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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90 程序正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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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92 由于程序正义对于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弄清楚人们是如何界定程序正义的。对工具主义的观点与规范主义的观点又再次进行了比较。根据蒂波特和沃克的工具主义理论(1975年),人们在判断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主要依据是自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第三方所做出的裁决。但根据规范主义的观点,程序的公正性还包括其他一些方面的要求,而这些方面的要求与裁判的结果或者人们是否实现了对结果的控制之间关系甚微,甚至没有任何关系。芝加哥研究进一步证实了关于程序正义含义的规范主义的观点。研究发现,人们在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其使用的标准是多维度的。除了结果是否令人满意和人们是否实现了对结果的控制这两者之外,程序正义的含义还包含其他很多内容。研究发现,在人们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公正程序标准中那些与结果紧密相关的方面(即一致性)实际上没有多少意义。相反,像伦理性这种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个人经历所作的评价,则在人们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占了很大的分量。芝加哥研究发现,在人们与芝加哥警察和法院打交道时,程序的七个不同的方面对人们评价程序是否公正都独立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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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94 要让人们觉得程序是公正的,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涉入这项程序的各方当事人相信他们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裁决做出的过程。这包括他们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及裁决者认真听取和充分采纳了他们提出的意见。那些觉得自己参与了裁决做出过程的当事人,一般都更愿意接受案件的裁判结果,而无论裁决者对案件做出了什么样的处理。在诉讼程序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充分提出自己的意见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能使当事人直接面对另一方当事人,使双方相互知道对方的意见。由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了解对方的感受,也不知道对方到底关心什么问题,因此让他们直接与对方当事人面对面这一点就变得非常重要(康利1988年;泰勒1987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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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96 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也与他们是否觉得裁判者在裁决过程中保持了中立有很大的关系。人们认为,裁决者应当是中立的,并且是毫无偏私的。他们还希望裁决者能够诚信,能完全依据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信息做出裁决,而拒绝其他因素的干扰。对于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充分参与了决策或者裁决的做出,情况也是如此。这对于当局能否很好地解决有关的纠纷,能否制定良好的政策都有重要的意义。此外,人们是否觉得程序是公正的,也受到裁决过程中各种与人际关系有关的因素的影响。人们非常在意他们是否受到了裁决者的礼貌对待,也非常在意裁决者是否像对他人那样对待自己,以及是否对他们的权利表现出应有的尊重。法律当局或者政治当局如何处理他们与人们的关系,对于人们能与社会群体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对于人们在社会中能享有什么样的地位,都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对于人们能否建立和保持自尊(伦尼1988年),以及能否获得群体的认同(林德和泰勒1988年)也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群体的领导机构粗暴地对待他们的成员或者无视他们的成员的权利,那么要求人们对这样的群体产生归属感是很难的。在人们遇到问题的时候,他们首先就要考虑自己如果向公共机构的官员求助,这些官员是否会帮助自己。人们在做出判断时,公共机构的官员如何对待他们是一个重要的依据。同样,人们在判断自己归属于一个群体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安全时,这个问题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人们发现一个官员对自己所遇到的困难漠然置之,不愿意帮助自己,不愿意保护自己以及群体的其他成员,人们自然也就不愿意认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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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498 在判断一项程序是否符合正义标准时,人们一般都会对当局的行为动机做出推测。这说明人们是否认为一项程序是合法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对当局有归属感。如果人们认为当局是从公正的动机出发来处理他们的事情,他们往往也会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不过,人们在推断当局的行为动机时,需要更多地考虑当局行动中的主观因素,因为这比单纯客观地衡量当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无偏见等表面特征要困难的多。所以,人们一般都希望在对当局进行评价时不用考虑当局的主观动机是什么。那为什么这些主观动机反而成了评价程序是否公正的核心要素呢?原因在于,当局行动的主观动机或者意图能够反映裁决者的个人性格特征,而通过这些个人性格特征,人们就有可能预测当局在将来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辛德1958年)。人们在评价程序是否公正时,之所以非常关注当局的主观动机,是因为他们非常想知道在以后与当局打交道时当局会如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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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00 最后,人们是否觉得程序是公正的,也与他们是否认为该程序能够产生公正的结果有很密切的关系。