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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191 根据我现在描述考察的假设理论,道德感觉,是我们理解造物主默示命令的唯一标记。另外一个中庸的假设理论,融合了功利的假设理论和道德感觉的假设理论。这个中庸理论认为,道德感觉,是我们理解造物主的某些默示命令的标记,而一般功利原则,则是我们理解造物主的其他默示命令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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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193 巴特勒主教,发布了许多值得钦佩的说教。从这些说教中,我可以概括他的思想见解。巴特勒主教似乎是赞同中庸式的假设理论的。当然,对这点,我并不能够十分肯定。因为,从这些说教的许多段落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这样一个结论:他也认为道德感觉,是我们理解上帝命令的标记,或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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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195 这里提到的中庸式的假设理论,自然是源自我已提到过的这个事实:**就一些行为种类而言,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总是一致的,尽管,就所有人而言,情况可能并非是这样的;就其他行为种类而言,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则是分道扬镳了,穿过每一个不同的角落,或者层面,从微弱的彼此相异,到强烈的巨大反差。**就前者行为种类而言,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表现出了一致性,从而,我们可以提出某些理由推测一个道德感觉是怎样的。就后者种类行为而言,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分道扬镳了,推测一个道德感觉,似乎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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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197 但是,我们提到的这个被修正的或说混杂的假设理论,与纯粹的道德感觉或道德直觉的假设理论一样,依然是捉襟见肘的。因为,就一些行为种类而言,即使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的发生,具有共同性,或者一致性,然而,就所有人想到的内容,以及感觉到的内容具有类似性而言,我们依然不太可能说明特定种类行为是怎样的。不仅如此,我们针对简略或纯粹的假设理论所提出的所有批评意见,稍微作出一些调整,就可以直接地对中庸假设理论加以提出,并且是十分奏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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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199 实际存在的法,可以分为自然存在的法(law natural)和由人制定的法(law positive)。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jus civile),也可以分为万民法(jus gentium)和市民法(jus civile)。这些分类,涉及中庸的假设理论而且以其为前提,而这一理论,由功利理论的假设和道德感觉的假设相互融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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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01 对于研究法理学的现代学者而言,实际存在的法(或者,人们径直而又严格称谓的法),可以分为自然存在的法和由人制定的法。而在早期的罗马法学家看来,实际存在的法(jus civile,或说positive law),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的。这些称谓是从古希腊哲学家那里借用而来的。确切地来说,这样两种分法,是等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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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03 对于研究法理学的现代学者而言,而且,在早期的罗马法学家那里,实际存在的道德,同样分为自然存在的道德和由人制定的道德。由于时常混淆实际存在的法和实际存在的道德的缘故(稍后我将讨论这一问题),研究法理学的现代学者,将这些道德视为自然存在的法(law natural),而早期的罗马法学家,则将其等同为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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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05 此外,因为将实际存在的法分为自然存在的法和由人制定的法,现代法学学者,将犯罪分为自然犯(mala in se)和社会犯(mala quia prohibita)。也由于将实际存在的法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早期的罗马法学家,将犯罪分为违反万民法的犯罪,和违反市民法的犯罪。确切地来说,这样一种犯罪分类,像实际存在的法的分类一样,是相互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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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07 在这里,如果对功利的假设理论没有一个清楚的理解,对纯粹的道德感觉的假设理论,以及掺杂其他假设理论的具有中庸意味的假设理论,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将实际存在的法分为自然存在的法和由人制定的法,以及其他以其为根据的派生分类,显然是不可理解的。如果以功利的假设理论作为先决条件,或者,以纯粹的道德感觉假设理论作为先决条件,那么,将实际存在的法分为自然存在的法和由人制定的法,是没有意义的。反之,以混合其他假设理论的具有中庸意义的假设理论作为先决条件,实际存在的法,以及实际存在的道德,可以顺理成章地分为自然存在的法和由人制定的法。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说,如果中庸型的混合其他内容的假设理论,是以事实为根据的,那么,人类社会中的实际存在的规则,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所有人类获得的实际存在的人类规则,这些规则,和上帝的命令是相互一致的,而且已经被道德感觉所阐明了;其二,部分人类获得的实际存在的人类规则,这些规则,尽管与上帝的命令是相互一致的,但是,并未被切实可靠的指南所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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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09 后面,我将参考渊源(sources)的问题,来处理实际存在的法的问题。届时,我将从各个方面来表明,中庸式的假设理论,是如何与上述实际存在的法的分类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眼前的课程主题,是重要的。我讨论这一主题的目的,在于表明我阐述功利的假设理论、纯粹的道德感觉假设理论和中庸式的假设理论,在论述法理学基本原理的过程中,是必要的步骤。正如我在我所计划的课程中所展开的那样,我们的确可以发现,没有对这些似乎是无关的假设理论的预先说明,我们便无法以全面的令人满意的方式,去阐明法理学的若干独特问题。就这个意义来说,在眼前的课程中,我所讨论的主题已经最为直接地表明了,我在这里展开的学术演讲,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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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11 关于功利的假设理论,存在着两个流行的然而低劣的错误观念。现在,我将努力廓清功利的假设理论,批评这两个错误观念,从而,结束这里有关上帝命令的标记的学术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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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13 前面,阐述了功利假设理论,纯粹的道德感觉假设理论,以及中庸式的假设理论。关于功利的假设理论,存在着两个流行的然而低劣的错误观念。