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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65 但是,从另外的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说,不存在动机是好的或者是坏的问题。因为,就可能性而言,任何动机都可能偶尔既导致仁爱的行为,又导致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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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67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已经提到并且作为一个说明例子的情形中,即一个人不停地为自己财富的增加而钻挖这一情形中,动机,既具有自我关注的性质,同时,其所导致的行为,又是仁爱的。但是,同样的动机,财富的欲望,又是可以导致邪恶行为的,比如,偷窃行为。[喜好名誉,尽管是个具有自私性质的动机,但是,一般而言,它也是个产生仁爱行为的动机。有些人,对于他们来说,为了公共的善而去行动,是一个强而有力的动机所在。喜好名誉本身,是要求虚荣心的。然而,在另一方面,喜好名誉实际上又暗含了其拥有者的目的,是建立在没有意义的对象之上的。一般来说,这就导致了邪恶。因为,它导致了能力浪费,而能力如果运用适当的话,则是可以趋向有益的目标的。当然,如果喜好名誉本身作为一个动机,是个人采取一个行动的原初动力,而且,其存在仅仅是作为自我满足的潜在感受而呈现的,这一感受,又是来自无知的、过于感性化的感觉,那么,它可能就是无害的,甚至可以增进行动能力,从而显得有益,显得有用。]从另一方面来看,仁爱甚至宗教,尽管不折不扣地具有无私的性质,而且,一般来说被认为是良好动机的源泉,但是,当局限于狭隘的目的的时候,也有可能引发最为有害的行为动机。例如,爱护儿童,从而,希望将他们推向世界,使其不断成长和发展,对于许多人来说,更为容易导致目的在于公共善的行为出现,而不是导致纯粹的自私动机。而且,在公众的眼睛中,掩饰罪过,被假定为了一种动机的善,其形成是为了避免有害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正是这种掩饰,鼓励人们为了儿童的利益,采取某种行动。这种行为,其本身如果是为了成人自己的直接目的,人们是会感到羞耻的。甚至拥抱世界的博爱仁慈,也可以导致极端有害的行为,除非,十全十美的判断,指导着博爱仁慈。例如,几乎无人会怀疑,桑德(Sand)和那些德国的宗教狂热者,就一般的善来说,其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作所为,是贻害无穷的。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认为暗杀一些人是正确的,而这些被暗杀的人,他们认定为属于独裁者之列。对于他们的动机的纯洁性,我是丝毫没有疑问的。这里的意思是说,我的确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出于最为博爱仁慈的心理目的。但是,我又的确有点怀疑,这种博爱仁慈,可以总是引导他们作出显然与一般的善完全一致的行为,而一般的善,的确是他们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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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69 所有的动机,在偶然的情形下,都有可能在导致善的结果的同时导致恶的结果。然而,就一般情况来说,某些动机,自然是仅仅导致善的结果,例如,以仁爱、喜好荣誉和宗教作为出发点的动机;某些动机,显然会导致恶的结果,或者,几乎不会导致善的结果,例如,反抗社会的动机,**或说憎恶社会的动机,**无论这种动机,是针对具体对象的,还是针对一般对象的。此外,还有一些动机,可以像导致恶的结果一样导致善的结果,例如,自私自利。自私自利,是工业社会中绝大多数事业发展的动力,然而,也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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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71 因此,就其特定的意义来说,动机可以分为好的动机、坏的动机,以及既非好又非坏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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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73 如果一个行为是好的,亦即与一般性的功利保持了一致,那么,这个动机,就是可称赞的。反之,这个动机就应该是予以贬抑的。但是,动机的性质,仅仅是影响行为的性质的次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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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75 [我也承认,动机的性质,的确影响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行为从来不是孤立的。可是,行为的道德秉性,最终是由它们是否符合法律来决定的,而这里的法律,是以功利作为自我理解的标记的。正是因为如此,道德的秉性,直接是由行动方针的性质和趋向所决定的,而行为是作为行动的实例,来呈现的。在这里,个人的行动(一般来说),在部分方面是由动机决定的,动机此时是其所作所为的一种动力。而在另外方面,个人的行动(一般来说),是由意图决定的,或者,是由个人对自己的即时行为的理解状态所决定的,这种理解状态,是关乎个人行为的效果或者趋向的。无论是动机,还是意图,它们都是意志决心的先决条件。依靠动机和意图,行为的效果和趋向,立即展现在行为之中。简单来说,人类的行为,是由起敦促作用的动机决定的,同时,也是由起指导作用的意图决定的。