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9591e+09
1702839591 为了尽可能简略地说明我在这里想要表达的意思,我们现在假定,若干个人组成的群体,形成了一个特定群体。它们,要么是由具体特性决定的个人所组成的,要么是由一个一般特征或若干一般特征决定的个人所组成的。**但是,若干个人组成的群体,当其形成一个特定群体的时候,可以是由具体特性或相应特性决定的个人所组成的,也可以是由一个一般特性或若干一般特性决定的个人所组成的。例如,我们可以假定,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个人是英国主权者,或者是最高统治者。同时,我们可以假定,克伦威尔个人,以及艾尔顿(Ireton)和弗利特伍德(Fleetwood)两个个人,构成了一个英国最高统治者的三人同盟。此外,我们还可以假定,克伦威尔,或者这个三人同盟,召集了一个以古老方式选举的下议院,而且,克伦威尔或者三人同盟,将一部分最高统治权力让予了这个议员群体。现在,由克伦威尔和下议院组成的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或者,由三人同盟和下议院组成的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其成员就是具有具体特性的一个个人或若干个人,或者,就是一个由一般特性或特征所决定的若干个人。下议院的成员,由于符合“议会下议院议员”这一一般特征,从而,就一直成为了主权者群体的成员。但是,克伦威尔、艾尔顿和弗利特伍德,这三个人成为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的一部分,恰恰是因为克伦威尔是一个个人,恰恰是因为克伦威尔、艾尔顿和弗利特伍德,是三人同盟中的个人。他们,不是因为符合了一个特定的一般特征,或者因为一个特定的一般模式,从而拥有了一部分主权,才和代表平民的下议院其他群体成员,分享了最高统治权力。**若干个人组成的群体,当构成了一个特定群体的时候,也可以由具体特定的个人所组成,此外,也可以由一个一般特性或若干一般特性决定的个人所组成。代表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立法机构特别委员会,可以由具体指定别人,或者具体任命别人进入该委员会的个人所组成。但是,这些具体的个人,其本身是不能成为该委员会成员的,除非他们符合了“民族或国家代表”这一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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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93 从上面简略的说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独立的政治社会中,握有最高统治权力的一个主体或若干主体,是一个特定的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个人群体。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不特定的或者不明确的主体,是不可能成为握有最高统治权力的主体的,从而,是不可能明确地发布命令的,或者含蓄地发布命令,并且,是不可能将权力授予该社会中的臣民成员的。**前面的解说,已经充分地表明了这一原理。在第六讲中,我将参照这一解说,展开我的进一步论述,参照这一为人所熟知的原理,去阐明我的观点。可以认为,前面的解说,将使第六讲中复杂而又困难的分析,变得较为顺畅,不会步履蹒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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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95 下面的讨论,是关于“最高统治”这一问题的。这个讨论,与前面解说所表达的主题,有着密切联系。正是因为有着密切联系,这一讨论可以相应地放在这里,可以相应地加以展开。**为使“最高统治”可以拥有更多的稳定性,为使“最高统治”所管理的社会,可以享有更多的平静,以先后承继方式掌握最高权力的个人,必须根据一个特定的转换模式,或者若干特定的转换模式,掌握或获得最高权力。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说,这些个人,必须是由于符合一个特定的一般特征,或者是由于相对而言符合若干特定的一般特征,而拥有权力的。**例如(这是一个否定性的例子),罗马皇帝或王子(实际上是君主或独裁者),不是由于一个特定的一般资格,一个特定的预先规定的获得模式,一个特定的一般特征,从而不断地承继罗马帝国的主权的。任何一个承继的皇帝,或者任何一个承继的王子,获得罗马帝国的实际主权,既不是由于作为尤利·凯撒(Julius Cæsar)或奥古斯都(Augustus)的世袭后代的缘故,也不是由于前一个王位拥有者立遗嘱或采取其他处置方式的缘故。他们获得实际的主权,不是由于罗马平民大会或元老院的任命或指定的缘故,不是由于军事阶层构成的特定群体挑选的缘故,而且,也不是由于任何一般性的预先规定的获得模式的缘故。每一个获得王位的皇帝,其获取方式纯粹是随机的,没有规律可循,不是由任何法则或习惯预先决定的,也不是由任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所预先决定的。在这个时期,军事阶层的群体,仅仅是服从每一个在位的帝国王权者,以及在位王权者的尊严(无论王权者获得王位是采用怎样的方式)。当然,软弱无力的元老院,战栗发抖的元老院,也是承认他们的。这些曾经在位的王权者,也获得了居住在罗马城市省份的平民大众的服从。这些平民大众,是死气沉沉的,是没有能力提供帮助的。由于实际主权的承继,是如此地没有任何规律,皇位的转让,通常来说,伴随着一个较长或较短的普遍最高统治的中断。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根据一个特定的一般资格,或者,由于在当时符合一个特定的一般特征,从而,可以要求承继皇位。也是因为这个缘故,在实际影响较大的军事长官之间,几乎不可避免地出现关于脆弱的主权权力由谁承继的争议。而且,直到一个掌握军事力量的候选人,战胜而且摧毁了自己的对手,并且,使用铁腕扫清了通往空缺王位的道路之后,罗马帝国一般居民,或者大多数居民,才有可能服从其中的优胜者。此外,同样是由于帝国王位承继是没有规律的,对一个实际王权者的普遍服从,以及习惯服从,总是极其不确定的。我们可以看出,掌握王权的最高统治者,不是根据特定的一般资格,或者,由于自己已经符合了一个特定的一般特征,而占据王位的。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可以驱逐王权者的反对一方,其资格,和在位王权者是一样的,缺乏合法性,缺乏合宪性。