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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仅要求受访者根据上述标准将自己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也同样要求他们将自己对所受到的法律当局的对待的满意程度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参见泰勒1986年a)[8]。我们首先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以前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54%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和以前受到的对待是一样的,21%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回答说这次受到的对待更糟糕,15%的受访者回答说以前没有类似的经历。我们随后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所受到的对待与别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受到的对待进行了比较。68%的受访者觉得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别人受到的对待差不多,22%的受访者觉得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10%的受访者觉得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将他们这次受到的对待与他们自己的期望进行对比,46%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受到的对待与自己所期望的是一样的,3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所期望的更好一些,2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所期望的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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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其邻居、朋友、家人在类似情形下受到的对待进行了比较。在所有知道别人有过类似经历的受访者中,58%的受访者回答说别人受到的对待与自己受到的对待大致差不多,3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4%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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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发现,对于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及所受到的对待与自己的期望是否一致,是否更让人满意这一问题,受访者的回答都非常相似(参见附录C)。在各种情况下我们基本能发现,人们的回答基本上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们自己这次提到的经历与他们在访谈前的经历相似,一种是与别人的类似经历相似。研究人员也要求受访者对自己以后会遇到什么样的经历进行预测,结果发现,他们所预测的情形与这次他们所经历的情况基本相似。人们对个人经历所做的评价虽然不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大多数情况下受访者都回答说,比起作为参照标准的经历来,自己经历的情况要好得多。因此,如果人们主要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评价自己的经历的话,他们对自己与警察和法官打交道的有关经历会做出更为积极和肯定的评价。研究发现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多数人会认为,与作为参照标准的自己的其他经历相比,或者与作为参照标准的别人的经历相比,司法机关这次对待他们的情形是一样的,甚至要好得多(不管这个参照标准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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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除了要求受访者对处理结果的绝对满意度和相对满意度,以及对自己所受到的对待的相对满意度做出评价外,还要求他们回答一个问题,即他们觉得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为了弄清楚受访者是否觉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回答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他们认为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其中57%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8%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3%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另一个问题是,法律当局是否对案件或者有关问题给予了应有的重视(58%的受访者回答是,14%的受访者回答说超过了应有的重视,28%回答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10]研究人员还询问受访者,他们是否认为警察或者法官处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以及他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官公正地对待他们。根据他们的回答,我们来分析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程序是公正的。结果显示,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程序是公正的(54%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4%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11%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大多数受访者也认为警察和法官能够公正地对待自己(4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了非常公正的对待,32%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了相当公正的对待,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非常不公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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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评价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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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提到的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评价中,如何界定相对评价这一概念是最难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说这件事情困难,是因为我们不清楚人们在做出相对评价时到底是采用什么作为参照系的。换句话说,在人们回答他们是否满意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有关经历时,他们是在与什么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做出评价的?芝加哥研究确定了人们可能会用来作为参照系的四项标准。不过,当时我们并不清楚在进行分析时到底应该使用这四项标准中的哪一项标准。为了确定在我们的研究中受访者是使用哪一项标准做出相对评价的,我们把这四项标准相互两两进行了对比,同时把他们与有关问题的各个因变量进行了对比(参见附录C)。另外,我们还把每一项标准与代表总体评价的指标进行了对比。通过对这些相对评价与各个因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我们发现,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对案件的处理符合自己的期望这一指标最能反映各种因变量的情况。因为比起平均指标来,这一单项指标具有更好的预测作用,因此我们在此后的分析中使用了这一指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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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受访者能不能分清楚以下两个问题的含义:一个是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或处理程序,一个是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处理程序是公正的。为此,我们检验了与这些问题有关的各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结果发现,满意度和公正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却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参见附录C)。一定程度上来说,如果受访者认为自己获得了更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或者认为自己受到了更令自己满意的对待,他们就更有可能会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处理程序是公正的(平均r=0.46)。与正义有关的各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也表明,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不同但是存在一定关系的概念。[13]之所以说两者不同,是因为我们发现,与各个概念有关的每组问题内部具有很高的一致性,而各组问题之间的相关性则要低得多。之所以又说两者之间存在相关性,是因为我们发现,两组问题之间具有非零相关性(r=0.62)。显而易见,受访者认为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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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对于第一轮访谈所获得的数据一样,对于第二轮访谈所获得的数据,我们也有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在受访者的意识里,那些与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和对程序的满意度有关的数据,和那些与人们对结果公正性以及程序公正性的看法有关的数据,这两者是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研究结论也同样显示,这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他们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参见附录C)。如果受访者认为自己获得了更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或者受到了更令自己满意的对待,他们就更有可能会认为这些结果或者程序是公正的(r=0.46)。但是不像在第一轮访谈中所获得的数据那样,第二轮访谈所获得的数据的相关性不能表明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14]我们研究发现,之所以无法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第二轮访谈中两个与分配正义有关的问题之间的相关性,比起第一轮访谈中同样两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要低得多。尽管对这两个概念没有从实证上进行区分,但由于理论的原因,我们在分析中还是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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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研究考虑了两种类型的因变量:个人对具体的裁判结果的满意度和他们对整个法律当局的评价。我们用问卷中关于满意度的问题来检验人们是否满意他们所获得的处理结果(46%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满意,11%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满意,2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以及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53%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满意,12%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满意,12%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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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也询问受访者,他们的这次个人经历是否会影响自己对法律当局的看法。研究人员要求他们选择回答:是否感到愤怒(22%的受访者回答是)、是否感到懊恼(32%的受访者回答是)、是否感到满意(55%的受访者回答是)。