一样。一般认为,飞鸟筑巢是凭借“直觉”的。飞鸟在筑巢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技艺,通常被描述为“具有直觉的性质”。这里的意思是说,飞鸟自己本身,不是依赖经验来筑巢的,鸟巢这一作品,是没有经过另外的动物传授和示范而被飞鸟模仿制作的。筑巢,也不是飞鸟祖先的遗传结果或效果,也不是因果关系作用的结果,而这些结果或效果,我们是可以观察到的。
1702839096
1702839097
其实,我现在对“具有直觉的性质”这一表述、“直觉”这一术语所做的说明,是没有必要提出来的。因为,它们的真正含义,是极为简单的,清晰透明。只是,它们十分容易由于错误的带有蒙蔽诱导的神奇绚丽的意义,而使我们目不暇接,眼花缭乱(除非我们死死盯住它们不放)。
1702839098
1702839099
用想象的具体情形来解释我在前面所作出的说明
1702839100
1702839101
为了可以清晰地理解前面提到的“道德直觉”的性质,现在,我从一般性的描述,转向一个想象的具体情形的描述。
1702839102
1702839103
当然,我不会去想象帕雷博士所着迷的一个具体情形。因为,我认为,它不适宜清晰地引出“道德直觉”的含义。我将仅仅举出一种活动,作为一个说明的例子。这个活动,十分类似孤独野人的自由自在的活动。这个例子是说,一个孩子出生之后,很快就被抛弃在荒野之外,长到成人年龄的时候,这个孩子依然是与世隔绝的。
1702839104
1702839105
我已经确定了我的主题。现在,我开始用我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个例子。
1702839106
1702839107
我们可以这样想象,这个野人,当他四处游荡、寻觅猎物的时候,平生第一次遇到了一个男人。这个男人是个猎人,肩扛一只自己杀死的鹿。野人扑了上去,而猎人立刻紧紧抓住鹿不放。为了扫除障碍以满足自己饥饿难忍的食欲,野人抓起了一块石头,往猎人的头上砸去。
1702839108
1702839109
现在,根据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这个野人当想到自己正在抢鹿的时候,是会感受到良心责备的。他的感受,超过了另外一方遭受的痛苦对其所激起的怜悯。这一怜悯,就其本身而言,并不等同于道德感觉。他感受到了更为复杂的自我谴责的心绪,或者良心责备的心绪,感受到了自己正在犯罪。他具有一种感觉:无论在什么时候,只要人类违反了依据功利含义而制定的规则,违反了就习惯尊崇而言从他人那里习得而来的规则,犯罪的巢穴,以及虐待行为本身,便没有使人类文明起来,便没有使人类进化向前。他所感受到的,也正是你所感受到的,只要你自己已经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你自己在试图抢夺他人财物的时候,杀害了另外一个人。或者,也可以这样认为,他所感受到的与你感受到的,并非有何不同,只要你在任何情况下杀害了另外一个人,而且,就你自己的功利含义而言,情况本身使杀害行为成为有害的,或者,依据你从他人那里默默接受而来的道德印象而言,情况本身使杀害行为成为一项犯罪,被名之为伤害。
1702839110
1702839111
再如,稍后不久,这个野人遇到了第二个猎人,并且,依旧是抓起了石头向第二个猎人的头部砸去。当然,我们可以假定,在现在这个情形中,他不是攻击者。相反,他受到了攻击、殴打和伤害,而且,自己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去刺激别人实施这样的行为。为了使自己的头部免遭致命的一击,他用石头杀死了粗暴无理的真正攻击者。**在这里,根据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这个野人并没有感受到良心的责备。正在死去的人所遭受的痛苦,可能也没有打动他,也没有使他产生怜悯之心。换句话说,他的良心(正如该词原意所表达的)是平静如水的。在正当防卫之后,在你为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免受侵害而向强盗开枪之后,你所感受到的,和他所感受到的,并没有什么不同的地方。或者,也可以这样认为,他所感受到的与你并非有所不同,只要当你在任何情形下杀死了另外一个人的时候,就你自己的功利含义而言,情形本身使杀害行为成为无害的,或者,依据你所处的时代和国家的现存道德,情形本身使杀害行为成为正当的或者合法的行为。
1702839112
1702839113