或者,用较为精确的表述来说,并不存在获得王位的固定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被描述为合法的,或者被描述为合宪的,这种模式是符合一般性特征的,而且,预先是由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所确定的,或者,预先是由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所确定的。换句话说,在古罗马的世界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具体特定的个人:根据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他才是唯一的人们应该普遍服从、习惯服从的相应对象。**我们针对独裁者情形所展开的讨论,在讨论中所得到的结论,无需作出怎样的改变,就可以同样适用于寡头统治的情形。除非最高统治实体中的成员,是依据一般的和固定不变的资格,来掌握令人仰慕的地位的,否则,这一最高统治是十分不稳定的,这一最高统治所控制的社会,也必然会由于主权分享的争议,从而经常陷入四分五裂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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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97 一般舆论设定的法,或者不特定群体的舆论或感觉设定的法,仅仅是得到“法”这一名称的舆论或感觉。但是,一个个人持有或感受的舆论或感觉,或者一个特定集合体的所有成员持有或感受的舆论或感觉,可以像一个不特定群体的舆论或感觉一样,十分类似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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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599 我们所说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十分类似“法”这一术语相应地指称的对象。在结束分析我们所说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以前,我必须提到日常语言或习惯语言的一个怪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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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01 由一般舆论设定或强制实施的法,是一种与一类行为有关的舆论,或者感觉。这种舆论或感觉,是由不特定的群体所持有的,或者所感受的。这个群体,既可以是一个特定的集合体之中的一个不特定组成部分,也可以是不特定的集合体之中的一个不特定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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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03 在这里,一个个人持有或感受到的相似舆论或感觉,或者,一个特定群体中的成员普遍持有或感受的相似舆论或感觉,可以像我们所说的由一般舆论设定的法一样,十分类似准确意义上的法。这些相似的舆论,或者感觉,可以类似“法”这一术语所指称的对象,可以十分类似,或者几乎类似,由一个不特定群体的舆论或感觉所设定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例如,一名赞助者的舆论,针对一类行为而言,可以是受助人的法,可以是受助人的规则,正如一个不特定群体的相似舆论,对所有可能由于引起群体不悦而遭受不利后果的人来说,是法或规则一样。换种表述方式来讲,一个相似的舆论,或者感觉,无论是被不特定集合体所持有的,还是被一个确切来说是特定的群体中所有成员所持有的,同样都是可以十分类似,或者几乎类似,准确意义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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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05 但是,当我们谈到舆论设定或强制实施的法的时候,我们的意思,通常来讲,在于说明(我更倾向于相信)一种由一般舆论设定或强制实施的法。这里的意思是讲,一个舆论,或者感觉,就一类行为而言,是由不特定的群体或阶层所持有的。“法”这一术语,或者“由舆论设定的法”这一表述,从来没有,或者几乎没有,被适用于确切特定的党派所持有的相似舆论或感觉。这种相似的舆论或感觉,是一个个人所持有的或感受的,或者是一个特定集合体的成员普遍持有的或感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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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07 这种日常语言或习惯语言中的怪异用法,可能是基于下面的原因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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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09 一个与行为有关的舆论,如果是由一个个人所持有的,或者是由一个小型特定群体所持有的,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其结果相对而言是微不足道的。这种舆论所影响的人员范围,这个舆论所影响或决定的个人要求或行为,几乎是十分有限的。基于这样一种缘故,这种舆论与准确意义上的法的类似之处,也就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从而,也就没有被人冠以“法”的名称。**当然,一个庞大的特定群体普遍持有的舆论,就社会的基本方面来说,是有影响的,或者,要比同样特定的集合体中的不特定若干个人的舆论更有影响。但是,庞大的特定群体,其人数终究是众多的。由于这个缘故,其所有成员所持有的舆论,几乎不能和其中大多数成员所持有的舆论有多大区别。在这个意义上,特定群体的成员普遍所持有的舆论,实际上等同于这一群体的一般舆论,从而,属于一般舆论设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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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11 我尊重这种日常语言或习惯语言中的怪异用法。