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40459
1702840460
简单来说,一个原始契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这一契约仅仅精确说明主权政治政府的最终目的,如果这一契约,仅仅精确表明政府的最终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进人类共同的幸福,或者福祉。因为,尽管这一契约可以将臣民大众的舆论统一起来,其依然只能影响他们关于最终目的的观念。而且,臣民大众对政府首要目的的一致意见,几乎不会影响主权政治政府的实际行动。
1702840461
1702840462
当然,这一契约可以具体说明某些方式,某些从属性的目的,或者工具性的目的,通过这些方式,通过这些目的,政府应该增进社会共同的福祉。只是,当这一契约的确具体说明了这些方式以及这些目的的时候,从整体上来看,这一契约既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
1702840463
1702840464
毕竟,独立政治社会的后来成员的舆论,这些成员关于政府应该实现的从属性目的的意见,可以受到最初订立者订立的原始契约的影响,也可以不受这一契约的影响。
1702840465
1702840466
如果这一契约没有影响后来社会成员的舆论,那么,这一契约,简单来说可能就是有益的。
1702840467
1702840468
如果这一契约的确影响了后来社会成员的舆论,那么,这一契约,整体来看可能就是有害的。因为,这一契约可能是作为最初政治社会建立者订立的契约,或者协议,来影响后来社会成员的舆论的。后来的社会成员,可能将一个自己认为有意义的看法,一个外在于这一契约内在价值的看法,加进这一契约具体说明的从属性目的之中,从而,使其失去意思的连贯性。相信这些目的具有有益的倾向,具有仁爱的趋向,或者有助于增进共同的幸福或福祉,可能不是他们认真对待这些目的的理由,或者,不是他们认真对待这些目的的唯一理由。独立政治社会的建立者,可能是令人钦佩的(由于令人尊重的契约或协议是这种政治社会的基础)。这些建立者,也许已经精确说明了这些目的或方式,而通过这些目的或方式,主权者政府得以增进社会的共同福祉。或许正是因为这一点,后来的社会成员,可能只是尊重这些从属性的目的,或者,有保留地尊重这些目的。但是,恰恰是在这里,当政治社会最初建立的时候,身处那些岁月的令人钦佩的人们,可能是蒙昧的(尽管他们希望令人钦佩),而后来的人们,在社会的持续发展之中,变得日益文明。因此,由于原始契约的缘故,下面的有害结果可能就会发生作用:身处相对蒙昧岁月的人们,其就政府应该实现的从属性目的而具有的观念,或多或少,可能通过这一契约而影响身处相对文明时期的人们。**例如,我们可以假定,不列颠社会的建立是基于一个原始契约的缘故。我们另外可以假定(一个“最为苍白”的假定),这个社会的较为愚昧的建立者认为外国的商贸对本国工业是有害的。当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假定,将要成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后继者作出承诺,运用禁止和防止外国产品进口的方式,去保护自己社会的工业。现在,如果我们许多人虔诚地尊重优秀的前辈所订立的原始契约,那么,这一契约,就会阻碍自由贸易观念在目前社会中的传播,而这一观念,是一种有价值的完善的观念。基于这一点,这一契约就会阻碍现时政府就对外贸易这一问题制定明智的法律,制定有益的法律。如果政府打算撤销以前政府针对外国商贸而制定的禁令,现时蔓延的错误,现时盛行的有害观念,就不仅仅是个错误,就不仅仅是个有害的观念,我们倒是可以认为,这些会促使保守分子激烈反对勇于变革的人士的意见。所有因循守旧者,肯定就会指责变革者违反了作为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之一部分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明智的令人尊敬的原始契约订立者,在过去,已经对之加以采用,已经将其奉若神明。不但如此,彻头彻尾的昏庸者还会断言,甚至可能强烈地相信,现在的政府没有资格撤销以前政府所制定的关于外贸进口的禁令,现时的政府,仿佛是作为最初时期政府的一个利害关系者,已被最初时期政府作出的承诺限制住了。
1702840469
1702840470
最初时期政府所作出的承诺或宣誓,后继政府所作出的承诺或宣誓,无论在道德意义上,还是在宗教意义上,都无法有效地保证政府的仁爱,或者统治的仁爱。**最有效的道德保证,或者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所产生的最佳保证,可以源自最为完善的政治科学在人民大众中的传播。这样完善的政治科学,只有在我们这个光明的时代,才能建立起来。如果人民大众正确地设想了自己政府的首要目的,以及政府赖以实现这一目的的其他从属性目的,或者方法,那么,政府的行动准则,就没有一个是愚不可及的,就没有一个在道德上是不光彩的,而且,政府的行动本身,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通常来说都会是明智的、仁爱的。**宗教意义上的最佳保证,或者宗教信念所产生的最佳保证,可以源自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有价值的意见。这些意见,关注仁慈智慧的上帝所具有的希冀和目的,关注上帝为世俗主权者规定的义务,及其性质。
