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945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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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51 在这里,根据我在第四讲中提到的混合中庸的假设理论,局限于特定时代、特定地方的人类规则,同样已经是以上帝法作为基础了。这种上帝法,根据功利原则,是可以猜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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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53 在所有时代、所有地方出现的人类规则,是以上帝法作为基础的。在这里,上帝法是以一贯正确的指引方式而呈现的。这种普遍性质的人类规则,人们已经将它们称为了自然法。因为,它们并非简单地纯粹地处于人类社会之中。相反,它们本身就是上帝法,就是自然的法则,只是附加了人类自我实施的制裁。作为无所不在的规则,它们被古代的法学家称做万民法,或者“举世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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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55 但是,特定时代、特定地方的人类规则,有时被人们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规则。因为,它们不是以上帝法作为基础的,或者,不是以另外一种上帝法作为基础的,而后一种上帝法,仅仅是依赖功利原则来猜测的。它们,肯定地说,完全具有人类自己制定的性质。至少,这是极为可能的。它们不是上帝法,而上帝法,包含了人类自我设定的制裁。它们也不是自然法,而自然法,依然包含了这种人类自我设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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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57 正如我在第四讲中所提到的,而且,正如我将要在后面详细说明的,以自然性质为表现的规则,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规则,两者之间的区别,涉及我提到过的混合中庸式的假设理论。(注:上述枝节性的论述,在前两版中都出现过。它们是以注释的方式出现在作者所作的学术讲座中的。在初版印刷之后,作者似乎是已经写下了这些论述。我将注释中的大部分内容,插入文本之中。当然,我对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目的,在于使这些论述与文本中的其他内容,能够相互协调。这部分论述内容,其较为细致的分类要点,包含在第一讲中。我已努力再现作者的最终意图。其实,作者已经说明,在唐突的地方,他已用“枝节性”的字眼加以标注,并且在段落的开始部分用“黑体字体提示”的方式,予以表现出来(第171页之前)。——坎贝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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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59 这一讲与前四讲和第六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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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61 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它们由于类似的缘故,或者,由于人们较为贴切的类比式修辞活动或十分牵强的类比式修辞活动,而与如下对象,产生了相互联系。**第一个对象,是上帝法。与上帝法的联系,是出于类似的缘故。第二个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些规则被人们称做法,而且被称做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与这些规则的联系,同样是出于类似的缘故。第三个对象,是另外一类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部分道德规则,仅仅属于人们的舆论,或者感受,这种舆论或感受,是人们针对人类自己行为而持有的,或者针对人类自己行为而感觉到的。与这部分道德规则的联系,是由于人们较为贴切的类比式修辞活动的缘故。第四个对象,是单纯比喻意义上的法,或者,单纯隐喻意义上的法。与这些法的联系,是由于人们十分牵强的类比式修辞活动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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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63 在这里,我试图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前面提到的其他对象。区别的目的,在于精确界定法理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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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65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第一讲,我描述了一项法律的基本要素,或者一项规则的基本要素(这里所指的法律或规则,是指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律,或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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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67 在第二讲、第三讲和第四讲,我描述了上帝法不同于其他法的特殊之处。而且,在描述这些特殊之处的时候,我说明了“标记”的性质,通过这个“标记”,我们可以了解上帝没有明确表示的法的内容。同时,我还描述了,并且考察了,与这一“标记”性质相关的假设理论。我作出的某些说明,也许并非是恰当的。但是,我的确相信,说明是必要的。因为,这些上帝法,以及我们可以借以用作了解上帝法的标记,是所有其他法应该符合的准则,或者标准。而且,我们应该通过这些准则性的标准,或者尺度,去检验所有的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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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69 但是,在可以顺利实现这一目的——界定法理学的范围——之前,我还必须考察,甚至深入讨论几个基本论题(当然,我还会讨论其他次要的论题):第一,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显著特征;第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显著特征,这些社会道德规则,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第三,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部分道德规则,所以被描述为法,或者规则,是由于“法”或“规则”这些术语的类比延伸使用;第四,仅仅是隐喻意义上的法,或仅仅是比喻意义上的法,其所具有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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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71 为了说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显著特征,我必须分析“主权者”这一表述,分析与之相关的“服从”(subjection)的概念,而且,还必须分析“独立政治社会”这一表述。“独立政治社会”这一表述,与前面两个术语,有着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我之所以分析这些表述或者术语,是因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其基本的独特之处(或者可以这样说,使其区别于其他法的独特之处),我们是可以这样加以描述的:这些法,或者每个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加以称谓的法,是由主权者个人或主权者群体,向独立政治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制定的。主权者个人或群体,在这一社会中,享有最高的统治权力。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这些法是由最高统治者,向处于“服从”地位的个人或群体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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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73 当然,我对这些表述作出的分析,占据着我的讲座的大部分时间。由于这个缘故,如果我在这一讲中安排这些分析,那么,这一讲将是不堪负重的。因此,为了实现前面提到的目的,我只好以如下顺序来安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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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75 在目前的论述中,删掉对这些表述所作的分析。