与此同时,我已经不将具体特定的群体的感觉,列入我们所说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虽然,这种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也是十分类似准确意义上的法的。与行为有关的不特定群体或阶层的感觉,其所具有的特征,我已经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就这一点而言,我在前面对这类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分析或说明,是对一般舆论所确立的法的一个分析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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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13 不过,即使我所描述的不特定群体或阶层的感觉的特征,并不(我认为肯定应该)是具体特定群体的舆论所具有的,我在前面对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分析以及说明,亦即对一般舆论确立的法的分析以及说明,就实质而言依然是正确的。经过一些微小但是明显的改变,这样一种分析,这样一种说明,可以视为是对任何舆论确立的法的分析说明。在这里,任何舆论确立的法,是指不特定的群体的舆论所确立的法,以及一个具体特定的党派的舆论所确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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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15 舆论确立的法的特性,或者独特之处,在于这种法不是一种明确发布或含蓄发出的命令。它仅仅是舆论,或者感觉,与人们的行为有关。它是由一个不特定群体所持有或感受的,或者,是由一个具体特定的党派所持有或感受的。这个不特定的群体,或者这个具体特定的党派,并没有明确地或含蓄地表达一个要求:一个行为应为,或者不得为。这一群体或党派,当其他人偏离特定的舆论或感觉的时候,也没有意图去施加不利的后果。这种舆论或感觉,仅仅是舆论或感觉,即使它使违犯者可能遭遇不利的后果,即使它可以导致一个与行为有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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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17 在不特定群体的舆论或感觉,和具体特定党派的舆论或感觉之间,仅仅存在着这样一个区别:具体特定的党派,可以发出一个旨在推行舆论或感觉的命令,而不特定的群体没有这样的能力。因为,大体来说,后者不能共同行动,或者不能相互协作。作为一个群体,后者不能表达一个要求,或者愿望,不能具有一个目的,或者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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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19 简略概述前面所作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和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之间的区别。后者,与前者具有贴近的类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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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21 从前面的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以及与其十分类似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三种基本类型:其一,上帝法,或者上帝法律(laws);其二,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laws);其三,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或者,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或者,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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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23 同样,从前面的说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具有两种类型:其一,清楚表达命令的,或含蓄表达命令的道德规则,它们,是“法”这一术语准确指称的对象;其二,由一般舆论或具体舆论确立的我们所说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不过十分类似“法”这一术语所指称的对象),它们,是由不确定群体的舆论所确立的,或者,是由具体确定的党派舆论所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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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25 第一,准确意义上的制裁,以及并非准确意义上的制裁。有些法,依赖前者得以强制实施,有些法,依赖后者得以强制实施。第二,准确意义上的义务,以及并非准确意义上的义务。有些法,设定了前者,有些法,设定了后者。第三,准确意义上的权利,以及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权利。有些法,授予了前者,有些法,授予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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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27 包含在上帝法中的制裁,可以被描述为宗教制裁。