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9526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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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27 然而,“自治”这一术语,显然不是只能适用于我们提到的这类法。这一术语,可以适用到任何一个不是由负有法律义务的人所制定的法。例如,它可以适用于君主或主权实体,其所直接或即时制定的所有法律。君主或主权实体,其本身就是不负有法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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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29 第二,有些法,从一个角度来看,属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从另一角度来看,属于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我将其归入我所提到过的几种基本类型的法的第一种。如果试图十分精确地表达我的想法,将其归入所属的类型,那么,我几乎不得不借助复杂繁琐的令人厌倦的表述,去说明几种类型的法之间相互区别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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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31 从前面的区别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作为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三种类别。**第一,由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所制定的规则。第二,由统治者制定的规则,但是,这里的统治者,不是指政治优势意义上的统治者。第三,由作为“臣民”的一般个人制定的规则,这些“臣民”,不享有法律权利。(注:作为主权授权人的受托人,享有直接的委托立法权,或者司法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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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33 针对第一类规则,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个例子。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一个人,是可以向另外一个人,设定一个强制性法律的。由于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这个设定者,是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设定一个法律的,而且,不能根据法律权利,来设定一个法律。但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自于一个特定的程式),终究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即使这种法律并非来自主权者的直接意愿,从而,不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而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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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35 一个由主权者向另一主权者制定的具有强制性质的法,或者,一个由最高统治者向另一最高统治者制定的具有强制性质的法,是第二类规则的例子。由于两个主权者,或者两个最高统治者,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样一种强制性质的法,不具有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的特征。另一方面,它们也不具有享有法律权利的一般个人制定的法的特征。毕竟,所有法律权利,都是由最高统治者授予的,是由最高统治者,向处于隶属状态的个人或群体授予的。因此,由一个主权者向另一主权者制定的法,不属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但是,由于具有强制的性质(从而可以说是来自一个确定的渊源),它也可以等同于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虽然,它在纯粹意义上,或者直接意义上,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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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37 如果是由作为一般个人的臣民设立的,而且,这样一些个人,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那么,这类法律,就是第三类规则的例子。这类规则,依然具有强制的性质。它们是由父母对孩子制定的,或者,是由主人对奴隶制定的,或者,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制定的,或者,是由赞助人向受助人制定的。这些规则,由于具有强制的性质,可以归入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虽然,因为它们是由作为一般个人的臣民设立的,而且,这些臣民并不具有法律权利,从而,它们不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而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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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39 再如,我们可以假定,一个俱乐部,或者一个社团组织,其成员用投票的方式表明了集体的愿望,而且,据此通过或制定了一项法律,但是,没有参加投票会议的成员,却要遵守这项法律。在这种情况中,遵守这项法律,对没有参加投票会议的人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同时,他们还会有被排斥的感觉。在这里,如果这项由俱乐部成员投票通过的法律,是由作为一般个人的“臣民”制定的,这些臣民,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那么,它就是一个进一步说明第三类规则的例子。如果它是由作为一般个人的“臣民”制定的,而且,这些臣民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不是一个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但是,由于具有强制的性质(而且制定这项法律的实体是确定的),这项法律可以描述为一个法,或者一个规则,而且这种描述,是十分准确的,是无可指摘的,虽然,在纯粹的直接的意义上,它依然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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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41 有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不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这些规则,是由一般舆论设定或强制实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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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43 有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不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这些规则,是由一般舆论设定或强制实施的法。