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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安排。这一安排,是为一般功利原则所明确要求的。它也是人类的造物主明确期待的一种安排。因为,我们自私自利的感觉,超越而且胜过了自己关心社会的感觉。我们渴望追求我们自己的具体善乐的动机的持续性,以及原动力,远远是我们渴望追求我们同伴的善乐的动机,所不能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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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个个人,忽略了他自己的目的,将注意力转向了追求和促进他人利益这一目标,那么,每个个人,就会忽略自己最为熟悉的对象,转而关注自己相对不了解的间接对象。这样,每个个人,都将无法灵活自如地处理自身的利益。而且,由于一般的善,是个人快乐享受的汇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善或公共的善的追求,反过来就会趋向减少构成这些普遍善的具体个人的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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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功利原则,并未要求我们总是或者习惯性地注意一般的善。但是,这一原则,的确要求我们永远不要凭借与这一至高无上的一般善并不协调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具体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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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个从事钻挖工作的人,其钻挖的目的在于增加自己的财富。他并没有想到,或者试图促进普遍性的社会福利。但是,通过钻挖这一工作,他的确增加了社会财富的总量,从而,促进了普遍性的社会福利,尽管,这一福利不是而且也不应该是他的实践目的。普遍性的社会功利,不是他的行动动机。但是,他的所作所为,符合作为行为准则的功利。当我们用功利作为检验行为的标准的时候,他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赞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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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在所有肉体快乐或精神快乐之中,互相爱慕而产生的快乐,是由相互尊重而构成的。这样一类快乐,最为持久,也是繁复多样的。其实,也正是因为如此,这类快乐在基本方面,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的总量。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它们就人类幸福而言,形成了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这个缘故,追求一般善的人,以及奉行功利原则的人,必定会恰如其分地考虑它们,并且使自己和他人心满意足。但是,尽管“爱慕”符合个人本身的功利原则,从而,使个人本身朝思暮想,这种“爱慕”的行为,在次要方面依然会远离普遍性质的善,即使我们认为,这种善本身,是应该成为情人的动机的。一名完美正统的功利主义者,从来不会主张情人应该在亲吻自己女友的同时,放眼于公共幸福,也不会以此自吹自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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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面这个例子,我自然应该作出我的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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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功利要求仁爱应该是行为动机的地方,一般而言,功利也仅仅是在要求我们的行为,应该受到具体仁爱的指引,而不是受到普遍仁爱的指引。具体来说,我们应该注意范围较为狭窄的由家庭或夫妻关系而形成的爱恋,而不应该注意范围较大的由朋友或熟人关系而形成的同情。或者,在只有第二项选择,而没有第一项选择的条件下,我们应该注意由朋友或熟人关系而形成的同情,而不应该成为一名爱国主义者。如果再退而求其次,那么,我们应该成为一名爱国主义者,而不应该成为拥抱世界的博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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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功利原则要求我们的行动具有即时的效果,或者,要求我们的行为应该产生即时的善乐。而且,一般来讲,如果我们的行为动机,或者动力,是最为急迫的,是最为强烈的,如果我们行动的氛围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是最为我们所熟悉的,如果我们直接追求的目的,是至为确定不移的,而且是十分清晰的,那么,我们的行为总是导向即时的效果,或者,在我们这样行为的时候,我们的目的总是在于产生即时的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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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的一般性陈述,我们的确必须作出许多限定。它们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功利原则,时常允许我所指出的顺序,可以颠倒过来。换句话说,功利原则允许自我关注的感觉,可以让位于家庭之爱,允许家庭之爱,可以让位于朋友或熟人之情,允许朋友或熟人之情,可以让位于爱国主义,允许爱国主义,可以让位于人类博爱。