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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尽管一般的善是当下标准,尽管一般的善是当下尺度,但是,在人类行为的所有情形中,甚至在其中大多数的情形中,一般的善,并不是决定我们行为应当如何的动机或精神驱力。如果一般的善总是作为动机,或者精神驱力,来决定我们应当如何去行为的,那么,我们的行为时常就会与一般的善背道而驰,而一般的善,在这个时候,已经被我们视为了行为准则,或者标准。如果我们将一般的善作为行为动机,或者精神驱力,而且,我们的行为总是由其所决定的,那么,我们的行为早已是时常误入歧途了,乏善可陈。而以其作为检测尺度的时候,情况就更加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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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些论述,听起来像是自我矛盾的,但是,它们是绝对不可怀疑的。如果我讨论所有的使之得以成立的而且消除其矛盾的证据,那么,对这里问题的深入探讨,应该占用我课程的更多时间。然而,对那些可能没有反思过这一问题的听众,我是不会提供一些线索的,即使这些线索,足以暗示那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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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提到公共的善或一般的善的时候,我的意思,是指从所有单独个人那里汇集起来的具有公共性质、普遍性质的快乐享受。这个问题,是我的直接兴趣所在。人类的善,是构成人类种族的每个个人所分别享受的快乐的总和。英国的善,是每个单独英国人所享有的快乐的总和。在我所属的郡县的公共的善,是郡县居民分别享受的快乐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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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国家”和“社会”,是表达一些单独个人就集体或整体而言,具有何种意义的简洁术语。如果为了集体性质的善或整体性质的善,而牺牲每个单独个人的善,那么,一般的善,也就将被这一牺牲所摧毁。仅仅强调一般的善,并以此为名义,显然是会牺牲构成这种一般善的具体个别的快乐享受的总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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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真理,当严谨直白地加以表述的时候,是十分清晰的,不可遮蔽,因而,对其加以说明几乎是可笑的。但是,经验足以表明,清晰以及无法遮蔽的真理,是容易被人淡忘的,对清晰以及无法遮蔽的真理的疏忽,是世人屡犯错误的一个渊源。例如,在古代共和城邦中十分流行的公共善(public good)的观念,不知不觉地将我提请你们注意的这个自明之理,加以忽略了。为了这一观念本身,城邦个人的幸福,毫无怜悯地被牺牲了,其目的是使共同的福祉得以细水长流、有增无减。由于这个缘故,极为具有实质意义的利益,成为了贫乏苍白的抽象观念的牺牲品,而这一抽象观念,似乎掷地有声,但是,终究是空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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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一般而言,每个单独个人是其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而且,对何为最大快乐,以及何为最大痛苦等等问题,每个单独个人,也是最佳以及最为适当的判断者。他对自己的利益,具有切身的体会。相形之下,他对其他人的利益则是处于猜测的状态,并不是十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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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一般功利原则,不可避免地要求每个个人都要注意自己的利益,而非他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要求每个个人,习惯性地关注自己精确了解的利益,从而,能够习惯性地追求自己明确知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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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安排。这一安排,是为一般功利原则所明确要求的。它也是人类的造物主明确期待的一种安排。因为,我们自私自利的感觉,超越而且胜过了自己关心社会的感觉。我们渴望追求我们自己的具体善乐的动机的持续性,以及原动力,远远是我们渴望追求我们同伴的善乐的动机,所不能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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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个个人,忽略了他自己的目的,将注意力转向了追求和促进他人利益这一目标,那么,每个个人,就会忽略自己最为熟悉的对象,转而关注自己相对不了解的间接对象。这样,每个个人,都将无法灵活自如地处理自身的利益。而且,由于一般的善,是个人快乐享受的汇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善或公共的善的追求,反过来就会趋向减少构成这些普遍善的具体个人的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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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功利原则,并未要求我们总是或者习惯性地注意一般的善。