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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点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尽可能地增进人类的福祉或善,尽可能地增进一个具体社会的福祉,是主权者政府为之存在的首要目的,或者最终目的。我们可以这样谈论政府本身,就像培根讨论政府为自己臣民确立的法律一样:“法律的内容,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法律的目的,在于国家的福祉。”(Finis et scopus quem intueri debet,non alius est,quam ut cives feliciter degant.)毫无疑问,政府可以通过实现另外一些目的的方式,以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另外一些目的,可以被描述为从属性目的,也可以被描述为工具性目的。或者,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说,为使政府实现自己的真正的最终目的,政府本身,必须实现为这一最终目的服务的从属性目的,并将从属性目的作为一个手段。但是,从属性目的,或者工具性目的,我们几乎无法对其作出一个十分精确的描述,即便是较为精确的描述也是不可能的。不容置疑的是,我们无法用简洁直白的定义,对它们作出准确的说明,准确地将它们提示出来。毕竟,假定政府是在彻底地实现自己的首要目的,或者最终目的,(注:那么,它所关注的内容就会扩展至(正如培根适当地断言一样)“一般性的社会福祉”(ad omnia circa bene esse civitatis);它所关注的内容,就会扩展至所有的手段,而通过所有的手段,政府才可能促进普遍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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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研究政治政府和政治社会的绝大多数学者,或者许多学者,由于仅仅关注政府的首要目的,没有正确地对待某些从属性的或工具性的目的。而一个政府,是必须通过这些目的,来实现自己真正的最终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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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许多研究政治政府和政治社会的学者认为,每一个政府的目标,就是确立和保护“产权”(property)。在这里,我必须顺带地再次说明一下,这一荒谬见解的主张者,给予“产权”一词十分宽泛而又特别不精确的内涵。一般来说,他们使用“产权”一词,意思是指“法律权利”,或者“法律权能”。他们使用“产权”一词,意思并不在于具体地指称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这类法律权利,或者法律权能。如果他们将“产权”一词,限制在财产支配权之类的法律权利,他们的命题就会成为这样一种命题:“设立和保护法律上的财产支配权,是每一个政府的目标。但是,设立并非属于财产支配权(例如,准确意义上的使合同有效的法律权利)的法律权利,不是政府目的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根本就不属于政府的目的。”就这一点来说,他们的命题等于是这样的:“每一个政府的目的,就是授予自己臣民法律上的权利,使这些法律权利不受侵害。”(维护政府所授予的私人性的个人[例如被统治者]权利,并不是政府为之存在的唯一目的。授予政府一些权力,这些权力既不直接也不间接促进这一目的,这时常是出于方便的考虑,尽管,政府的职责正在于增进权利本身为之存在的最终目的,也就是一般性的福祉。[政府的责任,在于保护私人的权利,防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出现。此外,政府应该推进宗教信仰,保障秩序,提升荣誉,增加财力,最终促进国家普遍性的福祉{Neque tamen jus publicum as hoc tantum spectat,ut assatur tanquam custos juri privato,ne illud violetur atque cessent injuriæ;sed extenditur etiam ad religionem et arma et disciplinam et ornamenta et opes,denique ad omnia circa bene esse civitais.}。——培根][例如,建筑道路的权力,等等。]见胡果[Hugo],《自然法教科书》[Lehrbuch des Naturrechts],第183页。——手稿注释)在这里,一个主权政治政府的真正的首要目的,不是设立和保护法律权利或法律权能,或者(用这个命题的术语来说),设立和保护产权。如果设立和保护法律权利是政府的真正的首要目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政府的首要目的则是增加苦难,而不是增进幸福。毕竟,政府设立和保护的许多法律权利(例如主人对仆人的权利),一般来说,是有害的,而不是有益的。为了尽可能地增进普遍的幸福,或者福祉,一个政府必须授予臣民以法律权利。这里的意思是说,为了达到一个普遍性的目的,一个政府必须授予其臣民“有益的”(beneficent)法律权利,或者,诸如一般功利原理所赞同的法律权利。此外,在授予自己臣民“有益的”法律权利的时候,政府必须依赖可以强制实施的相应的法律制裁,以保护这些权利,使其免受侵害。但是,设立和保护有益的法律权利,或者设立和保护一般功利原理所赞同的产权,仅仅是从属性的目的,工具性的目的,而政府必须又通过这些次要目的来实现自己的首要目的,或者最终目的。