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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续篇:怎样才能维持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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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研究法律时,往往首先就要研究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因为当局之所以要制定法律,之所以要赋予司法机关权力,其目的就在于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建立起社会秩序,并将这种社会秩序维持下去。我之所以要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也是要弄清楚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最有效地让人们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在过去几十年中,人们最主流的看法是,要保证法律得到遵守,就要对人们进行威胁或者对人们施加惩罚——也就是使用威慑的方法。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也就是我写作本书的时候,持这种观点的仍然大有人在,威慑方法也仍然非常普遍。在进入21世纪后,威慑仍然是人们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方法之一(纳金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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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策略是工具主义策略的一种。当局之所以会使用威慑策略,是因为他们认为奖励和制裁是促使人们实施一定行为的基本方法。对于如何才能让人们遵守法律,持威慑观点的人认为,方法就是将受到制裁和实施了触犯法律的行为联系在一起。根据这一观点,他们提出了使用惩罚进行威慑的策略。有关组织的研究也受到这一观点的影响。从相关文献来看,有一些人认为可以通过奖励来推动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即可以通过给予奖励的方法使人们按照当局想要的方式行事(泰勒和布莱德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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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威慑确实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因此支持将威慑作为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方法。有趣的是,在现在的很多研究中,研究人员都开始关注一个问题,即人们是如何计算自己受到制裁的风险的。随着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越来越多,社会上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广泛认可使用威慑方法维持社会秩序的观点。研究表明,威慑有时确实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有时候却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实际上,《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是这一领域很有代表性的一项研究成果。在本书中我得出的结论是,人们的行为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对自己受到制裁的风险所进行的估算对他们的行为确实会产生影响,但一旦将其他因素的影响考虑在内,威慑的这种影响作用就没有所说的那么显著了。当然,也有一些证据表明,人们对风险的估算确实会对他们遵守法律产生影响,但即使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支持这种观点,我们也会发现风险评估的影响程度是很小的。例如,麦柯文(1993年)在一项研究中就估计,使用与人们对风险的评估有关的各项变量,只能解释吸毒行为中大约5%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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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研究还发现,广泛使用威慑的方法还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副作用(泰勒1997年a、1998年、2003年)。其中一个副作用就是美国监狱中被关押人口会急剧增长,这会使美国成为世界上被判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领先的国家。而且,所谓的威慑策略,其对象基本上是弱势群体,因此使用这种方法也会对城市中公众与警察的关系,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群体与警察的关系造成破坏。有关民意测验调查了人们对当局的看法,其中一个最大也是最一贯的发现就是,少数民族群体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信心都明显比白人群体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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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了威慑的方法外,我们还能找到其他方法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同时消除威慑的这些副作用吗?合法性正是这样一种能够促使人们守法的因素,但在我写作本书的时候,其作用还远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其一篇被广泛引用的评论文章中,海德(1983年)提出,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能够证明合法性确实具有塑造人们的行为的功能。由于对合法性是否真能有效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缺乏充分的证据,这让很多人觉得,要维持社会秩序,威慑似乎是唯一可靠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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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目标就是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入手,找到一种能够使法律当局和法律本身获得人们的认同,取得人们的合作,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并证明这种方法是有效的。我分三步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并且在每一步我都使用了对芝加哥地区的居民进行定组分析所获得的分析结果,通过这些结果来证明这一非工具主义的替代方法确实是能够发挥作用的。第一步,我证明了如果当局具有合法性,就能够促使人们在行为时遵守法律。第二步,我证明了人们判断当局是否具有合法性,不是以他们的工具主义看法为基础的,他们所依据的是他们认为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这一标准。最后,也就是第三步,我的研究探讨了程序正义的含义,阐明了受访者是以非工具主义标准界定程序正义的含义的。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回答,我总体上证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人们是否愿意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在我们所讨论的情况中,是指人们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关键在于他们如何评价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从伦理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而不在于其是否有逃避惩罚或者获取奖励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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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初版之后的几十年中,整个社会科学领域都开始关注非工具主义的问题。那些关于政治科学与公共政策的研究(格林和夏皮罗1994年),以及关于商业经营管理的研究(普费弗1994年)都提出,仅仅通过工具主义的方法是很难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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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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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第一个学术贡献,是它实证地证明了合法性是一种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动机和力量。实际上,这一研究的结论表明,在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方面,合法性比触犯法律被抓获和受到惩罚的风险能产生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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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没有区分什么是遵守法律,什么是尊重法律,也没有明确检验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人们为了逃避受到惩罚的风险而遵守法律,与他们基于对当局合法性的认同而遵守法律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通过检验合法性在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弄清楚这种区别是什么。人们一般认为,他们之所以会尊重法律,是因为在特定情况下他们有自愿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为的愿望,他们觉得自己理应那样行事。因此,即使人们触犯法律被抓获和受到惩罚的风险很小,甚至根本没有什么风险,他们仍然会遵守法律。换句话说,这是他们的一种自律,是因为他们认为遵守法律是一种社会责任,并自愿承担这种义务。近些年来,学者们已经发现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在法治社会中强化自律这种方法,确实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实证地证明了这些方法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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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这本书的时代,人们一般都觉得,法律当局只是希望公众遵纪守法,并没有其他的要求,因此有关的研究都开始重视社区居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在那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司法机关要想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还需要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地与法律当局进行更多的合作(桑杉和泰勒2003年;泰勒2002年、2003年)。例如,最近关于打击犯罪和治理城市治安问题的研究就表明,如果社会公众能够积极与警察开展合作,对警察的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山姆森、兰登布什和伊尔斯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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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规制这一领域之外,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如果某一个群体、组织或者社区的成员愿意与当局和有关部门积极合作的话,他们的群体、组织或者社区也会受益良多(参见达利、梅西克和泰勒200l年;范·伍格特、斯奈德、泰勒和比尔2000年)。人们的合作对当局打击犯罪和治理社会治安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仅是一个方面的例子。最近一些年来,人们也对社会资本运作开展了大规模的研究。有的研究提出,人们与他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对于在相互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和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帕特南2000年)。研究也发现,在一个工作机构中,如果人们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还自愿完成一些额外工作,对于机构的有效运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泰勒和布莱德2000年)。可见,大家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认识到,对于当局来说,能够激发人们产生自愿遵守法律的内在动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其意义远远超出了如何让人们能够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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