这里的意思是说,它们是由一定阶层的一般舆论,或一定社群的一般舆论确立的。例如,由职业成员或专业成员的一般舆论确立的规则,由城镇居民或省内居民的一般舆论确立的规则,由一个国家或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一般舆论确立的规则,由一个各种各样的国家民族参与其中的国际组织所具有的一般舆论来确立的规则,等等,都是这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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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45 在由一般舆论确立的法中,某些规则,已经被赋予了相应的称谓。**例如,由在绅士阶层中流行的舆论确立的若干规则,就是这样的。这些规则,对绅士是具有强制性质的。这些法,或者规则,通常被描述为尊严规则(the rules of honor)、尊严法则(the laws of honor)和尊严法(law of honor)。**再如,由在社交界流行的舆论确立的若干规则,也是这样的。这些规则,对社交界中的人来说,也是具有强制性质的。这些法,或者规则,通常被人们描述为礼仪法(the law set by fashion)。再如,关于各个独立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的若干规则,或者,可以这样说,关于各个主权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的若干规则,也是这样的。这些法,或者规则,是由流行在国家之间的舆论所确立的。它们,通常被描述为万国公法(the law of nations),或者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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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47 一般舆论确立或强制实施的法,仅仅是一类舆论,或者感觉。这些舆论,或者感觉,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针对人们行为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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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49 在这里,一个由一般舆论确立或强制实施的法,不是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这样一个法,之所以被描述为法,或者规则,是因为人们将“法”或“规则”这些术语,进行宽泛类比的缘故。当我们谈论“由一般舆论确立的法”的时候,我们使用了这种宽泛类比,而且,我们的意思是指这样一个事实:**某些不特定的(intermediate)群体,或者一些不特定的(uncertain)人群,对一类行为具有反感或赞赏的感觉。或者,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讲,某些不特定的群体,赞同或者反对一类行为。由于这种感觉,或者由于这种舆论,这些不特定的群体整体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人,便有可能表现出认为一类行为是“应为”或“不应为”的心态。而且,因为这种心态的存在,某些人(这是不特定的)便有可能给予行为者一些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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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51 这些不特定的群体,并没有采取明确命令的方式,或者采取默示命令的方式,去要求特定的一类行为“应为”,或者“不应为”。因为,精确地来说,这些群体就其本身而言是不特定的,作为一个实体,这一群体不可能表达或表明一个意愿。作为一个实体,它不可能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表示一个意愿,或者,用积极的态度或消极的态度,表示一个意愿。我们这里所说的法或规则,其所依赖的舆论,被人们认为是强制实施的。但是,这种法或规则,仅仅是我们针对一类行为而感受到的感觉,或者,是一种我们针对一类行为所持有的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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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53 这样一种群体中的一名成员,和这一群体的其他成员,具有相同的意见或感觉。毫无疑问,一名成员,可以根据群体的舆论或感觉,而不得不发布一个命令:某类行为应为或不应为。但是,这名特定的成员所表达的或表明的命令,不是一个由一般舆论设定的法,或者规则。相反,它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是由一名特定的制定者制定的。例如,我们时常提到的万国公法(law of nations),是由通常在各国之间流行的舆论或感觉所构成的。万国公法,不是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但是,一个主权政府,显然可以命令另一主权政府,不为一种万国公法所谴责的行为。而且,尽管这种命令不是以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作为基础的,但是,这种命令,依然可以属于法的范畴,依然可以是“法”这一术语所指称的对象。当然,精确地来说,这种命令属于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是由一个具体的制定者设立的社会道德规则。其实,正如享有最高统治权力的政府,不可能处于隶属他者的状态一样,这里所说的主权政府,在发出命令的时候,并没有处于政治优势者的角色地位。如果得到命令的主权政府,处于隶属另一主权政府的状态,那么,这种命令,即使以万国公法为基础,也依然属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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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55 前面对由一般舆论设立的法的描述,包含了这样一个结论:**强制实施这种法的一方,如果面对的违反者是一个“未来的”违反者,那么,强制实施这种法的一方,永远是不特定的,而且,是不可分辨清晰的;反之,如果面对的违反者,是一个“实际的”违反者,那么,强制实施这种法的一方,必然是特定的,而且是真实可见的。换句话说,如果“实际的”违反者,当违反这种法的时候遭受了惩罚,或者,由于违反这种法,刺激了别人的不悦产生,从而受到了“实际的”惩罚,那么,违反者正是面对着身份角色必然确定的强制实施这种法的一方。但是,这里所说的“确定的”一方,不是命令的执行者(这里所说的命令,是指发自不特定的实体的命令)。毕竟,这一方并未经过不特定的实体的授权,去实施这种我们所说的法,而且,这种法的确立,是依赖一般性舆论的。这一方,并没有处于一种由主权者或国家授权的司法者的地位,去执行主权者或国家发布的命令。这一方,仅仅是在惩罚实际出现的违反我们所说的法的违反者,或者,用类比的语言来说,它仅仅是在适用包含在这种法之中的制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尽管“当下”强制实施这种法的一方,必然是特定的,但是,“未来”强制实施这种法的一方,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反者,则永远是不特定的,永远是不可分辨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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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57 简略说明准确意义上的法和由一般舆论设立或强制确立的法之间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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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59 从前面说明的理由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我们所说的由一般舆论确立的法,不是“法”这一术语恰当指称的对象。