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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10 每一个最高统治政府,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或者(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述同一命题),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每一个最高统治政府,在法律上都是专制的。因此,不受约束的政府与专制政府之间的区别,不可能意味着其中某些政府要比另外一些更为不受法律的约束,不可能意味着,被称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其臣民是由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来保护的,以防止该政府的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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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12 这一区别,也不可能意味着,被称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要比被描述为专制的政府,可以较多地留给或赋予臣民以政治自由。人们可以认为,“不受法律约束的”这一修饰词语,表达了赞扬的意思,而“专制的”这一修饰词语则表达了诋毁的意思。人们可以认为,这两个词语,将政府分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和专制的政府,而且,两个词语的使用,假定前者要比后者来得良好一些。然而,就政治自由一般情形下是否有益而言,我们不可能推论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政府,因为可以赋予臣民以更多的自由,从而优于另外一个政府。赋予臣民以更多的自由,也许纯粹是有害的。更多的自由,也许是由社会公共福祉要求限制的自由所构成的,也许是由政府应该加以限制的自由所构成的,而政府的限制,则可能是政府对造物主应该履行的义务。例如,由于更多的自由是有害的,社会中的臣民,可能无法防止相互侵害,或者抵御外来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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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14 那些将政府区分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和专制的政府的人,其意思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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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16 一个政府授予的权利,以及其对臣民所设定的义务,为了推进社会公共的福祉,或者,从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幸福来看,是应该被授予的,是应该予以设定的。然而,在每一个政治社会中,政府或多或少偏离了这一伦理原则,或者准则。在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时候,它或多或少忽视了共同福祉或一般福祉,或者,由于狭隘的感受,而仅仅关注社会中较小部分成员的特殊具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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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18 **在这里,一个偏离上述伦理原则或准则较少的政府,优于另外一个政府。但是,在那些作出这种区分的人看来,偏离上述伦理原则或准则较少的政府,是“多数人”政府(就该表述的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多数人”政府(就该表述的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指任何一个这样的贵族式政府(君主立宪制政府或其他政府):其中组成成员的数量,在特定的政治社会的整体成员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因为,作出这种区分的人已经假定,当这种政府具有民主的性质,或者是由“多数人”构成的时候,主权者群体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几乎是相互一致的,或者几乎是相互趋同的。然而,当这种政府是准确意义上的君主政府的时候,或者,当最高统治权力相对来说掌握在较少人手中的时候,主权者个人,或者群体,就会具有无数的褊狭利益,就会具有与社会普遍的善或福祉相互不一致的利益。**根据那些作出这种区分的人的看法,多数人的政府对自己臣民所设定的义务,可以和普遍的善相互一致,而一个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其对自己臣民所设定的义务便无法实现这一点。因此,即使多数人的政府留给或赋予自己臣民较少的政治自由,一个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留给或赋予自己臣民较多的政治自由,前者也要比后者更为容易导致社会共同的福祉。但是,由于留给或赋予自己臣民毕竟是较少的有益自由,一个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当然可以被描述为一个与不受法律限制的政府不同的政府,或者,可以描述为专制的政府,或绝对的(absolute)政府。就此来说,一个不受法律限制的政府,或者一个良好的政府,是一个民主的或多数人的政府(就该表述的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而一个专制的政府,或者一个糟糕的政府,要么是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君主政府,要么是任何狭义的具有一个寡头形式的贵族政府(君主立宪制政府或其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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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20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那些将政府区分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和专制的政府的人,是民主制的热衷者。当他们将“不受法律限制的”这一修饰词语用于多数人政府的时候,他们的意思,是指多数人的政府相对来说是良好的。反之,当他们将“专制的”这一修饰词语用于君主政府或寡头政府的时候,他们的意思,是指君主政府或寡头政府是糟糕的。我认为,君主制或寡头制的热衷者,几乎不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和“专制的”这样一些修饰词语。如果他们使用这些修饰词语,那么,他们就会用“不受法律约束的”这一修饰词语,来描述一个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而用“专制的”这一修饰词语来描述多数人的政府。毕竟,他们认为,前者相对来说是良好的,而后者相对来说是糟糕的。或者,他们也许认为,君主政府或寡头政府要比多数人政府,更为容易让人接受,因为,前两者或许更为容易达到政府为之存在的最终目的。他们并不认为,前两者与后者相比,更为容易受到与社会公共或普遍的福祉并不一致的利益的误导。或者,假如我们认为,多数人的政府理所当然地具有优越性,那么,他们就会认为,这一优越性较之他们赋予一个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的优越性,是大为逊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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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22 当然,在这里,我并不直接关心各类形式的政府所具有的优缺点。我所考察的问题,是人们时常将“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和“专制的”政府加以区分。