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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0;**p<0.05;***p<0.01;****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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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把所有标准代入方程的同时,我们也把相关beta权重代入。我们代入的所有离差平方数都是对相关系数的复合关系进行调整后的。我们在检验不同的数值之间有什么不同时所使用的回归方程涉及所有这八项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同栏目中的“#”标志表明相互作用的程度p<0.10或者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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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结论进一步证明,在人们评价自己的经历时,非工具主义因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已经注意到,人们在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时,依据的是自己的规范性判断而不是工具性判断。在我们的分析中,有几个方面的数据进一步证明这一结论是正确的。首先,我们发现人们在评价程序是否正义时,自己的个人经历中的很多方面,而不仅仅是结果,都会对他们的看法产生影响。其中一些方面,比如自己获得的结果与其他人所获得的结果是否一致,与他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关系。其他一些方面,比如司法机关是否能礼貌地对待当事人,则仅仅与工具主义方面稍有牵扯。那些程序正义标准似乎越功利就越不重要。反之,一些最关键的标准,比如伦理性和司法机关能否尽力做到公正等问题,则似乎与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更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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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无论是否对结果的满意度进行统计学的控制,程序正义的其他(规范性的)标准几乎都会对人们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程序正义的其他标准只不过是间接体现了人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那么对结果满意度这一因素进行控制,这些标准的影响就可能会减小或者消失。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最后,通过对程序正义的工具主义标准和非工具主义标准进行直接比较,我们发现,非工具主义的因素比人们是否满意案件的结果能够更好地解释人们在理解程序正义的含义方面存在的差异。直接比较的结果让人惊讶:对于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看法的差异,使用中立性、代表性、伦理性和司法机关是否尽力做到了公正这四点可以解释其中的47%,而使用人们对结果的绝对满意度和相对满意度这些工具主义标准则无法解释。而对于那些用与结果无关的标准无法解释的差异,使用与结果有关的标准则仅能解释其中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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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1978年)使用控制理论讨论了程序正义的含义。根据他们的控制理论,人们会竭尽全力实现对决策的直接控制,或者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实现对决策的间接控制,从而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对于决策控制能够对人们评价程序的正义性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芝加哥研究和其他人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但是,以前就有研究质疑蒂波特和沃克对控制功能所进行的工具主义解释,我们的研究也支持这些质疑。我们研究发现,在各种控制中,与争议双方都有密切关系的,主要是人们是否实现了对过程的控制。即使决策控制不能产生什么影响,过程控制仍然能够产生影响。我们也发现,人们是否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证据,与他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对结果的控制没有什么关系。即使这样,我们仍然发现一些证据证明过程控制确实有影响作用。人们有从自己的角度描述事情的强烈愿望,也非常看重自己是否有这样的机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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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当局在处理案件时,如果允许人们提出意见,人们就有可能会觉得自己所经历的程序更为公正,这种看法本身反过来又会使人们对法律当局做出更为积极的评价。这种过程控制的影响作用,要比对第三方的决策控制的影响作用大得多。此外,人们越是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很重要,这种过程控制的影响作用也就越大。如果人们觉得虽然他们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但是并没有对司法机关的裁决产生影响,他们的看法则可能会有不同:一是他们也许会觉得自己没有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没有实现对决策的控制,这种感觉进而会使他们认为,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决时没有采纳他们的意见,因此更不愿意支持司法机关。这一看法属于工具主义的观点。人们之所以产生这种看法,是由于他们所要求的处理结果与实际获得的处理结果之间产生了差异。二是即使人们没有对法律当局的裁决产生影响,他们也会因为司法机关给予自己机会提出意见而对司法机关做出积极的评价。这种情况被称为程序的利益表达功能(泰勒、拉欣斯基和谢泼德1985年)。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人们从过程控制中获得的好处,与他们是否实现了对结果的控制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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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人们没有实现对决策的控制,但是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实现了对过程的控制,这也能促使他们认为当局是公正的,促使他们支持当局。这一观点与关于过程控制的利益表达功能的观点是一致的。人们在意的并不仅仅是自己提出的意见能否影响第三方做出的裁决。对法律当局来说,上述观点的意义在于,他们可以建立一种程序机制,从而让人们有机会对决策过程进行控制,进而利用这种程序机制获得人们对自己的支持。无论法律当局实现自己的长期利益是否以人们接受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基础,只要他们给予人们机会,让他们实现对过程的控制,他们就能够在短期内获得人们的支持,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如果法律当局想要推行对他们长期有利的政策,并且对如何实施这些政策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他们就需要使用各种灵活的方法来获得人们的支持(参见泰勒、拉欣斯基和格里芬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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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可惜的是,利益表达功能也有缺陷,它有可能会使法律当局更不在乎为人们提供实质的帮助:他们可以给人们一些机会,让他们提出那些对决策没有任何短期或者长期影响的意见,从而来误导甚至蒙蔽人们(泰勒和麦格劳1986年)。如果人们因为获得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就不再关注自己到底能从司法机关那里获得什么实际利益,我们就可以说这种表达机会使人们产生了“错误意识”。那样,即使事情的处理结果从客观上来说并不是公正的,人们也有可能会觉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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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程序正义问题时,我们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评价是中性的。至于如何评价现行法律制度,比如人们对它是更为满意还是更不满意,超出了本书的讨论范围。芝加哥研究的结果仅仅证明,程序正义能够发挥利益表达功能,这就意味着人们很有可能会产生那种“错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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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该认识到人们非常看重过程参与和过程控制,并且建立一种能够增加人们对决策的控制,能够实现决策控制功能的程序。如果他们能这样做,就能让法律制度看起来更公正,也实际上更公正——这会使人们产生程序“正确”的意识。法律当局也会意识到过程控制所产生的影响中所包含的利益表达因素,并利用这种利益表达功能来引导公众。由于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并不关心法律当局的动机是什么,因此这些研究也就没有揭示人们会产生“正确意识”或者“错误意识”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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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长久以来,法律当局就已经意识到,应当尽可能给予人们利益表达的机会。比如,公元前2300—前2150年间写成的一个手册,就给埃及法官提出了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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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领袖民众的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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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向你的诉求,你要平心静气地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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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试图把他们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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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阻止他们倾诉自己想要陈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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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悲痛的人们总想一吐自己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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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打赢官司,也许这是他们更关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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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打断他们申述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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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总会问他“凭什么要拒绝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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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并不祈望自己的每个诉求都能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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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细心的聆听就可抚慰人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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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马修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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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要防止人们对过程控制的利益表达功能产生“错误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意识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如果人们已经意识到自己很有可能会受到这些象征性行为的影响,意识到自己应当更多地关注能够从第三方的裁决中得到哪些实际利益的问题,他们就能尽可能避免产生这种错误意识。要做到这一点,第一步就是要弄清楚,过程控制是通过什么样的心理机制发挥利益表达功能的,而这正是本书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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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研究了革命领导人的演讲,发现这些领导人在演讲中总是强调分配正义的问题,但是几乎不太涉及程序正义(马丁、斯卡里和李维特1986年)。也许这些革命领导人都意识到,要想成功瓦解现行当局的合法性,就要引导人们关注分配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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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表达的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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