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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11 但是,当我们说到“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必须服从一个一般性的优势者”的时候,这里的“大多数人”,究竟是指多少人?或者,在这个社会中,究竟哪一部分成员必须服从同样一个优势者?此外,假定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已经服从一个一般性的优势者,那么,这种服从的次数,究竟需要多少,这种服从的时间,究竟需要多长,才能使这种服从成为一种习惯的服从**?在这里,由于这些问题不可能精确地加以回答,“主权”这一概念,以及“独立政治社会”这一概念,它们的肯定的显著标志,针对具体或特殊的情形而言,是一个难免有疏漏的定义标准。它们的肯定的显著标志,不能使我们界定每一个独立的社会,不论这个社会是政治的,还是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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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13 就一个标准型的独立社会而言,如果它的确是存在的,我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使用这一肯定性的定义标准,毫不迟疑地将这一社会的种类性质加以确定。就另外一些情形而言,如果服从同一优势者的人数,是十分众多的,服从的次数,是十分频繁的,而且持续不断,那么,我们就可以毫不迟疑地宣布它是政治性质的社会,毕竟,在这个地方是没有任何描述困难的。这里的意思是说,针对这些另外的情形,如果服从的人数十分众多,服从的次数十分频繁,我们就可以毫不迟疑地断言,我们就会没有任何的描述困难去断言,这一社会成员普遍地习惯服从或从属一个特定的一般性的优势者。例如,英国的一般状态,以及所有其他大致较为文明的独立社会的一般状态,就是这样的。**除此之外,如果社会中服从同样一个优势者的人数是极为有限的,或者,普遍的服从是断断续续的,偶尔出现的,那么,我们就会毫不犹豫、毫不迟疑地宣布,这个社会是个自然的社会。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这样的状态,我们就会毫不犹豫、毫不迟疑地认为,这个社会中的成员,没有普遍地习惯服从一个特定的一般性的优势者。例如,在新荷兰(New Holland)丛林和海岸上曾经持续存在过的捕鱼狩猎的独立野蛮社会,就是处于这样一种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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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15 但是,就偏离标准类型的独立社会而言,或者,就某一时刻并非正常的独立社会而言,我们几乎不会发现,我们可以绝对清晰地说明它们的种类性质,我们几乎不会发现,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查清社会成员究竟是普遍地服从同样一个优势者,还是没有普遍地服从。换一种方式来说,我们几乎不能发现,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辨明,社会成员究竟是习惯地服从同样一个优势者,还是没有这样一种习惯。例如,当查理一世(Charles the First)和英国国会的冲突日趋尖锐的时候,英国国家分裂为了两个独特的社会。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称为具有政治性质的社会,而且,可以肯定地被描述为独立的社会。在冲突的硝烟沉寂之后,这两个独特的社会恢复了原状,英国国家再次重新联合起来了。在英国国会的一般性统治之下,英国再次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但是,在冲突日趋平静之后,我们何以可以精确地去说,在某一个关键阶段,这种一般性的统治的确是完全重新建立起来了?或者,在冲突硝烟沉寂之后,我们何以可以在精确的意义上断定在某一关键阶段,两个独特的社会彻底消失了,而且,国家因此又重新联合成一个政治社会?我们何以在准确的意义上断定在什么时候,如此众多的英国人开始服从了英国国会?在什么时候,普遍性的服从开始持续不断,日日可见?从而,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国家的大多数人已经习惯地服从运用主权的国会?此外,我们何以精确地说明,在冲突已经平静之后,直到这一关键阶段业已出现,由英国人民构成的社会阶层的性质究竟是怎样的**?这些问题,我们是无法作出肯定回答的,即使我们精确地知道了许多事实,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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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17 在这个意义上,“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肯定的显著标志,是一个难免有疏漏的定义标准。这个定义标准,并不能够使我们精确说明每一个独立的社会,无论一个独立的社会,是政治的,还是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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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19 同样,“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否定的显著标志,也是一个不确定的定义尺度。它不能够使我们精确说明每一个政治性质的社会,无论一个政治社会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如果存在着一个特定的一般性的优势者,而且,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习惯地服从这个优势者,那么,这一优势者是否就没有习惯地服从另外一个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这个一般性的优势者,是至高无上的、独立的,还是处于一个从属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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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21 就无数的政治社会而言,我们没有办法绝对肯定地回答这些问题。