在最后一组问题中,我们要求受访者通过自己这次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归纳和概括出自己对法律当局总体的满意程度。根据他们的回答,我们将警察和法官的职业表现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就像前面提到的通过打分做出评价一样),同时也将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也是使用我们前面提到的方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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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受访者的有关看法进行对比和权衡,对每个受访者给司法机关(警察或者法官)的评价,我们也分别打出一个分数。我们发现,比起仅仅给每个受访者对司法机关的总体评价打出一个平均分的方法来,这种方法能够解释人们对当局的合法性看法方面存在的更多的差异(通过与个人具体经历有关的分数可以解释38%的差异,而使用平均分数仅能解释27%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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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使用这些数据,我们能够从总体上检验上述各种观点是否正确。这样做的好处是,分析结果能够解决芝加哥研究所涉及的两个难题。首先,可以弄清楚人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与人们是否认为处理是公正的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其次,可以确定人们对司法机关的看法会对他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不过,我们对这些数据的检验方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由于那些与分配正义有关的问题和那些与程序正义有关的问题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尽管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概念明确分开,但有关数据却表明,在芝加哥研究的受访者的意识里,两者是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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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芝加哥研究比以前的研究更为精细,但是由于研究领域的限制,我们也遇到一些困难。特别是,我们没有把人们对程序是否绝对令人满意(与结果是否相对令人满意相对应)作为检验对象,因此在这方面没有得出什么结论。尽管我们可以说“程序是否令人满意”这一概念是清晰的,但是我们在设计问题的时候,并不知道应当对这一概念提出什么问题——也许问题应该是“程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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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们对芝加哥研究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决定把研究的关注点放在人们的具体经历上是一种明智的选择。研究人员不仅询问受访者最近的个人经历,也提出了一些有关警察和法官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分别了解受访者对法律当局的行为质量、对结果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公正等问题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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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来说,每个人的个人经历有很多种,人们很难弄清楚这些经历之间有什么不同。换句话说,只有针对他们的具体经历时,人们才容易弄清楚结果是否令人满意和程序是否公正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如果笼统地问他们警察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警察是否能够公正地对待人们,他们对这两者的回答则往往互相牵扯,掺杂不清。如果是关于警察的问题,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与程序是否公正两者是存在一定关联的,相关性系数平均为0.50;如果是关于法官的问题,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与程序是否公正两者的相关性系数为0.64。因此,如果使用受访者的一般看法作为分析数据,我们是很难区分人们对个人经历的看法会有多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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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人们似乎能够很好地区分警察哪个方面做得好,哪个方面做得不好,而对法官的行为来说则不然。这一点和有些证据所表明的是一样的。比起对法官行为的了解来,人们似乎对警察的行为了解得更为清楚,这也许是因为人们与警察打交道要频繁得多,而与法官打交道则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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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访者早先已经形成的对法律和法律当局的看法,可能会对他们评价自己的具体经历产生影响,认识到这一点也非常重要。为此,我们使用了定组设计的方法,以便弄清楚人们早先形成的看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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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即使受访者是案件的被告,他们也有可能会认为自己是自愿出席法庭的。因为有些受访者本来可以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实际上他们还是出席了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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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用在本研究的两次访谈之间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291个受访者作为样本,对于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问题,我们得出了与原来的研究结论不同的结论。这一结论与我们上面的报告基本差不多;唯一的区别是,无论是受访者自愿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还是受访者被迫出庭参见诉讼的情形,他们对结果的满意度并没有什么区别。第一轮访谈得出的结论也是这样的。由于第二次访谈中所使用的分析样本(受访者)比第一轮访谈中少得多,可以说在第一轮访谈中无论受访者与法律当局是哪种类型的接触,他们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都不会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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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由于很难确定我们在进行比较时使用什么样的参照系比较适当,我们才使用了这一方法。这是在相对剥夺研究中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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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们也要求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按照前面提到的四个参考标准,回答一下他们是否满意与法律当局打交道获得的处理结果,我们根据他们的回答打出一个分数。这四项标准包括: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之前对结果有什么期望、他们在过去曾经获得过什么样的处理结果、他们认为别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获得什么样的处理结果,以及他们的朋友、家人、邻居在过去类似情况下曾经获得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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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这次的经历与他们以前在类型情形下获得的处理结果相比较,并回答一下自己是否满意这次获得的处理结果。64%的受访者觉得这次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差不多,17%的受访者觉得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觉得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更糟糕;8%的受访者回答说以前没有类似经历。与别人在“类似情况下”所获得的处理结果相比,6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得到的处理结果与别人得到的处理结果差不多,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更糟糕。与自己对结果的期望相比较,49%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获得了自己期望的处理结果,28%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的结果比自己期望的更好一些,23%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的处理结果比自己期望的更糟糕。最后,将受访者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他们的家人、邻居、朋友最近获得的处理结果进行对比,在曾经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受访者中,有28%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知道自己的家人、邻居、朋友中有人最近一年曾经与警察或者治安法官打过交道。其中有66%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获得的处理结果与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差不多,24%的受访者回答说别人获得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说别人获得的处理结果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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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个适当的参数,用来表示处理过程的绝对质量,这对我们的研究将会很有帮助。但非常可惜的是,对于什么样的参数可以界定有关处理过程的绝对质量,我们尚不是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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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芝加哥研究的第二轮访谈一开始,研究人员就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自己以前在类似情形下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正如第一轮访谈的情况一样,5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和以前受到的对待是一样的,2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以前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回答说比以前受到的对待更糟糕;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以前没有这种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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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他们这次受到的对待与别人在类似情况下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并根据他们的回答分别打出分数。6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和别人受到的对待差不多,23%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当他们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自己的期望进行比较时,49%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受到的对待和自己所期望的是一样的,3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期望的更好一些,19%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期望的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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