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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为止,我论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合法性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作用,另一个是人们的不同类型的个人经历对他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所产生的影响。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每种情况下,人们最关注的都是那些非工具主义的东西。在合法性问题上,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对于他们是否会遵守法律有重要的影响。当我们检验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时,我们发现,人们是否认为处理符合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对于他们是否遵守法律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结果是否令人满意这一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却非常微弱。我们的研究结果除了总体上表明规范主义因素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外,还有力地证明了程序是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规范主义因素之一。我们的观点是,一方面,关于分配正义的规范主义研究关注的是公正的结果,而另一方面,人们关注的则是公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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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前,为了控制与回归方程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有关的数据在可靠性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在对数据进行可靠性调整后再进行回归分析。但是,为什么在这里没有采用同样的方法呢?原因在于,这里所使用的相对性评价的各种指数并不一定能够替代其他相对性评价的数据,因为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如果人们觉得自己的某次经历比另一次经历好,他们就会觉得这次经历比其他任何一次经历都要好。同样,某个人这一次的经历比自己过去的某次经历好,并不能说明他的这次经历就比别人的所有经历好。因此,根据与相对结果有关的各项指数之间的关系,或者根据有关他们所受到的对待的指数之间的关系作为回归性分析的依据可能是不合适的。相对于前面关于合法性的讨论来说,这次回归分析更没有必要再进行可靠性检验,因此这里没有再做可靠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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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那些与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有关的变量中,有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无法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评价这一变量能够解释其中的21%(P<0.001),但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仅能解释其中的1%。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分配正义(beta=0.39,P<0.001),其次是程序正义(beta=0.31,p<0.001)。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也会受到他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的影响(beta=0.18,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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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对所受到的对待的满意度这一变量中,有一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无法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这一变量能够解释其中的27%(p<0.001),反过来,使用那些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仅能解释其中的1%。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正义(beta=0.55,p<0.001),其次是分配正义(beta=0.18,p<0.001)。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也受到他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的影响(beta=0.13,p<0.001)。在人们是否能够影响司法机关这一变量中,有一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无法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这一变量能够解释其中的22%(p<0.001),反过来使用那些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仅能解释其中的1%。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正义(beta=0.45,p<0.001),其次是分配正义(beta=0.24,p<0.001)。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也受到他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的影响(beta=0.09,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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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人们是否满意当局的职业表现这一变量中,有一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无法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这一变量能够解释其中的18%(p<0.001)。对于那些使用与公正性有关的评价不能解释的变量中与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有关的变量,使用与公正无关的评价是无法解释的。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正义(beta=0.41,p <0.001),其次是分配正义(beta=0.22,p<0.001)。与结果有关的问题对人们如何评价当局的职业表现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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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局的合法性这一变量中,有些是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不能解释的。对于这些变量,使用人们对当局公正性的看法能够解释其中的4%(p<0.001),如果某一变量是使用与公正性有关的评价不能解释的,那么使用与公正性无关的评价也无法做出解释。在包含上述两种评价的方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正义(beta=0.20,p<0.01)。结果满意度也受到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的影响(beta=-0.18,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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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前一注释所提到的结果中,有一点让人困惑,那就是人们对结果的相对性评价会对他们评价当局的合法性产生消极影响。而且这种作用相当强烈(beta=-0.l8)。