1702840471
1702840472
第二,前面,对原始契约的假设理论提出了批评。从这些批评中,我们可以得出这一假设是多余的结论。我们可以认为,这一假设,实在是画蛇添足的。此外,我们还能认为,无需求助这一假设,我们依然有能力去充分说明臣民对主权者政府的义务,以及主权者政府对臣民的义务。即使独立政治社会的建立,真是来自“基本市民契约”的订立,这一最初形式的契约,依然不会产生或影响这些义务。后面,还会提出一些批评意见。从后面的批评意见中,我们将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基本社会契约的假设,不仅是个虚构,而且是个毫无现实可能性的虚构。我们将会提出,国家的建立或独立政治社会的形成,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以一个所谓的准确意义上的原始契约,或者,类似这种原始契约的什么东西作为基础的,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是伴随着一个所谓的原始契约,或者类似的东西。
1702840473
1702840474
每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约定(convention),或者,每一个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合同,或者协议,是由要约和承诺(或相互承诺)构成的。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提出了不只一个要约,出现了不只一个承诺,从严格意义上讲,就存在着两个或更多的约定。因为,一方提出了要约,另外一方接受了要约,其本身就形成了一个协议。当然,在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以另外一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同时,意思的相互表示是多重的,参加者也是众多的,这时候的约定,可能就具有了交叉的性质,十分复杂,从而通常来说可以被视为若干约定。**如果约定双方之中一方提出了要约,另外一方仅仅是接受了要约,那么,双方之间的约定,用法学家的语言来说,就是一个“单向(unilateral)约定”。在约定双方之中的一方提出了要约,另外一方不仅接受了要约,而且反向提出了新的要约,并且获得了对方的反向接受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当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以另外一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基础的时候,相互对应的若干要约与承诺,用法学家的语言来说,都是一种“双向(bilateral)约定”。当约定各方之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了要约,另外他方仅仅是接受了要约的时候,或者,当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并不是以另外他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基础的时候,若干约定中的任何一个约定,就都是一种独立的单向的约定,即使几个约定是同时作出的。例如,如果我提出一个为你服务的要约,而你接受了这个要约,我的要约和你的承诺,就形成了一个单向约定。如果我向你提出了一个服务要约,而你因此又向我提出了一个服务要约,这样两个相互对应的要约,在相互被接受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双向约定。如果我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其他人作出了其他服务的要约,但是,每一个要约不以其他要约作为基础,那么,被提出的同时被接受的要约,就是若干单向约定,即使这些要约是同时作出的。**因此,一个复杂的双向约定,是由若干单向约定的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从而,每一个约定从准确意义上说都是一个单向约定,或者,是一个被提出和被接受的要约。
1702840475
1702840476