**因此,作为意在精确说明政府为之存在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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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主权者的习惯服从,其缘由,我们从一个主权政治政府所要实现的真正目的或目标,或者,从这样一个政府为之存在的目的或目标,可以顺利地推论出来。假定一个社会的教育十分普及,其文明程度是较高的,我们自然可以认为,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主权者的习惯服从,其根本缘由,便只能是功利原则。如果大多数人认为政府是良好的,政府可以顺利地实现自己为之存在的真正目的,或者目标,那么,他们的这种信念或观念,就是他们服从政府的动机。如果他们认为政府劣迹斑斑,做事荒谬,他们就不会产生继续服从的动机,甚至不会产生一种担心,亦即担心抵制所带来的恶果可能超过服从的恶果。毕竟,如果他们想到,一个良好政府用抵制的方式可以获得,或者,变革带来的可能有益结果超过了可能的不利结果,那么,他们就不会坚持服从他们认为是不健全的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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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终目的,我们提到的这个命题,是错误的。而且,作为一个说明手段意思的定义,这个命题,同样是有缺陷的。而这种手段,是主权政府为实现最终目的而必须使用的手段。如果政府希望恰如其分地实现自己的首要目的,那么,政府就必须不能将自己的注意力,仅仅限于设立法律权利,以及设定和强制实施相应的法律义务。有一些义务,具有绝对的性质,或者,并不对应于相应的法律权利。这些义务,对于增进普遍的善来说依然是必要的。就此而言,它们和法律权利本身,和与法律权利相互对应的义务,是没有区别的。一个政府,如果仅仅授予和保护必要的权利,设定和强制实施必要的绝对义务,那么,就不可能彻底地实现自己的首要目的。换句话说,一个政府,如果仅仅制定和颁布必要的法律和命令,仅仅关注它们的适当执行,那么,就不可能理想地实现自己的真正的首要目的。从属性目的,是为最终目的服务的。但是,良好的立法,以及良好的司法,不可能触及全部的从属性目的,虽然,我们可以认为,一个良好的立法,以及一个良好的司法,或者良好法律的顺利贯彻执行,毫无疑问是实现次要目的的关键所在,而通过次要目的,政府得以实现最终目的,或(用培根的个性语言来说)实现普遍福祉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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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说明并举例解释的错误观念,十分流行。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某些学者,不论什么时候,只要偶尔触及相关的立法科学,就会显露出这样的错误观念。不论什么时候,他们只要从自己的学科涉足其他邻近学科,就会明显地,或者不知不觉地,有时还是自然而然地作出这样一个假设:一个政治主权政府的真正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地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如果他们认为,一个政治制度促进了生产,增加了积累,或者,一个政治制度阻碍了生产,减少了积累,那么,毋庸置疑,他们是在宣布一个政治制度是良好的,或者糟糕的。他们没有记住,社会的财富不是社会的福祉,尽管,增加财富是实现幸福的必要手段之一。他们没有记住,一个政治制度,可以增进社会的福祉,即使它阻碍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一个政治制度,可以阻碍社会的福祉,即使它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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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论者,也犯过政治经济学学者所犯的错误。他们虽然没有将政府的某些从属性目的混同于{特别地}首要目的,但是,的确将人类幸福的一部分,视为人类幸福的全部,或者,将实现人类幸福的一些手段,视为实现人类幸福的全部手段。{例如,他们排除了诗歌和高尚艺术,或者将其降格为“消遣的方式”。而诗歌和高尚艺术,有其显著的功用。有些智慧,是来自诗歌的。这些是可以举例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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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伦理学的目的论体系不能建立起来,那么,这种对人类幸福的褊狭观点,或者对实现人类幸福的手段的褊狭观点,总会存在的。伦理学的目的论,在于分析幸福,分析实现幸福的手段,从而分析人们应该直接追求的目的。——手稿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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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每一个社会的教育并不十分普及,其文明程度也是有限的。这样,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习惯服从自己的政府,部分地是由于习性的缘故。他们之所以这样服从现存的政府,或者已建立的政府,是因为,他们以及他们的前辈一直处于服从政府的习性之中。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对自己政府的习惯服从,部分地是由于见解不成熟的缘故。