例如,尽管神圣同盟统治着盎格鲁撒克逊政府,但是,神圣同盟发布的命令,以及它所得到的服从,相对来说都是十分罕见的,屈指可数。于是,盎格鲁撒克逊政府依然是至高无上的,或者,掌握着最高统治权,而这一政府及其臣民,依然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即使在名义上,盎格鲁撒克逊政府是服从神圣同盟的。然而,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命令和服从,偶尔又都是较为频繁的,我们还发现了,我们总是没有办法精确肯定地说明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的阶层性质。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不可能精确肯定地说明最高主权究竟是在何处。我们不可能精确肯定地说明,盎格鲁撒克逊政府,究竟是至高无上的独立的政府,还是习惯地服从这个神圣同盟,或说险恶的君主统治者,从而,处于一种隶属状态。(注:目前普鲁士和在北德意志同盟(North German Confederation)中结合起来的其他邦国之间的关系,提示了一个十分恰当的这类困难的例子。——坎贝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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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23 因此,“独立政治社会”的定义或一般含义,是模糊的,或者是不确定的。当我们将它用于个别具体的情况的时候,我们就会时常遇到我已努力说明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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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25 我已努力说明的困难,经常使那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概念使用陷于尴尬境地。这些社会道德,在这个地方,我是当做“国际法”来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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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27 例如,墨西哥在过去被称为墨西哥国。这个国家,曾经是一个殖民地,而且是一个曾经出现过人民起义的殖民地。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时候,墨西哥从一个起义省份的状态转向了一个独立社会的状态?在什么时候,对墨西哥主权产生影响的殖民统治者,最终同意了起义者的领袖可以成为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或者(采用与法律意义上的政府和事实意义上的政府有关的流行语言来说),我们可以这样提出问题:在什么时候,对墨西哥主权产生影响的殖民统治者仅仅成为了事实上的最高统治者,而非法律上的最高统治者**?此外(将国际法适用到具体个别的情形中),在什么时候,中立国经由国际法的授权,最终承认了墨西哥的独立,以及墨西哥政府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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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29 在这里,上面提出的问题,与下面提出的问题是一样的:**在什么时候,墨西哥的居民已经十分普遍地服从了自己的统治政府?在什么时候,这一普遍服从开始变得持续不断?从而,墨西哥居民中的大多数人,开始不断地反抗西班牙人,而且,不可能恢复他们抛弃的依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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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31 另一方面,上面提出的问题,与这种问题也是一致的:**在什么时候,墨西哥的居民已经十分普遍地服从自己的统治政府,在什么时候,这一普遍服从开始变得持续不断,从而,我们可以认为墨西哥居民在事实上开始独立于西班牙人,而且,可能永久地保持实际独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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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33 确切地来说,在我们提问所涉及的关键阶段(如果墨西哥真是达到过这个阶段,那么,就这样认为好了),各国普遍接受的社会道德才授权中立国承认墨西哥的独立,以及墨西哥政府的主权。但是,由于我在上面努力说明的令人困惑的困难,准确地描述这个关键阶段,准确地说明中立国是如何在这个关键阶段上承认墨西哥独立的,是不可能的。而且,准确地说明中立国是如何在西班牙和发生起义的殖民地之间进行卓有成效的斡旋,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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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35 这个困难,其本身就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在国际法中出现过。这一困难所涉及的令人尴尬的问题,在国际法科学中,的确已经凸现出来了。而且,正如我将要时常表明的,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同样没有摆脱类似的困难。例如,“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注意”,以及“合理的补救”,这些表述,就是特别模糊不清的;划分污辱性的评说和公正性的评说的分界线,就是特别模棱两可的;构成版权侵权的内容,就是特别令人难以捉摸的;构成白痴状态或精神病患状态的精神越轨程度,就是特别令人困惑不解的。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我们所提到的困难,和“主权”以及“独立政治社会”这些术语所固有的困难,具有同样的性质。它们源自术语的模糊,以及不确定,而这些术语,我们在作出定义的时候,在制定规则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需要加以使用。