包含在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中的制裁,可以明确地被描述为法律(legal)制裁,因为,这些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显然直接被人描述为“法”,或者“法律”。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由于每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假定了一个“主权者”(πóλζ)或“国家”(civitas),或者假定了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政治的”这一形容词,可以适用于这种法得以强制实施的制裁。**在强制人们必须遵守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制裁中,有些制裁,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制裁,有些制裁,则是由于“制裁”这一术语的类比式延伸使用,而被描述为制裁的。这里的意思是说,其中某些制裁,包含在一些规则之中,这些规则,是强制意义上的法,或准确意义上的法。另有一些制裁,其作用是强制实施由舆论确立的法的规则。这里提到的两类规则,可以被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因为这个缘故,强制人们遵守这两类规则的制裁,可以被描述为道德制裁。或者,换一种说法来讲,我们可以这样来谈论这两类规则:它们在道德上具有制裁性,在道德上具有强制性。(注:“道德”、“道德的”或“在道德上”这些术语,时常含蓄地对应于“不道德”、“不道德的”或“不以道德论”,而且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所适用或指向的对象,是说话者或写作者所满意的对象。但是,“道德”这一术语,在我这里,仅仅意指我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人类规则。而“道德制裁”、“在道德上予以制裁的规则”、“道德的义务或权利”和“在道德上予以制裁的义务或权利”这些术语,在我这里,意思仅仅是这样的:包含制裁的规则,设定义务和授予权利的规则,它们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些规则,具有我在上面解释和说明的一般特性。如果我的意思在于赞扬或谴责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规则,或者该规则设定的义务或授予的权利,那么,我是在将其描述为与上帝法一致的,或与上帝法背道而驰的。或者(实际上意思相同),我是在将其描述为一般有用的,或一般有害的。上帝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可以被描述为宗教义务。**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所设定的义务,可以明确地被描述为法律义务,或者,像设定它们的法律本身一样,它们可以被说成是在法律上具有制裁性。**在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所设定的义务中,某些义务,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义务,另外一些义务,则是由于“义务”一词被宽泛类比使用,而被描述为义务的。这是说,某些义务,是强制性的准确意义上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而另外一些义务,则是由舆论确立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像准确意义上的制裁,以及并非准确意义上的在另外一种意义上强制实施的制裁一样,这些准确意义上的义务,以及并非准确意义上的义务,可以被描述为道德义务。或者,我们可以像谈到设定义务的规则一样,这样谈论这些义务:它们在道德上具有制裁性,在道德上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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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29 一方享有的权利,假定了另外一方以及其他各方应该承担的义务。在这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不包括有资格豁免义务的一方。通过设定相应的义务,权利才被授予了。由于相应义务的持续性,权利得以持续存在下去。如果相应的义务,是由强制性法律所规定的,那么,由此出现的权利,便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权利。如果相应的义务,是由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所规定的,那么,由此出现的权利,是因为“权利”一词的类比式延伸使用,而被称做权利的。**因此,通过上帝法设定的义务而存在的权利,或者,通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制定的义务而存在的权利,便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权利。当义务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所规定的时候,相应权利的性质,依赖于这种社会道德规则的性质。如果设定义务的社会道德规则,具有强制的性质,而且是准确意义上的法,那么,权利就是准确意义上的权利。如果设定义务的社会道德规则,是由舆论确立的法,那么,权利就是通过“权利”一词的类似延伸使用,而被描述为权利的。**上帝法授予的权利,或者,通过上帝法设定的义务而存在的权利,显然可以被描述为神授(divine)权利。**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授予的权利,或者,通过这种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所设定的义务而存在的权利,显然可以被描述为法律权利。我们也可以这样谈论这种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所授予的权利:它们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或者受法律的保护。**由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所授予的准确意义上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权利,可以被描述为道德(moral)权利。