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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41 无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拥护者(唐斯1957年、莱弗1981年、夏皮罗1969年、泰勒1986年b),还是领导心理学理论的坚持者(霍兰德1978年、霍兰德和朱利安1970年)都提出,人们是否支持法律当局,与法律当局能否提供令人们满意的结果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法律当局或者司法机关能够提供令人们满意的处理结果,人们就会认为它们具有合法性,并会遵守它们制定的法律或者发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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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43 在研究人们与警察和法院打交道的个人经历时,研究人员一般都会先假设,人们对法律当局是否满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工具主义诉求是否得到了满足,比如是否获得了令他们满意的处理结果。有些研究也检验了人们对警察的满意度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比如受访者是否是犯罪的受害人、警察多长时间才对报警电话做出处理、警察是否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问题等(克林等1974年、帕克斯1976年、斯科甘1975年)。同样,很多人研究了人们与法院打交道的经历,他们都得出同样的结论,即人们如何评价法院,与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够令人满意有很大的关系(雅各布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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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45 由于使用公共选择的观点,研究者在研究人们与警察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时,所关注的重点就发生了变化,他们更为关注那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来似乎令人费解的问题。例如,对一些犯罪或者其他社会问题,警察有时候也会束手无策,但人们为何总体上还会对警察做出积极的评价呢?我们可以举一个具体的实例。窃贼闯入某人家中把他家的财产盗走了,但警方实际上几乎不可能找回被盗的财产,他们是否就会对警察不满意呢?实际上,即使警察没有追回任何财产,人们还是普遍比较满意警察在处理这种案件时的所作所为(帕克斯1976年)。因此,仅仅从处理结果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实际上是很难自圆其说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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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47 除了完全从结果的角度对当局进行评价之外,对当局进行评价还有另一种不同的方法,那就是将人们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他们对结果的期望进行对比。适应水平理论(赫尔森1964年)就是以此为基础提出的。这一理论认为,人们心理上是否感到平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所获得的资源是否达到了他们日常所认可的水平。结果超过或低于其所期望的水平,都会使人们产生不适应的心理状态。[2]适应水平理论关注的是实际结果与人们所期望的结果是否一致的问题。当然,人们实际上也有可能是根据实际处理程序与他们所期望的处理程序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对当局做出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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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49 有的学者将预期冲突理论用于政治和法律领域的研究中。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戴维斯,他在自己的研究中使用了相对剥夺理论中的J曲线模型(1962年、1969年)。戴维斯发现,实际结果如果与人们的期望不一致,就会导致人们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如果人们根据以前的资源分配情况觉得自己没有获得本来应得的社会资源,他们就可能会发生骚乱。这种观点使用了预期这一心理学概念,但是没有相应地对“公正”和“应得”这些概念进行界定(劳勒1977年)。实际上,如果人们的期望没有得到满足,他们有可能会变得沮丧或者不安,但是却可能意识不到他们的期望没有得到满足这一点是不公平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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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51 另一种心理学的研究则与此不同,他们不从实际结果是否令人满意这一角度研究问题,而是强调,人们在与法律当局和政治当局打交道的过程中,更为关注与公正性有关的问题。[4]就像我们前面所讨论的规范主义理论一样,这些理论认为,对某个问题是对是错,人们一般都会做出自己的道德判断,他们实际关注的正是自己做出了什么样的判断。最先提出来的心理学理论是建立在分配正义概念基础上的。根据这一理论,人们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价的依据,是当局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公正地进行利益分配以及公正地要求人们承担义务。在心理学中,这一观点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相对剥夺理论(克罗斯比1976年)和心理平衡理论(沃尔斯特、沃尔斯特和贝尔伊德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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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53 分配不公正可能会激发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这一结论已经被政治学研究(格尔1970年;摩尔1978年;萨拉1977年)和关于组织理论的研究(克罗斯比1982年;马丁1981年)所证实。例如,萨拉对关于人们与警察和法庭打交道的文献材料进行了回顾性研究,他得出结论认为,在人们对美国法律制度产生不满情绪的各种原因中,人们觉得自己没有获得公正的待遇是唯一最重要的原因(第434页)。同样,马勒(1980年)的研究发现,要预测人们是不是会实施反对现行制度的政治行动,一种很有效的方法就是弄清楚人们心中是否觉得分配是不公正的,这种方法比弄清楚人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有用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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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55 人们对政府做出的裁判或者所进行的资源分配看法如何,也与他们觉得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有很大的关系(林德1982年;林德和泰勒1988年;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沃克和林德1984年),而不是仅仅与结果本身,或者仅仅与效率或者期望等与公正无关的问题有关。