我之所以考察这一问题,是因为这一时常出现的“区分”见解,是以十分不准确的术语表达出来的,是以十分荒谬的表述展现出来的。这些术语和表述,容易使人们无法清晰地认识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对所有形式的主权政府来说,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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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24 为什么人们一直会怀疑这样一个观点:一个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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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26 人们一直怀疑,甚至否认这样一个观点:一个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其中的难点,像成千上万的难点一样,可能缘自语词使用的模糊性。**在我们所说的君主立宪政体中,一名主要的个人成员,被人们描述成了君主或主权者。这是不准确的。在这里,对君主或主权者的权力,如果这样不准确地加以描述,那么,其不仅可以受到法律上的限制,而且有时事实上的确受到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限制。然而,这样描述君主的权力或主权者的权力,等于是混淆了我们在准确意义上使用语词而指称的君主,或其他主权者。人们自然相信,这样描述的君主或主权者,是可以受到法律限制的。所以,我们不免会想到,在准确意义上使用语词去指称的君主或其他主权者,也是可能受到类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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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28 反对一方的著名政治学者明确提出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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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30 无论这里的错误出自何种缘故,这一错误本身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当我们准确地使用语词的时候,君主的法律独立性,以及集合性的主权者群体的法律独立性,不仅可以从主权权力的性质中必然地推导出来,而且,也被反对一方的著名政治学者明确地表达出来。一些著名学者,支持“不受法律约束的”这一修饰词所修饰的政府。另外一些学者,支持“专制的”这一修饰词所修饰的政府。他们,也都明确地表达过这种“独立性”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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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32 西德尼(Sidney)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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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34 我是独断专行权力的辩护者。如果人们因此反对我,那么,我承认我根本无法理解,任何社会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时候,居然可以确立起来,居然可以持续存在。良好政府与病态政府之间存在着区别。然而,这一区别并不在于一类政府具有独断专行的权力,另一类政府没有这种权力。因为,它们都有这种权力。这一区别,在于这种权力在完好建构的社会中,可以正确地加以行使,从而,可以使社会深受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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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36 霍布斯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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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38 根据我的理解,十分清楚的是,主权权力无论是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比如在君主手中,还是掌握在一群人手中,比如在多数人以及贵族国家手中,都可以被运用得毫无节制。这种没有节制,不论怎样想象都是可能的。对于一个完全不受限制的权力,人们会想象许多其可能产生的恶果,并且希望限制这种权力。但是,担心其可能导致每一个人侵犯其同胞,从而,想要限制它,其结果将会产生更多的邪恶。人们生存的条件,永远都不会是没有弊端的。然而,除了臣民不服从约束之外,没有什么针对国家而言是一种更大的弊端。此外,不论是谁,只要认为主权权力十分巨大,从而希望使其削弱,那么,他就必须服从一个能够限制主权的权力。这是说,他必须服从一个比主权更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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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40 霍布斯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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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42 与国家(commonwealth)存在不相协调的论调之一,就是认为拥有主权权力的人是受国家法律(civill lawes)约束的。的确,所有主权都是受自然法约束的,因为,自然法是神法,不可能被任何人或任何国家所废除。但是,主权者是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或受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约束。因为,如果他是受国家法律约束的,他就等于是在自己约束自己。这就不是约束了,相反,这是一种自由。这种论调,因其主张国家法律是在主权者之上的,从而,是在主张法官是在主权者之上的,而且,是在主张运用权力惩罚主权者。其实,这是主张设立一个新的主权者。此外,基于同样的缘由,这是主张再有一个新的主权者有权惩罚第一个新的主权者,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最后,国家变得混乱不堪,最终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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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44 霍布斯另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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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46 国家的种类或形式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权力掌握方式的不同,而在于争取和平以及对人民提供安全的方法的不同。和平和安全,是国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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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48 (注:现在,在法国、德国,甚至在英国,都有一些恶意的评论者。他们完全误解了霍布斯在其各类著述中所设想的基本观念。他们对霍布斯的著述的无知,在我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他们肆无忌惮地疯狂谴责霍布斯,将其描绘为“独裁的卫道士”。