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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芝加哥研究比以前的研究更为精细,但是由于研究领域的限制,我们也遇到一些困难。特别是,我们没有把人们对程序是否绝对令人满意(与结果是否相对令人满意相对应)作为检验对象,因此在这方面没有得出什么结论。尽管我们可以说“程序是否令人满意”这一概念是清晰的,但是我们在设计问题的时候,并不知道应当对这一概念提出什么问题——也许问题应该是“程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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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们对芝加哥研究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决定把研究的关注点放在人们的具体经历上是一种明智的选择。研究人员不仅询问受访者最近的个人经历,也提出了一些有关警察和法官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分别了解受访者对法律当局的行为质量、对结果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公正等问题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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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来说,每个人的个人经历有很多种,人们很难弄清楚这些经历之间有什么不同。换句话说,只有针对他们的具体经历时,人们才容易弄清楚结果是否令人满意和程序是否公正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如果笼统地问他们警察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警察是否能够公正地对待人们,他们对这两者的回答则往往互相牵扯,掺杂不清。如果是关于警察的问题,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与程序是否公正两者是存在一定关联的,相关性系数平均为0.50;如果是关于法官的问题,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与程序是否公正两者的相关性系数为0.64。因此,如果使用受访者的一般看法作为分析数据,我们是很难区分人们对个人经历的看法会有多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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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人们似乎能够很好地区分警察哪个方面做得好,哪个方面做得不好,而对法官的行为来说则不然。这一点和有些证据所表明的是一样的。比起对法官行为的了解来,人们似乎对警察的行为了解得更为清楚,这也许是因为人们与警察打交道要频繁得多,而与法官打交道则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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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访者早先已经形成的对法律和法律当局的看法,可能会对他们评价自己的具体经历产生影响,认识到这一点也非常重要。为此,我们使用了定组设计的方法,以便弄清楚人们早先形成的看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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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即使受访者是案件的被告,他们也有可能会认为自己是自愿出席法庭的。因为有些受访者本来可以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实际上他们还是出席了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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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用在本研究的两次访谈之间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291个受访者作为样本,对于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问题,我们得出了与原来的研究结论不同的结论。这一结论与我们上面的报告基本差不多;唯一的区别是,无论是受访者自愿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还是受访者被迫出庭参见诉讼的情形,他们对结果的满意度并没有什么区别。第一轮访谈得出的结论也是这样的。由于第二次访谈中所使用的分析样本(受访者)比第一轮访谈中少得多,可以说在第一轮访谈中无论受访者与法律当局是哪种类型的接触,他们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都不会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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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由于很难确定我们在进行比较时使用什么样的参照系比较适当,我们才使用了这一方法。这是在相对剥夺研究中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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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们也要求第二轮访谈的受访者按照前面提到的四个参考标准,回答一下他们是否满意与法律当局打交道获得的处理结果,我们根据他们的回答打出一个分数。这四项标准包括: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之前对结果有什么期望、他们在过去曾经获得过什么样的处理结果、他们认为别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获得什么样的处理结果,以及他们的朋友、家人、邻居在过去类似情况下曾经获得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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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这次的经历与他们以前在类型情形下获得的处理结果相比较,并回答一下自己是否满意这次获得的处理结果。64%的受访者觉得这次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差不多,17%的受访者觉得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觉得以前获得的处理结果更糟糕;8%的受访者回答说以前没有类似经历。与别人在“类似情况下”所获得的处理结果相比,6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得到的处理结果与别人得到的处理结果差不多,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更糟糕。与自己对结果的期望相比较,49%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获得了自己期望的处理结果,28%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的结果比自己期望的更好一些,23%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的处理结果比自己期望的更糟糕。最后,将受访者获得的处理结果与他们的家人、邻居、朋友最近获得的处理结果进行对比,在曾经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受访者中,有28%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知道自己的家人、邻居、朋友中有人最近一年曾经与警察或者治安法官打过交道。其中有66%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获得的处理结果与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差不多,24%的受访者回答说别人获得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说别人获得的处理结果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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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个适当的参数,用来表示处理过程的绝对质量,这对我们的研究将会很有帮助。但非常可惜的是,对于什么样的参数可以界定有关处理过程的绝对质量,我们尚不是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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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芝加哥研究的第二轮访谈一开始,研究人员就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自己以前在类似情形下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正如第一轮访谈的情况一样,5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和以前受到的对待是一样的,2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以前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回答说比以前受到的对待更糟糕;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以前没有这种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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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他们这次受到的对待与别人在类似情况下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并根据他们的回答分别打出分数。