程序问题与结果问题并不是完全无关的。人们对公正的程序的各种要求中,当然也包括他们希望能通过这一程序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如果通过一项程序一直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人们最终就会认为这一程序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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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02 尽管人们一般都认为上述各因素是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的核心因素,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处理不同的问题要适用不同的程序,因此如果把同样标准用于所有的各种各样的程序,并不一定就是适当的。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人们在判断程序是否公正时,即使是同样的程序,如果所处理的事情不同,人们也会使用不同的标准,因此我们不能说一项程序无论用于解决任何问题和纠纷都会是公正的程序。另一方面,在评价一项程序是否公正时,不同的人所使用的标准也未必完全不同。在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问题或者纠纷时,绝大多数人愿意使用某种统一的标准来评价程序是否公正。最近有人研究发现,对于什么是公正,美国人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梅里1985年、1986年;桑德斯和汉密尔顿1987年)。对于这一点,我们的研究结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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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04 规范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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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06 芝加哥研究清楚地阐明,要想很好地理解权力和服从的关系,采用规范主义理论是非常关键的。我们发现,规范主义理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领导人是否具有合法性与人们是否遵守法律有直接的关系;人们如何理解公正的含义与他们如何评价自己的个人经验有一定的关系;人们是从非工具主义的角度来认识正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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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08 使用工具主义理论显然无法充分解释人们为什么会认为当局具有合法性的问题,以及人们为什么在行动时会遵守法律的问题。人们就像一个幼稚的道德哲学家,往往会根据一些抽象的公正标准来评价当局以及当局所制定的法律和所采取的行动。虽然在最近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涉及如何认识人的本质这一问题时,工具主义的理论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实际上采取工具主义的方法来认识这些问题是不全面的。工具主义观点认为人们是完全理性的,总是努力实现效用的最大化,但这远远不能解释清楚社会群体中的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或者违反法律的问题。我们还应当看到,一个人的个人经历能对其政治态度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程序是否正义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当局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当局和人们接触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这两个问题总是纠缠在一起。芝加哥研究进一步证明了“公民责任”这一概念对政治学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伊斯顿1965年),还证明了规范主义问题对社会学研究是很重要的(加姆森1968年;施瓦茨1978年),当然也证明了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对心理学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克罗斯比1976年;林德和泰勒1988年)。尽管在上述这些研究领域,长期以来对正义和合法性这两个问题都非常重视,但公共选择理论则更强调工具主义,并在最近的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芝加哥研究表明,要是能够对规范性问题给予更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就可以更充分地证明人们将会怎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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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10 在政策研究领域,对于当局应当如何实施公共政策等问题,规范主义理论也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在过去关于政策实施问题的讨论中,一般都认为,人们在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动时,是从如何才能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自身利益出发的。因此,如何才能通过操纵惩罚和奖励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也是当局一直关心的问题。然而,从芝加哥研究的成果来看,政策制定者除了应当重视法律当局所面临的规范性环境外,还应当重视一个问题,即人们会认为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是公正的程序。芝加哥研究不仅证明了规范主义因素能够影响人们遵守法律的情况,也有力地证明了在各种规范性因素中,程序发挥了更重要的影响作用。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认为,人们关注实体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而实际上,人们更注重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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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12 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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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14 虽然在早期关于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和法律当局的研究中,公共选择理论占据了主流地位,但芝加哥研究还是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当然,我们可以解释说芝加哥研究的结论与关注结果问题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一致的,但是我们能够更直截了当地感受到,人们在评价法律和当局时更关心规范性因素。