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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朋友或者家人最近所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在知道自己的朋友或家人也有类似经历的受访者中,6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和别人受到的对待差不多,2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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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困难在于应当如何合并这两个问题。是将“太多”关注和“太少”关注合并为一个问题吗?这样这个问题就有两个分数(适当的关注,以及太多或太少关注)?从概念上来说这是最简单的方法,但是可能并不现实。也许可以将这两个分数作为一个统一体,那么“有点过于关注”这一评价就比“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一评价更为积极肯定。为了检验这两个方法可能有什么作用,我们设计了两组分数——一组是重叠的,另一组则不是。然后,我们把这两组分数分别与表示结果满意度的参数以及表示所受到对待的满意度的参数结合起来。对重叠的那一组分数,其相关性系数为0.6和0.46;对于没有重叠的那一组分数,相关性指数分别为0.58和0.54。由于无重叠的一组分数与受访者的客观经历之间明显有更强烈的联系,因此我们的研究中使用了这一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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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使用这一组分数的理论意义在于,比起那些回答说自己受到了应有重视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了更多重视的受访者表示对自己受到的对待更为满意。这表明,不同的群体对分配正义的关注程度是不同的:那些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法律当局不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而占据优势地位的人们,与那些因此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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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使用第一轮访谈中的两个问题对第二轮访谈中涉及分配公正的问题进行评估。其中包括受访者是否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5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8%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以及法律当局对受访者的案件或者受访者所遇到的问题是否给予应有的重视(62%的受访者回答说给予了应有的重视,13%的受访者回答说超过了应有的重视,25%的受访者回答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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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对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程序正义重新进行了检验,方法是询问受访者:警察或法官处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律当局是否能够公正地对待每个受访者。大多数受访者回答说程序是公正的(5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7%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6%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大多数受访者也回答说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55%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9%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9%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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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通过检验人们的每种看法对第二轮访谈中的各种因变量的影响,我们可以重现根据第二轮访谈的样本所得出的结论。与第一轮访谈中的样本一样,人们是否认为当局对案件的处理符合自己的个人期望,与各个因变量之间具有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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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每种看法相互之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分配正义r=0.78,程序正义r=0.81)。这两种看法相互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平均r=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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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每种看法相互之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分配正义r=0.58,程序正义r=0.78)。这两种看法相互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r=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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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与第一轮访谈中一样,我们在第二轮访谈中也对两种类型的因变量进行了检验:人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和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总体评价。我们使用问卷中关于满意度的问题,来了解人们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5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4%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满意,10%的受访者回答说有些不满意,17%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以及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53%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5%的受访者回答说还算满意,13%的受访者回答说有些不满意,9%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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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也请受访者描述一下,他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研究人员问他们是否感到愤怒(21%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是否感到懊恼(28%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是否对法律当局感到满意(62%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最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根据自己这次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谈一谈自己总体上对法律当局是否感到满意。根据他们的回答,研究人员将警察和法官的职业表现分成不同的等级,同时也将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分成不同的等级。然后,对于受访者对每个具体的司法机关(警察或者法官)的评价,研究人员都分别打出一个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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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八章 个人经历影响人们对合法性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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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我将探讨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我将使用回归分析方法来检验人们对他们的个人经历的看法,包括他们对我们所访谈的这次具体经历所作的评价,以及对这次经历进行抽象归纳后得出的对于法律当局整体的看法。在回归分析中,我们使用了两组样本:一组是第一次访谈中652名回答说近期曾经与法律当局有过接触的受访者,另一组是第二轮访谈中291名回答说在第一次访谈后的一年中曾经与法律当局有过接触的受访者。在研究人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时,我们在回归方程中把人们对个人经历的各个方面的看法作为自变量(包括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觉得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两个方面),把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作为因变量。