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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02 尽管通过研究没有发现处理结果能够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官或者法院系统的看法,但是它可能影响到人们对法官和法院公正性的看法,进而间接影响人们对法官或者法院系统的评价。我们可以说,这种间接影响是明确存在的,因为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结果,与人们是否觉得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这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为了能够证实实践中结果确实能够发挥这种间接的影响作用,我们进行了通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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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04 通径分析表明,实际结果确实会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官或者法院系统的评价。无论是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反映为每个被告人对自己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感到满意),还是结果是否与当事人自己的期望相一致,都会影响到人们对公正性的看法,也就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官和法院系统的评价。[7]因此,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尽管对人们是否觉得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这一问题的看法能产生更多的直接影响,但是确实只会对人们评价法官和法院产生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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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06 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与结果是否公正两者哪个对人们评价自己的经历影响更大呢?是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影响更大,还是与结果无关的其他因素影响更大呢?如果能够通过研究弄清楚这一问题,那是再理想不过了。不过可惜的是,有些因素与结果无关但是可能导致人们觉得受到了公正或者不公正对待,对这些因素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的研究(泰勒1984年)并没有进行检验(参见第三编,该部分讨论了与结果有关和无关的各项因素对人们评价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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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08 另有还有两项研究,主要关注的是被告人被控犯重罪的案件。他们访谈了411个重罪被告人,这些被告人或者自己做了有罪答辩,或者在法庭审理后被判决有罪。研究者通过对这些重罪被告人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是否感到满意、他们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感到满意或者不满意的(卡帕斯、泰勒和费雪1988年),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他们评价法律和政府当局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泰勒、卡帕斯和费雪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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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10 这些研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检验与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有关的各项指数与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分配正义以及程序正义是什么关系(比如泰勒1984年所作的研究)。研究人员通过被告人被判劳役或者监禁的期限长短(0至360个月)这一指数来检验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通过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评价这一指数来看结果是否符合分配正义,通过当事人觉得法官处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来看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这些研究发现,结果如何与人们是否觉得判决结果符合分配正义(r=0.14),或者与人们是否觉得所使用的程序符合程序公正(r=0.20)仅仅具有较为微弱的关系。这两种与公正性有关的评价相互之间也仅仅具有微弱的关系(r=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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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12 第二个问题是,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是否会影响他们对审判的满意度,以及他们参加审判的经历对他们从整体上评价法律当局、法律和政府有什么样的影响。我们在研究中使用了因果关系分析的方法。当把被告人是否满意自己的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作为因变量的时候,就会发现程序是否正义对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分配正义同样产生了影响。对于被告人通过归纳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会对法律当局、法律和政府形成什么样的总体看法这一问题,我们利用定组分析的数据做了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分析(也就是说,在被告人与法律当局接触前和接触后,我们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访谈)。在分析人们基于自己的个人经历会对法律当局做出什么样的评价时(是在审判之后进行评价的),我们以他们在审判前对法律当局的态度作为补充。回归分析则检验了在案件解决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当局、法律和政府的看法发生了什么样的转变。分析结果显示,对于人们通过归纳自己的具体经历会对法律当局形成什么看法,程序性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事实上,在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进行归纳,并进而根据这种归纳得出对法律当局、法律和政府的一般性看法时,当局处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是唯一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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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14 这两项研究都检验了人们对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具体经历的看法。