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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关注的是如何能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问题,因此我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行为,包括从纳税到遇到红灯停车这样的小事情,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当然,在研究这些问题的那个时代,越南战争正在进行,也发生了水门事件这样的政府丑闻。正是因为诸如此类灾难和事件的原因,当局想要使人们自愿遵守法律已经成为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李维1997年)。在最近这些年中,如何要人们遵守法律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已经发生了转移,现在人们越来越关注毒品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非法复制和下载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行为泛滥,这再次表明,依靠制裁手段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詹森2003年;泰勒1997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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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发生了一些公司业务丑闻。这些丑闻使在工作组织中如何让人们遵守规则这一问题也变得重要起来,人们对此日益关注。这导致人们开始重视对公司治理进行研究。过去几年中发生的很多公司违法的案件,比如,安然和泰科公司的财务丑闻,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伊万切维奇、邓宁、吉尔伯特和肯诺帕斯克2003年)。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商业治理,如何使商业机构能够依法从事商业活动。人们的关注使如何管理一个群体、组织和社会的问题也显得日益重要起来。治理商业行为涉及商业活动和政府管理两方面的问题。商业活动本身是可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的,但也可能需要政府的外部规制,或者需要两者兼而有之。无论如何,实质都是如何才能有效地让他们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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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和布莱德(2005年)对公司和政府职员进行了两次抽样调查,并使用《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提出的理论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一次是从公司雇员中随机抽样,另一次则是在美国工人中随机抽样。两次调查都发现,公司制度具有合法性是公司有效运作的关键前提。如果雇员认为公司的制度具有合法性,是应当得到遵守的,他们就会服从公司的政策、遵守公司的制度。合法性的这种作用与违反制度受到制裁的风险所产生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对公司的制度多大程度上符合他们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公司职员也会做出判断,这种判断也会对他们的行为造成影响。这一发现表明,在工作环境中人们是可能实现自律的。如果雇员认为公司的政策和制度具有合法性,公司的运作方式能够符合他们的道德价值观,公司就能有效地促使自己的员工尊重公司的政策、遵守公司的制度(亦参见泰勒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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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的基础: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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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第二个重要结论是,人们认为法律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这一点是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在使用以前的理论对合法性进行传统解读时,一般都把威慑这种工具主义的策略作为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一个重要基础。我们则认为,如果当局和有关机构能够制定合理的,起码是公正的政策,人们就会忠诚于他们,支持他们。在其他人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在对当局进行评价时,主要是看当局的职业表现,也就是看当局能否分配给他们所需要的资源,或者是否能做出符合他们期望的决策。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说,警察和法院如果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他们就能够获得合法性;人们在评价一个政治领导人是否称职时,也是以他们能否有效推动经济良好运行作为基础的;如果公司领导人能够带领公司获得成功,工人们就会愿意服从他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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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当局为何具有合法性这一问题时,《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采用了完全不同的理论。这种理论既与裁判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或者是否公正无关,也与司法机关所执行的政策是否合理无关。反之,合法性与警察和法官执行法律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时,这种程序正义理论已经不新鲜了,因为蒂波特和沃克在他们关于对抗制和纠问制审判的研究中(1975年),已经证明程序是否正义与人们是否会遵守法律这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不过,《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对所要研究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在研究中考虑了人们对法律和司法机关合法性的总体看法,而不是仅仅研究他们对某个具体的裁判的看法。研究表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能够发现,程序正义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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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研究视野的拓展,一个重要的体现是我们的研究把程序正义问题与人们为什么会认为自己应当遵守社会规则、服从当局和有关机构这一关键问题联系在一起,并从这一角度研究合法性的问题。韦伯在其关于政权研究的经典著作中(1968年),剖析了这一问题,找出了人们为什么会服从当局的几个理由。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其中一个最密切相关的理由就是当局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力,也就是说,以一种最大程度上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力。因此,正如《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所实证性地证明的一样,程序正义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是与20世纪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密切相关的(参见塞尔兹尼克19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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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面提到的,《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引述了不少初期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并没有涉及一个问题,即在个人与警察或者法官的交涉中,人们是否愿意接受他们所做出的裁判。这实际上使这些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因如此,本书并没有直接沿用蒂波特和沃克早期的研究成果(1975年)。泰勒和霍(2002年)研究了洛杉矶和奥克兰的居民与警察和法官打交道的情况,对这一被忽视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对人们为什么会服从和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程序正义与否是决定人们是否愿意服从司法机关裁决的主要因素。