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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71 在研究人们认为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这一问题时,我们使用一个关键因变量,即受访者是否认为警察或者法官处理他们的案件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如何检验这些变量的问题)。我们也让受访者告诉我们,它们总体上是否认为法律当局本身是公正的。我们首先让受访者评价一下芝加哥警察和法院对待人们和处理案件的方式是否是公正的(66%的与警察打过交道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非常”公正或者“相当”公正;53%的与法院打过交道的受访者回答说法院也是如此)。接着我们询问受访者,警察和法院是否总是能够以公正的方式对待人们,是否总是能够以公正的方式处理案件(53%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经常”或者“常常”如此;46%的受访者回答说法院也是一样)。进而,我们让受访者推测一下,在将来如果他们再与警察或者法院打交道时,他们是否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90%的受访者回答说警察将来会“非常公正”或“相当公正”;86%的受访者回答说法院将来也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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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73 通过他们的回答,我们确定人们是否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符合这六项标准,并进而确定人们是否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公正的。通过分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检验了人们在评价程序是否正义时,在这些程序正义标准中哪个标准更重要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分析。首先,我们计算出人们关于程序是否是正义的看法与每种可能的标准之间的零阶相关系数是多少。其次,我们将这六项可能的标准同时代入方程,计算出每个标准的加权平均值。通过第二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对其他五项因素进行控制的情况下,每种变量对人们遵守法律都能够产生独立的影响。在这项分析中,我们使用了两个方程进行检验:第一个方程中包含了可能与程序正义有关的各项指数;在第二个方程中我们把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作为一项独立变量,通过这个方法我们可以消除这一因素对方程中的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干扰(参见表11.1和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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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75 研究发现,对于程序是否正义,人们的看法多种多样,每个人的看法也具有多面性。人们在评价他们所经历的程序是否正义时,并不是使用任何单一的、笼统的标准。相反,他们关注程序的七个不同的方面:法律当局的动机、是否诚信、是否存在偏见、是否符合伦理性、他们是否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裁决的质量、是否有纠正错误的机会。在程序的这七个方面中,每个方面对于人们评价程序是否公正都会产生独立而重大的影响。程序的这些方面,无论是否涉及裁判的结果,对于人们评价程序是否正义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在程序正义的各种因素中,人们是否认为做出裁决的程序符合中立的要求与裁判的结果具有最直接的关系。人们认为应当由中立、无偏见的裁决者对他们的案件做出裁决,他们也希望裁决者是“诚信”的,也希望裁判者在做出裁判时,所依据的是与涉案事实有关的所有客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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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77 如果人们觉得他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做出裁决的程序,他们就有可能会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人们认为自己实现了这种控制,包括他们认为自己获得了提出自己意见的机会,以及他们认为裁决者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和考虑了他们的意见这两个方面。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他们之所以认为自己能够影响法律当局,有可能是他们觉得自己能够控制法律当局所做出的裁决。但也有另一种可能,就是有一些人际间的因素虽然与决策控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控制这些人际间的因素同样能够影响法律当局。我们发现,人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做出裁决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与他们怎么认识程序所包含的人际间因素往往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实际上,人们往往更看重他们是否受到了礼貌的对待,以及法律当局是否尊重他们乃至别人的权利这些问题。另外,人们往往在这次研究之前对处理他们的案件的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就有自己的看法。在访谈中他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能够尽力保持公正,往往与他们已有的看法有密切的关系。我们不应当小觑甚至忽视这些人际间因素的重要作用。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人们是否认为司法机关已经尽力做到了公正,是判断司法机关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的最重要的标准;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受到了礼貌的对待,以及他们是否认为司法机关尊重了他们的权利(合起来可称为伦理性),这两者的重要性则居其次。显然,在人们判断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时,实际上使用了一些非工具主义的标准,而且这些非工具主义的标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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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79 表11.1 能使人们认同程序公正性的程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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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84 表11.2 能使人们认同当局公正性的程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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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89 我们发现,在人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是否公正时,他们所使用的标准与他们用来评价司法机关是否公正时所使用的那些标准大致是相同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尽力保持公正,以及是否符合伦理性的要求都是关键的因素。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人们总体上评价警察和法官是否公正时,他们是否诚信这一标准显得并不是那么重要。因为研究显示,人们是否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公正的,与他们是否认为司法机关遵循了程序正义原则,这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是0.51(p<0.001)。因此,得出两者的作用大致相同的结论并不值得惊讶。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程序正义对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进而,我们可以弄清楚程序正义的工具性因素和非工具性因素各自能够产生什么作用。