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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28 可惜的是,上述文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们的经历如何影响他们的态度这一问题上,而不是集中在如何影响他们的行为问题上。不过,其中有几项研究认为,人们是否觉得程序是公正的也可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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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0 关于人们对程序正义性的看法对他们遵守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弗里兰德、蒂波特和沃克(1973年)的两项研究进行了检验:其中一项研究是在实验室中进行的,另一项是田野调查。两项研究都检验了程序正义和刑罚严厉性对人们遵守法律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实践中,有些法律得到了公正的执行,有些法律没有得到公正的执行,对于人们在这两种情况下遵守法律的情况,这些研究进行了比较。他们发现,程序正义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如果执行法律的机构能够公正地实施某项法律,这种促使作用就更为明显和强烈。另外,田野调查也间接证实,程序正义能够促使人们接受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麦柯文和梅曼(1984年)对人们遵守及执行小额诉讼法庭做出的调解协议或判决的情况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判是公正的,他们就会更愿意遵守和执行这些裁判。尽管麦柯文和梅曼并没有对程序公正的作用进行直接的检验,但是他们所获得的有关数据都间接证明,程序是否公正对于人们是否遵守法律是非常重要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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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2 还有一项田野调查是阿德勒、亨斯勒和纳尔逊(1983年)完成的。与麦柯文和梅曼关于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官所做出的没有法律拘束力的调解协议的研究一样,他们也得出了一样的结论。他们发现,决定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官的裁决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当事人对法官所做出的裁决是否满意。进而,他们又发现,他们是否认为法官处理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与当事人是否满意法官做出的裁决有很大的关系。虽然对于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正义的与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官的裁判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一研究没有进行检验,但是与其他研究一样,这些研究同样证明了程序正义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有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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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4 在研究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时,我们就提出,人们会依据同样的标准对他们的个人经历做出评价。有一些研究表明,程序正义在法律、政治、工业、教育和企业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作用(有关评述研究参见林德和泰勒1988年;泰勒、拉欣斯基和格里芬1986年),我们的观点和这些研究的成果是一致的。不过,无论是根据分配正义标准,还是根据与公正无关的标准,研究都发现,程序正义所产生的影响作用大小会有所不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参见泰勒1986年a)。换句话说,即使决策程序会对人们产生影响,人们也不一定就会重视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或许我们还需要再作进一步研究,弄清楚程序正义在什么时候才会对人们评价法院的裁决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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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6 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环境不同,人们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认识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情况确实如此,我们就可以从理论上将不同的环境条件或者不同的人(或者两者)进行分类,然后分别检验人们对程序正义的看法是否会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这种观点能够得到证实,那就再理想不过了。然而,无论是在研究道德问题时(库尔丁1986年),还是在研究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问题时,研究者们从来也没有进行过这种分类。由于这个原因,在芝加哥研究中设计有关问题时,以及预测对这些问题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时,我们使用的大都是已有的关于程序正义和正式纠纷解决程序的研究文献中的材料。不过,对于程序正义何时能够发挥作用,我们通过研究证实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程序正义的作用会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另一个是程序正义的作用会因为事情所涉及的利益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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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38 情势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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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0 以前已经有研究证明,如果是法律当局主动将自己的权威强加到当事人头上的,程序正义在人们评价当局时的影响作用就大一些。反之,如果是当事人主动请求法律当局解决自己的问题和纠纷,程序正义的影响作用就小得多(泰勒和福尔杰1980年;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有几项研究表明,在人们评价当局时,程序正义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要看其个人经历属于上述哪种情形。研究发现,在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对自己接触过的警察做出评价时(泰勒和福尔杰 1980年),如果受访者属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曾经被警察阻止过的情形,对于他们来说,警察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如果受访者属于打电话向警察求助的情形,那么对他们来说,程序是否正义并不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是在政治领域中涉及公民与政府关系的问题,比如涉及征税等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情形,程序正义问题就非常重要,而如果是涉及福利等取决于公民自愿的情形,程序正义所产生的影响就没有那么大了(参见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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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2 最终,在卢萨卡和谢泼德(1983年)所作的研究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在他们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对一些裁决人员进行了访谈,请他们指出在他们做出裁决时,他们认为哪些标准是比较重要的标准。