这些研究也能够检验个人经历对人们从总体上评价法律当局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例如,如果在某一案件的处理中,人们觉得某个警察友好地对待他们或者非常高效地解决了他们的纠纷或者事情,人们对警察的总体看法是否会影响到他们对这个警察的评价呢?非常可惜的是,目前尚没人专门研究人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这一问题。不过,现在已有一项研究以政治机构为对象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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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16 1983年春天开展的另一项研究,在芝加哥地区随机选取300名居民,通过对他们进行电话访谈,对他们的政治观点进行了研究(泰勒、拉欣斯基、麦格劳1985年)。研究的目的是弄清楚人们在评价里根总统和从总体上评价美国的政治制度时都考虑了哪些因素。这次研究中的两项因变量与人们在评价政府领导人和从总体上评价法律制度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上是一致的。唯一的区别就是,这次所要研究的是人们对政治当局的总体看法,而不是人们对自己的某一次具体经历的看法。另外,在对当局做出评价之前,研究人员还要进行一些复杂的前期工作,他们在访谈前首先要问清楚被访谈者对政府福利、个人纳税水平和政府政策是否满意,以及满意或者不满意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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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18 为了检验受访者对联邦政府给予他们的福利及他们所交纳的联邦税有什么看法,研究者要求受访者在回答每个问题时,都说明他们具体领取了多少福利和缴纳了多少税,同时还要求他们把两者与他们所期望的数额进行比较。研究者还要他们回答一个问题,即他们认为这些福利和税收是否公平。最后,研究者还要求受访者回答一个问题,即他们觉得政府分配福利和决定税率的程序是否公正。第二个要检验的问题是,受访者对当局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公共政策有什么看法。研究者会问受访者,里根政府在各个领域的政策是对他们有利,还是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并问他们是否觉得这些政策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另外,研究者还要求受访者回答一个问题,即他们是否认为里根政府制定政策的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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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20 正如在关于个人经历的研究中提出的,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实证问题是,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是否觉得当局对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研究表明,如果涉及的是福利和税收领域的问题,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系数较低(平均r=0.17)。如果所涉及的是政策领域的问题,平均相关性系数为0.36(与泰勒1984年进行的研究中得出的相关性数据大致差不多)。换句话说,人们以是否公正为依据所做出的评价与以其他因素为依据所做出的评价存在明显的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并不是毫无关联的。如果人们获得了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他们就更有可能会认为政府的政策是公正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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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22 研究发现,人们会对总统和政府做出什么样的评价,主要是看他们是不是以公正与否作为评价依据。如果人们以公正与否作为评价依据,他们的看法会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他们不以公正与否作为评价依据,他们对当局的评价则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异。[10]在检验人们如何评价政府的政策,以及如何评价政府发放的福利和征收的税赋时,情况都是如此。人们是否觉得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会影响到自己的个人得失,或者是否觉得政府分配社会福利和征收税赋的政策会影响到自己的个人得失,都对人们是否支持里根总统或者是否支持政府这一自变量没有解释作用(平均判定系数不到1%)。相比来说,人们是否觉得政府的政策是相对公平的,是否觉得所享受的福利或者交纳的税赋是公平的,能够解释上述相当一部分自变量(平均判定系数为24%);而不是以公正与否为依据做出的评价就没有这方面的解释作用。不过,说到对福利和税收是否满意以及是否同意政府的政策方面,人们对结果是否满意就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但是相对来说,人们在评价当局的政策和行为时仍然更多地以公正与否为依据,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作用要小得多(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的平均判定系数为3%,公正与否的平均判定系数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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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24 在把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明确区分开来的情况下,我们发现后者对人们评价里根总统及其政府具有非常关键的影响作用。我们发现人们在对里根总统进行评价时,分配正义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是很大。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在人们从总体上评价政府时,他们所关注的似乎是那些与公正与否有关的因素,而不仅仅关注某一次具体的行动。在公正这一范畴内,程序正义似乎是关键的因素,特别是在对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评价时,情况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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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26 和以前一样,我们使用通径分析的方法,检验了人们是否满意处理结果对人们是否满意福利和税收水平、是否同意公共政策、如何评价现任政府部门以及如何评价政府体系本身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同样,我们使用这一方法的目的是要看一看结果这一因素是不是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公正性的看法,并进而间接影响到他们对当局的总体评价。我们发现了一些证据。这些证据表明,人们是否认为结果令人满意,对他们觉得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具有间接的影响作用。更重要的是,也有证据显示,人们对公正性的看法对他们评价现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产生直接的影响。显然,结果确实对人们评价当局有间接影响,这种间接影响只能通过影响人们对公正性的看法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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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28 可惜的是,上述文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们的经历如何影响他们的态度这一问题上,而不是集中在如何影响他们的行为问题上。