根据工具主义的观点,人们之所以要努力实现对程序的控制,是为了获得令自己满意的结果,因此,人们是否满意自己所获得的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决定了他们会怎么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如果人们能够实现对结果的控制,使自己获得满意的结果,从工具主义的观点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否会认为程序是正义的,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就可能很小,甚至根本没有什么影响。在研究中引入结果控制的概念,我们就可以直接弄清楚程序的正义性程度是否会影响人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回归分析中,在控制了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因素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弄清楚,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到底对人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我们发现,人们在判断法律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否正义时,他们是否实现了结果控制几乎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可以说,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是他们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主要前提(在所有因素中它的重要性排在第六),即使将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变量引入方程,也不会改变其他因素的重要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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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91 不过,在确定人们认为处理案件的具体司法机关是否公正时,我们将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指标引入方程。结果发现,这一因素对人们如何认识程序正义的含义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因素的重要性则位居其次,也会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看法。将这一因素引入方程,程序正义的其他标准的重要性程度也发生了变化,其中,一致性显得尤为重要,而代表性和伦理性则稍逊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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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93 蒂波特和沃克根据控制理论所提出的程序正义观点,实际上是工具主义的观点。我们的结论和他们的结论是不一样的。首先,在人们评价程序是否正义时,更为重要的是那些与人际关系有关的因素,而不是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因素。其次,对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变量进行控制,程序中与人际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的重要性几乎不会有任何程度的减弱。可以说,通过有效性分析,我们可以弄清楚在工具主义观点和非工具主义观点中,哪种观点对人们关于程序公正性的看法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当然也可以弄清楚非工具主义的观点到底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人们对程序是否公正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这方面的差异,我们使用有的变量可以做出解释,而使用有的变量却无法做出解释。通过进行回归分析,我们检验了对于这些通过有的变量无法解释的问题,使用其他变量能否做出解释。结果显示,对于人们关于程序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如果使用程序正义的其他标准无法解释,使用人们对结果的绝对满意度和相对满意度这些变量也只能解释其中的1%。[3]反之,如果使用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变量无法解释,则使用关于程序正义的非工具主义标准可以解释其中的47%。可见,在人们评价程序是否公正时,非工具主义的因素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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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95 在检验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们如何评价司法机关所使用的程序的公正性造成多大的影响时,我们同样发现,程序正义这一非工具主义标准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对于人们关于程序公正性的看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如果使用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因素无法解释,则使用程序正义标准能够解释其中的18%;如果使用程序正义这一标准无法解释,则使用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变量只能够解释其中的6%。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与结果无关的问题,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则显得更为重要,而程序是否正义这一因素的影响作用则没有那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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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97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人们往往是根据自己的具体经历来对法律当局做出评价。如果我们把这一因素作为因变量的话,我们可以发现,程序是否公正会比其他因素产生更重要的影响。可以说,个人经历之所以能够影响人们的政治态度,关键是因为人们总是把这一点作为他们评价程序是否正义的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当然,我们这里的分析结果似乎削弱了这一结论。不过,尽管在人们根据自己的个人经历评价法律当局时,他们对程序公正性的看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但是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则更可能是由结果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人们是否认同程序的公正性影响更大的,是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而不是他们是否认为自己的个人经历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然,如果我们把人们对法律当局的看法作为因变量,就会发现,虽然结果几乎不产生任何直接影响,但是却有可能产生很大的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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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299 程序正义的各项标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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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01 第二个重要的问题是,程序正义的各项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一项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表明,这些不同的标准之间具有一种积极的、重叠的关系(平均相关性r=0.36)。换句话说,在人们评价他们所经历的程序是否公正时,他们所使用的一系列标准相互之间实际上是具有紧密的关系的。研究结论证实,人们判断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所使用的标准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一系列相互之间具有紧密关系的标准组合在一起的。这种关系表明,在选择使用什么样的程序解决纠纷或者问题时,人们并不一定需要像研究分配正义的有关文献中所讨论的那样,需要分别根据每项标准进行权衡。例如,人们一般都认为,如果程序能够带来高质量的裁判,那么它也就更符合伦理规则,人们通过这种程序也就能够对裁决过程施加更多的影响。