一个约定的基本要素,一般来说,我们是可以用如下方式加以描述的。其一,要约者或提出要约的一方,向承诺者或接受要约的承诺方,作出承诺,他将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或者,在为一定行为的时候不为另外的行为。他所承诺的不为一定行为,或者,他所承诺的在为一定行为之际不为另外行为,我们可以将其描述为他所承诺的内容,以及约定的内容。其二,要约者向承诺者明确表示,他试图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试图为或不为”,其本身就形成了要约者承诺的内容。如果他以口头的形式,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或用等同于语言的习俗惯例方式表达),他提出的承诺就是明确的。如果他以另外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意思,那么,他的承诺依然是一个真实的承诺,但是可能是含蓄的,或者不明确的。例如,如果我从销售者那里获得了商品,并且,告诉他我有支付货款的意思,那么,我就明确地承诺了购买商品,因为,我通过口头的语言,或书面的语言,表达了一个购买商品的意图。再如,当我习惯于从固定销售者那里得到商品,而且,习惯于支付我得到的这些商品的货款的时候,如果我是在家里等待送货上门的,那么,我等于是没有使用口头的语言,或书面的语言(或用等同于语言的习俗惯例方式),来表达购买这一商家送来的商品的意图或目的。在这种情形中,我没有明确地承诺购买特定的商品。然而,尽管如此,我却以默示的方式表达了承诺。因为,在接受特定的商品的时候,无论发生什么样的情形,我都在向送货商家表达购买这些商品的意图,这就有如当我告诉对方我的购买意思的时候,我是在肯定地表达一个意图一样。明确的表达,以及默示含蓄的表达,其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表达方式的不同,而人们通过这些方式,分别地表达或说明了两种意图。其三,承诺者接受对方提出的要约。换句话说,承诺者以明确的方式,或者默示的方式,向要约一方表达了自己的信任或期待:要约一方将会言行一致。除非这个要约被接受了,或者,这样一个信任或期待被明确地或默默地表达出来,否则,这个要约就不会形成一个约定。即使要约一方的确是言行一致的,表里如一,这种言行一致,这种表里如一,也是要约一方自然表现出来的,至少,不是由于要约本身的缘故。毕竟,一个理性的最高统治政府,或者一个冷静的公共舆论,不会强制(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要约一方履行自己的要约。用罗马法学家的专业术语来说,而且,根据绝大多数熟悉这一专业术语的现代法学家的看法,一个没有被接受的要约,可以被描述为一个“单纯要约”。
1702840477
1702840478
总而言之,一个“约定”的基本要素,包括了这样一些内容:首先,要约一方提出了一个意思表示,表明其意图在于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些行为,是要约一方所承诺的行为;其次,承诺一方回应了一个意思表示,表明其期待要约一方将会履行自己要约的内容。
1702840479
1702840480
人们相信,要约一方的意思表示,以及承诺一方的意思表示,具有正式约定或协议的特征。对这个观念,我们需要仔细地思考一下。
1702840481
1702840482
由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或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所强制实施的约定,在法律上,或者在道德上,是基于各种理由而被强制实施的。但是,在这些理由中,有一个理由总是不可能不存在的。**这个理由就是,在没有制裁的情况下,一个约定只是“自然地”使一个“期待”呈现在承诺一方的头脑之中(或一个约定有逐渐将一个“期待”在承诺一方头脑中加以呈现的倾向)。这个“期待”,是指希望要约一方承诺的内容可以实现。这一约定,自然地将一个“期待”加以浮现,正如承诺一方自然地完成自己的行为一样。人类生活的事务时常是以约定为转移的,是依约定而变化的。但是,经由约定而自然浮现在人们头脑中的期待,总是以失望作为结局的。正是这些失望,使人类社会表现出了希望破灭的心态,使人类相应的计划和劳作付之东流。因此,防止失望的出现,就是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主要目的。这些规则的直接具体的目的,则是强制实施契约,或者协议。当然,除非作出要约的一方表达了相应的一个意图,否则,承诺一方是不会抱有“期待”的。而且,除非承诺一方表达了自己的“期待”,否则,要约一方不会被告知存在着一个“期待”,即使实际上要约一方提出的承诺,已经预示一个“期待”可能会出现。如果“意图”没有明确地表达出来,也就不存在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要约一方所作出的承诺。如果“期待”没有明确地表达出来,也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去强制一方兑现自己实际上已经提出来的真正承诺。(注:这段文字,是有一个特定目的的。我在这里就“约定”或“协议”的基本要素所作出的简短说明,足以解释问题。如果我是在直接解释契约原理,那么,我就会将这里的简短说明加以扩展,增加许多说明和限定。然而,在这里,我必须适可而止。对契约原理(其中晦涩的表述、糟糕的逻辑,不可思议地令人困惑,使人不能得到精确的理解)的细致说明,会涉及一些复杂术语的追踪分析。这些术语,包括“承诺”、“要约”、“约定”、“协议”、“合同”、“契约”和“准契约”。