意图,是行为的目的,动机,则是行为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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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77 因此,坚持认为行为的秉性完全依赖于动机的秉性,是错误的。同样,坚持认为动机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决定行为的秉性,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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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79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有限的意义上,行为的道德秉性是由动机决定的。如果意图是良好的,是由社会目的所引导的,那么,行为本身就是较好的。如果行为本身是坏的,但以社会目的为圭臬,则行为本身亦是不属十分糟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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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81 重要的是,良好的气质秉性,应该受到承认和鼓励。只是,行为的良好,是以其符合功利作为基础的。[即使我们从个人的狭隘观点作出判断,而且,个人行为本身依赖有关行为效果的理解状态,个人行为本身,就像依赖动机一样依赖意图,其情形,也是这样的。](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从第160页第一自然段开始的若干段落,在这些讲座的前几版中,是不存在的。但是,其大概的意思,部分地包含在密尔对最初讲座的注释中,而且,部分地包含在作者手稿的零星讨论中,后来,出现在上一版的注释中。鉴于从作者手稿的零星讨论中,可以推论作者已经将这些段落的实质含义,融进了作者已作调整的内容更为丰富的版本中,我尝试性地从这些零星讨论中,组织了这些段落。此外,我尝试性地增加了某些零星讨论,并且,努力使这些零星讨论与这些讲座的其他部分的基本意思,保持一致。增加的部分,我用“[]”这种括号括起来。——坎贝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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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83 调整相对而言的自私主张和社会动机,调整相对而言的个别同情和一般仁慈,是伦理学的一项细节工作,而不是这门科学的原则性的概括劳动。这项工作,我几乎无法以清晰的方式,用令人满意的方法,去完成它,除非我将全部的课程讲演,投入到伦理学之中,而且,漫无边际地游离开我的课程的主要目的。我在这里所论述的内容,所建议的内容,已经足以使我作出如下结论:第一,一般功利,如果我们将其作为行为的标准或者尺度来考虑,那么,它们是不同于我们将其作为动机或者行为动力来考虑的一般功利;第二,如果我们的确将行为调整到与功利原则保持一致,那么,我们的行动,就会符合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规则,或者,我们的行动,就会受到与这些规则相互联系的感觉的指引。但是,尽管如此,一般功利,或者一般的善或幸福,不会在所有的情形中,甚至大多数情形中,成为我们作为或不为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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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85 考察第二个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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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87 我们已经一般性地简略接触了两个错误观念之中的第一个。现在,我将注意力,集中于它们之中的第二个。当然,这种考察,同样是一般性的,同样是简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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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89 那些陷入第二个错误观念的人,犯有两个错误。第一个错误,在于错误地理解,甚至歪曲了,与仁慈起源有关的假设理论。这个与仁慈起源有关的假设理论,因为这个缘故,被描述为了“自私体系”。第二个错误,正如错误理解和错误歪曲一样,在于设想这一假设理论,是功利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或者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注:“第一个错误,是由葛德文(Godwin)造成的(《政治正义论》,葛德文著,1793年2月版,卷四,第viii章。我在设想,奥斯丁是将葛德文列入功利理论赞同者之列的。显然,奥斯丁希望,在正义原则的名义下,功利理论的较为晚近的主张者可以提出一些十分有效的另外论证,以将功利理论发扬光大。——坎贝尔注)。第二个错误,是由帕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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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91 “从伊壁鸠鲁(Epicurus)和鲁克莱梯(Lucretius)时代到葛德文和帕雷时代,边沁先生,是唯一一位清晰精确地说明这一主题的学者。当然,边沁先生不是功利理论的原创者(因为功利理论自古以来就已经存在了)。但是,在哲学家中,他是从各个方面来考察这一理论的第一人,也是使这一理论适合于实践需要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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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93 “许多学者,表面上拒绝功利理论,但是,实际上却是赞同这一理论的(例如西塞罗[Cicero]、塞涅卡[Seneca]、约翰森[Johnson],等等)。