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我们对关于结果的相对性评价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的零度相关性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情况不是这样,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为0。另外,表示程序正义的有关beta值也存在差不多高的相关性系数(r=0.19,P<0.001)。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强烈的负beta值,是因为在分析中,我们为了检验其独立的影响作用,对有关数据进行了权衡。如果一项因素(程序正义)在方程中的作用过于强大,从而处于支配性的地位,就有可能会产生这种虚假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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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用第二轮访谈获得的有关信息,我们也可以对人们如何根据个人经历评价法律当局进行分析。可以说,这样得出的分析结果,与我们已经讨论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但也有一个例外,比起第二轮访谈中所表现出来的影响作用,实际结果对人们是否满意处理的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在第一轮访谈中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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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分配公正,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人们是否认为结果绝对令人满意(beta=0.29,P<0.05)、是否认为结果符合自己的期望(beta=0.57,P<0.05),以及是否认为程序符合自己的期望(beta=0.22,P<0.05)。人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程序正义,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人们是否认为结果绝对令人满意(beta=0.17,P<0.05)、是否认为结果符合自己的期望(beta=0.37,P<0.05),以及是否认为程序符合自己的期望(beta=0.51,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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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于这一结论有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如果人们先前对司法机关看法就较为积极,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对自己的个人经历做出积极肯定的评价——尽管这些人之所以会做出积极的评价,实际上是因为他们个人所获得的结果更为积极和肯定。反过来,他们的这种态度又可能进一步促使他们对警察和法官做出肯定的评价。对于这两种情况,芝加哥研究并没有进行更深入的区分。不过,在人们评价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时,他们早先已有的观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一点是清楚的,也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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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亚历山大和鲁德曼(1987年)对2000名联邦政府雇员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他们对所供职的政府机构的看法,包括工作满意度、对上司的评价、机构是否融洽以及是否信任管理人员等问题时,雇员们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程序是否正义,而不是分配是否正义。但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回答是否有辞职和另找工作的意向这一问题时,他们觉得分配是否正义是比程序是否正义更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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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这里所进行的解释表明,人们在根据自己的个人经历评价法律当局的合法性时,他们早先已有的观念会有影响作用。另一种可能是,人们早先已有的观念会影响他们对自己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个人经历的看法。换句话说,如果人们早先对法律当局的看法就很积极肯定,他们在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就会采取更适当的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方式也会促使处理他们案件的法律当局使用公正的程序。由于我们的研究中并没有直接检验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相互作用,因此这种可能性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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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局应当关注程序问题,这是因为关注程序比关注结果会给人们更好的感受。在很多情况下,程序可能会引起结果错误,如果人们过分关注结果,就会使人更难以接受。比如,如果人们总是努力考量在审判中什么样的错误是可以容忍的,他们多数倾向于认为任何程序都有可能会导致一些错误的结果。最近的研究也表明,比起让人们都要毫无例外地相信结果,让他们知道结果有时候也会错误反而会好一些(参见麦凯恩和泰勒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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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们说人们会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辩诉交易,这并不是说被告人就会认为辩诉交易在程序上是不公正的(卡帕斯、泰勒和费雪1988年;兰蒂斯和古德斯坦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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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四编 程序正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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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有关程序正义的心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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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我将探讨人们是怎样来认定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否公正的。尽管有关程序正义的研究已经有非常丰富广泛的文献(参见林德和泰勒1988年),但是这些文献所关注的问题,基本上是关于程序的公正性是否会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这一点的。不过,到底是司法程序的哪些方面让涉入这一程序的人们觉得程序是公正的呢?弄清楚这一点,也就是弄清楚在人们评价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时,正义的程序到底意味着什么,同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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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在研究程序正义的含义时,都使用了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最先提出来的关于程序正义的控制理论。在蒂波特和沃克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中,争议双方对解决纠纷的程序机制能够实现什么性质的控制这一问题,在他们的理论框架中居于核心内容。