这里使用“见解不成熟”的表述,意思是指大多数人的观念或感受,不是以一般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不论一般功利原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例如,如果政府是君主制政府,那么,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之所以服从现存的政府,或者已建立的政府,是因为就其是君主制政府而言,他们正是喜欢君主统治,或者,是因为他们正是喜欢自己的民族,而君主制在自己的民族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这个政府是多数人政府,那么,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之所以服从现存的政府,或者已建立的政府,是因为就民主制而言,他们正是喜欢民主制,或者,是因为“共和”一词恰恰吸引了他们的想象,以及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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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使习惯服从部分地是由于习性的缘故,或者,即使习惯服从是由于见解不成熟的缘故,这种服从,依然是部分地来自以一般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缘由。(注:政治政府和政治社会所要实现的真正目的,或者目标,是一个重要问题。与此相联系,我可以提到一个通常来说使政治政府(或准政治政府)的出现成为必要的,或对于人们而言相当便利的缘由。这个缘由就是:事务不确定、资源稀缺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不完善。因此,社会有必要具体地服从一个共同的统治者(或共同的指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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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个社会,其中法律制裁毫无用武之地,或者,其中准政府仅仅是在提出建议,公布一些没有责任设定(罗马法学家所说的意思)的法律,这是可能的。但是,无论人们遵守以一般性的善为目的的规则的行为多么自觉,多么普遍,一个统治者或指引者,依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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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是不确定的,缺乏精确性和细节规定。而精确性和细节规定的特征,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所要求的。这种法,在作出规定的时候,不能不精确地涉及和规定细节问题。因此,葛德文、费希特[Fichte]和其他学者,对这里的问题都出现过严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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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许多情况下,虽然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存在着缺陷,然而,依然有必要用其来调整人们的一些行为。(见第199页的注释)——手稿片段)它依然是部分地来自社会中的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对政治政府所带来的便利的感性认识。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说,社会中的所有人或大多数人,更为喜欢一种政府形式,而不是无政府状态。如果因为具体的原因,他们热衷于而且服从于已建立的政府,那么,他们对政府的一般性功利认识,是与这种心态和行动同时发生的。如果他们厌恶已建立的政府,那么,他们对政府的功利作用的一般认识,则控制左右着他们的厌恶心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在憎恶已建立的政府。当然,如果借助抵制方式可以改变政府,使其弃恶扬善,那么,他们必须首先通过对他们更为憎恶的无政府状态的认识,进而深入思考,才能形成一个抵制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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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几乎在每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对政府的习惯服从,大体上来自我在上面所提到的缘由。这里的意思是说,这种服从,大体上来自大多数人对政府所能具有的功利意义的感性认识,或者,源自大多数人更为喜欢一种政府形式,而不是无政府状态。而且,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对所有社会来说,或者对几乎是所有社会来说,这些缘由,是我们提到的习惯服从的唯一缘由。在这个意义上,诸位可以相信,这样一种习惯服从的唯一缘由,我在这里所展开的一般性演讲是可以恰如其分地对其予以全面说明的。当然,习惯服从的缘由,对特定的社会来说都是具体的,因而,这些缘由属于统计学研究的范畴,或者属于专史研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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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政府得以持续存在的唯一缘由,和政治政府起源的唯一缘由,是完全相似的,或者几乎是相似的。