根据程序正义理论,人们不仅仅会在意警察或者法庭对事件做出什么样的处理,也非常在意警察或者法官做出裁决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林德和泰勒1988年;泰勒1984年;1986年c;泰勒和凯恩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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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57 很多法律学者和政治学家也都已经注意到,程序问题对人们来说可能也非常重要:“人们可能会认为某个具体的判决是错误的,甚至荒谬透顶的,或者认为某个法官简直尸位素餐,但是如果他们认为法院总体上是一个公正、公平而称职的机构,他们仍然会对法院持支持态度。(墨菲和塔奈豪斯1969年,第275页)”同样,“公租房承租人、消费者和福利领受人把政府机构如何对待他们与他们实际上从政府那儿获得了多少好处往往至少看得同等重要”(萨费尔1978年,第124—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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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59 最近的研究证实,人们会从程序方面评价他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研究发现,在法庭审判(林德等1980年)以及其他解决争端的程序,包括辩诉交易(霍尔登1980年;卡斯帕、泰勒、费雪1988年;兰迪斯和古斯坦1986年)、调解(阿德勒、亨斯勒和纳尔逊1983年)以及警察的行政裁决(泰勒和福尔杰1980年)中,程序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样,有关研究也发现,程序问题在工作关系中(格林伯格和福尔杰1983年;福尔杰和格林伯格1985年)、在政治领域(泰勒和凯恩1981年;泰勒、拉欣斯基、麦格劳1985年)、在学校里(泰勒和凯恩1981年),以及在人际交往中(巴雷特·霍华德和泰勒1986年)也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对程序问题进行研究,我们都会发现,对那些与裁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说,程序问题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有关评述参见林德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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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61 我们可以看到,每种关于正义的理论都强调,人们在评价法律或者政治当局的行为时,是以处理结果对自己以及他人是否公正这一点为依据,而不是以处理结果是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这一点为依据的。例如,分配正义理论就强调,人们会看当局对事情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而不是看他们是否打赢了官司。这一点在程序正义理论中则体现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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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63 实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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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65 上述我们所回顾的理论表明,人们在根据自己的个人经历决定应当如何行为时,受到人们对四个方面问题的看法的影响(参见图6.1)。第一,我们要区别人们的看法是关于结果的,还是关于程序的。根据人们对当局做出评价时是否以公正性为基础,我们可以对人们关于结果的评价和关于程序的评价再分别进一步做出区分。有关的心理学研究探讨了哪些因素影响了人们对当局的看法这一问题,图6.1中显示了各个观点的差别。第二,我们要把人们所作的与公正与否有关的评价与人们所作的与公正与否无关的评价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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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67 这一方法与先前所提到的用来研究守法行为的起源的方法极为相似,都对工具性因素和规范性因素进行了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确定人们的这些看法就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相反,我们认为这些评价只是塑造了人们对其个人经历的态度倾向,特别是对人们如何看待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了影响。有一点大家已经形成了共识,即是几项因素共同影响了人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能够达成这种共识,对最近所进行的关于正义的研究很有意义。过去,研究人员一般都会认为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期望就是法律当局能够提供让他们满意的结果,并以法律当局是否能够做出这样的处理结果作为评价法律当局的依据。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有很多因素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找到到底是哪些因素真正促使人们支持法律当局,是实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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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72 图6.1 人们评价当局和采取行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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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74 第三,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的方方面面都会影响他们对具体的司法机关的看法,而他们对司法机关的总体态度又会受到其个人经历的影响,因此对这两者进行适当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在人们评价法律当局时,其中所依据的一个方面就是人们对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和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否感到满意。这种评价所反映的是人们对自己所接触到的某个司法机关是一种什么样的情绪或者情感:他们是否对自己所接触的具体的司法机关感到愤怒。大多数关于公正的心理学研究特别关注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态度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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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76 第四,如果我们关注的重点是人们是否会服从法律当局所作的裁决,那么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弄清楚人们是如何评价具体的判决(裁决)或者具体的司法机关的。一个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了裁判,就要保证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并服从他所做的裁判。当事人是否愿意服从这一裁判,与他们对该法官的看法以及他们是否满意他(她)所做出的裁判有很大的关系。有些人很看重法律制度是否有生命力的问题,对他们来说,人们所关注的第二个层面的问题就更为重要了。这就是:人们与具体的司法机关打交道的具体经历是如何影响他们对整个法律当局的情感倾向的。这一问题要解决的是,人们是如何通过概括自己与具体的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历,来得出自己对整个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的。