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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个人经历有很多类型,其中一种类型是他们主动向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人们可能会因为五花八门的理由向警察打电话求助:报告意外事故、受到骚扰、遇到麻烦、觉得邻里有可疑的行为、因为发生了有关财产的犯罪或者暴力犯罪而向警察报案等。在上述受访者中,警察对有些人的电话作了处理,我们对这些受访者(在第一轮访谈中人数为303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他们打电话给警察所报告的事情或者案件,严重性程度大小不一,受访者个人对事态或案情的严重性估计也不一样。总体来说,40%的受访者认为他们所报告的事情非常严重,19%的受访者认为事情相当严重,32%的受访者认为事情还算严重,也有10%的受访者认为事情一点都不严重。当被问到警察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他们有多重要时,有54%的受访者回答说对他们“非常重要”或者“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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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访者打电话向警察所报告的事情已经得到了警察的处理,受访者一般都会对警察的处理是否迅速这一点做出积极的评价:67%的受访者说警察处理得非常迅速或者相当迅速,仅有15%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处理得“一点都不迅速”。除了认为警察已经对他们所报告的事情做出处理以外,69%的受访者还知道警察采取了哪些具体行动。在知道警察采取了哪些具体行动的受访者中,有65%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已经解决了他们所报告的事情。在那些知道警察采取了哪些具体行动但是回答说警察没有解决问题的受访者中,43%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已尽其所能去解决问题。综上所述,在知道警察已经采取了哪些具体行动的受访者中,有79%的受访者或者觉得警察已经解决了有关问题,或者觉得警察虽然没能解决问题但是已经竭尽所能。再进一步来说,有46%的受访者认为,除了要解决当前的问题外,警察还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防止将来再发生类似的情况。在这些受访者中,有55%回答说警察已经采取了进一步的防范措施。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说,在所有受访者中,对他们向警察打电话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有71%的受访者应当是满意的。在那些声称他们报告的事情或者案件非常严重或者相当严重的受访者中,有67%回答说他们对警察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得出这一结论我们一点都不觉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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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们表示,他们觉得警察如何对待他们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70%的受访者回答说这一点对他们非常重要)。总的来说,他们都回答说警察对待他们是很好的:95%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能够礼貌地对待他们;88%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表现得很关心他们的权利;93%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是诚信的;86%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没有做出什么不适当的行为;89%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在采取行动之前很认真地倾听了他们对事情的描述;85%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对于如何处理他们的事情,在做出决定之前认真考虑了受访者提出的意见。有趣的是,当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大致评价一下警察是不是“非常尽力”地做到公平对待他们时,受访者则表示不满意警察的行动:仅仅有66%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已经“非常尽力”或者“相当尽力”。不过,综合来看,在所有受访者中,对警察对待自己的方式,有86%的受访者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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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的第二种类型,是警察主动阻止受访者的情况。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因为当事人有交通违章行为(第一种主动向警察求助的情形从内容到严重性千差万别,而第二种情形则相反)。大多数受访者(86%)认为这些行为的违法程度“一点都不严重”(62%)或者只是“还算严重”(24%)而已,86%的受访者知道警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做出了什么样的处理。在这些人中,有59%的受访者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尽管这些违法行为很轻微。在被认定为违法的人中,有56%认为这些违法行为“一点都不严重”,35%认为只是“还算严重”而已,只有17%被逮捕或者被带到警察局。在被警察拦住的受访者中,只有45%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警察对自己的处理,这一点与人们主动给警察打电话的情形有所不同。那些被警察拦住的受访者,大多数收到过至少一次的交通违章罚单。尽管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但是有73%的受访者仍然认为处理结果是公平的,这表明多数受访者认为他们受到处罚是罪有应得。多数受访者(60%)回答说他们认为警察能够公正地对待当事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另有16%的受访者回答说这一点“相当重要”。当我们问受访者警察对事情的处理结果对他们是否重要时,这两种回答在所有受访者中的比例是基本一致的(有65%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重要”或者“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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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主动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受访者来,那些被警察阻止的受访者通常觉得警察对待自己更不公正。只有65%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能够礼貌地对待他们;60%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表现得很关心他们的权利;75%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是诚信的;69%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没有做出什么不适当的行为;42%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在采取行动之前听取了他们对事情的描述;40%的受访者表示警察考虑了他们提出的意见。最后,只有32%的受访者表示他们觉得警察“非常尽力”或者“相当尽力”公正地对待他们。