这些学者,都是幸福论者。诚实(honestum),是普遍有益的,虚伪(utile),是普遍有害的。不过,它们都是对自私无益的目的的回应。”——手稿片段我将按照前面提到的先后顺序,来考察前述两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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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95 第一,根据哈特雷(Hartley)和其他各种各样的学者所提出的假设理论,仁慈或同情,不是一个不可置疑的终极事实,不是一个可以毫无疑问地加以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或者,不是一个简单的、不容置疑的人之存在,或自然的因素。根据他们的假设,仁慈或同情,来自自爱,或者来自自私自利的感觉,而且伴随着被描述为“观念联想”的常见过程。在前面的一些讨论中,我涉及过“观念联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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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97 现在,从前面简洁的介绍中,我们显然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这些学者,并没有争论无私的仁慈或无私的同情是否存在,而且,当他们没有假定无私的仁慈或无私的同情是存在的时候,他们努力将仁慈的感受,或者同情的感受,通过其公认的产生,追溯至更为简单的、更为明显的他们相信是绵延不断的以往存在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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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299 但是,正如这个结论是十分明显的一样,许多功利理论的反对者,甚至一些赞同者(这是更为值得注意的),设想这些学者,是在争论无私的仁慈或无私的同情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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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1 根据我们提到的假设理论,当然是作为被错误理解和歪曲的假设理论,我们每个人,对其他人的快乐和痛苦,并不存在准确意义上的同情。被描述为同情的东西,被描述为仁慈的东西,早已预先和自我联系在一起了。人对人所做的每一件善事,来自以自我为对象的精确计算。我们发觉,我们更多是因为自己追求幸福的缘故,而去关心他人的。当我们出现这种感觉的时候,我们对其他人投之以桃,而其他人,也许正好对我们报之以李。人对人所做出的似乎是无私的服务,是我们自己动机的自然流露,它受制于这样一个原则的制约:使交易产生,使交易持续稳定。(注:这个所谓的“自私体系”,就其严格的意义而言,与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相去甚远的,因此,我们几乎无法给予严肃的驳斥。每一天,甚至每一个小时,我们都在意识到无私的仁慈或同情,我们都在意识到助人为乐的感觉的存在。在目前人类社会的悲惨条件下,大多数人所处的外在环境,是十分令人失望的。大多数人,在其年轻的时候所获得的教育,以及训练,是十分糟糕的。正是因为如此,大多数人对仁慈的需要也变得更为强烈,变得持续不断。其实,这种仁慈需要的强烈,以及持续不断,对他们自己的幸福和同伴的幸福,是必要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仁慈或同情,与其说是苍白的情绪,不如说是强而有力的动力。仁慈或同情,能使人们感到朝气蓬勃,能使人们感到愉悦温馨。人们的某些感受,或者某些感觉,时常是足以促进仁慈的产生的,是时常足以促进同情的产生的。当然,一般来说,仁慈或同情在开始出现的时候,便受到了另外一些相反的感受或感觉的阻碍。然而,即使如此,像罗赤夫考德(Rochefoucauld)或曼迪威莱(Mandeville)那样否定仁慈的存在,否定同情的存在,依然是不可理喻的、自我矛盾的,依然是有害的、荒唐的。否定它们的存在,不是一个哲学家在细致考察行为产生时所应该具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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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3 第二,在错误理解和歪曲了所谓的“自私体系”之后,许多功利理论的反对者,以及某些功利的赞同者,正如这种错误理解和歪曲一样,想象所谓的“自私体系”是功利理论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从这里,人们自然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功利理论的赞同者,被这一理论的反对者,描述为“自私、贪婪和冷血的算计者”。(注:在这里,我可以简略地这样作出评论:“自私”这一表述,如果牵涉到动机问题,那么,便是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就其广义而言,所有的动机,都是自私的。因为,每一个动机,都是一个欲望。而每一个欲望都是影响人们自我的一个痛苦,它驱使着人们用获得所欲对象的方式去追求宽慰。就其狭义而言,自私的动机,自然不同于仁慈的动机,自然不同于为自己的具体善乐而产生的欲望,以及为同伴的善乐而产生的欲望,自然不同于追求自己好处或利益的愿望,以及督促我们追求他人好处或利益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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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5 为了澄清这里的模糊,以及驱散相关的拙劣狡辩,边沁先生明智地抛弃了“自私”这一可疑的术语。