研究分三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中,由企业管理人员对工作场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研究人员发现,人们并没有觉得程序正义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第二阶段的研究中,由其他人员而不是企业管理人员对工作场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人们对程序正义作用的看法也差不多。但是在第三阶段的研究中,在对警察处理相关纠纷的程序进行评价时,人们都认为程序正义与否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如果相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处理纠纷的程序来说,某种处理纠纷或者问题的程序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就会使人们更关注程序正义的问题。当然,这些情况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区别:比如,企业管理人员一般都是与他们所管理的人员熟识并长期相处的,而警察则很少认识他们所处理的人员,一般也不希望再见到他们所处理的人员。由于人际关系的性质能够影响人们对处理程序是否公正的看法,因此,当局就应当意识到这种差异的作用,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林德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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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4 对于人们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何理解程序正义,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进行了研究。他们所研究的是通过审判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情形。当然这一研究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因为一般来说人们与警察当局打交道更多,而与法院打交道则少得多,而且人们之所以与警察接触,大多数也不是为了解决什么纠纷。因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研究人们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会更有利于我们弄清楚,在人们评价他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时,程序正义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否重要,以及有多么重要。为了检验蒂波特和沃克归纳出来的结论,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人们的这些经历:人们所接触的是否是警察、法官,以及他们与警察或者法官接触是不是因为他们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有什么纠纷。如果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了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他们就很可能会从程序的角度对自己的经历做出评价。如果正相反,他们得到的是令他们不满的处理结果,乃至不公正的处理结果,他们也许就会更关注处理结果本身而不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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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6 对于哪些情形会对人们是否关注程序正义问题产生影响,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处理结果本身对人们来说是否非常重要。有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如果结果本身更为重要,人们就不太会关注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海因1985年;莱默1971年)。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被告人被控重罪,他们就可能会更关注审判的结果,也就是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而不是程序。这一结论得到一些证据的支持(海因1985年),但是同时也受到一些证据的质疑和否定(卡斯帕、泰勒和费雪1988年;兰蒂斯和古德斯坦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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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48 总之,法律当局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各项职权,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够敏锐地察觉到他们所面对的社会公众到底关心什么。尽管一般都认为人们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工具主义诉求能否得到实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工具主义诉求之外,人们还可能会有其他选择。芝加哥研究所关注的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形,那就是人们也可能会基于规范性公正而做出选择。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人们在评价自己与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经历时,是否会关心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些可能影响他们看法的因素。对于使用工具主义的观点是否能完全解释清楚人们对自己所接触的法律当局的看法,最近有些研究提出了质疑。目前,各种研究都证明,在人们评价法律当局时,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当局的总体看法是他们通过总结自己的某一次具体的个人经历而得出的,程序正义就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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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0 [1] 我们在第二章中讨论了关于人们为什么会认同当局的合法性以及支持当局的政治学理论。这些理论与那些以人们和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为基础提出的观点是一样的。因为这些理论也强调,从法律当局获得不好的处理结果会使人们对当局产生不满意和不信任的情绪。这里所说的不好的处理结果有两种:一种是指领导人没能有效地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希特林 1974年;豪斯和梅森1975年;米勒1974年;赖特1981年),另一种是指领导人所推行的政策与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存在冲突(赖特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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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2 [2] 心理学的预期理论是以学习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预期理论关注结果与人们的期望冲突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人们会根据实际处理程序与人们所期望的处理程序之间的差异对当局进行评价。人们也许已经习惯于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在实际处理程序与他们所预期的处理程序不一致时,他们就会产生不满等消极情绪。