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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定组数据可以进一步拓展对合法性各要素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设计了一种因果关系模式,通过这种模式,我们根据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来预测他们在不同时间点是否会遵守法律。我们将人们支持警察的情况和人们支持法院的情况分开进行研究。正如在其他类似研究中一样,在这次研究中所测量出的各个变量也可能存在误差,我们也对这些数据的可靠性进行了调整。在研究的两轮访谈中,我们都发现,无论是人们认为遵守法律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还是他们将遵守法律视为对警察的支持,他们的观念对他们遵守法律都产生了影响。[17]此外,在第一轮访谈中,我们还发现,人们是否支持法院也能够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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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组数据和横向数据的分析都表明,人们是否认为自己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一点,是合法性对人们遵守法律是否会产生影响的最主要的因素。尽管从统计学上来看,两轮访谈的结果都显示人们对警察的支持态度对他们是否遵守法律具有显著的影响,第一轮访谈的结果也显示人们对法院的支持态度对他们是否遵守法律也能够产生影响,但是在对所获得的数据的可靠性进行调整后,我们发现,我们所使用样本的数量越大,人们的支持态度对他们遵守法律所产生的影响反而越小。尽管与义务有关的分数存在很大的偏差,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出来,人们的守法义务感对促使他们遵守法律所发挥的作用还是很引人注目。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大多数人回答说他们确实遵守了法律,同样,大多数人也回答说他们认为自己有义务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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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何时对人们守法的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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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们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他们通常更可能会遵守法律。不过也有证据表明,在受到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合法性对人们遵守法律的影响程度有可能会发生变化。这种可能性也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合法性何时会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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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检验合法性的变化是否会引起人们遵守法律情况的变化,我们将第一轮访谈的受访者分成人数不同的几个亚组,然后对每个亚组内的受访者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与人们遵守法律的情况这两者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在每种情况下,我们又对每个亚组再进行细分,以便尽可能获得最接近中位数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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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可能影响到合法性与守法行为之间关系的因素,是与人们遵守法律情况有关的问题中所涉及的其他态度性因素,包括:法律的威慑、亲友的意见、人们是否认为违反法律属于道德错误、人们是否认为当局职业表现良好。我们根据受访者所持的态度不同,将他们分成两组。比如,在认为法律具有威慑作用的一组受访者中,根据他们认为触犯法律是否有可能被抓获以及是否可能受到惩罚,我们将他们分成两组。在这两个亚组中,当局具有合法性与人们遵守法律之间的相关性强度并没有什么区别。[18]对于因为害怕亲友的反对而遵守法律的受访者,以及因为个人的道德价值观而遵守法律的受访者,我们也将他们分成不同的亚组。在所有各种情况下,所分的各个亚组之间合法性与守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明显的变化。最后,我们根据受访者对警察和法官职业表现的不同评价,将他们分成不同的亚组,结果显示两个亚组在合法性与人们遵守法律的相关性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我们发现,在认为当局职业表现令人满意的一组受访者中,合法性与守法行为之间具有非常高的关联性。[19]这一结果表明,如果人们对当局的职业表现评价较差的话,合法性与守法行为之间的相关性就会降低。对于那些认为当局职业表现很糟糕的人们来说,如果他们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的话,他们仍然很有可能会遵守法律,但是合法性对守法行为的影响力会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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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态度因素所作的亚组分析显示,对合法性与人们遵守法律的关系,这些社会学因素充其量只不过能够产生非常微弱的影响。如果受访者认为法律具有合法性,则无论他们认为自己违法后被抓获的可能性是大还是小,无论他们认为自己的亲友会赞成还是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无论他们觉得触犯法律在道德上是对还是错,他们都很可能会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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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人们遵守法律,可能还受到受访者与法律当局以前有过什么样的接触经历这一因素的影响。对第一轮访谈中的652名最近和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受访者,我们进行了分析。我们从五个方面对他们的个人经历进行分析,包括:处理结果是否绝对令他们满意、处理结果是否与他们的期望相一致、他们所受到的对待是否与他们的期望相一致、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警察或者法官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20]结果表明,人们在多大程度上会因为他们认同当局的合法性而遵守法律,他们有什么样的个人经历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21]我们所检验的这五个方面,都与人们的个人经历有关,其中有一项对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律是非常关键的,即人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院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即使人们认为当局具有合法性,但是如果他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那么合法性对他们遵守法律的影响作用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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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法性对人们遵守法律没有决定作用,那么哪些因素可以取代合法性而发挥这一作用呢?