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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归分析中,我们没有使用芝加哥研究所采用的定组分析所获得的材料;但是在因果分析中则使用了这些材料。在芝加哥研究中我们进行因果分析时,把在两次访谈之间曾经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的291名受访者作为分析样本。我们在分析时主要关注两个变量,这两个变量是人们通过归纳自己的个人经历得出的对法律当局的总体看法,其中一个是人们对司法机关职业表现的看法,另一个是人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因果关系分析表明,对这两种因素——人们早先已有的对司法机关的看法,以及他们对当局合法性的认同程度——进行控制,并不能消除程序正义在人们评价司法机关和法律当局时的影响作用(图8.1)。另外,因果关系分析还表明,人们早先已经形成的观念(特别是早先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看法)对人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如果人们在与法律当局接触前就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他们就更有可能会觉得以后如果再有类似情况,自己也会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受到公正的对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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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关于个人经历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影响作用的定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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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人们支持法律当局能发挥缓冲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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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研究使用的样本共有652人,如果要实际检验公正的程序是否可以减轻甚至抵消消极结果对人们评价法律当局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这样的数量已经足够了。我们尤其想要弄清楚的是,在结果难以令人满意的情况下,程序正义能够提供多大程度的缓冲作用,能够使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得以维持,并促使人们拥护司法机关及其裁决。如果人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我们就分别对人们不满意的程度打出分数,并根据分数高低把他们分成不同的等级,然后分别分析在人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满意或者不满意的情形下,法律当局使用公正的程序或不公正的程序分别会对人们支持法律当局的程度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在第一轮访谈中,我们使用了八个分值,这八个分值分成从非常积极(1)到非常消极(8)八个等级。不过在第二次访谈中,我们没有再使用这八个分值,而是使用了六个分值。在这六个分值中,包括第一轮访谈中使用的八个分值中表示积极评价的四个分值;而第一轮访谈中表示消极评价的四个分值被合并为两个:有些消极(包括第一轮访谈的分值中的第5个、第6个和第7个分值)和非常消极(包括第一轮访谈的分值中的第8个分值。由于所有受访者中有15%的受访者得分为8,我们把得分为8的受访者单独作为一组进行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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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第二轮访谈时,我们要求受访者先回答一个问题,即他(她)认为程序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然后分别看在这两种情况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人们评价政府当局能够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并分别打出不同的分数(参见图8.2至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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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2 个人经历对人们评价政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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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3 个人经历对人们评价法律当局的职业表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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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显示,程序正义的缓冲作用是相当强大的。如果人们认为法律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那么即使结果更消极,更让人不满,程序正义本身的缓冲作用也不会减弱,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程度也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们认为程序是不公正的,随着处理结果变得越来越消极,程序正义所发挥的缓冲作用也会明显减弱,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度也会有很大的变化。如果人们认为结果是不公正的,他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度会下降(图8.2),他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也会更为消极(图8.3),但是他们对法律当局的合法性的看法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图8.4)。这表明,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几乎完全与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没有任何联系。人们在根据自己的个人经历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时,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而不是他们是否认为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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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人们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和人们认为程序是不公正的情况下,结果是否令人满意与人们如何评价当局这一因变量之间的关联性如何,我们分别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公正的程序会发挥相当大的缓冲作用。如果人们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不公正,我们发现有关结果的各项分值与合法性之间没有什么关系(r=0.03),不过我们却发现有关结果的各项分值与有关程序正义的缓冲作用的各项分值之间具有强烈的关联性(r=0.29,P<0.001),有关结果的各项分值和人们对当局的评价的各项分值之间也具有强烈的关联性(r=0.26,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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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发现,如果人们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较为公正的话,与结果有关的各项分值与各种因变量之间没有什么关联性(与人们对支持法律当局的态度所发挥的缓冲作用的相关性r=0.14;与人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之间的相关性r=0.02;与人们对法律当局的合法性的看法所产生的影响的相关性r=0.01)。在实际处理结果相同或者人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相同的情况下,那些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不公正的受访者,相比于那些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较为公正的受访者而言,程序正义的缓冲作用有很大的不同(对结果满意度的z值为1.76;对当局的看法的z值为2.73)。在人们都认同法律当局合法性或者都不认同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情况下,这种缓冲作用没有什么区别(z值为0.22)。换句话说,如果人们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无论结果是否令人满意都不会影响人们对当局的支持度;如果人们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不公正的,则结果是否令人满意就会影响到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度。正如我们一开始所设想的那样,公正的程序能够缓冲令人不满的处理结果可能造成的破坏,促使人们支持法律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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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4 程序正义对合法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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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历、合法性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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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我们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合法性与人们遵守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一般来说,虽然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研究是比较合理的,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因此,我们把这两者放在一起进行研究。通过因果分析,我们检验了人们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法律当局合法性以及促进人们遵守法律所产生的影响。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就有可能弄清楚个人经历能对人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并进而弄清楚个人经历对促进人们遵守法律的影响作用。首先,在第一轮访谈中,有652名受访者回答说自己近期曾与警察或者治安法官打过交道。使用这些横向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两种直接的和间接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我们也发现,根据人们对他们的个人经历的评价,我们是无法直接判断出他们是否会在行动时遵守法律的(图8.5)。相反,我们发现,如果人们是从自己的个人经历出发来对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进行评价的,那么无论他们认为程序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他们个人的看法都会对他们是否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影响。他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反过来又会对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产生影响。因此,将这种因果关系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分析,是符合归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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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轮访谈中,有291名受访者回答说自己在两次访谈之间曾经与司法机关打过交道,使用这些人作为小组样本,我们就可以建构一个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模型。通过这一模型,我们可以检验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是否会对他们遵守法律产生直接的影响。使用这种模型,我们可以检验人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前对法律当局的具体职业表现和合法性的看法,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过交道后的看法,以及这两种看法之间存在什么不同,并检验他们在这两次访谈之后遵守法律的情况发生了什么变化。另外,使用这一模型,我们也可以弄明白受访者为什么会对自己的个人经历有那样的看法(参见图8.6)。同时我们又发现,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对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并没有直接的影响作用。相反,人们的个人经历会对他们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产生影响,并通过这种方式间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或者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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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8.5 个人经历、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与守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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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组分析模型也证明,在进行定组分析时对有关的变量进行控制,并不能消除合法性对人们遵守法律的影响作用,也不能消除程序正义对人们是否认同合法性的影响作用。结果仍然显示,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对于他们是否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会产生影响,并进而会对他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影响。我们也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人们是否认为程序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也会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一结论与其他一些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文献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这些文献都证明,人们是否认为程序符合分配正义,会影响他们对法律当局的支持度,导致人们支持当局或者不支持当局。同时,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也会对人们是否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例如,亚历山大和鲁德曼(1987年)的研究就发现,在雇员评价他们所供职的机构时,程序是否正义比分配是否正义所产生的影响要重要得多。不过,同样是这些雇员,在考虑是否应当辞职和另谋高就时,分配正义反而比程序正义成为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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