1702840483
1702840484
不过,在结束这里的注释说明之前,我将添加一段议论。这段议论的目的,在于解释分析一下“合意”。“合意”具有“约定”的性质。这样一种“合意”,是由要约一方表达出来的“意图”和承诺一方表达出来的相应“期待”,所构成的。这种意图,以及这种期待,人们将其描述为“合意”。之所以将其描述为“合意”,是因为它们存在着对应关系,或者,是因为它们都指向了一个共同的内容,亦即作为“约定”对象的作为与不为。自然,“合意”这一术语,正如人们在使用它的时候意思在于表达更为广泛的含义一样,表达了对另外一方意愿的同意。而且,就这种广泛的含义而言,臣民(正如我已经表明的那样)相当于是作出了“合意”去服从政府的统治,无论臣民是否作出承诺去服从政府,无论他们决定服从的动机是什么。前面,分析了一个“约定”的基本要素。从这一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一个原始契约,或者类似的一种东西,不可能成为独立政治政府得以建立的基础。
1702840485
1702840486
根据原始契约理论的假设,就最初时期的主权者政府作出的承诺而言,这一主权者政府,已经承诺实现人们建立政治社会的最终目的(也许还包括更多的从属性目的或工具性目的)。这一承诺,是向所有最初时期的臣民提出的,也是被这些臣民所接受的。在最初时期的政府是一种个人政府的情况下,这种承诺,是由君主向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作出的。在最初时期的政府是一个若干人组成的政府的情况下,这种承诺,是由主权者群体(以其集合性质而言)向最初时期的所有臣民作出的。**根据原始契约理论的假设,就最初时期的臣民作出的承诺而言,他们已经承诺无条件地服从政府,听凭政府以任何方式去统治社会,或者,他们已经承诺有条件地服从政府,也就是在要求政府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同时服从政府。此外,这一承诺,是由所有臣民一致作出的,是由他们向君主或主权者群体作出的,是由他们向他们以外的所有人作出的。在最初时期的政府是一种个人政府的情况下,这一承诺,是由最初时期的所有社会成员向政府个人作出的。在最初时期的政府是由若干人组成的政府的情况下,这一承诺,是由最初时期的所有社会成员(包括作为个人的主权者群体成员)向主权者群体作出的。
1702840487
1702840488
在这里,从前面对“约定”的基本要素的说明出发,我们可以认为,主权者对臣民作出的承诺(要约),准确地来说不是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臣民接受了这个承诺。但是,臣民几乎不太可能接受这种承诺,除非他们理解支持主权者承诺的内容。不仅如此,而且,除非臣民理解支持主权者承诺的内容,否则,这一承诺,作为一类要约,是不可能在臣民的头脑中引发一种明确具体的“期待”的。另一方面,除非这一承诺引发了臣民的“期待”,否则,他们不会真实地表达明确具体的“期待”,他们不会真实地接受主权者提出的承诺。从臣民那里呈现出来的实际接受的表象,不会是真实接受的表象。相反,它是没有意义的喧闹或表演。**在这里,最初时期的社会中的愚昧弱势群体(例如未成年人群体),不大可能理解支持政府承诺的内容,不论这种内容是一般的,还是具体的,不论主权者政府是一般性地承诺实现独立政治社会的最终目的,还是另外具体地、直接地承诺实现某些从属性的目的。我们知道,在任何实际的社会中,大多数人对政府为之存在的最终目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观念,而且,对政府借以实现首要目的的次要目的和方法,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观念。因此,确切地来说,假定最初时期的所有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对自己联合起来建立政治社会的目的,以及实现目的的方式,具有明确具体的观念(或接近具有明确具体的观念),这是十分荒谬的。从这里,我们也可以认为,最初时期的绝大多数臣民,或者多数臣民,不会理解最初时期政府作出的承诺,不会理解其目的,从而,他们不会真实地接受这一承诺,即使他们也许在表面上看是接受了。对最初时期的绝大多数臣民或多数臣民来说,最初时期的政府作出的承诺,不是契约或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承诺,只能是一个“单方要约”。
1702840489
1702840490