尽管从某种角度来说,每一个政府的产生都是来自具体或特殊的缘由,然而,从另一角度来说,几乎所有的政府的产生都肯定是来自这样一个普遍性的缘由:自然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组成了政治社会,当处于自然社会中的时候,他们渴望逃避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渴望进入一个政府统治的状态。如果他们特别赞赏他们所服从的政府,那么,这种赞赏,必然伴随着他们对政府所具有的功利意义的感性认识。反之,如果他们厌恶他们所服从的政府,那么,他们对政府的功利意义的感性认识,则控制着他们的厌恶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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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或具体政府的起源,具有特殊或具体的缘由。这些缘由,是专史研究的相应对象。它们不是目前一般性演讲的相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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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和说明两个命题。其一,每一个政府是通过人民的“合意”(consent)而持续存在的。其二,每一个政府是因为人民的“合意”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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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普遍认为(或根据流行的思想观念),每一个政府的持续存在,其缘由在于人民的“合意”。这里的意思是说,每一个政府是通过人民的“合意”,或者政治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合意”,而得以长久统治的。而且,每一个政府的起源,也在于人民的“合意”,或者自然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合意”。当然,政治社会是由自然社会的大多数人组成的。根据同样的或换汤不换药的观念,主权者的权力源自人民,或者,人民是主权权力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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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来说,每一个政府的持续存在,依赖于政府从社会中大多数人那里得到的普遍服从。因为,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决定釜底抽薪,揭竿而起,而且勇于接受自己暴力行动的不利结果,那么,政府本身的强权,以及依附政府的少数社会成员的强权,对政府的继续统治根本是无济于事的,甚至不能发挥丝毫的延缓颠覆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可以得到外国政府的援助,从而,可以在实力上压过怨声载道的暴动民众,一个政府,依然不能继续奴役这些民众,使其永久性地服从自己的统治,如果这些民众在道德上已经仇恨政府,而且,已经视死如归。**当然,所有的服从,都是自愿的服从,或不受强迫的服从,或者,一方服从另外一方是基于“愿意”而服从的。换句话说,一方服从另外一方,是因为一方对自己的服从行为是满意的,或者,某种动机使其作出了服从的决定。那些勉强的服从,纯粹是不自愿的,或者,纯粹是由于外在的强迫或限制的缘故而出现的。这些勉强服从,不是真正的服从或归顺。如果监狱看守将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拖入大牢,那么,被判刑的人,是不会服从的,是不会顺从的。然而,如果他由于拒绝步入监牢,从而被判新的有期徒刑,并且,如果他因为担心进一步的监禁而决定步入监牢,那么,这个人就会服从法官的定罪量刑。由于担忧附加的刑罚,他会同意已有的刑罚。**由此可以认为,因为一个政府是通过人民的服从而持续存在的,而且,因为人民的服从是心甘情愿的,没有任何外在的强迫,所以,每一个政府都是通过人民的“合意”,或者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合意”,而得以继续统治的。如果他们赞赏政府,他们就会出于特定的依附现状,决定依据习惯来服从政府,或者“希望”政府可以持续存在。如果他们仇视政府,他们就会担忧暴力革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决定继续习惯地服从政府,或者“希望”政府可以持续存在。他们之所以接受他们所厌恶的,是因为他们试图避免更大的不利后果。**如果我们的理解是正确的,或者是真实可靠的,那么,“每一个政府通过人民的‘合意’持续存在”这一观点,其意思仅仅在于这样一点:在每一个政治的独立的社会中,人民是基于某种动机,从而决定依据习惯去服从政府的,并且,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不再习惯地服从政府,那么,政府也就不可能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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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所提到的这种观点,正如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同时也包含了如下两个含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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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每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他们自己来说,完全可以没有障碍地抛弃已建立的政府,而且,由于具有这样的能力,他们对政府的习惯服从,或者容忍政府的继续统治,自然是以他们的“合意”作为基础的。