但是,这一原则,的确要求我们永远不要凭借与这一至高无上的一般善并不协调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具体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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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个从事钻挖工作的人,其钻挖的目的在于增加自己的财富。他并没有想到,或者试图促进普遍性的社会福利。但是,通过钻挖这一工作,他的确增加了社会财富的总量,从而,促进了普遍性的社会福利,尽管,这一福利不是而且也不应该是他的实践目的。普遍性的社会功利,不是他的行动动机。但是,他的所作所为,符合作为行为准则的功利。当我们用功利作为检验行为的标准的时候,他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赞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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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在所有肉体快乐或精神快乐之中,互相爱慕而产生的快乐,是由相互尊重而构成的。这样一类快乐,最为持久,也是繁复多样的。其实,也正是因为如此,这类快乐在基本方面,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的总量。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它们就人类幸福而言,形成了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这个缘故,追求一般善的人,以及奉行功利原则的人,必定会恰如其分地考虑它们,并且使自己和他人心满意足。但是,尽管“爱慕”符合个人本身的功利原则,从而,使个人本身朝思暮想,这种“爱慕”的行为,在次要方面依然会远离普遍性质的善,即使我们认为,这种善本身,是应该成为情人的动机的。一名完美正统的功利主义者,从来不会主张情人应该在亲吻自己女友的同时,放眼于公共幸福,也不会以此自吹自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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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面这个例子,我自然应该作出我的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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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功利要求仁爱应该是行为动机的地方,一般而言,功利也仅仅是在要求我们的行为,应该受到具体仁爱的指引,而不是受到普遍仁爱的指引。具体来说,我们应该注意范围较为狭窄的由家庭或夫妻关系而形成的爱恋,而不应该注意范围较大的由朋友或熟人关系而形成的同情。或者,在只有第二项选择,而没有第一项选择的条件下,我们应该注意由朋友或熟人关系而形成的同情,而不应该成为一名爱国主义者。如果再退而求其次,那么,我们应该成为一名爱国主义者,而不应该成为拥抱世界的博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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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功利原则要求我们的行动具有即时的效果,或者,要求我们的行为应该产生即时的善乐。而且,一般来讲,如果我们的行为动机,或者动力,是最为急迫的,是最为强烈的,如果我们行动的氛围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是最为我们所熟悉的,如果我们直接追求的目的,是至为确定不移的,而且是十分清晰的,那么,我们的行为总是导向即时的效果,或者,在我们这样行为的时候,我们的目的总是在于产生即时的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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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的一般性陈述,我们的确必须作出许多限定。它们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功利原则,时常允许我所指出的顺序,可以颠倒过来。换句话说,功利原则允许自我关注的感觉,可以让位于家庭之爱,允许家庭之爱,可以让位于朋友或熟人之情,允许朋友或熟人之情,可以让位于爱国主义,允许爱国主义,可以让位于人类博爱。功利原则,允许一直作为我们行为尺度的一般幸福或一般的善,可以成为决定我们行为的动机,或者,可以成为我们行为指向的实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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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动机和坏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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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消除前面提到的导致错误观念的思想混乱,在这里,我将利用一点时间,分析一下“好的动机和坏的动机”这一表述,表明在何种意义上,这一表述,提示了一个十分准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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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特定的条件下,我们时常会这样提到一个人:他的动机是好的,或者,他的动机是坏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的确可以认为,某些动机相对而言是好的,某些动机比起其他动机来说,更为可能导致仁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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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另外的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说,不存在动机是好的或者是坏的问题。