他们的言论,无中生有,夸大其词。他们的意思在于说明霍布斯的基本观念是为君主政府作辩护的。在这里,尽管霍布斯对君主政府的青睐,胜过多数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但是,他的基本观念肯定在于确立如下两个命题:第一,主权权力,无论是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还是掌握在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手中,都是不可能受到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限制的;第二,现存或已建立的政府,不论是一个人掌权,还是多数人或少数人掌权,都不应该不被臣民所服从,因为,政府的目的在于公共的福祉,在于与上帝法保持一致,而这个上帝法,是通过功利或原典来为人们所知晓的。**霍布斯的基本目的,不在于为君主制作辩护。在其所撰写的《利维坦》中,有若干段落足以说明这一点。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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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50 一个民族在贵族集体或民主集体统治下而得到的幸福,并不是来自贵族制,或者民主制,而是来自臣民的服从,以及协调一致。这个民族在君主制下得到的繁荣,并不是因为一个人在统治,而是因为,臣民服从一个人的统治。如果没有臣民的服从,没有臣民的协调一致,这一民族不仅不会繁荣昌盛,而且在短期内还会分裂瓦解。此外,如果臣民试图以不服从的方式使国家获得一些微小的改革,那么,他们就会发现,他们所做的正是摧毁这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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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52 在君主制中,一个人是至高无上的。而其他所有在国家中拥有权力的人,都是由于这个人的认可,以及这个人的意愿,而拥有权力的。在贵族制或民主制中,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集合体。其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与君主制中一名君主具有这类权力,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此外,如果这三类政府已经建立起来的话,那么,其中何者是最好的政府,显然是个不可争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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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54 在同一著述中,以及在其《蜡体》(De Cire)一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这样的段落。因此,那些贸然将霍布斯描述为“独裁或君主制”的辩护者的人,肯定是仅仅依赖道听途说,来理解霍布斯的基本目的的。无论是在这两本著述中的哪一页里,只要仔细阅读的话,他们都会抛弃自己的愚蠢见解。显然,对那些认真阅读过这些最为清晰睿智的段落的人来说,即使阅读是仓促的,恶意评论的流行观念,以及反对意见,也都将变得十分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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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56 霍布斯政治著述中的主要错误,在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他过于绝对地反复强调服从现存政府或已确立的政府的责任,而且,强调这种责任具有宗教的性质。他对某些个别具体的特殊情形,没有表现出必要的宽容。而在这些特殊情形中,尽管一般功利原理要求服从政府的统治,但是,正是同一原理有时要求人们不应该服从政府的统治。在讨论国家秩序混乱的时候,或者,在讨论这种混乱的表现方式的时候,他本来可以较为全面地看问题。但是,他最终还是不自觉地将其注意力集中于抵制政府所能产生的明显的有害结果上,几乎没有提到,服从政府在偶然情况下,同样是可以产生有害结果的。此外,尽管霍布斯的理论在整体上是值得注意的,就像其惊人的理解力使我们赞叹不已一样,然而,我们依然可以认为,其过度的谨小慎微,的确使其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使其不适当地坚持主张反叛和争斗只能带来恶果的观点。第二,被统治阶层中的大多数人,完全理解,而且完全知道,政府的存在显然具有极大的优越之处。令人遗憾的是,霍布斯没有从这点得出政府得以存在的理由。相反,他将政府的起源,以及独立政治社会的起源,归因于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他想象,后来的臣民相互签订了契约,或者,后来的臣民和后来的主权者,相互签订了契约,从而,臣民必须毫无保留地服从主权者的每一个命令。根据霍布斯的想象,由于社会契约的签订,由于迅速建立政治政府和政治社会,这样,臣民无条件地具有宗教式的服从义务,以及主权者拥有获得服从的神圣权利(right),都是必然的结果,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他的确假定过,臣民是乐意签订社会契约的,因为,臣民清楚地知道政府的统治具有优越之处,而且,臣民本身也担心,随着时日的流逝,自己会深陷于无政府状态之中。但是,霍布斯将自己的理论体系,建立在一个并无根基的虚构之上。他没有将自己的理论体系,直接建立在终极功利这一基础之上。就这一点来说,他时常只能以诡辩的方式,模棱两可的语词,去推出自己的结论,尽管,他的结论一般来说也是功利原理可以证明的。臣民无条件地具有宗教式的服从义务,以及主权者拥有获得服从的神圣权利,显然,是不可能从霍布斯所说的那些由功利原理本身可以证明的结论中推论出来的。事实上,这种义务,以及这种权利,不可能从其自己的虚构中推导出来。毕竟,根据他自己的虚构,臣民认识到了政府统治的功利意义,从而,乐意作出承诺服从政府。而且,由于臣民乐意作出这种承诺,是以认识政府统治的功利意义作为基础的,这样,他们不会承诺在特殊具体情形下具有服从政府的义务,而当这种特殊情形出现的时候,服从所引发的恶果,超过了无政府状态中所存在的恶果。此外,即使他们承诺在这种特殊情形下服从政府的统治,他们也依然不是以宗教方式,具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毕竟,一般功利原理是理解)(注:宗教责任的一个渠道,从这一角度来说`,宗教责任,不可能来自其倾向一般来说是有害的承诺。再者,即使臣民是政治社会的建立者,从而,臣民基于自己有害的承诺具有了宗教式的服从义务,然而,他们的后继者,也依然不会因为有害的社会契约,而被设定了一个宗教式的责任。后继者对这一契约终究是陌生的。当然,上面的批评意见,并不绝对地适合于批评霍布斯的具体虚构。这些批评意见,或者类似的批评意见,可以被用来批评所有的政治浪漫神话。在政治浪漫神话中,人们可以根据想象的原始契约,得出政府存在的结论。无论我们是否像霍布斯一样假定,后来的臣民仅仅是承诺者,还是像其他人一样假定,后来的臣民的承诺得到了遵守,我们都不能由此认为,建立者所签订的社会契约对现在的社会成员设定了宗教式的责任,除非我们认为,这一契约在目前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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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0258 霍布斯的著述极为精湛,但是,被人们彻底忽略了。如果在阅读其著述的时候,可以记着上面提到的两个基本错误,那么,作为读者,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就最高政治政府的必要结构,以及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必要特征而言,没有其他学者(除了我们伟大的同时代人杰罗米·边沁)可以阐述如此多的真知灼见。它们是新颖的,而且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霍布斯极富独特的天才思想。这些思想,尤其可以启发真诚的学者的思考,引导学生开始积极的原创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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