而且,我在设想,当人们已经热切地关注一个荒谬的考察,亦即上述那些问题究竟属于法律问题还是属于事实问题的时候,这些困难,正是他们所要面对的困难。事实上,它们既不单独是法律问题,也不单独是事实问题。单独的事实问题,是可以彻底查清的,而且,单独的法律问题,也是可以彻底查清的,只要问题能够被考察。毕竟,规则是为人所知的。除此而外,正如罗马法学家界定的,具体的事务种类也是为人所知的。上面所说的那些困难,存在于将规则适用于具体事务种类的过程之中。无论精确说明法律是什么,还是精确说明事实是什么,我们都不会遇到这些困难。相反,在精确说明特定法律是否适用于特定事实的时候,我们才会遇到这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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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37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已经默示地假定,每一个构成政治社会的独立社会,都有一个基本属性。现在,我将细致地描述这个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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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39 为使一个独立的社会构成一个政治的社会,这个社会,必须具有一个可以细致查清的人数。当然,这个人数可以被叫做“相当多的”,或者“并不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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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41 为使一个独立的社会构成一个政治的社会,这个社会,必须具有一个可以细致查清的人数。当然,这个人数可以被叫做“相当多的”,或者“并不稀少的”。一个特定的独立社会,其人数可以被称为相当有限的。通常而言,这个人数相当有限的独立社会,肯定是个自然社会,而不是一个政治社会,即使其成员普遍地具有服从或从属一个特定的一般性优势者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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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43 例如,我们可以假定,一个孤立的未开化的家庭,远离其他所有社群,生活在绝对隔离的状态之中。而且,我们可以假定,父亲作为一家之主,得到了妻子和孩子的习惯服从。**在这里,由于不是另一个更大社群的所属部分,这一由父母孩子组成的社会,显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而且,由于家庭其余成员习惯地服从一家之主,这个独立的社会,如果人数不是极为有限的,是可以构成一个政治社会的。但是,家庭的成员数目,毕竟是极为有限的,因此(我相信),它注定是一个处于自然状态的社会。这里的意思是说,它是一个由若干并非处于隶属状态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如果不是使用有点可笑味道的术语的话,我们肯定不能将这个社会,描述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而且具有政治的性质;我们肯定不能认为,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具有强制的力量,是一个掌握独有权力的人,或者一个主权者,而作为其服从者的妻子和孩子,则是臣民。**(孟德斯鸠说)“公共权力必然包括了一些家庭组成的权力”(La puissance politique comprend nécessairement l’union de plusieurs fami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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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45 再如,我们可以假定,一个社会被认为是独立的社会,不是另外一个更大的社群的所属部分。我们可以假定,其成员数目,并非是极为有限的。而且,我们可以假定,它处于一个未开化的状态之中,或者,处于十分接近野人生活状态的极端粗野的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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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47 如果这个特定的社会处于未开化的状态之中,或者,处于十分接近野人生活状态的极端粗野的条件之中,那么,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或者所有成员,并没有习惯地服从同样一个优势者。为了进攻外敌,为了抵御外敌,这个社会的大多数有能力武装起来的成员,或者全部有能力武装起来的成员,可能会暂时服从一个领导者,或者一群领导者。但是,这样一种紧急情况是会很快过去的。当暂时的紧急情况过去了,短暂的服从,也就停止了。而且,这个社会也会恢复到日常状态之中。大多数人,是属于许多家庭的。这些家庭,其本身就分别构成了许多特定的社会。在这些特定的社会中,这些大多数人,习惯地服从自己的特殊领导者。但是,这些具有“家族”(domestic)特征的社会,本身就是独立性质的社会,同时,它们各自并没有由于对一个特定的一般性优势者的普遍习惯服从,而组成一个政治性质的社会。此外,这些社会之中的大多数人,没有处于习惯地服从同一优势者的状态。因此,在这个地方,也就不存在可以称为这些社会或社群之中的法的东西(我们所描述的简略严格意义上的法)。在这些社群中,对大多数人来说,所谓的普遍的法,准确地讲,纯粹是习惯规则。这里的意思是说,这些法是由这些社会的一般舆论所确立或设定的,但是,并没有以法律的制裁或政治的制裁,作为强制后盾。**我在这里简略描述的状态,是野蛮的具有独立性质的社会的一般状态,而这种社会,是那些在新荷兰丛林和海岸上以捕鱼狩猎为生的社会。在北美大陆的森林以及平原上遍布的野蛮独立社会,其一般状态,也是这样的。许多日耳曼邦国的一般状态,同样是如此的。而这些日耳曼邦国的统治者,被人们称为“塔西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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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49 在这里,由于社会之中的大多数成员,没有习惯地服从同样一个优势者,这些特定的家庭式独立社会,肯定(我相信)就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的。