当然,这并不是说人们从来不关心结果问题。芝加哥研究审视了个人经历对人们的政治态度的影响。研究发现,人们实际上将个人经历的影响区分为两种,即对人们的政治态度的影响和对人们的市场行为的影响。按照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在市场活动中,人们相当大程度上是根据自身利益做出决定的(参见卡尼曼、尼奇和塞勒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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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16 当考虑芝加哥研究有什么意义这一问题时,至关紧要的是要分清楚主观期望效用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中对人的本质特征的描述有什么不同。人们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将各种与效用有关的因素综合成一项关于人们的行为倾向的单一指标。公共选择理论这样描述人们:人们在决定如何行动时,主要是受到其短期的自我利益的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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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18 我们可以按照费希本和阿耶兹(1975年;阿耶兹和费希本1980年)或李文赛(1976年、1980年)所提出的理论方法,将公正问题纳入广义的预期效用理论进行研究。这实际上是遵循了最近研究威慑问题时所使用的方法。传统的威慑观点认为,人们在决定自己是否要遵守法律时,是以自己对刑罚确定性和严厉性的判断为基础的。而我们所说的研究法律的新方法,则同时考虑了社会群体对人们的非正式制裁,以及人们自己的道德评判对其行为的影响。如果我们能够接受广义的预期效用理论这一概念的话,这一问题就变成了方程中的每种因素在什么时候才是重要的。芝加哥研究进一步证明,无论是人们对某个法官是否满意,还是他们对当局的总体看法如何,都会对他们使用哪些因素评价当局产生影响。另外,芝加哥研究也表明,各种外部的条件性因素也会对人们评价当局产生影响。比如,如果当局所处理的事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所以,我们最终需要建立一种公平理论,将所有这些因素整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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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20 如果说芝加哥研究还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预期效用理论的话,它对公共选择理论关于人的本质的描述则是一种挑战。芝加哥研究表明,人们在评价自己的个人经历时,并不总是以事情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实现自己的短期利益为标准的。相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似乎很关心与规范性因素有关的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学得到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发展。这种理论是以理性选择和理性决策理论为基础提出的。根据这种理论,人们所关注的是事情的处理是否能够获得符合自己期望的结果。他们最主要的理论创新是明确提出了预期效用理论,同时,对如何评价人们是否实现了自己所期望的效用,他们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标准(冯诺伊曼和摩根斯坦19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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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22 预期效用理论认为人总是努力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并以此解释人们的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在这些理论提出来以后,以人的自私本能为基础提出的理论在法学、政策和政治学研究中就逐渐占据了主流地位。在此后的研究中,研究人员也越来越多地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并在研究有关问题时首先假设人们最关注的是他们能否从法律当局和政治当局那里获得令自己满意的结果,并根据自己会从这些机构获得什么样的奖励或者惩罚来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动。这种理论上的假设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关键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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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24 公共选择理论对法律和公共政策研究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对在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哪些问题是重要的,是值得研究的,人们的看法受到这种理论的影响。其次,对于在研究这些问题时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人们的行为动机,很多研究也受到这种理论对人的本质的认识的影响。芝加哥研究提出,我们不能只从政治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这正是芝加哥研究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我们发现,使用公共选择理论来解释很多问题会显得更复杂,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由于人们不仅不可能从投票中获得利益,而且他们还要付出代价,因此使用公共选择理论就很难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参加投票的问题(拉夫1981年;米勒1979年)。公共选择理论所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人们为什么愿意承担当局施加的个人义务,比如他们为什么会自觉交税。如果我们认为人们的行为是由他们获取收益的个人动机决定的,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只要逃避履行义务不会马上让自己付出代价,他们就会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如果是那样的话,所有人都会尽力想办法逃税。