尽管有诸多不满,77%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感到对警察“非常满意”或者“基本满意”,65%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认为警察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6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受到了警察的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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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中,我们所研究的最后一种类型是人们到法院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人们之所以到法院参加诉讼,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债务纠纷、租客与房东之间的租赁纠纷、邻里纠纷、商务纠纷、各种家务事等。38%的受访者认为这些导致他们出庭参加诉讼的纠纷或者问题“非常严重”或者“相当严重”,67%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认为自己是否打赢了官司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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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所有出庭参加诉讼的受访者中,67%认为自己是自愿出席法庭审判的,尽管其中有72%的受访者实际上是因为被起诉而作为被告出庭进行抗辩的[4];30%委托了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多数案件的诉讼请求被驳回(57%),另有13%的案件是通过非正式程序解决的,11%的案件中被告人(受访者)作了有罪答辩,11%的案件进入正式法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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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上述的这类受访者中,84%的受访者知道案件的裁判结果,50%的受访者表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感到“非常满意”,25%的受访者对处理结果表示“相当满意”。与此差不多,70%的受访者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总体满意,78%认为处理结果是公正的。尽管总体的满意度挺高,仍然有36%的受访者表示他们认为法官本来可以再多做一些工作,那样对案件的处理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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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5%的受访者表示,对他们来说法官如何对待自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67%的受访者表示这一点对自己“非常重要”)。88%的受访者回答说法官是有礼貌的;76%的受访者认为法官表现得很关心自己的权利;82%的受访者回答说法官没有做出什么不适当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仅有49%的受访者觉得他们获得了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仅有57%的受访者回答说法官考虑了他们的意见;仅有45%的受访者回答说法官很尽力地公正对待他们。总体来看,77%的受访者觉得法官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80%的受访者觉得他们受到了法官的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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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不满意事情处理结果的人们,我们分别进行了绝对分析和比较分析。对于受访者报告的这次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我们打出一个分值,用来表示事情处理结果的绝对质量。如果是受访者主动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情形,研究人员就问受访者,警察是不是已经解决了他们遇到的问题。如果受访者是被警察阻止的情形,研究人员就询问受访者,警察是否认定他们的行为触犯法律,以及如果警察确实是这样认定的,警察是否逮捕了他们,或者将他们带到了警察局。如果是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研究人员就要求受访者回答一下他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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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访者的看法,研究人员对受访者所报告的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权衡(非常严重的占27%;相当严重的占13%;总体上还算严重的占27%;一点都不严重的占33%),然后对人们是否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绝对不满意,研究人员打出一个分数,根据分数大小认定受访者对处理结果所做的评价是肯定的评价还是否定的评价。在每种情况下,表示人们对结果不满意的程度的分数从1至8依次排列,较高的分数表示结果最不能让人满意。在人们与警察和法官打交道的各种情形中,人们对结果表示满意和表示不满意的分数的分布情况表明,如果是受访者主动给警察打电话求助的(34%),或者如果受访者不是自愿出庭参加诉讼(35%)的,他们就更有可能对处理结果做出否定的评价,如果受访者是被警察阻止的,他们对结果的满意度分数一般都更高(81%的受访者做出积极的评价)。如果受访者是主动到法院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也是如此(81%的受访者做出了积极的评价;参见附录C中关于频率的有关数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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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己是否满意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我们也要求受访者根据四个方面的情况分别打出一个分数。这四个方面的情况是: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前对结果有何期望、他们过去获得的处理结果是什么样子的、他们认为别人在类似案件中得到的处理结果是什么样子的,以及他们的朋友、家人、邻居过去的案件得到的处理结果是什么样子的。[6]如果受访者对自己以前的案件得到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研究人员就要求受访者把自己过去获得的处理结果与这次获得的处理结果进行比较,从而算出他们对过去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到什么程度。55%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以前的案件获得的处理结果与这次差不多;1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以前的案件获得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以前的案件获得的处理结果更糟糕;15%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过去没有这种经历。研究人员也要求受访者回答一下,相对于别人在“类似情形”下所获得的处理结果,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让自己满意。64%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和别人在类似情形下获得的处理结果差不多,2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要比别人获得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比别人获得的处理结果更糟糕。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回答他们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了他们的期望,根据他们的回答,研究人员计算出他们对结果的不满意程度。