从同样的理由中,我们还能得出另外一个结论:这种法,就人们所接受的准确语言表述而言,不是以制裁作为后盾的,它也没有强加一个义务。因为,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制裁,是包含在命令之中的一个不利后果。而且,任何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义务,是这种不利后果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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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61 但是,我们所说的由一般舆论设立的法,十分类似“法”这一术语相应指称的对象。而且,也是由于这个缘故,作为前者后盾的我们所说的制裁,作为前者强加的我们所说的义务,十分类似“制裁”和“义务”这些表述准确指称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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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63 我们可以用如下方式,简略地说明“法”这一术语相应指称的对象和由一般舆论设立的法之间的类似。**第一,就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而言,制定这种法的具体个人或实体,表达了一个要求:一类行为是被允许的,另外一类行为是被禁止的。就由一般舆论设定的法而言,一类行为被允许或被禁止的要求,是被不特定的群体所感受到的,而这种群体,将自己的舆论作为了法的基础。第二,如果准确意义上的法,设定了一项义务,并且,被规定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具体个人或实体的要求,那么,义务一方就有可能因为没有履行义务,而遭受到不利的后果,或者不妙的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或不妙后果,是作为制裁包含在准确意义上的法之中的。如果惹怒他人的一方,违反了不特定群体的意愿,他便可能由于自己的违反行为,而遭受某一方或另一方实施的某种不利后果,或者不妙后果。第三,准确意义上的法,包含了制裁,由于这个缘故,被要求履行一定义务的一方,不得不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去遵守这种法的要求或禁令。不特定群体的愤怒,可以导致不利后果的出现,基于这个缘故,被要求的一方也会倾向于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从而,去附和不特定群体的感觉或舆论。但是,这种感觉或舆论,毕竟是被人们以类比的方式描述为“法”的。第四,就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而言,被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或一致性,而这种稳定性、持续性或一致性,如果没有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便可能是不存在的。就被人们以类比方式描述为法的不特定群体的感觉或舆论而言,被责成的一方所实施的行为,同样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或一致性,而这种稳定性、持续性或一致性,如果没有这里所说的不特定群体的感觉或舆论的压力,便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准确意义上的法,规定了一方要履行义务,这一方感受到了作为这种法的后盾的制裁的存在,从而,通常来说,他们会实施这种法所允许的行为,不为这种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不特定群体的感觉或舆论,责成了人们为一定的行为,如果人们违反了这种感觉,或者舆论,不利后果就可能会出现,从而,通常来说,被责成的一方会实施不特定群体赞同的行为,不为不特定群体反对的行为。**许多“法”这一术语的适用,仅仅具有隐喻的意义,或者比喻的意义。基于准确意义上的法而产生的行为的一致性,可能暗示了这样一种适用,从而导致了(正如我稍后将要表明的)这样一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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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65 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与不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之间的相互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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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67 在前面,我们分析了依赖一般舆论而设立的法。在分析中,“不特定的群体”这一表述的含义虽然被提出来了,但是,我们没有对其加以说明。为了完成我对依赖一般舆论而设立的法所作的分析(而且为了省略我在第六讲中对“主权者”的分析),在这里,我将插入一段简短的说明,澄清下面两者之间不甚清楚的区别: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与不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如果我对这一区别所作的说明,显得有些模糊、晦涩,那么,听众(我希望)应该注意到:这一区别,几乎是不能用清晰流畅的表述,加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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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69 我将首先用一般的术语,或者抽象的术语,来描述这一区别。然后,我将举例说明一般或抽象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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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71 如果一个群体是特定的,那么,所有组成群体的个人都是特定的,可以被明确地指出来,或者,可以这样说,每个属于这一群体的个人,是特定的,可以被清晰地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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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73 但是特定的群体包含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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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75 其中一类,其特点是这样的:**第一,群体是由具体特定的或分别特定的个人所组成的,或者,这些个人,是根据相对来说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特性或特征,被人们来确定的。第二,尽管每个个别成员,必然符合许多一般性的特征,但是,每个个别成员,并不是由于这个缘故,而是由于他具有特别或相应的特性,而成为这一特定群体的一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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