在这个地方,我对最初时期的主权者作出的承诺,作出了一些讨论。我的评论,稍微作出一些调整,就可以适用于最初时期的臣民所作出的承诺。我们前面提到的假设理论,假定这些臣民承诺服从最初时期的主权者,或者,提出了这样一种承诺服从的虚构。如果这些臣民实际上的确作出了这种承诺(或者如果实际上他们与主权者相互之间作出了承诺),愿意服从政府,那么,他们等于是明确地或默默地表达了一个意图:履行承诺。但是,这样一个意图的表达不可能是由所有这些臣民作出的,甚至不可能是由其中绝大多数人或许多人作出的。毕竟,绝大多数人,或者许多人,不会清晰地理解所谓的承诺所包含的内容。即使是大致理解,可能都是难以实现的。**如果你设想,服从的承诺,是经由臣民之间相互讨论作出的,那么,你就会使原有的虚构显得更加荒谬。你就等于是在想象,一方提出的承诺的内容,提出一方自己对其都是没有一个清楚概念的,而且,当你知道了提出承诺的一方又是接受承诺的一方的时候,你就是在想象,一方接受的承诺的内容,接受一方自己对其都是没有理解清楚的。
1702840491
1702840492
如果你假定,一个原始契约,从假设的角度来看是滴水不漏的,不可能造成别人的误解,那么,你就必须假定,人们试图建立的政治社会完全是由成年人组成的。你就必须假定,所有成年人都是具有健全的头脑的,甚至聪明睿智、判断准确。而且,你还必须假定,这些成年人同时对政治科学和伦理科学完全是了如指掌的,至少,对这些科学,可以没有障碍地加以理解。只有根据这些十分勉强的可能性,你才能建立一个可以自圆其说的作为虚构的原始契约。
1702840493
1702840494
在这里,几乎没有什么必要增加这样一种说明:原始契约的假设,不论其形式或类型如何,都是没有事实基础的。我们知道,没有历史证据可以表明,这样一种假设是具有事实根据的。没有历史证据可以说明,任何独立政治社会的建立,实际上恰恰是以这样一个原始契约作为基础的,或者,是以一个类似的东西作为基础的。
1702840495
1702840496
在一些独立政治社会中(例如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人们是以迅速的方式作出建立主权政治政府的决定的。他们所依据的是一个方案,或者是一个计划。但是,即使是在这些社会中,最终使政府建制得以实现(要么通过定出方案、勾勒计划,要么通过简单投票、接受统治)的社会成员,其数量在独立社会成员之中是微乎其微的,而且,在建制得以实现之前,这些成员仅仅是主权者中的一些成员。我们有理由认为,政府建制不是由最初时期的全体社会成员确立的,而是由其中一部分成员确立的,在确立的时候,这一建制已经是无可挑剔的、完美无缺的。如果你想向我表明一个实际例子,这个例子,可以和原始契约的观念丝丝入扣,那么,你就必须向我表明,在一个独立政治社会建立的时候,当时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了建立活动,在一个主权政府成立的时候,当时的所有社会成员参与了组建活动。你就必须向我表明,所有的臣民,以及主权者成员,作为政治社会的建立者,作为政治政府的组建者,明确地或默示地作出了一个约定,而这个约定类似我在前面提到的原始契约。**在绝大多数独立政治社会建立的时候,最高统治政府的建制,已经逐渐形成,至少是初具规模的。在这里,我使用了一种流行的表述。但是,这一表述是不符合事实的。我的意图不在于说明政府的建制是自发形成的,或者,是没有人为因素的。毕竟,当我们谈论政府的时候,尽管我们的意思是在夸耀“所有人类政府都是法律的政府,而不是人的政府”,然而,所有人类政府,终究是人的政府。而且,如果没有人去建立政府,没有人让政府拥有实际的权力,人类的法律将是乌有之物,是不值得一提的,或者是废纸一堆,是形同虚设的。但是,我的意图的确在于表明最高统治政府的建制,并不是迅速出现的,仅仅立于一个方案,仅仅成于一个计划。政治社会的后来一代,其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以及后来的主权者制定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缓慢地、零散地决定着政府建制的形成。因此,最高统治政府,不是由最初时期的社会成员建立的,其建制的形成,是绵延不断的几代人,甚至数十代人的努力结果,而这些人,包括了最初时期的社会成员,以及他们的许多后代。对于绝大多数社会伦理准则本身而言,我们也是可以这样认为的。臣民中盛行的舆论,约束着政府要遵守这种伦理准则。最初时期的主权政府,不可能向自己的臣民承诺自己将遵循社会伦理准则进行统治。因为,在现实中,促使这些伦理准则得以有效的社会舆论,与独立政治社会不是同时出现的。相反,这些舆论,是在独立政治社会建立以后自然而然地出现的。**在某些独立的政治社会中,统治者的确作出了就职宣誓,或者就职承诺。但是,这样一种就职宣誓或承诺,和一个所谓的原始契约,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而在所谓的原始契约中,最初的主权者是作为提出承诺的一方而出现的。在这里,我们提到的某些独立政治社会的建立,的确是始于就职宣誓的,并且通常来说,就职宣誓已经暗含了这些社会的建立。然而,通常来说,宣誓一方是一个受到限制的君主,或者,身处类似受到限制的君主的某种位置。这里的意思是讲,宣誓一方不是主权者,而仅仅是主权者群体的一名成员。
1702840497
1702840498