结果表明,43%的受访者回答说获得了自己期望的处理结果,32%的受访者回答说得到的处理结果比自己的期望还要好,25%的受访者回答说得到的处理结果比自己期望的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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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研究人员问受访者,相对于自己的家人、邻居和朋友最近获得的处理结果,自己是否更满意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在这些受访者中,有33%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知道有人在过去一年中有这样的情况,54%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得到的处理结果与其家人、邻居或者朋友得到的处理结果大致差不多,32%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更好一些,14%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得到的处理结果更糟糕一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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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仅要求受访者根据上述标准将自己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也同样要求他们将自己对所受到的法律当局的对待的满意程度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参见泰勒1986年a)[8]。我们首先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以前受到的对待进行比较。54%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和以前受到的对待是一样的,21%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11%的受访者回答说这次受到的对待更糟糕,15%的受访者回答说以前没有类似的经历。我们随后要求受访者将自己这次所受到的对待与别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受到的对待进行了比较。68%的受访者觉得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别人受到的对待差不多,22%的受访者觉得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10%的受访者觉得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将他们这次受到的对待与他们自己的期望进行对比,46%的受访者回答说他们受到的对待与自己所期望的是一样的,3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所期望的更好一些,22%的受访者回答说比自己所期望的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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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受访者将自己这次受到的对待与其邻居、朋友、家人在类似情形下受到的对待进行了比较。在所有知道别人有过类似经历的受访者中,58%的受访者回答说别人受到的对待与自己受到的对待大致差不多,38%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好一些,4%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更糟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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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发现,对于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及所受到的对待与自己的期望是否一致,是否更让人满意这一问题,受访者的回答都非常相似(参见附录C)。在各种情况下我们基本能发现,人们的回答基本上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们自己这次提到的经历与他们在访谈前的经历相似,一种是与别人的类似经历相似。研究人员也要求受访者对自己以后会遇到什么样的经历进行预测,结果发现,他们所预测的情形与这次他们所经历的情况基本相似。人们对个人经历所做的评价虽然不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大多数情况下受访者都回答说,比起作为参照标准的经历来,自己经历的情况要好得多。因此,如果人们主要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评价自己的经历的话,他们对自己与警察和法官打交道的有关经历会做出更为积极和肯定的评价。研究发现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多数人会认为,与作为参照标准的自己的其他经历相比,或者与作为参照标准的别人的经历相比,司法机关这次对待他们的情形是一样的,甚至要好得多(不管这个参照标准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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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除了要求受访者对处理结果的绝对满意度和相对满意度,以及对自己所受到的对待的相对满意度做出评价外,还要求他们回答一个问题,即他们觉得自己所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为了弄清楚受访者是否觉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研究人员要求受访者回答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他们认为自己获得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其中57%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8%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3%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另一个问题是,法律当局是否对案件或者有关问题给予了应有的重视(58%的受访者回答是,14%的受访者回答说超过了应有的重视,28%回答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10]研究人员还询问受访者,他们是否认为警察或者法官处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以及他们是否认为警察和法官公正地对待他们。根据他们的回答,我们来分析他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程序是公正的。结果显示,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程序是公正的(54%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公正,24%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公正,11%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公正);大多数受访者也认为警察和法官能够公正地对待自己(4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了非常公正的对待,32%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了相当公正的对待,9%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有点不公正,10%的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受到的对待非常不公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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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评价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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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提到的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评价中,如何界定相对评价这一概念是最难的一个问题。