或者,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说,每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认可已建立的政府,或者,更为喜欢这一政府的存在,而不是其他任何一个政府,同时,他们共同希望政府可以继续存在,或者希望依据习惯来服从政府,其原因,恰恰在于他们的赞赏心态,或者,在于他们的喜好心理。其实,如果以这样的方式加以理解,那么,这一观点是荒谬绝伦的,是异常可笑的。在绝大多数社会中,或者在许多社会中,人民对政府的习惯服从,完全或大体上缘自他们担心因采用抵制方式所遭遇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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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不喜欢已建立的政府,那么,政府就不应该继续存在。或者,换种方式来说,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厌恶已建立的政府,那么,政府就是糟糕的政府,有害的政府。社会普遍的善,要求人民废除这样的政府。当然,如果每一个真实存在的社会,其教育十分普及,其文明程度较高,那么,我们以这种方式理解的这一观点,基本上是与事实相符的。毕竟,文明社会中的人民对已建立的政府的厌恶,是会强烈引发“政府不健全或荒谬”的观念。但是,在每一个真实存在的社会中,政府往往失职于运用完善的政治科学教育人民,或者,政府以及对政府产生影响的那些阶层,想方设法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无从知晓完善的政治科学,使他们不去丢掉褊狭的观念,而这些褊狭观念,正是消弱大多数人理解力的观念,歪曲他们的正常理解的观念。从这个角度来说,每一个社会的教育都是不普及的,其文明程度也是相当有限的。而且,在绝大多数社会中,或者在许多社会中,人民对政府的爱戴或仇视,并未引发政府是良好的或者糟糕的观念。一个愚昧的民族,可以热爱自己的现存政府,即使政府的所作所为明显地与其为之存在的目的相互矛盾,即使政府故步自封,顽固不化,明显地阻碍了有益知识的发展,阻碍了社会幸福的增进,而发展知识以及增进幸福,作为政府的臣民,却是可以自发地使之加以实现的,尽管他们自己没有刻意地关注民族的善。如果对一个现存政府的良好印象,起源于这个民族的爱戴,那么,由教士支配的昏庸的葡萄牙政府或西班牙政府,就是最佳政府。与米哥优尔(Miguel)和费迪南(Ferdinand)相比,特拉乾(Trajan)和奥列留(Aurelius),或者菲特烈(Fredeirc)和约瑟夫(Joseph),就是愚蠢的有害的暴君。一个愚昧的民族,可以热爱自己的现存政府,即使政府明显地与其为之存在的目的相互矛盾。与此相同,一个愚昧的民族,可以憎恶自己的现存政府,即使政府十分勤奋,是在明智地促进社会普遍的福祉。法兰西人民对神圣特高特(Turgot)政府的不良心态,充分地说明了这个令人沉思的事实。他们愚蠢地反对自己最为热情、最为明智的朋友所提出的建议,与自己的敌人同流合污,直至引狼入室,而这些敌人,正是当时的显贵教士之类的乌合之众,这些敌人,正在努力维护昏庸统治,竭力偏低主张改革的政府,对其极尽讽刺嘲笑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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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政府持续存在的缘由在于人民的合意,和主张每一个政府的起源在于人民的合意,是两个关系十分密切的观点。就此而言,我对前者所作出的讨论,大致也是适用于后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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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政府的建立,来自人民的合意,或者,来自自然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合意,而自然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组成了政治社会。因为,这些自然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其对最初建立的政府的服从,是不受约束的,或者是自愿的。换一种表述方式来说,他们的服从是出于自然而然的“动机”,或者,他们的服从是“心甘情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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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他们自愿服从的政府的特别赞许,或者,更为喜欢一个政府,而不是任何其他政府,却可能不是他们服从政府的动机。尽管他们对政府的服从是自愿的,但是,政府反过来也许是强迫他们服从的。这里的意思是说,他们不太可能放弃对具体政府的服从,只要他们努力斗争的结果,是不利的,对他们来说是不能忍受的,或者,他们抵制政府的结果只有死路一条。拒绝服从政府是会出现不利后果的。对这种不利后果的出现的担忧(而且可能还有对政府功利性质的一般感性认识),决定了他们只好服从他们特别不愿意服从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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