因此,人们一般也就会觉得这样的程序能够同时满足程序正义的各方面要求。不过,这并不是说只要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某一项标准,就会同时符合其他各项标准。一般来说,任何一项程序都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这也说明,人们并不需要像研究分配正义的有关文献中所描述的那样,在每一次评价程序是否正义时,都要按照各项标准分别进行严格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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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03 通过对几个更精细的因素的衡量,我们可以对程序正义的各种标准进行更明确的界定。在研究中我们发现,在确定我们应该使用哪些尺度来界定程序正义的标准时,我们可能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因素是人们对自己的个人经历是什么看法。第二个因素是人们是如何比较自己的个人经历与别人的类似经历(一致性)的,或者说人们是如何将自己的个人经历与某种外在的伦理标准(伦理性)进行对照的(参见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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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05 第三个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人们是否会使用不同的标准来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为了检验在不同情况下人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有什么不同,我们使用了回归分析方法。在分析中,为了弄清楚人们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是否是公正的(就像我们在以前的分析中所作的一样),我们使用了八项要素。通过对这八项因素进行分析检验,我们来确定程序正义应当包含哪些重要的要素。另外,我们在考虑条件变量和人员变量时,也使用上述八项要素来分析程序正义的各个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最后,我们在分析条件变量和个人变量的影响时,确定了一个主要的变量。在不同的情形下,如果人们具有不同的人类学特征,他们就会对不同的因素给予不同的权衡。人们为什么会这样做,是可以通过程序正义的各个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出解释的。所以,弄清楚不同标准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例如,如果我们所考虑的人类学特征是性别,而且发现性别会影响人们对一致性的看法,这就表明在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对于是否应当更多地根据一致性标准做出评价,男人和女人的看法会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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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07 表11.3 影响程序公正的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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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12 注:表中的数据都是使用最大方差旋转进行分析得来的。这里只标出了超过0.4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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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14 除了上述所进行的分析以外,我们分别按照两项因素(所要考量的情形和受访者的人类学特征的差异)将受访者分成两组,并分别对每组受访者进行了回归分析。在每组受访者中,我们分别使用程序正义的这八项因素来推测他们是否会认为程序是公正的。我们检验了如下六个方面的情况:是由哪个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案件是否是因纠纷引起的、人们认为处理结果是否重要、人们认为程序是否重要、他们是否需要做出选择以及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同时,我们还检验了受访者这八个方面的人类学特征:有两项是用来表明人们在这次经历前是如何评价法律当局的公正性的,其他各项是教育程度、种族、性别、年龄、政治上倾向于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以及收入状况。六个条件特征和八个程序正义的标准结合,总共构成四十八个交互项。在所有这四十八项内容中,有十六项的相关性系数小于0.10或者更低(相关性系数r=33%,p<0.001,这一比例比我们所预想的要高得多)。这表明,由于所涉及的情形和个人情况不同,人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也有不同。在不同的情形下,人们会使用不同的标准来判断程序是否公正(参见表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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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16 我们考虑了人们的八个方面的人类学特征,这些特征与关于程序正义的八项标准相互结合就构成六十四个交互项。其中,非常明显地看到只有五个交互项(8%)是重要的,与我们预想的情况没有差别。因此可以说,我们没有发现证据能够表明人们对程序公正的理解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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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18 我们要检验的第一种情形,就是受访者的经历中有多少不涉及法院,有多少不是由纠纷或者争议引起的。研究发现,在第一种情况(不涉及法院的情况)下,那些与法院打交道的人们,比那些与警察打交道的人们更在意裁决的质量、裁判者有无偏见以及裁决的可矫正性。我们曾假设,只有在到法院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人们才更在意法律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否符合伦理性标准,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相反,我们发现,无论是到法院还是到其他机构处理案件,人们都很在意程序是否符合伦理性的问题。为什么伦理性对法院并不比对其他机构更为重要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人们总体上并不是很尊重芝加哥的法院。虽然人们到法院去参加诉讼,但是他们并不认为法院这个地方能够保障自己的个人权利。相反,人们对警察的看法反而要积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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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320 研究证实,在第二种情况下,人们更有可能从自己是否实现了控制的角度来考虑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和之前我们假设的一样),但是我们没有弄清楚裁决者存在偏见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案件不是由纠纷引起的情况下,人们则更有可能从警察或者法官是否尽力做到公正这一角度来对程序是否公正做出评价。结果也表明,人们是否有选择权也会影响他们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如果人们是主动向警察求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他们就会更关注警察或者法院裁决的质量(和之前我们假设的一样)、裁判者是否存在偏见、结果是否可以矫正这些问题。如果处理机关不是由人们自己选择的,他们则更关注法律当局做出的裁决是否符合一致性标准。正如我们所预料的那样,如果人们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他们就会更关注伦理性问题。如果人们不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他们就会更倾向于从裁判者是否有偏见、裁判是否符合一致性,以及司法机关是否努力做到了公正这些角度来对程序是否正义做出评价。如果人们获得了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则他们不仅会从这些表面特征来评价程序是否公正,还会想弄清楚处理他们的案件的警察或者法官有没有尽力去保持公正。另外,他们还会尽力寻找一些显而易见的证据来证明裁决者存在偏见或者违反一致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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