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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研究结果都支持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就是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对其行为有强烈的影响(主要是在将合法性视为对政府的支持或者信任的情况下)。人们对政府的支持程度越高,他们就越不可能去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这些研究中,有13项研究的结论都证明了这一预设;有两项研究的结论表明,这两种意义上的支持(支持或者信任)都发挥作用;有一项研究的结论不支持这一预设。而且这些研究也表明,两者之间具有相当强烈的关系。根据这些报告两者之间存在关联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可以解释他们遵守法律的情况中18%的变量(r=0.42)。[22]这种关联性程度是相当高的。另外,还有几项研究的结论表明,如果将一些额外的控制性因素也考虑在内,这种关联性程度也许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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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位作者都指出,如果把政治因素考虑在内的话,人们对政府的支持态度与他们遵守法律的行为,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就更高了。尤西姆和尤西姆的研究发现,如果人们认为有其他社会群体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而人们又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可以加入这一群体的话,他们就更可能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不支持政府的态度(尤西姆和尤西姆1979年)。同样,米勒研究发现,如果人们觉得自己能够通过施加影响改变利益格局的话,他们就更有可能会将这种不支持态度付诸行动(米勒1970年a、1970年b)。克雷格(1980年)也提出,如果某人认为某项制度与己有关,觉得自己的行动能够决定自己的利益,而他又对政府持不支持的态度,那么这种态度就更有可能通过违反法律制度的行为表现出来。还有好几项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鲍尔奇1974年;弗莱明1968年;佩奇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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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对政治行为的研究文献所作的两次综合研究表明,人们在政治上的不满情绪往往会促使他们实施非法的政治行动(金德和西尔斯1985年;拉欣斯基和泰勒1986年)。这一观点与上述研究的结论是一致的。另外,也有人研究了是哪些因素导致了民事违法行为(麦克菲尔1971年),他的研究成果也证实了这一观点。不过,赖特(1981年)的一项研究发现,人们是否支持政府,与他们是否会实施非法的政治行为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系(由于赖特参加了很多项研究,有很多我这里提到了,也有的没有提到,他的有些结论是相反的,这说明对这种关系的重要性,有关的研究存在不同认识)。尽管一些研究确实发现人们是否支持政府与他们是否会实施非法政治行为在统计学上具有很强的一致性,但仍然有很多变量无法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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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是否支持当局与是否愿意参与政治抗议活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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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验合法性的作用或者检验个人道德义务感的作用,我们可以找到一些证据来证明人们对规范性问题的关注能够促使他们遵守法律。在关于这些作用的研究中,研究者会要求受访者对某种行为是对是错做出评价,对一项法律或者规则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他们的这种评价标准做出判断,并要求他们考虑一下他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是否与他们的这种观念存在关系。其中有五项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表明,对于法律是否符合自己的道德价值观,人们会做出自己的评价。他们普遍回答说,自己是否会违反法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认为违反法律是对还是错(参见表3.3)。在各项研究中,两者的相关性大约是0.45,这表明,遵守法律这一变量中有20%的变量可以用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性的不同评价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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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研究文献是关于道德评价和青少年违法之间的关系的,但同时也对成年人的道德评价对人们遵守法律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进行了检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研究人员一般都假设,那些在行为时更多地考虑奖励或者惩罚等工具主义因素的青少年,比那些将遵守法律视为个人义务的青少年更有可能会触犯法律。各方面研究也普遍证实了这一假设。布拉斯(1980年)对15项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检讨,他发现,用发展理论进行预测,上述两种类型的青少年在行为上表现出10个方面的明显不同。至于合法性问题,关于个人道德价值观的研究证明,人们是否关注规范性问题,会对他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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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人们是否认为法律符合自己的道德价值观与他们是否愿意遵守法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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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回顾的研究都表明,尽管这些研究在内容、方法和目标等方面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进一步证实了这样一个结论,即人们对法律的规范性支持能够引导他们遵守法律。[23]无论合法性之所以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人们把遵守法律视为一种义务,还是因为人们对政府当局持一种支持的态度,法律当局、政治当局的合法性与人们在行为时遵守法律之间具有相当强度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点都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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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已经看到,有关研究并没有令人信服地阐明合法性概念的价值所在,意识到这一点也是非常值得的。虽然在对法律进行社会学研究时,合法性这一概念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作用,但是我们对以前的研究所进行的回顾性研究也发现,并没有多少研究对此提出了很有力的证据,这一点无疑是让人失望的。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对于把遵守法律视为一种义务这一观点,我们现有的研究结论并不是太有说服力,但要检验人们如何评价当局的合法性,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本来应该是最直接的方法。可实际上我们看到的是,现有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这些结论,但显然是非常有限的,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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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芝加哥研究中,我们首先预设合法性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积极影响,并对此进行了检验。通过对研究中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对法律当局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依赖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愿遵守来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这一问题进行了检验。