答案是,在人们对法律当局的职业表现做出负面评价的情况下,以及当人们觉得自己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时,亲友是否反对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相反,在合法性无法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个人的道德价值观和受到制裁的危险在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方面的作用则没有什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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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合法性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可能与受访者的人口学特征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使用这些人口学因素进行了亚组分析,却发现这些人口学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合法性会对人们遵守法律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不因性别、年龄、种族、收入水平、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我们发现的唯一区别在于,对于在政治上倾向于自由主义的亚组和倾向于温和主义的亚组来说,这种相关性有所不同,合法性对自由主义亚组的受访者遵守法律能够产生更为明显的影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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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当局的合法性,有一点是关键的,那就是人们一般都认为合法性通过促使更多的人遵守法律来保障法律当局有效行使职权。芝加哥研究的结果有力地证明了这一观点。研究发现,如果人们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他们就更愿意在行动时遵守法律。各种分析研究最后都证实了合法性和守法之间的这种关系,而且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分析验证,得出的结论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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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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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能够遵守法律是法律当局能够有效运作的一个基本前提。人们普遍不遵守法律会导致整个制度体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尽管法律当局已经认识到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重要价值,但是如果他们认为人们应该无条件地遵守法律,那只不过是他们想当然的一厢情愿。法律当局经常会发现,那些平常一直遵守法律的人们,有时候也会偶尔触犯法律;有时候违法行为也会到处泛滥,甚至使当局觉得这种违法行为的泛滥可能会导致当局丧失有效管理社会的能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愿意遵守法律,以及会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法律,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呢?芝加哥研究表明,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在意哪些规范性因素这一问题。尽管在最近关于守法的研究文献中,工具性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人们是否在意这些因素,对他们是否遵守法律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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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最重要的规范性因素,是人们是否觉得遵守法律契合了他们的个人道德价值观,也就是他们对一件事是对还是错的认识。第二个因素是,人们是否觉得遵守法律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以及自己是否应当忠诚于法律当局。从芝加哥研究的结果来看,如果人们觉得自己“理应”服从法律当局的要求,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会按照当局的指令行事。这次研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引人注目的发现,就是如果人们遵守法律,那么他们对当局的忠诚度水平也会很高。一般来说,即使不赞成法律规定的内容,人们也会觉得触犯法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因此,人们一般都会有很强的遵守法律的义务感。而且,就我们所研究的这几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来说,这两种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也是相互促进的。人们往往认为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而且也违反了服从当局的义务。这种对遵守法律的高度规范性认同,是司法官员能够有效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基础。人们显然在行为时都更倾向于遵守法律。如果当局能够充分利用人们的这种情感倾向,他们就有可能使自己的决定得到更为广泛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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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当局可以充分利用人们对法律的规范性认同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但是如果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节省金钱,恐怕也很难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威慑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当局愿意不愿意在法律实施上下本钱。人们从规范性上认同法律和当局,愿意遵守法律,情形则会有很大的不同。不过,要想使人们对法律产生规范性认同,并借助这种认同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就需要对人们进行深入细致的教育和充分的社会化,而这些都需要时间。尽管有上述诸多麻烦,对于需要人们的规范性支持这一现实,当局也不应该视而不见。民主社会需要人们的规范性认同才能保障自己有效运作。只有人们的守法水平达到必要的程度,法律当局才能维持社会的有效运作,但是仅仅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是无法达到这种效果的。法律当局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远远不能保证单独使用威慑手段就能取得这样的效果。因此,通过一定的努力让人们对遵守法律产生规范性义务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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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芝加哥研究表明,对于遵守法律是人们应尽的义务这一观念,人们是赞同的,但是却没有解释清楚人们是依据什么来决定他们是否应当服从当局,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服从当局的。对于人们为什么会如此强烈地支持服从当局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一观点,目前仍存在一些疑惑之处。不过可以看到的是,人们支持法律和当局,对法律和当局有效运作是必需的,这一点几乎是一种普遍认识。不过有一个问题,如果人们在行动时更经常地无视法律当局的权威,情况会怎么样呢?这个问题的答案目前尚不得而知。比如说,如果人们完全无视当局和法律规定,完全根据自己的个人道德价值观或者亲友是否反对来决定应当如何行动,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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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研究人们对法律和当局的看法,塔普和科尔伯格(1977年)作了一次有趣的研究。他们要研究的是,对于法律规则的作用,人们的看法为什么会不断发生变化。尽管他们研究的主要是儿童这方面的观念,但通过他们的研究,大家可以看到,我们是能够弄明白人们对当局和法律的看法的。同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人们仅仅基于合法性而遵守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人往往声称是根据“合法”的命令实施了“有问题”的行动,甚至是犯下了暴行,比如阿道夫·艾希曼[23]和越南战争期间的威廉·凯利[24]。在其一系列关于人们服从当局的研究中,米尔格伦(1974年)让我们看到,服从所谓“合法的”当局的命令有时也可能会产生强大的破坏力(另参见卡尔曼和汉密尔顿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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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法性是处于法律当局控制之下的,因此在研究是哪些规范性因素推动人们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时,我主要关注的是当局的合法性问题。