我们研究了人们的两个方面的态度和看法:一个是他们对自己的这次个人经历的具体看法(包括对结果的满意度、对自己受到的对待的满意度、对人们评价处理自己案件的司法机关产生了什么影响);另一个是如果让受访者以自己的这次经历为基础,谈一谈他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他们是否认为当局的职业表现是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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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预料的那样,研究发现,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对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产生影响。在第一轮访谈中,使用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这一变量,我们可以对61%的关于结果满意度的变量做出解释。同样,使用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这一变量,我们可以对65%的与人们对所受对待满意度有关的变量和55%的与人们对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满意度有关的变量做出解释。另外,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也同样会影响到他们对警察和法院合法性的看法(在第一轮访谈中判定系数为4%)。同样,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也会影响他们对警察的满意度,也就是会对他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官的具体职业表现是良好的产生影响(在第二轮访谈中判定系数为34%)。这些结论证实,人们的个人经历确实会影响他们对警察和法院官员合法性的总体看法,也会影响他们对警察和法院官员职业表现的总体看法。数据也显示,人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如何评价具体的警察或者法官的职业表现能产生更大的影响。相比而言,这种经历对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所产生的影响要小一些。也就是说,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与他们和警察或者法官打交道的经历是好是坏没有多大的关系。相反,人们是否认为某个警察或者法官是称职的,则与他们的具体经历是好是坏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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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的回归分析并不一定比定组分析更加有效,因为定组分析对两次访谈之间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有关经历进行了检验,但是回归分析方法在研究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如何评价司法机关合法性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时,要考虑人们以前的个人经历是否会对他们评价司法机关的合法性造成干扰。如果发现这种干扰,就会对这一变量进行控制。而定组分析的方法要比横向分析的方法敏感得多。在进行横向分析研究时,研究人员一般都会先对结果进行预设。他们首先假设,一个人会对自己的某次具体经历做出什么评价,是由这次经历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由他们以前的观点决定的。因此,对人们以前的观点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研究人员就不再重新进行研究了。而定组分析的方法则需要对这一预设进行检验,因为在定组分析中,研究人员对这两种因素造成的影响都需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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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是,定组分析所使用的分析方法更为敏感,但是使用这种方法是否就能弄明白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评价司法机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呢?为了检验是否如此,我们对那些两次都接受了访谈,并且在两次访谈之间的一年中与警察或者法院都打过交道的291名受访者进行了检验。研究人员首先要弄清楚受访者对司法机关合法性持什么看法,对他们在这次经历前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研究人员打出一个分数,同时对人们在这次经历后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研究人员也打出一个分数。研究发现,人们与司法机关接触之前对当局合法性的看法仅能解释两者之间15%的差异。如果将他们在第二轮访谈中对个人经历的看法加入方程,其解释力有所增强,可以解释其中18%的差异(也就是说,又有3%的差异得到了解释;F(1179)=6.52,P<0.05)。如果把他们对个人经历的总体评价(是否满意处理结果、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以及他们对这次具体经历的评价(对结果的满意度、对受到的对待的满意度、是否认为自己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影响)加入回归方程,其解释力比使用人们以前的个人经历有所增强,又有4%的差异得到解释(达到19%;F(1176)=8.70,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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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人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官是称职的这一问题,人们在这次个人经历发生之前对法律当局的看法能够解释其中40%的差异。在将人们根据自己的这次个人经历对当局的看法加入方程后,又有8%的差异得到了解释(F(1154)=23.53,P<0.001)。当把人们的这两次个人经历的情况和他们对这些具体经历的看法(对结果是否满意、对受到的对待是否满意、是否认为自己的个人经历会对法律当局产生影响)都加入方程后,其解释力比起使用人们以前的个人经历来有所增强,又有10%的差异得到解释(F(1,151)=30.30,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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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种情况下,受访者在第一轮访谈中对当局持什么看法,对他们在第二轮访谈中如何评价当局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换言之,人们在这次具体经历之前已经形成的观点,对他们在与司法当局有过接触之后会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对他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官是称职的,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说明,他们这次与当局的接触经历并没有彻底改变他们以前对当局的看法。另外,在这两种情况下,人们的这次具体经历也影响了他们此后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人们也不会完全根据自己以前的看法来评价自己的这次经历。横向分析和定组分析都表明,人们自己的个人经历会影响到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总体看法,也会影响他们对某个具体的司法机关是否称职的看法。定组分析的数据表明,即使排除个人先前已有的看法所产生的影响,我们仍然能够发现,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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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影响。但我们同时也发现,我们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个人经历的哪些方面会影响人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以及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应当使用哪种方法进行解释,这仍然有待研究。对于人们是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的,我们使用两种方法进行解释:一种是工具主义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影响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的最关键因素,是他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另一种是规范主义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也会对他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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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将个人经历的这些不同的影响作用区分开来。[1] 在回归分析中,我们把人们是否认为自己的个人经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作为自变量,把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这次具体的个人经历,以及他们如何在归纳自己的个人经历的基础上从总体上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作为因变量。