功利原则,允许一直作为我们行为尺度的一般幸福或一般的善,可以成为决定我们行为的动机,或者,可以成为我们行为指向的实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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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动机和坏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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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消除前面提到的导致错误观念的思想混乱,在这里,我将利用一点时间,分析一下“好的动机和坏的动机”这一表述,表明在何种意义上,这一表述,提示了一个十分准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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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特定的条件下,我们时常会这样提到一个人:他的动机是好的,或者,他的动机是坏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的确可以认为,某些动机相对而言是好的,某些动机比起其他动机来说,更为可能导致仁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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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另外的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说,不存在动机是好的或者是坏的问题。因为,就可能性而言,任何动机都可能偶尔既导致仁爱的行为,又导致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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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已经提到并且作为一个说明例子的情形中,即一个人不停地为自己财富的增加而钻挖这一情形中,动机,既具有自我关注的性质,同时,其所导致的行为,又是仁爱的。但是,同样的动机,财富的欲望,又是可以导致邪恶行为的,比如,偷窃行为。[喜好名誉,尽管是个具有自私性质的动机,但是,一般而言,它也是个产生仁爱行为的动机。有些人,对于他们来说,为了公共的善而去行动,是一个强而有力的动机所在。喜好名誉本身,是要求虚荣心的。然而,在另一方面,喜好名誉实际上又暗含了其拥有者的目的,是建立在没有意义的对象之上的。一般来说,这就导致了邪恶。因为,它导致了能力浪费,而能力如果运用适当的话,则是可以趋向有益的目标的。当然,如果喜好名誉本身作为一个动机,是个人采取一个行动的原初动力,而且,其存在仅仅是作为自我满足的潜在感受而呈现的,这一感受,又是来自无知的、过于感性化的感觉,那么,它可能就是无害的,甚至可以增进行动能力,从而显得有益,显得有用。]从另一方面来看,仁爱甚至宗教,尽管不折不扣地具有无私的性质,而且,一般来说被认为是良好动机的源泉,但是,当局限于狭隘的目的的时候,也有可能引发最为有害的行为动机。例如,爱护儿童,从而,希望将他们推向世界,使其不断成长和发展,对于许多人来说,更为容易导致目的在于公共善的行为出现,而不是导致纯粹的自私动机。而且,在公众的眼睛中,掩饰罪过,被假定为了一种动机的善,其形成是为了避免有害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正是这种掩饰,鼓励人们为了儿童的利益,采取某种行动。这种行为,其本身如果是为了成人自己的直接目的,人们是会感到羞耻的。甚至拥抱世界的博爱仁慈,也可以导致极端有害的行为,除非,十全十美的判断,指导着博爱仁慈。例如,几乎无人会怀疑,桑德(Sand)和那些德国的宗教狂热者,就一般的善来说,其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作所为,是贻害无穷的。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认为暗杀一些人是正确的,而这些被暗杀的人,他们认定为属于独裁者之列。对于他们的动机的纯洁性,我是丝毫没有疑问的。这里的意思是说,我的确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出于最为博爱仁慈的心理目的。但是,我又的确有点怀疑,这种博爱仁慈,可以总是引导他们作出显然与一般的善完全一致的行为,而一般的善,的确是他们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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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动机,在偶然的情形下,都有可能在导致善的结果的同时导致恶的结果。然而,就一般情况来说,某些动机,自然是仅仅导致善的结果,例如,以仁爱、喜好荣誉和宗教作为出发点的动机;某些动机,显然会导致恶的结果,或者,几乎不会导致善的结果,例如,反抗社会的动机,**或说憎恶社会的动机,**无论这种动机,是针对具体对象的,还是针对一般对象的。此外,还有一些动机,可以像导致恶的结果一样导致善的结果,例如,自私自利。自私自利,是工业社会中绝大多数事业发展的动力,然而,也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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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其特定的意义来说,动机可以分为好的动机、坏的动机,以及既非好又非坏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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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行为是好的,亦即与一般性的功利保持了一致,那么,这个动机,就是可称赞的。反之,这个动机就应该是予以贬抑的。