在这里,人们在对法律当局整体上的合法性做出评价时,所使用的是与具体的司法机关——与他们打交道的警察和法官——有关的信息。这种对合法性的看法反过来又会影响人们遵守法律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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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78 在我们列出的人们对个人经历的四种不同看法中,芝加哥研究考虑了其中的三项,但没有研究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律当局所做出的具体裁决这一问题。如果是涉及警察的情况,这一问题是指人们为何会服从警察所做出的命令或者处罚(比如支付违章停车罚款)。如果是涉及法官的情况,则是指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官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所作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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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80 由于本研究课题的目的是研究人们关于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总体态度会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什么影响,因此我们希望人们的个人经历所产生的影响小一些,希望人们不会因为某一次与警察或者法官的不愉快的接触而完全对法律当局丧失信任。同样,如果他们原来就不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那么他们也不会因为对某一次经历较为满意就改变原来的看法。我们希望,最终对人们遵守法律会产生影响的,是人们对自己的所有经历的总体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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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82 不同的因素对人们如何看待自己的个人经历影响作用不同,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也各有不同的评价。不过,我们所说的这两个方面的不同只是概念性的,我们只不过从理论层面上对这些因素以及人们的看法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其实对于我们研究的受访者来说,他们却未必会做这些区分。人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过,我们所提到的这些因素,以及他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会对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也就是人们如何评价当局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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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84 在上述的两种研究方法中,我们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这就提出了两个实证性的问题。第一个是,我们从理论上对人们的个人经历进行了区分,把他们分成不同的种类,但是人们是否真的认为这些不同类型的经历之间确实有所不同呢?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结果是否公正和程序是否公正这三者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并不知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确实认为这三者有什么区别。还有一种可能是,人们用以对当局做出评价的所谓的“公正性”标准,实际上只不过是对他们用来判断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的有关因素进行的一种粉饰而已。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一个人是否认为法律当局是“公正”的,就与他是否觉得判决有利于自己,也就是与他是否觉得自己得到了好处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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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86 如果人们在评价法律当局时,将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的问题与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分配正义以及程序正义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区分,我们就应当弄明白他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会对他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特别是,人们在对法律当局进行评价时,虽然心里明白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自己与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两者是不同的,但实际上却是以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是否有利于己)为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人们是否认为当局是公正的这一问题对心理学家的研究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对于当局维持他们的合法性来说,这一问题却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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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688 当然,用来检验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的方法与用来检验结果是否公正的方法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大可不必陷入两种方法到底谁对谁错的纠结当中。毫无疑问,每种方法在一定的情形下都是正确的。我们最需要做的是把这两种情况进行归类划分,弄清楚是哪些因素使人们倾向于优先考虑公正性问题,是哪些因素使人们倾向于优先考虑个人得失问题。对于我们所提到的各种因素是否会影响人们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是否会影响人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以及是否会促使人们支持法律当局,有很多人已经进行过研究。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评估人们对法律当局早已存在的偏见会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时,我们很难直接使用这些研究得出的结论。首先,在这些研究中,对人们是否觉得结果相对还算令人满意,没有一项研究进行过充分评估。也就是说,没有人充分研究过人们实际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之前所期望获得的处理结果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我们通过研究发现,要预测人们在工作场所(劳勒1977年)和政治领域(马勒1980年)是否会产生不满情绪,人们对处理结果的相对满意度比他们是否认为结果绝对令人满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如果我们无法精确地估算出人们对处理结果的相对满意度如何,将会给我们的研究造成很大的麻烦。另外,其中一些研究也没有区分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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