因为,就可能性而言,任何动机都可能偶尔既导致仁爱的行为,又导致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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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已经提到并且作为一个说明例子的情形中,即一个人不停地为自己财富的增加而钻挖这一情形中,动机,既具有自我关注的性质,同时,其所导致的行为,又是仁爱的。但是,同样的动机,财富的欲望,又是可以导致邪恶行为的,比如,偷窃行为。[喜好名誉,尽管是个具有自私性质的动机,但是,一般而言,它也是个产生仁爱行为的动机。有些人,对于他们来说,为了公共的善而去行动,是一个强而有力的动机所在。喜好名誉本身,是要求虚荣心的。然而,在另一方面,喜好名誉实际上又暗含了其拥有者的目的,是建立在没有意义的对象之上的。一般来说,这就导致了邪恶。因为,它导致了能力浪费,而能力如果运用适当的话,则是可以趋向有益的目标的。当然,如果喜好名誉本身作为一个动机,是个人采取一个行动的原初动力,而且,其存在仅仅是作为自我满足的潜在感受而呈现的,这一感受,又是来自无知的、过于感性化的感觉,那么,它可能就是无害的,甚至可以增进行动能力,从而显得有益,显得有用。]从另一方面来看,仁爱甚至宗教,尽管不折不扣地具有无私的性质,而且,一般来说被认为是良好动机的源泉,但是,当局限于狭隘的目的的时候,也有可能引发最为有害的行为动机。例如,爱护儿童,从而,希望将他们推向世界,使其不断成长和发展,对于许多人来说,更为容易导致目的在于公共善的行为出现,而不是导致纯粹的自私动机。而且,在公众的眼睛中,掩饰罪过,被假定为了一种动机的善,其形成是为了避免有害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正是这种掩饰,鼓励人们为了儿童的利益,采取某种行动。这种行为,其本身如果是为了成人自己的直接目的,人们是会感到羞耻的。甚至拥抱世界的博爱仁慈,也可以导致极端有害的行为,除非,十全十美的判断,指导着博爱仁慈。例如,几乎无人会怀疑,桑德(Sand)和那些德国的宗教狂热者,就一般的善来说,其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作所为,是贻害无穷的。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认为暗杀一些人是正确的,而这些被暗杀的人,他们认定为属于独裁者之列。对于他们的动机的纯洁性,我是丝毫没有疑问的。这里的意思是说,我的确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出于最为博爱仁慈的心理目的。但是,我又的确有点怀疑,这种博爱仁慈,可以总是引导他们作出显然与一般的善完全一致的行为,而一般的善,的确是他们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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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动机,在偶然的情形下,都有可能在导致善的结果的同时导致恶的结果。然而,就一般情况来说,某些动机,自然是仅仅导致善的结果,例如,以仁爱、喜好荣誉和宗教作为出发点的动机;某些动机,显然会导致恶的结果,或者,几乎不会导致善的结果,例如,反抗社会的动机,**或说憎恶社会的动机,**无论这种动机,是针对具体对象的,还是针对一般对象的。此外,还有一些动机,可以像导致恶的结果一样导致善的结果,例如,自私自利。自私自利,是工业社会中绝大多数事业发展的动力,然而,也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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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其特定的意义来说,动机可以分为好的动机、坏的动机,以及既非好又非坏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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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行为是好的,亦即与一般性的功利保持了一致,那么,这个动机,就是可称赞的。反之,这个动机就应该是予以贬抑的。但是,动机的性质,仅仅是影响行为的性质的次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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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承认,动机的性质,的确影响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行为从来不是孤立的。可是,行为的道德秉性,最终是由它们是否符合法律来决定的,而这里的法律,是以功利作为自我理解的标记的。正是因为如此,道德的秉性,直接是由行动方针的性质和趋向所决定的,而行为是作为行动的实例,来呈现的。在这里,个人的行动(一般来说),在部分方面是由动机决定的,动机此时是其所作所为的一种动力。而在另外方面,个人的行动(一般来说),是由意图决定的,或者,是由个人对自己的即时行为的理解状态所决定的,这种理解状态,是关乎个人行为的效果或者趋向的。无论是动机,还是意图,它们都是意志决心的先决条件。依靠动机和意图,行为的效果和趋向,立即展现在行为之中。简单来说,人类的行为,是由起敦促作用的动机决定的,同时,也是由起指导作用的意图决定的。意图,是行为的目的,动机,则是行为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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