即使在历史中可以觉察一些原始契约是真实存在过的,这些契约,依然不足以支持这一假设理论。因为,根据这一假设理论,一个原始契约必然是一个独立政治社会建立的前提。不仅如此,就许多独立政治社会的具体情况而言,正如我们在历史中所知道的,其形成不是始于一个原始契约。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些社会的形成,有如我们在历史中所发现的,不是始于一个明确的原始契约。
1702840499
1702840500
然而,这一假设理论的赞同者断言(为了避开这些否定性质的具体情况所呈现的困境),即使独立政治社会的形成,不是始于一类明示的契约,但是,这种社会依旧可以始于一个默示的原始契约。
1702840501
1702840502
在这里(正如我在上面已经表明的),提出承诺的一方实际所表达的意图,以及接受承诺的一方实际所表达的接受,正是一个真正约定或协议的本质内容,不论约定或协议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明示约定和默示约定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当约定是明示的时候,“意图”和“接受”是用语言来表达的,或者,是用习俗惯例认可的等同于语言的标记来表达的。而当约定是默示的时候,“意图”和“接受”不是用语言来表达的,或者,不是用习俗惯例认可的等同于言语的标记来表达的。
1702840503
1702840504
(注:对准协议和默示协议,我们应该小心地加以区别。默示协议,是一个真正的协议。这是说,默示协议是一个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约定。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规定这类约定具有责任的性质。但是,准协议不是一个真正的约定。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它不是一个真正的协议。它是某个事件或事实,与一个真正的约定相去甚远。对准协议而言,法律赋予其具有责任的性质,仅仅在于仿佛(准)它是一个真正的约定。当然,准协议和默示协议之间,具有类似性。但是,其类似仅仅在于两者相对各自的事实或事件都含有责任的意思。在其他方面,两类事实或事件,都是不同的。例如,我们可以假定,一方因误认为是借贷的资金,从而将资金偿还给另外一方,而另外一方接受了偿还。这样一种状况,就等同于一个准协议的事实,或者事件。在这个事实或事件中,没有约定或合同的意思。因为,承担一个现存的责任,而非设定未来的责任,是偿还者和接受者之间相互关系所包含的内容或设定。但是,由于资金不是借贷的,而且,也不是作为礼物来给付的,返还资金的法律责任,便从偿还者转移至了接受者。在这里,接受者不是依据协议而产生责任的,但是,他是依据准协议而产生责任的,仿佛他的确是签订了协议,承诺返还资金。当然,如果接受者承诺返还资金,而偿还者接受了这一承诺,那么,接受者自然是有责任返还资金的,因为,他已经作出了承诺,从而,一直是具有这样一种责任的。
1702840505
1702840506
(注:在英国法律语言中,作为准协议的事实或事件,被人们描述为“默示合同”,或者“法律推定的合同”。这是说,准协议和真正的默示合同,这两者是用一个共同名称来指称的,或者,是用彼此相互类似的若干名称来指称的。而且,基于这个原因,英国法学家通常混淆了准协议和默示合同。关于混淆的例子,尤其可以参见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第二卷第30章,以及第三卷第9章。
1702840507
1702840508
在前面的《讲义大纲》(Outline of the Course of Lectures,参见John Austin,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Vo.I,pp.31—73。——译者注)(第45页和53页)中,读者可以看到,相当一部分权利属于“特许权”(rights in personam certam)。这是说,相当一部分权利,是针对特定人而授予的,具有排他性。这些权利,与特定人应承担的义务是相互对应的。这里所说的义务,罗马法学家并不用“责任”一词来表示。而且,针对这里所说的权利,罗马法学家并没有恰当的名称可以用来称呼它们。因此,他们仅仅使用“权利”一词来指称“特许权”,来讨论关系极为密切的对应义务。在这里,特许权或者责任,基本上来自两类事实。其一,真正的明示合同或默示合同。其二,侵权行为或伤害行为。但是,除了合同与侵权行为以外,还有一些不属于合同或侵权行为的事实或事件,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也对它们设定了相应的责任。罗马法学家将这些事实或事件称为“准合同”,或者,将“因事实或事件而产生的责任”,称为“依据准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他们基于两个原因,将这些事实或事件称为准合同。第一,就这些责任类似依据合同而产生的责任而言,它们类似合同。第二,它们之间的类似,仅仅在于它们分别都)
[
上一页 ]
[ :1.70284045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