尽管这一结论并不是根据这里所提到的预期理论得出的,但是芝加哥研究还是对实际处理程序与人们所期望的处理程序不一致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进行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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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4 [3] 根据预期理论,案件实际处理结果与人们所期望的结果不一致可能会影响甚至决定人们对其个人经历的看法。不过,人们也可能会利用一种规范主义的框架对其个人经历进行加工,从而将对个人期望的看法转化为对没有获得应有结果这一事实的看法。如果情况确实如此,将人们的预期观念性地转化为他们对分配不公的看法,实际上就是简单地按照人们认识各种事物的方法进行评价。但是,很显然从理论上是可以将实际处理结果违反个人期望与人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结果这两者明确区分开来的。到底人们能否真正区分这两个概念,是一个实证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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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6 [4] 正如我们所提到的,将人们是否认为分配是公正的,与人们是否认为实际结果与期望是一致的这两种情况明确区分开来是非常重要的,进行这种区分不一定就会与人们所坚持的公正标准有什么冲突。直接对结果理论的上述两种观点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分配不公正基本上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参见劳勒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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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58 [5] 这里所回顾的文献材料主要涉及对法律当局和政治当局的研究。有一种文献材料是关于在工作场合人们如何评价管理人员的,也有一份详细的文献材料是关于哪些因素对人们的职场满意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林德和泰勒(1988年)对这些文献材料进行过评述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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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0 [6] 人们对法官的评价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是否觉得结果绝对令人满意(beta=0.03),是否觉得结果相对令人满意(beta=0.27,P<0.001),是否觉得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beta=0.45,P<0.001),是否认为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beta=0.41,P<0.001)。人们对法院的评价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是否觉得结果绝对令人满意(beta=0.02),是否觉得结果相对令人满意(beta=0.09,P<0.05),是否觉得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beta=0.12),是否觉得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beta=0.38,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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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2 [7] 如果人们觉得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会对他们是否认为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产生影响的话,也就会影响到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以及他们对法官和法院的评价。有人研究了这种因果关系,结果发现,这一因素确实会有这种影响作用。结果是否绝对令人满意对人们是否觉得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beta=0.19,P<0.01),以及人们是否觉得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beta=0.17,P<0.05)都有影响作用。自己获得的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这一点,也会对人们是否觉得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beta=0.43,P<0.001),以及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beta=0.17,P<0.05)都有影响作用。其他因素对人们是否觉得结果令他满意,对他们是否认为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没有什么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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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4 [8] 在研究人们对当局的总体看法这一问题时,研究人员会遇到一些困难。应当如何检验程序是否正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于里根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很多受访者很可能一无所知,因此也很难知道自己应当根据什么做出评价。但是大多数受访者确实回答了这个问题:不论他们是否获得了准确而充分的信息,他们都愿意表达对这类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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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6 [9] 我们早就已经指出,在回答对警察和法庭的总体看法这一问题时,芝加哥研究的受访者们并没有区分是否令人满意和是否公正。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的研究表明,人们实际上是能够分清这两者的区别的。这说明,在对政治问题做出评价时,人们所使用的标准体系要比他们对法律机关做出评价所使用的标准体系更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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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68 [10] 人们对里根总统的评价受到程序正义(beta=0.47,P<0.001)、政治派系(beta=0.20,P<0.001)、意识形态(beta=0.16,P<0.001)和性别(beta=0.13,P<0.01)等因素的影响。而是否信任联邦政府则仅受程序正义这一因素的影响(beta=0.61,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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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70 [11] 有些关于程序正义对人们行为的影响的研究文献,也对在工作环境下程序正义能否影响人们的行为进行了探讨。关于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献,参见林德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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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1772 [12] 我们这里对程序正义的影响作用的认识,是通过间接推理得出的。麦柯文和梅曼仅研究了人们参加解决问题过程的情况。在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人们是否参与了决策过程,与他们是否认为过程是公正的具有很高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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