不过,其中有几项研究认为,人们是否觉得程序是公正的也可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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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0 关于人们对程序正义性的看法对他们遵守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弗里兰德、蒂波特和沃克(1973年)的两项研究进行了检验:其中一项研究是在实验室中进行的,另一项是田野调查。两项研究都检验了程序正义和刑罚严厉性对人们遵守法律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实践中,有些法律得到了公正的执行,有些法律没有得到公正的执行,对于人们在这两种情况下遵守法律的情况,这些研究进行了比较。他们发现,程序正义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如果执行法律的机构能够公正地实施某项法律,这种促使作用就更为明显和强烈。另外,田野调查也间接证实,程序正义能够促使人们接受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麦柯文和梅曼(1984年)对人们遵守及执行小额诉讼法庭做出的调解协议或判决的情况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判是公正的,他们就会更愿意遵守和执行这些裁判。尽管麦柯文和梅曼并没有对程序公正的作用进行直接的检验,但是他们所获得的有关数据都间接证明,程序是否公正对于人们是否遵守法律是非常重要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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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2 还有一项田野调查是阿德勒、亨斯勒和纳尔逊(1983年)完成的。与麦柯文和梅曼关于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官所做出的没有法律拘束力的调解协议的研究一样,他们也得出了一样的结论。他们发现,决定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官的裁决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当事人对法官所做出的裁决是否满意。进而,他们又发现,他们是否认为法官处理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与当事人是否满意法官做出的裁决有很大的关系。虽然对于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正义的与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官的裁判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一研究没有进行检验,但是与其他研究一样,这些研究同样证明了程序正义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有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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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4 在研究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时,我们就提出,人们会依据同样的标准对他们的个人经历做出评价。有一些研究表明,程序正义在法律、政治、工业、教育和企业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作用(有关评述研究参见林德和泰勒1988年;泰勒、拉欣斯基和格里芬1986年),我们的观点和这些研究的成果是一致的。不过,无论是根据分配正义标准,还是根据与公正无关的标准,研究都发现,程序正义所产生的影响作用大小会有所不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参见泰勒1986年a)。换句话说,即使决策程序会对人们产生影响,人们也不一定就会重视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或许我们还需要再作进一步研究,弄清楚程序正义在什么时候才会对人们评价法院的裁决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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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6 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环境不同,人们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认识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情况确实如此,我们就可以从理论上将不同的环境条件或者不同的人(或者两者)进行分类,然后分别检验人们对程序正义的看法是否会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这种观点能够得到证实,那就再理想不过了。然而,无论是在研究道德问题时(库尔丁1986年),还是在研究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问题时,研究者们从来也没有进行过这种分类。由于这个原因,在芝加哥研究中设计有关问题时,以及预测对这些问题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时,我们使用的大都是已有的关于程序正义和正式纠纷解决程序的研究文献中的材料。不过,对于程序正义何时能够发挥作用,我们通过研究证实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程序正义的作用会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另一个是程序正义的作用会因为事情所涉及的利益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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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8 情势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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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0 以前已经有研究证明,如果是法律当局主动将自己的权威强加到当事人头上的,程序正义在人们评价当局时的影响作用就大一些。反之,如果是当事人主动请求法律当局解决自己的问题和纠纷,程序正义的影响作用就小得多(泰勒和福尔杰1980年;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有几项研究表明,在人们评价当局时,程序正义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要看其个人经历属于上述哪种情形。研究发现,在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对自己接触过的警察做出评价时(泰勒和福尔杰 1980年),如果受访者属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曾经被警察阻止过的情形,对于他们来说,警察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如果受访者属于打电话向警察求助的情形,那么对他们来说,程序是否正义并不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是在政治领域中涉及公民与政府关系的问题,比如涉及征税等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情形,程序正义问题就非常重要,而如果是涉及福利等取决于公民自愿的情形,程序正义所产生的影响就没有那么大了(参见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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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2 最终,在卢萨卡和谢泼德(1983年)所作的研究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在他们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对一些裁决人员进行了访谈,请他们指出在他们做出裁决时,他们认为哪些标准是比较重要的标准。