反之,我将以相应的另外方式,达到我界定法理学范围的目的。在这里的论述中,我将集中考察或讨论如下基本论题:其一,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显著特征,这些规则,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其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显著特征,这类规则,由于人们宽泛的类比式修辞活动,而被描述为法,或者规则;其三,隐喻意义上的法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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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77 在第六讲中,我将说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其所具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实现上述所说的目的。这个说明,涉及“主权者”这一重要表述,与之相关的“服从”概念,与之不可分割的“独立政治社会”这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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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79 我已经说明了这一讲和其他讲的相互关系。现在,我开始考察,开始讨论这一讲的主要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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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1 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基本要素,以及这些基本要素所包含的某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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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3 在第一讲中,我努力说明了“法”(这里的“法”,是指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的概念,而且,说明了其中必不可少的要素,或基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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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5 在我看来,一个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基本要素,以及这些基本要素所包含的某些内容,可以简略地以如下方式加以表述。**第一,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是一种命令。自然,作为一个命令,每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来自于一个具体实在的(determinate)渊源,或者产生于具体实在的制定者(author)。换句话说,这里所提到的制定者,是一个具体实在的具有理性的个人,或者,一个具体实在的具有理性的群体。因为,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一个命令被表达出来了,或者被标明了,发出命令的一方等于是表达了一个要求:对方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而且,如果这个要求被忽视了,被要求的一方便有可能遭受发出命令的一方试图给予的不利后果。当然,单独的个人,以及作为整体或具体特定实体的群体,其作出的要求表达,已经预设了这些个人或群体是特定的,是具体实在的。而且,单独的个人,以及作为整体或特定实体的群体,都是具有意图的,或者都是具有目的的。这些意图,或者目的,隐含了同样的预设。第二,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制裁,是一个依附于命令的实际的不利后果。而且,每一个实际的不利后果,可以作为一个行为动机的刺激因素而发挥作用。但是,除非这个行为是被命令所要求的,这个不利后果是依附于命令的,而且,命令的目的在于强制服从,否则,这个不利后果,就不是一个我们准确地接受“制裁”一词含义所指的“制裁”。第三,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义务,假定了一个使其存在的命令。因为,每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制裁,是一个实际的不利后果,而这个不利后果,又是依附于一个命令的。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义务,和此类的不利后果,有着某种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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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7 上帝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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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9 现在,从这些前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上帝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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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1 上帝法,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因为,它们要么是明确表达出来的命令,要么是默示的命令,从而,可以认为是来自于一个特定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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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3 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我们在严格意义上所说的法,是由三类制定者直接或间接制定的。**其一,最高统治者,或者主权者实体,它们是作为最高政治优势者而出现的。其二,处于隶属状态的一些人,这些人是作为次等政治优势者而出现的。其三,臣民,他们是作为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而出现的。但是,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我们在严格意义上所说的法,主要是指一个具有政治优势者角色特征的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主体所作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令。这里的意思是说,这种法,是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主体,向处于服从地位的个人或群体作出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令。此外,只有作为一个命令(从而来自于一个具体实在的渊源),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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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5 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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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7 有些人定法(human laws),我将其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除了这些人定法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类人定法。后一类人定法,我将其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或者“实际存在的道德规则”,或者“实际存在的伦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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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9 后一类人定法的一般性特征,可以简略地用如下否定方式加以表述:**如果属于这一类别,那么,一个法就不是一个具有政治优势者角色特征的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实体所作出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令。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说,如果属于这一类法,一个法就不是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实体向处于服从地位的一个人或一些人作出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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