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谈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授予的权利:它们在道德上具有强制保护性,或受道德舆论的保护。(注:在这里,我需要简略地说明,为了全面地、精确地阐述法理学的范围,说明“权利”一词的重要性质是必要的。因为,正如我已经说明的,无数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直接以权利作为出发点的,而权利,是由最高政治优势者授予的。而且,因为各种各样的在第六讲中所说明的其他理由,除非将“权利”一词的说明,视为法理学范围的精确说明的一部分,否则,我们就无法完整地确定这一范围。但是,为了说明抽象意义的权利(或为了说明所有权利的一般性质),我必须预先对比“权利”一词所暗含的各种含义,预先说明基本权利的特性。并且,只有当我们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与其相互关联的其他对象区别开来,我们才能有效地作出预先说明。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为了精确说明法理学的范围,我们不能不期待对“权利”这一表述作出预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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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31 一个法理学困难,类似我现在努力说明的困难。法学家研究法理学,要经历漫长艰难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他们难免遇到这一困难。由于这门科学的每一部分内容与这门科学其他部分的内容有着密切联系,任何孤立的对单独个别部分所作的说明,不可避免地是一个或多或少不完善的片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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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33 上帝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有时是相互一致的,有时是彼此不一样的,有时则是相互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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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35 可以被描述为上帝法的法律,可以被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法律,以及可以被描述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法律,其相互之间,有时是彼此一致的,有时是彼此不一样的,有时则是彼此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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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37 当其中一个法律与另一个法律彼此一致的时候,前者所允许或禁止的行为,也是后者所允许或禁止的行为。**例如,被描述为“谋杀”的杀害行为,是被所有政治社会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所禁止的。与此同时,它亦为社会一般舆论确立或设定的我们所说的法,亦即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所禁止。而且,它也被上帝法所禁止,而这一上帝法,我们是通过一般功利原则来理解的。谋杀犯的行为,是一个犯罪行为,或者,可以这样认为,谋杀犯的行为违反了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同时,谋杀犯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规约道德,或者,违反了一个一般舆论已经确立的我们所说的法。也可以这样认为,谋杀犯有罪过,或者,他冒犯了上帝法。他应该受到主权权威实施的惩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他应该受到社会上的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的唾弃和鄙夷。而且,在这之后,这个谋杀犯还应该遭受造物主给予的不利后果,或者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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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639 当这些法律之中的一个法律,与另一个法律彼此不一样的时候,前者所允许或禁止的行为,并不被后者所允许或禁止。例如,尽管走私是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所禁止的,而且,一般来说,其害处与盗窃的害处,是一样的,但是,它并不为无知者和粗俗者的舆论或感觉所谴责。当关税或一般征税,本身具有有害的倾向的时候,走私,几乎不为社会上任何一些人的舆论或感觉所谴责。而且,也正是因为如此,有些人在从事走私活动的时候,毫无羞耻之感,或者,丝毫不害怕招致社会的一般谴责。当关税或一般征税是针对外国商品制定的时候,而且,其目的不是为了有效地提高国家税收,而是为了荒谬地、无益地保护一个国内生产商,我们所看到情形,就是这样的。**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也是一个恰当的例子。因为,尽管这种行为,违反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规则,但是,这种行为没有违反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一名绅士,即使没有一个开枪执照就开枪射击了,他也不会由于这个原因,就不受别人的尊重,或者,就被其他绅士所鄙夷了。一名用铁丝网捕获兔子的农民,即使被负责执法的乡绅送进了监狱,或者,被命令去踩踏惩罚式的踏车,他也可以逃避其他农民的普遍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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