芝加哥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弄清楚政治和法律当局可以采取哪些办法来使人们遵守法律。法律当局如果觉得单单依靠人们的个人道德价值观就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并根据这样的观点制定自己的行动策略,他们的想法就有些过于简单了。不过,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合法性达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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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这样的多元化社会中,由于不存在一种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因此法律当局要想仅依靠人们的个人道德价值观来使人们遵守法律,就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美国没有国家宗教,相反,美国人认为不同的道德价值观可以共存于一个社会中。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当局很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同的道德价值观,对于当局应当如何解决政策问题或者做出决断,任何一种道德价值观都不可能单独提供完全适当的标准。基于这种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高度规范性认同,对于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就发挥着非同寻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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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之所以愿意依靠合法性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这比使用威慑的方法要容易得多,也有效得多。同样,当局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是社会批评家们关注的主要问题。这些社会学家都致力于对现有的社会规范提出质疑,并进而鼓动人们不去遵守法律。由于具有合法性是当局能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关键,因此当局就会自然而然地关注如何对人们进行再教育这一重要问题了。而社会批评家们则总是要质疑我们为什么将合法性放在首要位置,他们鼓动人们说,如果想要获得人们的认同,当局就应当竭尽全力,否则人们就不会承认当局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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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芝加哥研究仍然遗留了几个问题没有回答。尽管这次研究已经证明合法性确实会影响人们遵守法律的情况,但是却没有去检验到底是人们对合法性的哪种认识促使合法性产生了作用。也就是说,这次研究没有弄清楚人们把遵守法律视为应尽的义务这种观点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感倾向。我们的研究发现,生活中人们确实普遍认为遵守法律是自己应尽的一种义务,这是以往的很多研究都已经证实了的,此外,合法性的界限在哪里,也是一个没有弄清楚的问题。如果人们认为遵守法律是自己的一种义务,那么根据这种观念,哪个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哪些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在法律当局的行为偏离了所确定的“适当行为”的界限时,比如当警察实施了残暴的行为时,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应当被视为合法行为这一问题,人们的观点也可能出现严重的分歧,形成泾渭分明的不同意见(例如,可参见卡尔曼和劳伦斯1972年)。而且,合法性是以什么为基础的,这一问题也没有弄清楚。是法律当局的哪些品质让他们所治理的人们觉得当局是具有合法性的呢?应当赋予第三方(也就是警察或者法官)什么样的社会地位,以及人们如何才能确定这些被赋予第三方地位的人就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特殊品质呢?比如说是不是具有专业知识或者值得信赖等,就可以使人们相信他们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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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芝加哥研究也提出了几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人们是怎样建立对当局合法性的认同的,以及在人们的一生中,这种对当局合法性的认同感为什么会保持下来。伊斯顿和丹尼斯(1969年)的研究发现,儿童是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对当局的归属感的。他们认为,社会化过程是人们建立对当局归属感的关键环节;合法性之所以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是因为这种合法性是建立在人们对当局的情感支持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们遵守法律的义务感基础上的。他们还认为,人们成年后会遇到各种不如意的事情,这种对当局的归属感对于缓解这种压力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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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甚至可以想象,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认同是通过一种更为知性的方式建立起来并得以保持的。比如有关社会困境问题的研究资料表明,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建立政权和制定法律是一个社会为了控制资源的分配而做出的必然反应。文献表明,人们或许觉得,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建立政权和制定法律是他们必须做出的理性选择:由于他们明白社会群体到底为什么需要建立政府,因此他们就可能愿意赋予当局以合法性。如果从知性的角度来说赋予当局合法性是合情合理的,那么在人们成年时期甚至童年时期的社会化过程中,这种合法性就会作为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种必要方式而发展起来,并得到人们的认同。显然,弄清楚人们关于合法性的价值观念是如何在他们的童年时期建立起来的,以及这种观念成年后为什么会得到加强,或者为什么会消失,就像弄清楚人们为什么会赋予当局、法律和执法机关合法性一样,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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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法性确实是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信念,并作为情感的残留物在成年后得到保持,那么合法性对法律当局来说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态度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逐步发展起来,因此如果要消除人们对当局的支持态度,当然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支持发挥缓冲作用,领导者就会发现,如果在他们需要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他们才去想办法获得这种合法性,那就根本来不及了。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另一面,即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认同一旦建立,就会长时期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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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研究发现,当局要想让人们认同其合法性,除了利用人们的社会化过程外,实际上还存在其他的途径。也正是这些途径的存在,领导者才能更有力地开展自己的工作。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部分中将要讨论的那样,人们成年后的经历也确实会影响他们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对于自己在行动时能够有多大的自由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事,当局确实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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