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986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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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61 在这里,如果法兰西国家在服从那些统治者之前,一直是一个处于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的独立社会,那么,它就没有因为这种服从,而转变为一个政治的社会。说它一直没有转变为一个政治的社会,另外的原因,在于没有出现习惯性的服从。就缺乏习惯性的服从而言,法国没有因为服从同盟军统治者,而从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转变为一个政治的但是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因此,一个特定的社会,不是一个政治的社会,除非社会成员相对特定的一般性质的优势者来说,处于一种普遍的习惯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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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63 再如,一个弱国是缺乏稳定的独立性的,或者,面对列强的强权,弱国是容易遭受侵略的。由于容易遭受侵略,这个弱国及其大多数臣民,就出现了对列强偶尔发布或提示的命令的服从情形。比如,当时的盎格鲁撒克逊政府及其臣民,面对构成神圣同盟(Holy Alliance)的诸列强,其所处的位置便是这样一种情形。但是,由于诸列强发布的命令,以及对命令的服从,几乎没有出现,至少是十分罕见的,在盎格鲁撒克逊政府及其臣民和诸列强之间,便没有构成主权和隶属的相互关系。从这一点来看,尽管命令是存在的,服从也是存在的,这个弱国依然是享有主权的,或者依然是独立的。换一种说法来讲,尽管存在着命令,尽管存在着对命令的服从,但是,弱国政府和其臣民,依然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而在这个社会中,诸列强不是最高统治阶层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诸列强是永久性的优势者,而且,尽管弱国是永久性的劣势者,然而,就前者而言,前者没有发布命令的习惯,就后者而言,后者没有服从的习惯。尽管弱国不能保卫和维护自己的独立,但是,在事实上,在实践中,它是独立于前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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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65 从上面所举的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一个特定的社会,不是一个政治的社会,除非这个社会的成员普遍地习惯服从一个特定的一般性的优势者。**弱国及其臣民,并不因为服从诸列强,而使自己的社会从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变为一个隶属的政治社会。弱国及其臣民,是不会因为服从诸列强,而使自己的社会发生这样的转变,因为,这种服从,缺乏习惯的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如果弱国是一个自然的社会(撇开这种“服从”不说),那么,它不会因为出现了服从的情形而变为政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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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67 第二,为使一个特定的社会构成一个政治的社会,必须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其中,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或所有成员,习惯地服从一个特定的一般性的优势者,换一种方式来说,社会中的大多成员或所有成员,习惯地服从同一的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的由若干个人组成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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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69 除非在社会中出现大多数人习惯服从某个对象的情形,而且,是大多数人对同一的优势者的服从,否则,这个特定的社会要么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要么处于两个或多个独立政治社会的分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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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71 例如,当一个特定的社会,因为内战而变得四分五裂,而且,冲突各方的势力几乎是旗鼓相当的,这个特定的社会,就处于了我在这里提到的两种状态之中的一种。**由于不存在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习惯服从的一般性的优势者,这个特定的社会,不是一个单一的或统一的社会。**如果冲突各方各自内部的大多数人,习惯地服从自己的领导,这个特定的社会,便分裂为两个或多个社会。处于分裂状态的两个社会或多个社会,也许可以分别被描述为独立的政治社会。**如果冲突各方各自内部的大多数人没有处于习惯服从一个对象的状态,那么,这个特定社会,简单来说,绝对是个自然社会,或者无政府社会。它要么被拆散为个别的要素,要么被拆散为无数的地域极其有限的微型社会。由于地域是十分有限的,这些微型社会几乎不能被描述为独立的政治社会。毕竟,正如我稍后将要表明的,当缺乏一个适当的地域范围(这一范围是不能够精确固定的),或者,这一范围是相当有限的或极为有限的时候,一个特定的独立社会,显然不能被描述为具有政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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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73 第三,为使一个特定的社会可以构成一个政治的社会,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或者所有人,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特定的优势者,一个一般性的优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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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75 关于这个问题,我不想再做进一步的讨论。因为,在第五讲,我已经充分地说明了只有特定的一个主体,才可以明确地发布命令或提示命令,才可以得到他人的服从或从属。而且,我已经充分地表明了,只有特定的群体才有能力协调自己的行动,才可以让观察者辨认出它是具有肯定性质的群体,还是具有否定性质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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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77 第四,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看法:为使一个特定的社会可以构成一个政治的社会,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特定的一般性的优势者;当然,为使一个特定的社会可以构成一个政治的社会,而且具有独立的性质,这个特定的优势者必须没有习惯地服从另外一个由人组成的优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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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79 即使这个特定的优势者习惯性地受到由舆论确立或设定的法的影响,这个特定的社会,依然可以构成一个政治的社会,而且具有独立的性质。即使这个特定的优势者,表现出了对其他特定主体的命令的偶尔服从,这个特定的社会,也是可以构成一个政治的社会,并且具有独立的性质。但是,当这个特定的优势者习惯性地服从一个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命令的时候,这个特定的社会,尽管具有政治的性质,然而依然缺乏独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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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81 例如,我们可以假定,一位总督习惯地服从授予他权力的优势者。此外,为使这个例子成为完整的例子,我们可以另外假定,这位总督在其领地得到了大多数人或所有人的习惯服从。**现在,即使这位总督在自己的领地习惯地发布命令,而且,得到了大多数人或所有人的习惯服从,他也依然不是这一领地的最高统治者,不是这一独立政治社会的一位居民。这位总督,以及(通过这位总督)这一领地的大多数居民,或者所有居民,实际上习惯地服从或隶属更大社会的最高统治。他和这一领地的其他居民,由于这个缘故,处于一种隶属更大社会的主权的状态。