这里涉及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如果你以抢劫为目的,而实施了杀害行为,那么,你应该感到良心谴责。第二种情形,是如果你遇到了一个杀气腾腾的抢劫者,从而奋起正当防卫,那么,你不应该感到自己受到了良心谴责。这两种情形之间,是有所不同的。我可以轻松地对这两种情形加以说明,并且,无需“预先感受”这样一个假定前提。许多国家的法律,区别了这样两种情况,许多国家现存的道德,也与这些法律是相互一致的。
1702839114
1702839115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假定,你们从来没有注意到两者相互区别的理由,而且,在你们的情感中,这个区别,是十分容易求助于教育来说明的。在这里,教育一词,其含义是指权威和示范对见解、感觉和习性的影响。
1702839116
1702839117
我们也可以这样假定,你们曾经注意到两者相互区别的理由,而且,你们已经自然而然地被这两种情形之中所包含的功利内容,所影响了。
1702839118
1702839119
一般来说,有意杀死另外一个人,是一个有害的行为趋向。如果此类行为不断地出现,社会安全,以及一般安全的感觉,就会丧失殆尽,而社会安全,以及一般安全的感觉,都是政治社会和法律的主要目的。但是,对这一点来说,是存在例外情形的,例如,试图杀死一个意在危害你的生命财产的谋杀者、抢劫者。这种例外情形,与法律的那些主要目的,并非是背道而驰的,相反,它恰恰促进了那些主要目的。它回答了为什么法律将刑罚施加于杀人犯这一问题。它也实现了一个目的,亦即及时制止、惩罚一种侵害犯罪。这一目的,如果是由刑罚本身来实现,那么,为时已经晚矣。降临在侵犯者身上的死亡,正如对其进行惩罚一样,完全有可能阻止肆意杀人的犯罪产生。这种死亡,也可以防止特殊情形或者具体情形中的犯罪意图的产生。而刑罚本身,在这个地方,则会是力不从心的。**假如你注意到了这些理由,注意到了与这些理由相类似的理由,并且,求助于功利的感知,你就可以发现在你们感受之中存在的区别,你就可以十分容易地解释说明这种区别。当你看到一类行为趋向随着行为具体情景的变化而变化,你就会发现,你对这类行为的感受,也会随之变化,从一种到另外一种,从一些到另外一些。
1702839120
1702839121
但是,假设理论所假定的不同感觉,亦即在野人自己的感受之中所存在的不同感觉,是无法通过教育而获得的。因为,野人终究是离群索居的。
1702839122
1702839123
我们也不能求助于功利的感知,去获得这样的不同感觉。**野人用石头砸向一个人的头部,他可以获得猎物,并且饱食一顿。野人用石头砸向另外一个人,他又可以躲避伤害,躲避死亡。在这里,仅仅针对野人本身来说,尽管这些行为是不同的,但是,这些行为都是具有善(good)的意义的。相反,针对被野人杀死的两个人而言,尽管这些行为是不同的,然而,这些行为都是具有残酷的意义的。如果用功利标准来尝试说明,而且,从这个野人所具有的眼光去看,我们自然可以发现,两种行为的道德性质,精确地来说,是不存在区别的。如果我们假定,野人有可能注意到功利问题,而且,他的感觉针对这些行为而言,有可能经由功利的考虑而作出决定,那么,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推论:他是出于同样的感受,而记住行为善恶的,而且,对自己的行为,出于类似的满足感受,对受害者的痛苦,出于类似的后悔感受,而记住行为善恶的。
1702839124
1702839125
对于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来说,假如我们还是尝试用功利标准来说明,那么,这样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将是十分明显的。**一般幸福(general happiness)或一般的善,要求财产制度的存在。这意味着,法律授予所有权者具有排他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样一种权利,是绝对不能受到其他任何未经法律许可的个人破坏的。任何人,不能从他人那里获取劳动成果或者生活用品,除非得到所有权者的预先许可,除非主权者为了社会福祉,而采取了这样的获取行动。需求,无论怎样强烈,都是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所有权的理由的。无论什么时候,这样一种情形是不能出现的:处于饥饿状态的个人,可以从他人那里掠夺食物而不受到惩罚,可以为财杀死所有权者而不受到处置。否则,对社会有益的财产制度,将会崩溃瓦解,政府管理的目的,以及法律存在的目的,将会备受挫折。**另一方面,功利的原理,需要财产制度的配置,要求对财产本身的侵犯立即予以扼制。如果即将出现的邪恶不能得到抑制,受害者就会身处危难,而侵犯者,也将会客死他乡。
[
上一页 ]
[ :1.70283907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