研究分三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中,由企业管理人员对工作场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研究人员发现,人们并没有觉得程序正义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第二阶段的研究中,由其他人员而不是企业管理人员对工作场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人们对程序正义作用的看法也差不多。但是在第三阶段的研究中,在对警察处理相关纠纷的程序进行评价时,人们都认为程序正义与否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如果相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处理纠纷的程序来说,某种处理纠纷或者问题的程序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就会使人们更关注程序正义的问题。当然,这些情况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区别:比如,企业管理人员一般都是与他们所管理的人员熟识并长期相处的,而警察则很少认识他们所处理的人员,一般也不希望再见到他们所处理的人员。由于人际关系的性质能够影响人们对处理程序是否公正的看法,因此,当局就应当意识到这种差异的作用,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林德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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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4 对于人们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何理解程序正义,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进行了研究。他们所研究的是通过审判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情形。当然这一研究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因为一般来说人们与警察当局打交道更多,而与法院打交道则少得多,而且人们之所以与警察接触,大多数也不是为了解决什么纠纷。因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研究人们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会更有利于我们弄清楚,在人们评价他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时,程序正义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否重要,以及有多么重要。为了检验蒂波特和沃克归纳出来的结论,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人们的这些经历:人们所接触的是否是警察、法官,以及他们与警察或者法官接触是不是因为他们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有什么纠纷。如果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了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他们就很可能会从程序的角度对自己的经历做出评价。如果正相反,他们得到的是令他们不满的处理结果,乃至不公正的处理结果,他们也许就会更关注处理结果本身而不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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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6 对于哪些情形会对人们是否关注程序正义问题产生影响,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处理结果本身对人们来说是否非常重要。有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如果结果本身更为重要,人们就不太会关注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海因1985年;莱默1971年)。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被告人被控重罪,他们就可能会更关注审判的结果,也就是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而不是程序。这一结论得到一些证据的支持(海因1985年),但是同时也受到一些证据的质疑和否定(卡斯帕、泰勒和费雪1988年;兰蒂斯和古德斯坦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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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8 总之,法律当局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各项职权,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够敏锐地察觉到他们所面对的社会公众到底关心什么。尽管一般都认为人们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工具主义诉求能否得到实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工具主义诉求之外,人们还可能会有其他选择。芝加哥研究所关注的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形,那就是人们也可能会基于规范性公正而做出选择。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人们在评价自己与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经历时,是否会关心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些可能影响他们看法的因素。对于使用工具主义的观点是否能完全解释清楚人们对自己所接触的法律当局的看法,最近有些研究提出了质疑。目前,各种研究都证明,在人们评价法律当局时,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当局的总体看法是他们通过总结自己的某一次具体的个人经历而得出的,程序正义就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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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0 [1] 我们在第二章中讨论了关于人们为什么会认同当局的合法性以及支持当局的政治学理论。这些理论与那些以人们和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为基础提出的观点是一样的。因为这些理论也强调,从法律当局获得不好的处理结果会使人们对当局产生不满意和不信任的情绪。这里所说的不好的处理结果有两种:一种是指领导人没能有效地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希特林 1974年;豪斯和梅森1975年;米勒1974年;赖特1981年),另一种是指领导人所推行的政策与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存在冲突(赖特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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