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9476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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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77 在第六讲中,我将说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其所具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实现上述所说的目的。这个说明,涉及“主权者”这一重要表述,与之相关的“服从”概念,与之不可分割的“独立政治社会”这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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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79 我已经说明了这一讲和其他讲的相互关系。现在,我开始考察,开始讨论这一讲的主要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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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1 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基本要素,以及这些基本要素所包含的某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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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3 在第一讲中,我努力说明了“法”(这里的“法”,是指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的概念,而且,说明了其中必不可少的要素,或基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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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5 在我看来,一个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基本要素,以及这些基本要素所包含的某些内容,可以简略地以如下方式加以表述。**第一,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是一种命令。自然,作为一个命令,每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来自于一个具体实在的(determinate)渊源,或者产生于具体实在的制定者(author)。换句话说,这里所提到的制定者,是一个具体实在的具有理性的个人,或者,一个具体实在的具有理性的群体。因为,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一个命令被表达出来了,或者被标明了,发出命令的一方等于是表达了一个要求:对方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得做什么。而且,如果这个要求被忽视了,被要求的一方便有可能遭受发出命令的一方试图给予的不利后果。当然,单独的个人,以及作为整体或具体特定实体的群体,其作出的要求表达,已经预设了这些个人或群体是特定的,是具体实在的。而且,单独的个人,以及作为整体或特定实体的群体,都是具有意图的,或者都是具有目的的。这些意图,或者目的,隐含了同样的预设。第二,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制裁,是一个依附于命令的实际的不利后果。而且,每一个实际的不利后果,可以作为一个行为动机的刺激因素而发挥作用。但是,除非这个行为是被命令所要求的,这个不利后果是依附于命令的,而且,命令的目的在于强制服从,否则,这个不利后果,就不是一个我们准确地接受“制裁”一词含义所指的“制裁”。第三,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义务,假定了一个使其存在的命令。因为,每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制裁,是一个实际的不利后果,而这个不利后果,又是依附于一个命令的。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义务,和此类的不利后果,有着某种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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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7 上帝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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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89 现在,从这些前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上帝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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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1 上帝法,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因为,它们要么是明确表达出来的命令,要么是默示的命令,从而,可以认为是来自于一个特定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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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3 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我们在严格意义上所说的法,是由三类制定者直接或间接制定的。**其一,最高统治者,或者主权者实体,它们是作为最高政治优势者而出现的。其二,处于隶属状态的一些人,这些人是作为次等政治优势者而出现的。其三,臣民,他们是作为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而出现的。但是,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我们在严格意义上所说的法,主要是指一个具有政治优势者角色特征的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主体所作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令。这里的意思是说,这种法,是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主体,向处于服从地位的个人或群体作出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令。此外,只有作为一个命令(从而来自于一个具体实在的渊源),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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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5 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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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7 有些人定法(human laws),我将其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除了这些人定法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类人定法。后一类人定法,我将其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或者“实际存在的道德规则”,或者“实际存在的伦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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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499 后一类人定法的一般性特征,可以简略地用如下否定方式加以表述:**如果属于这一类别,那么,一个法就不是一个具有政治优势者角色特征的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实体所作出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令。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说,如果属于这一类法,一个法就不是最高统治者或主权者实体向处于服从地位的一个人或一些人作出的直接命令,或者间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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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01 在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中,某些规则是准确意义上的法。但是,另外一些规则,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属于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因而是“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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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03 但是,在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中,某些规则是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另外一些规则,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者,不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某些规则,具有强制性的(imperative)法或规则所具有的全部基本特征。另外一些规则,仅仅具有这些法或规则所具有的部分特征,而且,它们所以被描述为法,或者规则,是由于“法”或“规则”这些术语的广泛类比式修辞活动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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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05 某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它们,由于两个显著特征,而使自己不同于其他种类的法。**第一,它们是具有强制性的法,或者规则,而且,是由一类人对另外一类人制定的。第二,它们既不是政治优势者制定的,也不是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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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07 就第二个显著特征来说,这些社会道德规则,不是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命令。