如果他们都成功地逃避了法律义务,我们的社会就不能正常运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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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26 规范主义观点所关注的问题则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它让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开始关注规范性问题,让他们认识到需要弄清楚对于人们评价法律和法律当局,以及是否应当遵守法律具有重要影响的那些规范主义价值观念是怎样形成的。芝加哥研究没有解决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信念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这一问题。早期的理论强调,合法性是在人们童年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在他们成年后,这种关于法律当局合法性的最初观念表现为人们对当局的支持态度。当人们在自己与当局的交涉中获得不利的结果时,这种支持态度就能发挥缓冲作用,防止人们对当局做出过于消极的评价。芝加哥研究中的受访者明显都具有这样的观念,因为绝大多数受访者回答说他们觉得自己应当遵守法律。但是,我们尚不清楚的是,他们的这种观念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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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28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弄清楚人们在评价结果和程序是否公正时所使用的标准是如何形成的。研究人员发现,对程序公正还是不公正,人们几乎总能做出明确的判断,就像他们几乎总是能知道结果是否公正一样。可见,对于如何判断一项结果或者程序是否公正,人们已经形成一个完善的评价体系。那么这种评价体系是怎么形成的呢?正如我们所提到的,研究发现,对于什么样的程序才是公正的程序,美国人的观点基本上是一样的。对于人们为什么能够形成这样的共识这一问题,也是可以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进行解释的。在这方面,芝加哥研究的结果与合法性研究领域流行的观点大致是一样的。同样,对于法律应当得到遵守这一点,人们也存在普遍的共识。但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都没有弄明白的一个问题是,导致人们形成这种共识的社会化过程有什么特点。除了需要开展研究弄清楚规范主义观点到底是如何形成的以外,我们也需要开展更多的研究,来搞清楚规范主义的观点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尽管芝加哥研究已经证明,人们对规范性问题的关注确实会对他们是否认同法律当局的合法性造成影响。但除此之外,对于合法性包含哪些具体内容,我们仍然是模糊不清的。研究发现,比起那些将遵守法律视为对法律当局的支持的观点来,那些将遵守法律视为自己的义务的观念对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律会产生更有力的影响。不过非常可惜的是,我们尚不清楚人们为什么会觉得自己应当遵守法律或者应当服从法律当局,以及他们认为自己对谁负有义务,我们也不清楚人们觉得自己为了履行义务应当采取怎样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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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30 此外,人们对公正的看法往往是多元的,是非常复杂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评价一项事物正义与否时,往往会考虑一系列的因素,而实际上其中有些因素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例如,人们在判断法律当局是否公正时,往往非常在意当局的行为动机是什么。二是人们并不总是根据同样的标准来判断程序是否公正。他们认为,在不同的情况下,程序是否公正这一问题与不同的问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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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32 要弄清楚人们据以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那些道德价值观都有哪些特征,一个重要的方法是看这些道德价值观与基本的政治、社会价值观有什么关系。较早对此进行研究的是拉欣斯基(1987年),他进行的研究证明,与公正有关的各项价值标准是与基本的政治和社会价值存在联系的。正义理论也强调,我们在研究和处理法律和政治问题时,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人们的动机(泰勒、拉欣斯基和格里芬1986年)。比如,在研究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时,我们就不应当像传统的威慑理论一样,只是假设人们在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动时,主要是以自己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奖励或者惩罚为基础(参见安登纳斯1974年和迪特尔1980年)。相反,我们应当认识到,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律,原因在于他们是否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以及他们是否认为法律与他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同样,有关政策实施的研究也不应只关注如何操纵惩罚和奖励的问题,他们也应当关注如何建立一个能够促使人们接受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规范性环境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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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34 知道人们主要关注哪些与正义有关的问题,并根据这一情况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意义非常广泛。认识到这一点,能够帮助我们弄清楚人们为什么会对法律和政治制度有不满情绪,能够帮助我们弄清楚怎样才能使人们广泛认同和接受我们的政策从而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帮助我们弄清楚人们是如何评价他们与警察、法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政府官员打交道的个人经历的,能够帮助我们弄清楚人们的行为动机,即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为什么会参加暴乱、为什么会参加投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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