但是,动机的性质,仅仅是影响行为的性质的次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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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承认,动机的性质,的确影响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行为从来不是孤立的。可是,行为的道德秉性,最终是由它们是否符合法律来决定的,而这里的法律,是以功利作为自我理解的标记的。正是因为如此,道德的秉性,直接是由行动方针的性质和趋向所决定的,而行为是作为行动的实例,来呈现的。在这里,个人的行动(一般来说),在部分方面是由动机决定的,动机此时是其所作所为的一种动力。而在另外方面,个人的行动(一般来说),是由意图决定的,或者,是由个人对自己的即时行为的理解状态所决定的,这种理解状态,是关乎个人行为的效果或者趋向的。无论是动机,还是意图,它们都是意志决心的先决条件。依靠动机和意图,行为的效果和趋向,立即展现在行为之中。简单来说,人类的行为,是由起敦促作用的动机决定的,同时,也是由起指导作用的意图决定的。意图,是行为的目的,动机,则是行为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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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坚持认为行为的秉性完全依赖于动机的秉性,是错误的。同样,坚持认为动机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决定行为的秉性,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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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有限的意义上,行为的道德秉性是由动机决定的。如果意图是良好的,是由社会目的所引导的,那么,行为本身就是较好的。如果行为本身是坏的,但以社会目的为圭臬,则行为本身亦是不属十分糟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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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良好的气质秉性,应该受到承认和鼓励。只是,行为的良好,是以其符合功利作为基础的。[即使我们从个人的狭隘观点作出判断,而且,个人行为本身依赖有关行为效果的理解状态,个人行为本身,就像依赖动机一样依赖意图,其情形,也是这样的。](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从第160页第一自然段开始的若干段落,在这些讲座的前几版中,是不存在的。但是,其大概的意思,部分地包含在密尔对最初讲座的注释中,而且,部分地包含在作者手稿的零星讨论中,后来,出现在上一版的注释中。鉴于从作者手稿的零星讨论中,可以推论作者已经将这些段落的实质含义,融进了作者已作调整的内容更为丰富的版本中,我尝试性地从这些零星讨论中,组织了这些段落。此外,我尝试性地增加了某些零星讨论,并且,努力使这些零星讨论与这些讲座的其他部分的基本意思,保持一致。增加的部分,我用“[]”这种括号括起来。——坎贝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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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相对而言的自私主张和社会动机,调整相对而言的个别同情和一般仁慈,是伦理学的一项细节工作,而不是这门科学的原则性的概括劳动。这项工作,我几乎无法以清晰的方式,用令人满意的方法,去完成它,除非我将全部的课程讲演,投入到伦理学之中,而且,漫无边际地游离开我的课程的主要目的。我在这里所论述的内容,所建议的内容,已经足以使我作出如下结论:第一,一般功利,如果我们将其作为行为的标准或者尺度来考虑,那么,它们是不同于我们将其作为动机或者行为动力来考虑的一般功利;第二,如果我们的确将行为调整到与功利原则保持一致,那么,我们的行动,就会符合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规则,或者,我们的行动,就会受到与这些规则相互联系的感觉的指引。但是,尽管如此,一般功利,或者一般的善或幸福,不会在所有的情形中,甚至大多数情形中,成为我们作为或不为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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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第二个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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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一般性地简略接触了两个错误观念之中的第一个。现在,我将注意力,集中于它们之中的第二个。当然,这种考察,同样是一般性的,同样是简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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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陷入第二个错误观念的人,犯有两个错误。第一个错误,在于错误地理解,甚至歪曲了,与仁慈起源有关的假设理论。这个与仁慈起源有关的假设理论,因为这个缘故,被描述为了“自私体系”。第二个错误,正如错误理解和错误歪曲一样,在于设想这一假设理论,是功利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或者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注:“第一个错误,是由葛德文(Godwin)造成的(《政治正义论》,葛德文著,1793年2月版,卷四,第viii章。我在设想,奥斯丁是将葛德文列入功利理论赞同者之列的。显然,奥斯丁希望,在正义原则的名义下,功利理论的较为晚近的主张者可以提出一些十分有效的另外论证,以将功利理论发扬光大。——坎贝尔注)。第二个错误,是由帕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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