在把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这次具体个人经历(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是否认为自己能够影响司法机关)、人们通过归纳自己的个人经历是否认为司法机关是称职的,以及人们是否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这些因变量代入回归方程后,分析表明,在人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时,以及人们在评价法律当局是否称职时,他们是否认为自己的这次经历是公正的,这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对于公正性可能会对人们评价法律当局产生影响,我们还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用性分析表明,在那些使用人们的与公正无关的看法不能解释的变量中,使用人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的看法这一因素可以解释其中的21%。[2]与此相反,在使用与公正与否有关的看法不能解释的变量中,使用那些与公正无关的看法只能解释其中的1%。我们发现,如果把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所造成的影响考虑在内,结果是否令人满意这一问题所发挥的解释作用实际上是很微不足道的。人们是否觉得自己能影响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也几乎只能通过人们是否认为司法机关是否是公正这一变量反映出来(其中22%的变量只能通过与公正性有关的变量做出解释,只有1%的变量可以使用与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有关的变量做出解释)。人们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也基本上只能使用与公正性有关的变量才能做出解释(在那些与人们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关的变量中,使用人们是否认为当局的处理是公正的这一变量可以解释其中的27%;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这一因素仅能解释其中的1%)。对于人们如何通过概括他们的个人经历评价法律当局总体的合法性,情况也是如此。[3]在这两种情况下,对任何一项变量,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都无法做出解释。但是在人们评价司法机关的职业表现时,使用与公正性有关的评价这一变量仅能够解释其中18%的变量;对于人们是否认为当局具有合法性,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这一变量可以解释其中4%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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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们会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这一问题,尽管人们是否认为当局是公正的能够发挥决定性的解释作用,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发现案件的直接处理结果也会对此产生一定的影响。之所以会如此,与人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这一因素关系密切。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人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对于人们是否满意处理结果,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以及他们是否觉得自己影响了法律当局对案件的处理都会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尽管长期以来,有很多研究证明人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确实会对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产生影响,但是我们也发现,这种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实际上很小。[4]无论是人们对结果的绝对满意度还是人们对程序的相对满意度,对人们会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都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我们注意到,在以前关于人们对结果的相对满意度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的主要是结果是否符合人们的期望,而忽视了处理程序是否符合人们对程序的期望这一问题。通过检验人们对程序的期望对人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所造成的影响,芝加哥研究检验了实际处理程序与人们对程序的期望有多大的可能是不一致的。结果显示,人们对程序的期望对他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没有什么影响。对于他们所受到的对待是否与他们的期望相一致这一问题,人们似乎并不太关心。不过,对于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这一问题,人们确实都比较关心。可以说在这一研究领域中,这一问题是一个更为传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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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正义的各种理论中,人们一般总是更关注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而不是分配是否正义的问题。但是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涉及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时,人们出人意料地对结果是否公正,而不是对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反应更为敏感。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正义的,而不是他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是他们是否认为处理结果符合分配正义,对人们是否认为自己能够更多地影响法律当局,对人们是否满意司法人员的职业表现以及他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都是有影响的。最近也有些研究发现一些证据。这些证据表明,人们是否觉得司法机关做出裁决的程序是公正的,对他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有重大的影响(泰勒、拉欣斯基和格里芬 198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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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一些看法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处理程序是否公正没有什么关系,但是这种看法有可能会对人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影响,只不过这种影响作用可能是间接的,即他们首先直接影响人们做出的与公正与否有关的评价。最近有一些人在研究程序正义问题时,发现与公正无关的评价确实有这种间接的作用(泰勒 1984年;卡斯珀、泰勒和费雪1988年;泰勒、卡斯珀和费雪1989年;泰勒、拉欣斯基和麦格劳1985年)。对于是否存在这种间接作用,我们也使用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研究。正如以前的研究一样,我们的研究也证明,这种可能性确实是存在的。[6]人们的一些看法虽然与公正与否无关,但是对这些看法能够发挥什么性质的影响作用,我们最后得出的结论与最初的预料是一样的。人们对结果是否满意,以及人们是否认为结果符合自己的期望,这两点对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分配正义所产生的影响,远远比对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所产生的影响要强得多。另一方面,这两点对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正义的所造成的影响,远比对人们是否认为分配是正义的所造成的影响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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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能够间接影响人们对案件处理公正性的看法呢,这一点也给我们提出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结果能够影响人们对案件处理公正性的看法,而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这一点反过来又会影响到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评价,因此,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程序,会影响他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实际上,因果关系分析从一开始就表明,人们对结果和程序的满意度是决定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因素。那么,人们是否会觉得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比起处理结果是否令人满意这一点更为重要吗?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我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该部分集中对程序正义的含义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对于那些可能导致人们会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程序正义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也将其与结果这一因素进行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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