这是说,它们并非是由处于一种隶属状态的人所组成的。当然,除非“政治的”这一术语,只能严格地适用于成员具有相当数量的独立社会,否则,这些家庭式的社会也不是必定如此的。假定“政治的”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人数极为有限的独立社会,那么,每一个独立的家庭,也是可以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的,而且,其本身也是可以形成一个政治性质的社会。因为,这些家庭之中的大多数人,毕竟是习惯服从自己的特定领导者的。而且,当我们看到每一个这样的家庭,其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的时候,我们也就只能认为,这些特定的社会肯定不能在严格意义上被描绘为自然社会。准确地讲,如果这些特定的“家庭”社会,可以形成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集合群体,而且,如果我们看到其中一些成员,并非是同一独立家庭的成员,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些特定的社会可以形成一个独立政治社会的集合群体,在这个集合群体中,混合了一些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独立个人。**除非将“政治的”这一术语严格地限制适用在独立的社会,其中成员具有相当的数量,否则,许多一般而言肯定具有自然性质的社会,就不能被精确地描述为“自然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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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51 基于我已经提到过的理由,以及我并不打算提到的其他理由,我相信,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特定的独立社会,如果其成员数目是相当有限的,那么,通常来说,它肯定是一个自然的社会,而不是一个政治的社会,即使其成员普遍地习惯服从或从属一个特定的一般性优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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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53 如果这个结论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必须注意一个进一步的结论:为使一个独立的社会可以形成一个政治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成员,必须具有相当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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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55 为了满足这个模糊条件,究竟需要多少最低限度的可能人数,我们是无法精确地加以确定的。但是,当我们观察许多通常被视为独立政治社会的社群的时候,我们肯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一个独立的社会,即使其人数没有超过数千人,甚至,没有超过数百人,也是可以形成一个政治的社会的。比如,古代毵鼬联盟(Grison Confederacy),像与其相互联合的瑞士同盟(Swiss Confederacy)一样,不是一个统一主权政府统治之下的单一的独立政治社会,而是一个由若干独立政治社会组成的同盟,或者联盟。在这个同盟或联盟中,所有的微型社会都是古代毵鼬联盟的独立成员。其中最大的一个成员,其人数几乎不超过数千人。其中最小的一个成员,其人数几乎不超过数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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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57 “主权”,以及“独立政治社会”,这些术语的定义,在一定意义上,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上面提到过的并且下面还要提到的“无法精确确定人数”的困难,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我在前面演讲中讨论过的其他困难。这是十分尴尬的。为使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成一个政治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成员,必须要达到相当的数量。但是,为了满足这个模糊条件,究竟需要多少最低限度的可能人数,我们是无法精确地加以确定的。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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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9959 当然,在这个地方,尽管我已经描述过的基本属性,是独立的政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必要的属性,然而,这一属性却不是从属的政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属性。如果独立的社会,是另外一个社会的所属部分,而且,具有政治的性质,因而不是一个自然的社会,那么,一个从属的政治社会就可以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即使其人数是极为有限的。例如,一个社会,如果国家为了政治的或公共的目的,将其纳入自己所属的范围,它就是一个政治的社会,或者政治的群体。而且,它会继续具有政治社会或政治群体的特性,即使其人数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而日益减少,从而,自己变为了一个微型的家庭,或者一个小型的家族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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