这些研究还进一步表明,要想使人们自愿服从当局的裁决,程序正义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司法机关以惩罚作威胁或者使用武力进行强迫,人们也会服从司法机关的裁决,但是人们只有在程序符合公正的要求时,才会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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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出版以来,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势头越来越好,现在,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文献数量已经非常大,涉及法律、政治、经济管理等领域,甚至涉及人际关系领域(林德和泰勒1988年;泰勒2000年b;泰勒和布雷德2000年;泰勒、伯克曼、史密斯和霍1997年;泰勒和史密斯1988年)。现在已经广泛证实,对于当局和有关机构做出的决策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是否公正,人们会做出自己的评价。他们的看法不仅会对他们是否愿意接受当局的裁决产生影响,也会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会遵守法律产生影响。另外,研究还证实,在涉及一些实体问题,比如涉及人身自由问题时,程序正义仍然会产生影响(卡斯帕、泰勒和费雪1988年;泰勒、卡斯帕和费雪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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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些关于程序正义的文献也有一个重要的变化,那就是他们关注的领域在不断扩大。像《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这样的早期研究文献,往往是从如何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这一需要出发来确定研究的主题,他们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合法性和程序正义是否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制度这一点上。此后的研究则非常有力地证明,程序是否正义会对人们如何评价司法机关的裁决(泰勒和霍2002年),对于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制度(杰克森和方达卡罗1999年;金和莫博涅1991年、1993年;斯巴克、博顿斯和海1996年;泰勒2004年b;泰勒和德乔伊1995年),对于人们如何评价当局的政策(史密斯和泰勒1996年)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一结论不仅适用于司法当局和相关机构,也适用于政治领域(法恩斯沃斯2003年;甘格尔2003年;希宾和泰斯—莫尔斯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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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研究将焦点集中在法律当局做出裁决的程序是否公正这一问题上。当时,法律当局关注的是如何才能使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做出的裁决获得公众的认可,这一点也是相关研究要弄清楚的问题。因此,大多数早期的研究,包括蒂波特和沃克所作的开创性研究(1975年),都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如何使人们能够尊重司法裁决这一问题上。芝加哥研究是美国律师基金会所赞助的一个研究项目,目的是要弄清楚人们为什么会不满意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当局用来解决纠纷的程序。写作《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所使用的一些数据,都是在这一研究中收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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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程序正义研究的结论一样,对于如何才能消除人们对司法程序的不满情绪,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解决的方法,这就是纠纷解决替代运动的兴起,这一运动强调使用调解等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泰勒1987年b、1988年b、1997年a)。由于人们已经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因此法律当局不断地调整其纠纷解决体系,努力使人们更愿意使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使人们对法律当局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也使纠纷双方更愿意尊重第三方所做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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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怎样才能在工作场所建立起有效治理公司的制度时,程序正义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前面我们提到有人对公司职员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如果公司职员认为公司的制度具有合法性,他们就愿意去遵守这些制度(泰勒和布雷德2005年)。这些研究还表明,与在社会环境中一样,公司职员是否认为公司的政策和制度具有合法性,与他们是否认为公司的运作程序符合公正的标准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公司以一种职员认为公正的程序运作,职员们就会认为公司的制度更具有合法性,也更有可能会遵守这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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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了人们对裁决和制度的尊重问题后,最近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经注意到人们为了社会群体、组织和社区的利益而积极工作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这样,研究者的注意力又发生了转移,关注起程序正义是否会对人们的满意度、内在动机、人们对群体的忠诚产生影响,以及人们是否愿意创新和自愿帮助别人这些问题上来(科尔吉特、康伦、韦森、波特和吴2001年)。有趣的是,研究文献表明,在这两种情况下,对于人们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程序是否公正都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程序正义首先会促使人们认同当局的合法性,并进而发挥鼓励人们遵守法律制度的作用。程序正义也会提高人们对结果的满意度,促使人们忠诚于当局,从而使人们产生遵守法律的内在动机,并通过这些方式鼓励人们创新,促使人们自愿帮助自己所属的群体获得成功。可以说,这些研究都证明了当局公正地行使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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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的程序正义研究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即弄清楚了程序正义、合法性与人们日常遵守法律的关系。单纯使用威慑的观点来解释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我们会遇到一个无法解释的现象,那就是:在受到惩罚的风险减小或者消失的时候,人们的行为并不一定会有什么变化。反之,我们会发现,如果将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建立在当局的合法性基础之上,当然也是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我们就能解释清楚人们为什么会更长久地遵守法律。如果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认识发生变化,人们的行为则会发生很大的改变。有关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结论。例如,有人研究了人们是否会长期遵守调解协议的问题。结果表明,人们更愿意遵守通过公正的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普鲁伊特等1993年)。同样,研究也表明,如果人们认为警察是公正的,如果人们认为与警察打交道时警察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他们就更有可能会在以后的行动中遵守法律(帕特诺斯特等1997年)。