现在,我将努力廓清功利的假设理论,批评这两个错误观念,从而,结束这里有关上帝命令的标记的学术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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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15 一些学者,竭力攻击功利理论。其中,四分之三的学者陷入了如下谬误之一:**要么,混淆了“应然”意义上的决定我们行为的动机,和我们行为应该符合的在“应然”意义上作为检验工具的直接标准;**要么,混淆了一般功利理论,和关于仁爱产生的假设理论。而关于仁爱产生的假设理论,被无知虚伪的反对者,用具有误导性质的令人反感的“自私体系”(selfish system)这一名义,加以玷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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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17 在这里,这些错误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我也许应该直截了当地作出结论。你们听众,也许应该自己去提出纠正的方法。但是,由于从来没有人彻底地对其予以揭露,这些错误,已经误导了一些具有质疑能力的深刻思考者,从而,也许误导了所有不会停顿下来对其进行考察的其他一般人。因此,我将竭尽我的能力,去批判粗俗流行的错误观念,从而,廓清功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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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19 我将首先考察一个错误。这个错误,混淆了行为动机和我们行为应该符合的并且可以用作衡量工具的标准,或者尺度。在考察这个错误之后,我将考察另外一个错误。第二个错误,混淆了功利理论和关于仁爱产生的假设理论,而关于仁爱产生的假设理论,正如前面提到的,被描述为了“自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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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21 考察第一个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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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23 根据功利理论,人类行为的标准或尺度,是上帝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在这里,上帝的某些命令是清楚表达出来的,另外一些命令,则不是清楚表达出来的。或者,换种表述方式来讲,上帝的某些命令是明示的,另外一些命令则是默示的。就上帝明确表达出来的命令而言,我们可以从这些命令借以颁布的术语中,去理解它们的内容。就上帝没有明确表达出来的命令而言,我们必须运用功利原则,去作解释,必须依赖我们行为就一般的善或幸福而言所产生的效果,去作解释。而一般的善或幸福,是仁爱智慧的立法者在其所有法律和命令中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也是其立法的最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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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25 在这个意义上,严格地说,功利既不是我们行为应该与之相符合的标准,也不是我们行为应予被检验的尺度。功利本身,也不是我们至高无上的义务的渊源,或者起点。相反,它是将我们导向最高义务的渊源的一项指南。它仅仅是理解标准的一个标记,理解尺度的一个标记。当然,由于我们是凭借遵循标记的方式,来使自己行为与标准保持一致的,从而,在一定的意义上,我可以信心十足地去说,尽管并非十分恰当,功利原则是我们行为的当下标准,或者直接尺度。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将上帝的命令描绘为最终的标准或尺度,而将功利原则,或者一般幸福以及一般的善,描绘为我们行为应该与之相一致的当下标准,描绘为我们行为应该据以检验的当下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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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27 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尽管一般的善是当下标准,尽管一般的善是当下尺度,但是,在人类行为的所有情形中,甚至在其中大多数的情形中,一般的善,并不是决定我们行为应当如何的动机或精神驱力。如果一般的善总是作为动机,或者精神驱力,来决定我们应当如何去行为的,那么,我们的行为时常就会与一般的善背道而驰,而一般的善,在这个时候,已经被我们视为了行为准则,或者标准。如果我们将一般的善作为行为动机,或者精神驱力,而且,我们的行为总是由其所决定的,那么,我们的行为早已是时常误入歧途了,乏善可陈。而以其作为检测尺度的时候,情况就更加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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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29 尽管这些论述,听起来像是自我矛盾的,但是,它们是绝对不可怀疑的。如果我讨论所有的使之得以成立的而且消除其矛盾的证据,那么,对这里问题的深入探讨,应该占用我课程的更多时间。然而,对那些可能没有反思过这一问题的听众,我是不会提供一些线索的,即使这些线索,足以暗示那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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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31 当我提到公共的善或一般的善的时候,我的意思,是指从所有单独个人那里汇集起来的具有公共性质、普遍性质的快乐享受。这个问题,是我的直接兴趣所在。人类的善,是构成人类种族的每个个人所分别享受的快乐的总和。英国的善,是每个单独英国人所享有的快乐的总和。在我所属的郡县的公共的善,是郡县居民分别享受的快乐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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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33 “人类”、“国家”和“社会”,是表达一些单独个人就集体或整体而言,具有何种意义的简洁术语。如果为了集体性质的善或整体性质的善,而牺牲每个单独个人的善,那么,一般的善,也就将被这一牺牲所摧毁。仅仅强调一般的善,并以此为名义,显然是会牺牲构成这种一般善的具体个别的快乐享受的总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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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35 这一真理,当严谨直白地加以表述的时候,是十分清晰的,不可遮蔽,因而,对其加以说明几乎是可笑的。但是,经验足以表明,清晰以及无法遮蔽的真理,是容易被人淡忘的,对清晰以及无法遮蔽的真理的疏忽,是世人屡犯错误的一个渊源。例如,在古代共和城邦中十分流行的公共善(public good)的观念,不知不觉地将我提请你们注意的这个自明之理,加以忽略了。为了这一观念本身,城邦个人的幸福,毫无怜悯地被牺牲了,其目的是使共同的福祉得以细水长流、有增无减。由于这个缘故,极为具有实质意义的利益,成为了贫乏苍白的抽象观念的牺牲品,而这一抽象观念,似乎掷地有声,但是,终究是空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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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37 在这里,一般而言,每个单独个人是其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而且,对何为最大快乐,以及何为最大痛苦等等问题,每个单独个人,也是最佳以及最为适当的判断者。他对自己的利益,具有切身的体会。相形之下,他对其他人的利益则是处于猜测的状态,并不是十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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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39 在这个意义上,一般功利原则,不可避免地要求每个个人都要注意自己的利益,而非他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要求每个个人,习惯性地关注自己精确了解的利益,从而,能够习惯性地追求自己明确知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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