此后,在人们关于程序正义含义的研究中,控制理论就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蒂波特和沃克对决策的结果控制(对实际做出的裁决内容进行控制)和过程控制(在做出裁决之前,当事人因为有机会向有权做出裁决的第三方陈述自己的意见而实现的控制)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程序正义的控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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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波特和沃克认为,能否对程序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是人们判断自己经历的程序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因素。除此之外,蒂波特和沃克还提出了自己关于控制的心理学理论,这一理论在他们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的这一理论是以他们早先(1959年)提出的社会交换理论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解释的是人们对程序的偏好问题。根据他们的社会交换理论,在人们与他人进行社会交往时,总是尽量使自己的收益能够最大化,并尽量以能够有利于实现自己的这种目标的方式行事。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裁决结果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时,人们总是试图最大程度地实现对第三方所做出的裁决结果的控制(蒂波特和凯利 1959年)。基于这一原因,人们在解决纠纷或者进行协商时,会拒绝来自第三方的干预。不过在有些情况下,人们意识到,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参与,他们就很难达成协议,也很难成功解决纠纷,因此也就不能获得那些只有在达成协议或者成功解决纠纷后才能得到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就会将一部分对裁决进行控制的权利让渡给第三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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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人们为了解决纠纷可能会将一部分控制权让渡给第三方,但他们仍然会努力找机会对裁判施加尽可能多的影响。他们会通过提交证据(也就是通过声请或者通过对过程进行控制)等方式间接实现自己对裁决结果的控制。在自己所提出的程序正义理论中,蒂波特和沃克提出,人们是否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公正的,与他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对裁决结果的控制,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如果人们不能直接判断所获得的结果是否令自己满意,或者不能直接判断自己是否实现了对结果的控制,他们就会根据自己是否能够通过提供证据实现对结果的控制这一点来判断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蒂波特和沃克的理论是以关于控制的工具主义观点为基础的。这种观点强调的是,当事人如果有机会对案件发表意见,他们就能间接地控制案件的裁决结果。这种观点认为,人们总是努力想使自己的案件获得理想的处理结果,并且在他们评价自己是否通过发表意见实现了对过程的控制时,其依据也是自己所获得的发表意见的机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自己获得理想的结果(布雷特 1986年;林德和泰勒1988年;泰勒和林德1986年)。人们之所以觉得过程控制是有用的,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人们认为他们可以通过控制过程实现对裁决结果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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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提到,对于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以及人们怎么评价自己与法律当局打交道的经历,存在工具主义观点和规范主义观点的分歧。在如何界定程序正义的含义这一问题上,也存在同样的分歧。有人通过研究发现,人们看重的是自己是否有机会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而无论自己的意见能否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判,所以过程控制重要与否,与人们是否可以通过过程控制直接或者间接实现对裁判结果的控制没有什么关系(泰勒、拉欣斯基和谢泼德1985年)。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程序正义的含义中非工具主义的那些方面,也就是那些界定程序正义含义的规范主义因素。要区分人们所实现的控制是工具主义的还是规范主义的,关键是看人们是否能够实现对过程的控制。相对于人们对裁决结果的控制来说,他们对过程的控制是否会发挥完全不同的影响作用呢?无论是根据工具主义的观点,还是根据规范主义的观点,如果人们觉得自己获得了对案件发表意见的机会,他们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不过,根据工具主义的观点,只有在觉得自己影响了案件的处理结果的情况下,那些有机会提出自己观点的当事人才会认为他们获得的这种发表意见的机会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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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的研究对过程控制和裁决控制进行了区分,并检验了这两种类型的控制在人们评价自己的经历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结论表明,人们能否实现对过程的控制,对于他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对于他们是否认为案件的处理是公正的,都具有独立的影响作用。最近的两项研究又发现了一些证据,更有力地证明了这种影响作用的存在。第一项研究(林德、利萨科和康伦1983年)发现,在模拟审判中,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仅仅与人们能否实现对过程的控制有关,而与他们能否实现对裁判结果的控制没有关系。第二项研究(林德、拉欣斯基和谢泼德1985年)发现,在人们只能对裁判结果实现很低程度的控制时,人们对过程的控制程度越高,人们就越可能会认为程序是正义的。人们重视的是自己是否有机会向裁判者提出对案件的意见,而不管这些意见是否能够影响到裁决者所做出的裁决,这一观点与程序控制的非工具主义的观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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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所提到的研究只是研究了程序是否能够发挥非工具主义的影响作用这个一般性的问题,他们没有研究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在所有情况下程序都能够发挥这样的影响作用,还是在有些情况下能够产生这种作用,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没有这种作用。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即只有在案件标的额很小或者结果对当事人无关紧要的情况下,以及与裁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是非常在乎裁判结果的情况下,程序才能发挥其非工具主义的作用(海因1985年)。另外也有人通过研究提出,只有在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处理结果无关紧要的情况下,程序正义才能发挥这种影响作用(德卡鲁费尔1981年;泰勒1986年a)。这种观点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现在已经出现了分歧)。当然,结果越重要则程序正义所产生的影响作用就会越小这种看法不一定正确,不过我们能够确定的是,当结果非常重要的时候,人们确实有可能会更多地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思考程序正义的含义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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