他将督促我们追求他人好处或益处的动机,描述为社会动机。反之,对驱使我们追求我们自己好处或益处的动机,边沁将其描述为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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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7 当然,除了社会动机,以及自私自利的动机之外,还有其他麻木不仁的(disinterested)动机或愿望。正是这些麻木不仁的动机或愿望,迫使我们,驱使我们,以邪恶方式对待其他人。这些麻木不仁的、但又幸灾乐祸的动机或愿望,被边沁描绘成反社会的动机或愿望。当我将一类动机描述为无私的(disinterested)动机的时候,我所使用的“无私的”这个定语,意思是指仁慈的动机。其实,精确地来说,动机在这两种情形下都不是无私的。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中,人们都是希望获得宽解的,而不是包袱沉重。当然,除了欲望必然包含的宽解自我的愿望之外,在这两种情形中,欲望纯粹是无私的。它督促人们走向的目的或目标,是其他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由于将人类本性认定为麻木不仁、幸灾乐祸,边沁先生遭到了某些批评者的责备。但是,就将人类本性认作麻木不仁、幸灾乐祸而言,边沁先生,远远不是始作俑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巴特勒,早就承认了这个事实,而且,将其作为认识问题的一个前提。所有其他细致考察行为产生的学者,考察行为动机的学者,也都是这样看待问题的。麻木不仁这一事实,幸灾乐祸这一事实,根据所有人都接受的被描述为“观念联想”的原则,是容易解释清楚的。麻木不仁、幸灾乐祸和冷漠无情,像无私的仁慈、无私的同情一样,是人们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经由这个“观念联想”的原则而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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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09 在这里,我描述为功利理论的伦理学理论,与任何动机理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它与关于仁慈或同情的产生的假设理论,或者,与关于仁慈或同情的性质的假设理论,同样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功利理论,是会坚守“一般善”的概念的,无论仁慈或同情,是否的确是我们人类本性的组成部分,也不论仁慈或同情,是否什么都不属于,而仅仅是竭力自我关注的一个别名而已。功利理论,是会坚守“一般善”的理念的,无论仁慈或同情,是否为简单的或不可置疑的事实,也不论仁慈或同情,是否因自私自利感觉的联想原理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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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11 根据功利理论,一般功利原则,是理解上帝命令的标记,从而,是所有人类行为的直接标准。上帝的命令,包含了可怕的惩罚。这种惩罚,对我们是有约束力的,迫使我们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以直接标准作为基础的规则。即使仁慈不过是精明的自我关注的代名词,当我们想到那些可怕惩罚的时候,我们依然会因为自我关注的缘故,去追求一般来说是有益的东西,去避免一般来说是有害的东西。就这一点来说,可以认为,这种功利理论,是帕雷博士提出的功利理论的翻版。帕雷博士假定,一般功利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尺度。但是,他也假定,我们行为的所有动机,都是由纯粹的“自私自利”所决定的。尽管,这里存在着某些不协调之处,然而,这一翻版的功利理论,还是前后大体一致的。我认为,帕雷博士的动机理论,是残缺的、偏颇的、浅薄的。我还认为,仅仅关注自我,几乎不会产生真正的仁慈或同情,即使这种关注一贯以来可以是十分精明的。因为,如果真正的仁慈或同情,不是我们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我们便只能具有一个动因,去考虑一般的善。这个动因,就是精明地关注我们自己的快乐或幸福。反之,如果真正的仁慈或同情,是我们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我们便具有了两个动因,去考虑一般的善。其中第一个动因,在于精明地关注我们自己的快乐或幸福。其中第二个动因,在于无私地关注他人的快乐或幸福。如果真正的仁慈或同情,不是我们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考虑一般的善的动机,将会是较为残缺不全的。(注:同情与道德感觉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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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313 同情,其意思是指当别人享受快乐的时候,我们也有快乐的感受,或者,当别人遭遇痛苦的时候,我们也有痛苦的感受。在日常语言中,同情是指同伴得到的类似感受。同情,完全不同于道德上的赞同或拒绝。而且,它并非总是与道德感觉相互一致的(纵然同情的出现也许是道德感觉的缘故)。同情,时常是与道德感觉背道而驰的。例如,对每一个有知觉的存在而产生的泛泛同情,对每个人所产生的泛泛同情,使我们产生了这样一种倾向,亦即同情罪犯所遭受的惩罚痛苦,尽管,对其实施惩罚,我们是赞同的。就像我们自己身上的快乐或痛苦一样,因同情而产生的快乐或痛苦,不是一种道德感觉,而是一种可以引导我们作出正确行为或错误行为的感受,或者动机。当然,我们之所以作出正确的行为,或者错误的行为,是由于我们道德上的对错感觉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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