可以说,有关研究都清楚地表明,程序正义和合法性是能促使人们实现自律的,同时也证实,实现这种自律是很有可能的,而这些正是《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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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直接切入问题,也就是直接回答了人们如何才能认同当局的合法性,以及人们是否会服从一个健全的法律当局和法律制度这一问题。而最近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则表明,程序正义能够发挥影响的领域更为广阔。以前进行的实验室研究就对程序正义的影响范围进行了检验(巴雷特·霍华德和泰勒1986年),结果表明,对人们在各种社会条件下是否满意分配的结果,程序是否正义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最近的研究进一步证明了这些观点。这些研究表明,程序正义对双边谈判(霍兰德·勃鲁莫夫和泰勒2005年)、市场交易(桑达科和泰勒,已付印),甚至对人们与服务提供者讨价还价都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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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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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理解程序正义的含义,有人使用工具主义的理论,有人使用非工具主义的理论。与前两部分一样,在《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最后一部分中,我也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比较。早期关于程序正义的著作,特别是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的理论,对程序正义提出了工具主义的,也就是以控制理论为基础的解释。他们提出,人们在界定什么是公正的程序时,会认为那些在裁决做出前能够给予他们机会让他们陈述自己意见的程序是公正的程序。对于这一观点,他们的解释是,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人们的目标是如何能够得到对自己来说公正的结果(即获得分配公正)。由于在这些研究中,他们一般都把分配正义界定为平等,因此有必要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没有这一机会,裁判者可能就无法做出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得的裁决。因此,法律当局之所以要建立公正的程序,就是为了要做出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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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检验了人们在评价程序是否公正时所依据的心理学基础。有的观点认为,人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实际上体现的是他们是否认为自己通过提出证据实现了对结果的间接控制。我们的研究证明,这种看法实际上过于简单。更确切地说,即使人们认为自己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意见和看法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他们也会看重自己是否有机会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和提出意见(泰勒、拉欣斯基和谢泼德1985年)。只有一种情形下人们可能不在意是否有这一机会,那就是当他们认为司法机关根本不会听取他们的意见,也不会采纳他们的意见的时候(泰勒1987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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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研究已经表明,对于各种各样的非工具主义标准的重要性,人们是普遍认可的。后来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进一步将这一结论适用于其他领域。这些标准被冠以“关系准则”的称谓,因为这些标准能够反映出人们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泰勒和林德1992年)。这种关系准则包括人们如何评价自己在人际交往中所受到的对待(人们是否受到有尊严的对待?是否受到了尊重?他们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他们是否认为当局值得信任、是否认为裁决者保持了中立,以及当局给他们提供了多少参与的机会等。各种研究都非常有力地证明,程序正义是从非工具主义的角度研究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泰勒1998年a、1989年、1994年a;泰勒、德乔伊和史密斯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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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看法,实际上只不过是人们对当局的一种非工具主义性质的评价。最近的研究从两个方面令人信服地证实了这一点。首先,人们认为程序是否正义,与他们是否认为程序体现了他们的个人价值和自尊有很直接的关系(泰勒、德乔伊和史密斯1996年)。研究表明,当事情涉及人们的身份以及人们与某个社会群体或者某个人的关系时,人们会非常强烈地关注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但如果只是涉及处理结果对自己是更有利或者更不利这一问题时,情况却未必如此(德克莱默和泰勒 2005年;霍、史密斯、泰勒和林德1996年;史密斯和泰勒1997 年;泰勒、林德、大渊、菅原、霍1998年;史密斯、泰勒、霍、奥尔蒂斯和林德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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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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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与当局的关系是《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关注的最核心的问题。芝加哥研究要弄清楚的是人们在什么情况下愿意服从当局,以及在哪些特定的情形下会服从当局对他们行为的控制。与有组织的社会本身一样,如何建立一套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机制也是一个古老的问题。自有社会学家这一群体以来,他们就一直在讨论这一问题。有些人对此给出了一个简单的回答,那就是当局通过操控权力来对别人发号施令。其中代表性的观点,如古代的修昔底德提出的“强者随心所欲,弱者任人宰割”,现代的毛泽东提出的“枪杆子里出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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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和被统治者、当局和人们之间的关系,《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所提出的理论与别人提出的理论是不同的。本书的新观点提出,当局应当在它所治理的人们同意的基础上开展自己的治理,并且人们之所以自愿同意当局进行治理,是因为他们觉得,在自己与当局打交道的过程中,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这种程序的公正性会使人们认同当局的合法性,而这正是人们同意和自愿接受当局治理的最关键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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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是政府能够有效管理社会的另一种基础,这种观点一点都不新颖。在早期的社会理论家,比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著作中,他们就已经意识到,想要单纯通过操纵权力来有效影响人们的行为,是一种耗费巨繁且效率低下的方法。使用权力,特别是使用强制性权力来治理社会,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资源,但是实际效果却往往非常有限。我们也要意识到,在一定的情形下,人们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当局要想促使人们遵守法律,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人们相信,他人的裁决或者他人所制定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或者说是“适当的”,是应当服从和遵守的(泽尔德奇2001年)。换句话说,下属“有时候也可能与道德机构分庭抗礼,有的就像一个自私的演员;他们之所以愿意与当局合作或者愿意服从当局,既可能是因为他们认同当局合法性,也可能是他们出于审慎的考虑或者是认为这样做能够得到一定的好处(比森1991年,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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