他和这一领地的其他居民构成了一个政治社会,但是,这一社会具有从属的性质,从而是一个仅仅属于另一社会的所属部分的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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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83 一个独立的但是具有自然性质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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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85 一个自然社会,一个处于自然状态的社会,或者,一个独立的但是具有自然性质的社会,是由这样一些人组成的:他们,由于相互交流而联系在一起,但是,不是作为政治社会的最高统治者而存在的,不是作为政治社会的臣民而存在的。在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是生活于隶属状态的,或者,所有人是生活于独立状态的。第一种状态,具有肯定的性质。第二种状态,具有否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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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87 若干独立政治社会基于交流而形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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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89 通常认为,若干独立的政治社会,作为若干完整的社群来考虑,而且就其相互关系来考虑,它们等于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的。此外,人们一般相信,若干独立的政治社会,作为若干完整的社群来考虑,而且就其相互交流从而建立相互联系来考虑,它们等于是一个自然社会。然而,这些观念并非是完全正确的。由于这些相互联系的社会,其各自本身内部的成员是政治社会的成员,这样,在严格意义上,它们之中没有一个政治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更大的社会,也不能因为相互交流的存在,而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社会。准确地讲,若干相互联系的社会,其中的若干成员是处于这样一种地位的:他们作为最高统治者和臣民,构成了一个政治社会。但是,每一个最高统治阶层生活在一个否定的条件之中,而这一条件,被描述为独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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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91 基于各个独立政治社会的相互交流而形成的社会,属于国际法管辖的领域,或者,属于各国相互认可的法律所管辖的领域。因为(采用流行的表述),国际法或者各国相互认可的法律,是与作为若干完整社群的各个独立政治社会所实施的行为有关的。这里的意思是说,“一般国际法,是因为各国的相互认可而出现的”(circa negotia et causas gentium integrarum)。更为准确地来讲,国际法或各国相互认可的法律,是与主权行为有关的,而主权行为在这里是作为国家相互交往关系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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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93 因此,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各个国家之间获得认可的法,不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因为,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由一个特定的主权者,对处于隶属状态的一个人或若干人制定的。正如我已经提示过的,在各个国家之间获得认可的法(我们所说的并非准确意义上的法),是由一般舆论所确立的。其所设定的义务是由道德制裁所强制实施的。无论是从国家角度来说,还是从主权者角度来说,道德制裁都包含了对国际社会所产生的一般敌视的担心,包含了自己对国际社会所实施的不利后果的担心。当国家或主权者将要违反普遍被接受的国际规范的时候,便会出现这种敌视,以及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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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95 一个社会具有政治的性质,但是也可以同时是隶属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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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97 一个政治社会,如果是隶属他者的,那么,便仅仅是另外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所属部分。其中的所有成员,包括直接的领导人物,或者领导群体,都是生活在隶属同样一个主权者的状态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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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899 一个社会不具有政治的性质,但是,构成了另外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所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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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01 除了独立的政治社会、自然的但又具有独立性质的社会、由于若干独立政治社会相互交往而形成的社会,以及具有政治性质但又隶属他者的社会以外,还有一些社会,具有自己的另外的独特性质。像具有政治性质但又隶属他者的社会一样,尽管构成了另外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所属部分,或者成为了另外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所属成员,但是,这种具有另外独特性质的社会,其本身不是一个政治社会。虽然,它是由生活在隶属状态之中的社会成员构成的,虽然,它是由作为个人的臣民构成的。**一个由生活在隶属状态中的父母子女构成的社会,从这些特点去观察,是可以作为一个例子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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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03 具有政治性质但又隶属他者的社会,不同于由臣民成员构成的缺乏政治性质的社会。将它们作出区别,意思在于区别隶属他者的政治优势者的权利义务和作为个人的臣民的权利义务。在我作出这种区别之前,我必须分析许多意义复杂的语言表述,这些表述,属于法理学的细节内容。但是,作出这种区别说明,并不是我目前的目的所要求的。为了实现我在这里的目的,界定“主权”的含义,以及另外的但又与之相互联系的“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才是一件必须要做的事情。因为,每一个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者,每一个我们时常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对象,是由一个权力独掌者或主权者,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确立起来的。它们所针对的对象,是处于相对隶属状态的个人,或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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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05 “独立政治社会”这一术语(包括与之相关联的“主权”这一术语),其抽象的定义,我们无法用十分精确的表述加以表达。因此,它是一个难免有疏漏的、针对具体或特殊情形而言的术语,或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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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07 “独立政治社会”这一术语(包括与之相关联的“主权”这一术语),其抽象的定义,我们无法用十分精确的表述加以表达。因此,它是一个难免有疏漏的、针对具体或特殊情形而言的术语,或者定义。这一至少是不完善的定义,抽象术语所要采用的定义,几乎不能使我们界定每一个可能社会的种类性质。它几乎不能使我们界定每一个独立的社会,无论该社会是政治性质的,还是自然性质的。它几乎不能使我们界定每一个政治的社会,无论该社会是独立性质的,还是从属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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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09 为使一个特定的社会可以构成一个政治的独立的社会,我在前面提到的肯定的显著特征,以及否定的显著特征,必须结合起来。肯定的显著特征,在于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或所有人,必须是习惯地服从一个特定的一般性的优势者。否定的显著特征,在于这个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必须没有习惯地服从另外一个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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