6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和别人受到的对待差不多,23%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当他们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自己的期望进行比较时,49%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受到的对待和自己所期望的是一样的,3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期望的更好一些,19%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期望的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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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朋友或者家人最近所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在知道自己的朋友或家人也有类似经历的受访者中,6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和别人受到的对待差不多,2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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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困难在于应当如何合并这两个问题。是将“太多”关注和“太少”关注合并为一个问题吗?这样这个问题就有两个分数(适当的关注,以及太多或太少关注)?从概念上来说这是最简单的方法,但是可能并不现实。也许可以将这两个分数作为一个统一体,那么“有点过于关注”这一评价就比“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一评价更为积极肯定。为了检验这两个方法可能有什么作用,我们设计了两组分数——一组是重叠的,另一组则不是。然后,我们把这两组分数分别与表示结果满意度的参数以及表示所受到对待的满意度的参数结合起来。对重叠的那一组分数,其相关性系数为0.6和0.46;对于没有重叠的那一组分数,相关性指数分别为0.58和0.54。由于无重叠的一组分数与受访者的客观经历之间明显有更强烈的联系,因此我们的研究中使用了这一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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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使用这一组分数的理论意义在于,比起那些回答说自己受到了应有重视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了更多重视的受访者表示对自己受到的对待更为满意。这表明,不同的群体对分配正义的关注程度是不同的:那些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法律当局不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而占据优势地位的人们,与那些因此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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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使用第一轮访谈中的两个问题对第二轮访谈中涉及分配公正的问题进行评估。其中包括受访者是否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5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8%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以及法律当局对受访者的案件或者受访者所遇到的问题是否给予应有的重视(62%的受访者回答说给予了应有的重视,13%的受访者回答说超过了应有的重视,25%的受访者回答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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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第二轮访谈中,我们对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程序正义重新进行了检验,方法是询问受访者:警察或法官处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律当局是否能够公正地对待每个受访者。大多数受访者回答说程序是公正的(5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7%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6%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大多数受访者也回答说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55%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9%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9%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8%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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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通过检验人们的每种看法对第二轮访谈中的各种因变量的影响,我们可以重现根据第二轮访谈的样本所得出的结论。与第一轮访谈中的样本一样,人们是否认为当局对案件的处理符合自己的个人期望,与各个因变量之间具有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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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每种看法相互之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分配正义r=0.78,程序正义r=0.81)。这两种看法相互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平均r=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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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每种看法相互之间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分配正义r=0.58,程序正义r=0.78)。这两种看法相互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r=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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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与第一轮访谈中一样,我们在第二轮访谈中也对两种类型的因变量进行了检验:人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和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总体评价。我们使用问卷中关于满意度的问题,来了解人们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5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4%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满意,10%的受访者回答说有些不满意,17%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以及他们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53%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5%的受访者回答说还算满意,13%的受访者回答说有些不满意,9%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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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也请受访者描述一下,他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研究人员问他们是否感到愤怒(21%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是否感到懊恼(28%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是否对法律当局感到满意(62%的受访者回答说是)。最后,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根据自己这次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谈一谈自己总体上对法律当局是否感到满意。根据他们的回答,研究人员将警察和法官的职业表现分成不同的等级,同时也将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分成不同的等级。然后,对于受访者对每个具体的司法机关(警察或者法官)的评价,研究人员都分别打出一个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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