而这里所谓的最高统治者,具有政治优势者的特征。因为这个缘故,它们不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它们没有包含法律性质的制裁。同时,在法律意义上,它们也不具备强制他人应该如何行为的特征。但是,作为命令(作为由明确的个人或群体颁布的命令),它们的确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而且,就“制裁”和“义务”这些术语被人们准确接受的意思而言,它们也拥有制裁的内容,也向人们设定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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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09 下面,我要谈到一些“区别”或“特征”。在这些“区别”或“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结论:社会道德规则,作为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是可以归入三种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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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11 一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尽管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然而,其中有些规则,不是由处于臣民地位的人制定的,或者,可以这样认为,制定者没有处于服从的状态。我使用“臣民”和“处于服从状态的人”这些表述,其意思在于指出,这些人处于一种服从最高统治者,或者主权者实体的状态。**在并非由处于臣民地位的人所制定的规则中,有些规则,是由生活于消极状态(the negative state)的人制定的。所谓“消极状态”,是指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或者无政府状态(the state of anarchy)。这里的意思是说,制定者没有处于管理或统治的状态,或者,在任何政治社会中,制定者既不是最高统治者,也不是臣民。**此外,在我们所说的并非由臣民所制定的社会道德规则之中,某些规则,是由处于最高统治地位的个人,或者实体制定的,只是,这些个人或实体,并不具有政治优势者的特征。或者,可以这样来说,这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是由君主或主权者实体设定的,但是,它们并不是针对处于服从地位的人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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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13 在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中,有些法,是由臣民制定的。这里的“臣民”,有时是指“臣”。他们相对而言,处于一种次要的统治地位。但是,“臣民”有时是指“民”。这些“民”,仅仅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个人。我这里所说的“没有任何权力的个人”,意思是指不属于次要政治优势地位的个人,同时,也指不属于类似次要政治优势地位的个人。**处于次要政治优势地位的人,其所制定的法,当然属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这些处于次要政治优势地位的人所制定的法,包含了法律性质的制裁,而且,设定了法律性质的义务。这些法,在最终意义上,是由具有政治优势者特征的主权者,或者国家所确立的,尽管,确立的方式有直接形式的,也有间接形式的。其实,不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由没有任何权力的个人制定的,还是由处于次要政治优势地位的人制定的,这些法的制定者,其所依赖的权利或权力,都是由主权者或国家授予的。前面两类人,和主权者或国家的关系,仅仅是“受托人”和“授权人”的关系。**在没有任何权力的个人所制定的法中,有些法,并不具有主权权威,或者最高权威。而且,它们属于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它们,没有法律制裁的外在形式,也没有设定法律性质的义务。但是,在没有任何权力的个人所制定的法中,另有一些法,是由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制定的。这些个人,属于“民”一类的制定者(subject authors)。这些由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制定的法,自然属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属于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我们必须注意,属于“民”一类的制定者,其所享有的权利,是由具有政治优势者特征的主权者授予的。或者说,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一种授权。这些“民”一类的制定者,其所制定的法,向另外一方当事人设定了法律性质的义务,从而,具有法律制裁的外在形式。它们,依然属于主权者的命令。这里的主权者,当然具有政治优势者的地位。尽管,这些法是由主权者以迂回方式,或者间接方式,加以制定的。(注:作为个人的主体,依照法律权利制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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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15 有些法,属于“臣民”个人制定的法。这些法的制定者,是享有法律权利的。但是,尽管如此,这种法依然要么属于纯粹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要么属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两者的混合物。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这种法,要么是一类纯粹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要么是一类从一种角度来看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而从另外一种角度来看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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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17 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在制定法的时候,要么在法律上必须制定法,要么并非如此。当他必须制定的时候,其所制定的法是纯粹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当他并非如此的时候,其所制定的法,混合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两者的各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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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19 例如,一名监护人对其被监护人所享有的权利,或对监护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必须实施的,而且,要以特定具体的方式加以实施。这项权利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以及使监护得以有效地展开。换句话说,一名监护人可以接受委托,从而披上“权利的外衣”,对其监护人或监护行为,以特定具体的方式,实施自己的权利,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以及监护的展开。在这里,如果监护人享有法律性质的权利,如果这项权利和他的义务或监护职责是一致的,而且,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设立了一项法或规则,那么,这项法,就是纯粹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并且,这种法的特性是简单的。准确地来说,它是一个国家通过其管理和引导监护人的方式,对监护行为所设立的法。这种法,不是根据监护人的自己决定而制定出来的,也不是根据国家设定的监护义务而制定出来的。监护人的角色地位,颇为类似次等政治优势者的地位。次等政治优势者,作为主权授权人的受托人,享有直接的委托立法权,或者司法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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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21 再如,主人针对自己的奴隶,是拥有法律上的权利的。这种权利是国家为主人的利益而授予主人的。而且,由于这种权利,是为了主人自己的利益而授予主人的,从法律上来说,主人并不必须要实施或使用这种权利。在这个例子中,如果主人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向其奴隶制定了一项法,那么,这项法,就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两者的混合物。此外,我们可以认为,这项法是根据主权权威制定的,具有主权者所拥有的制裁外衣,因此,它是一个准确意义上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当然,鉴于这项法不是基于主人的自己决定而出现的,或者,不是主人根据自己的法律义务而制定的,这样,这项法也是准确意义上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尽管这项法是由主权者间接设立的,然而,它是主权者为了次等优势地位的主体的利益而设立的。在这里,主人不是主权者或国家的工具。相反,主权者或国家是主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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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23 在结束这里的注释说明之前,我必须作出两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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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25 第一,在一般个人(private persons)制定的法中,某些法,时常被人们直接描述为“自治法”(laws autonomic)。或者,我们可以这样来说,它们时常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法,亦即通过一名处于“臣民”地位的自主者(avtovouia)加以制定的规则。在这里,自治法,或者自主(autonomical)法,是由作为一般性的个人,是由享有法律权利的“臣民”主体,加以制定的。这里的意思是说,他们可以运用或不运用法律上的权利,他们可以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这样一类法,之所以被描述为自治的,是因为其出现是基于制定者的自主决定,而不是基于国家所设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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