在合法性确实能够发挥这种影响作用的情况下,当局实际上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权力。不过,即使我们的研究能够证明合法性非常重要,但当局的合法性以什么为基础仍然是个问题,这需要另外做出回答。而且,合法性发挥作用的情感机制,到底是因为人们将遵守法律视为自己的一种义务,还是因为人们对当局抱有一种支持的情感,拟或是这两者兼而有之呢?这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一般来说,有关研究都是将合法性看作上述两者中的其中一种,我们尚未发现目前有太多的研究来对两者进行直接的比较。不过,芝加哥研究确实表明,两种类型的合法性与人们遵守法律之间都是存在关联的。通过比较义务观念和支持观念在促进人们遵守法律方面的作用,芝加哥研究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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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们支持现行当局与人们支持法律规则及具体的司法机关,芝加哥研究也作了区分。也有其他研究曾经作过这样的区分。这些研究得出的一致结论是,司法机关的合法性与人们的政治行动之间具有最明显的关系(克雷格1980年;马勒和鞠卡姆1977年)。芝加哥研究把具体的合法性,也就是伊斯顿所说的具体支持(以现任当局的具体职业表现为基础),与他所说的扩散性支持(表现为将遵守法律视为一种义务和总体上抱有支持政府的情感两种情况)进行了区分。以人们如何与警察和法庭打交道的情况为例,对特定法律制度的具体支持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当局的实际职业表现做出的对现行当局能够良好运作的评价;扩散性支持是指能够让人们产生遵守法律、服从警察的指令和执行法庭裁判的义务感的情感倾向,或者能够让人们觉得自己应当忠诚于法律以及法律当局的情感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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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法性是否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这一问题,很多答案往往是片面地一边倒的,或者完全肯定一个方面的作用,同时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的作用,或者反之。但实际情况却很可能是,哪种合法性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以及能够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这一结论是一些有关政治行为的研究文献提出来的。这些文献发现,人们支持政府的情感倾向与他们愿意遵守法律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关联,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受到几个方面变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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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法性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芝加哥研究从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我们分析了当其他影响行为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合法性和守法情况之间的关联性会发生多大程度的变化。我们考虑了其中的四项因素:威慑、亲友的看法、个人道德价值观以及人们对当局的看法。在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有关守法问题的著作中,曾经对这些因素进行过检验。他们发现,除了这些因素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似是而非的因素可能会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例如,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人们觉得他们可以违反法律而不会被抓住,他们是否就会去违反法律呢?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是不是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是否承认法律的合法性呢?如果他们觉得警察和法庭职业表现很差,或者他们认为违反法律与个人的道德价值观相冲突,他们是否就会违反法律呢?每种情况都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即在有些情况下合法性与人们遵守法律之间具有很高的关联性,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不是这样呢。对合法性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这一问题,我们也使用对各个人口学亚组进行检验的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研究。比如,我们会检测,合法性对于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或者收入较高的人遵守法律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以及比起对其他人群遵守法律所产生的影响来说,这种影响作用是不是更大呢?最后,芝加哥研究也探讨了人们以往的经历对人们关于当局合法性的看法与人们遵守法律之间的关系所造成的影响——也就是,如果人们曾经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好的或者不公正的对待,或者他们曾经得到过不好的或者不公正的处理结果,他们在以后考虑自己是否应当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时,就会更少地以合法性为基础,而更多地考虑其他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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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局要确保人们能够遵守法律,当务之急是能够维持现行制度。实际上,维持现行制度对人们也是有利的。但也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当局也知道现行制度是不公正的,是需要进行改革的。在这种情况下,重点是要弄清楚领导的指令在哪些情况下没有得到遵守和执行。领导的指令得不到执行会导致整个制度体系的不稳定,并最终有可能需要建立新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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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应当记住,这是从当局的角度来看人们不遵守法律和服从当局这一问题的,意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候,如果出现人们普遍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就说明整个社会在文化价值观方面存在严重的冲突。就规范吸毒、性行为和其他类似行为的法律来说,总有一些人认为这些行为虽然被法律禁止,但实际上并不应当被法律规定为一种罪错。这提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即有些法律与整个政治群体中的少数人的道德价值观是不同的,这种法律为什么可以制定出来,以及法律当局是否应该执行这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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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把因为道德价值观冲突而没有得到遵守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比如说要求驾车者遇到红灯应当停车那样的法律区分开来。后者更有可能会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尽管人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也会违反这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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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们认为法律规则是约束性的,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则固有的属性。实际上有一些法律规则早先只是一种社会规则,后来才上升为正式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反映了人们的积极社会价值观,人们能够理解和接受这些法律规则。他们之所以愿意遵守这些法律规则,也不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考虑。科尔伯格把这称为后习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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