之所以说这件事情困难,是因为我们不清楚人们在做出相对评价时到底是采用什么作为参照系的。换句话说,在人们回答他们是否满意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有关经历时,他们是在与什么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做出评价的?芝加哥研究确定了人们可能会用来作为参照系的四项标准。不过,当时我们并不清楚在进行分析时到底应该使用这四项标准中的哪一项标准。为了确定在我们的研究中受访者是使用哪一项标准做出相对评价的,我们把这四项标准相互两两进行了对比,同时把他们与有关问题的各个因变量进行了对比(参见附录C)。另外,我们还把每一项标准与代表总体评价的指标进行了对比。通过对这些相对评价与各个因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我们发现,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对案件的处理符合自己的期望这一指标最能反映各种因变量的情况。因为比起平均指标来,这一单项指标具有更好的预测作用,因此我们在此后的分析中使用了这一指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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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受访者能不能分清楚以下两个问题的含义:一个是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或处理程序,一个是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处理程序是公正的。为此,我们检验了与这些问题有关的各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结果发现,满意度和公正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却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参见附录C)。一定程度上来说,如果受访者认为自己获得了更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或者认为自己受到了更令自己满意的对待,他们就更有可能会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处理程序是公正的(平均r=0.46)。与正义有关的各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也表明,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不同但是存在一定关系的概念。[13]之所以说两者不同,是因为我们发现,与各个概念有关的每组问题内部具有很高的一致性,而各组问题之间的相关性则要低得多。之所以又说两者之间存在相关性,是因为我们发现,两组问题之间具有非零相关性(r=0.62)。显而易见,受访者认为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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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对于第一轮访谈所获得的数据一样,对于第二轮访谈所获得的数据,我们也有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在受访者的意识里,那些与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和对程序的满意度有关的数据,和那些与人们对结果公正性以及程序公正性的看法有关的数据,这两者是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研究结论也同样显示,这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他们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参见附录C)。如果受访者认为自己获得了更令自己满意的处理结果,或者受到了更令自己满意的对待,他们就更有可能会认为这些结果或者程序是公正的(r=0.46)。但是不像在第一轮访谈中所获得的数据那样,第二轮访谈所获得的数据的相关性不能表明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14]我们研究发现,之所以无法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第二轮访谈中两个与分配正义有关的问题之间的相关性,比起第一轮访谈中同样两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要低得多。尽管对这两个概念没有从实证上进行区分,但由于理论的原因,我们在分析中还是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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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研究考虑了两种类型的因变量:个人对具体的裁判结果的满意度和他们对整个法律当局的评价。我们用问卷中关于满意度的问题来检验人们是否满意他们所获得的处理结果(46%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满意,11%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满意,20%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以及是否满意自己所受到的对待(53%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满意,23%的受访者回答说相当满意,12%的受访者回答说有点不满意,12%的受访者回答说非常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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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也询问受访者,他们的这次个人经历是否会影响自己对法律当局的看法。研究人员要求他们选择回答:是否感到愤怒(22%的受访者回答是)、是否感到懊恼(32%的受访者回答是)、是否感到满意(55%的受访者回答是)。在最后一组问题中,我们要求受访者通过自己这次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归纳和概括出自己对法律当局总体的满意程度。根据他们的回答,我们将警察和法官的职业表现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就像前面提到的通过打分做出评价一样),同时也将法律当局的合法性分成几个不同的等级(也是使用我们前面提到的方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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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受访者的有关看法进行对比和权衡,对每个受访者给司法机关(警察或者法官)的评价,我们也分别打出一个分数。我们发现,比起仅仅给每个受访者对司法机关的总体评价打出一个平均分的方法来,这种方法能够解释人们对当局的合法性看法方面存在的更多的差异(通过与个人具体经历有关的分数可以解释38%的差异,而使用平均分数仅能解释27%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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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使用这些数据,我们能够从总体上检验上述各种观点是否正确。这样做的好处是,分析结果能够解决芝加哥研究所涉及的两个难题。首先,可以弄清楚人们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与人们是否认为处理是公正的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其次,可以确定人们对司法机关的看法会对他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不过,我们对这些数据的检验方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由于那些与分配正义有关的问题和那些与程序正义有关的问题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尽管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概念明确分开,但有关数据却表明,在芝加哥研究的受访者的意识里,两者是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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